陈汉平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财经系,广东 广州510507〕
虽然世界上不同国家由于各自的资源禀赋、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选择各具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但农业在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却是相似的。总结和梳理世界上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国家的农业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的规律,这对于我国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放弃自由放任的政策开始对农业实施大规模的支持和保护是战后美国农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自1933 年颁布《农业调整法》至今,美国形成了以农业基本法为中心的100 多部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完善的农业法律体系,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保驾护航。美国通过大量投资兴修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大力支持农业科研创新及普及推广、重视农民职业教育,为农业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美国政府通过限产计划、休耕补贴等控制供给以及目标价格和差额补贴、直接收入支持、农作物保险补贴、灾害补贴、出口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来稳定农产品价格、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业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日本农业立法是农业发展的“原动力”。二战后日本为了发展农业制定了以《农业基本法》为核心、200 多部法律相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了依法治农。20 世纪50 年代日本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已占农业GDP 的20%左右,到21 世纪初对农业的投资已超过农业GDP 的40%。[1]20 世纪80 年代以来,日本每年农业补贴总额均在4 万亿日元以上,农民收入的65%来自政府补贴。[2]日本农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保护程度高,对进口农产品征收较高关税,限制农产品进口。
法国在二战后短短20 多年时间内就实现了农业现代化,1979 年成为世界第二大农业出口国和第一大食品出口国。法国农业的成功与其政府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是分不开的。从1962 年到1986年,法国政府对农业投入资金由76 亿法郎增加到1137 亿法郎,平均每年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占国家预算总支出的13%左右,相当于全国农业总收入的一半以上。[3]
对农业进行适当的支持和保护是发达国家实行农业现代化的普遍做法。农业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因而农业具有天然的弱质性,分散的、低素质的农业经营者进一步加重了农业的弱质性。但农业又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产业,是第二、三产业赖以发展的基础,所以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无一例外都非常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均建立了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研发及其推广、土地整理与改良、农用地的使用流转、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流通与贸易、农民合作社(农协)以及农业财政税收金融支持与各种补贴政策等在内的门类齐全、体系完备、支持有力、与时俱进的农业发展体系。中国、韩国、巴西、法国等国家在现代化初期都采取了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忽视了农业的发展,结果导致农业萎缩、农村凋敝、农民贫困、城乡差距扩大等问题,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这也从反面印证了政府必须给予大力扶持,农业才能实现现代化。
日本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仅0.03 公顷,人地关系比我国更紧张。战后日本通过土地改革建立了以土地的小规模家庭占有和经营为特点的自耕农制度。为了克服小农经济劳动生产率低下的弊端,日本从1961 年制定《农业基本法》开始就持之以恒地推行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的政策。农户户均经营规模由1960 年的0.99 公顷、1979 年1.24 公顷增加到1998 年的1.77 公顷。日本的家庭农场数量由1960 年的605.7 万个减少到1980 年的466.2万个,1988 年进一步减少为424 万个。
法国上世纪70 年代初规定年龄超过55 岁的老年农民由国家一次性发放离农补贴,为了防止农场在继承时土地分散,法国规定农场主的土地只能由一个子女继承。[4]此外法国还制定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父子、兄弟农场实行联合经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1960 年法国成立了“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公司从小农户以及经营不善农户那里优先购买土地,[5]然后将购进的土地进行整治,完善灌溉等基础设施,使之集中连片,最后以低价出售给大农场以及有经营能力的青年农民。法国还在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方面给予规模以上农场扶持,对经营不善的农户停止发放优惠贷款。通过以上措施,法国50 公顷以下的中小农场不断减少,而50 公顷以上的大农场则不断增加。[6]农场的平均耕地面积由1955 年的14.3 公顷扩大到1997 年的41.7 公顷。
土地适度地集中经营是小农经济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土地集中连片并适度规模化是现代化农业经营的基础。传统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土地不利于农业机械和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使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农村大量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第二、三产业,客观上促进了农村耕地的流转并向专业农户集中,在发展趋势上也必定会形成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纵观日本、法国、德国、荷兰、韩国、我国台湾等的农业发展历史,初始的土地革命都是以耕者有其田为目标,保证了农民较为公平地获得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分散的小农经济弊端日益显露,这时采取税收优惠、补贴诱导、放松流转限制、逐步有条件地允许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等各种措施鼓励耕地集中以及土地联合经营就成为这些国家(地区)的政策选择。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其成功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建立了完善有效的农业科研、教育及推广体系,并对农业科教给予大力支持。早在1862 年美国就颁布了《莫里尔法》,根据该法美国建立了众多的赠地学院。赠地学院收费低廉,侧重传授农业和机械制造方面的技术知识,为美国培养了大量农业技术人才。美国的农业科研及推广体系由联邦农业部下属的国家粮食和农业局(NIFA)、州农业推广站和县农业推广机构三个层次组成。其中州农业推广站一般设在各州立大学农学院(原赠地学院),是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的核心。美国以州立大学农学院为载体,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紧密结合的体系,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人多地少的国情使得日本把农业技术进步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制定了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三结合的体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2.2%。[7]日本的农业推广服务主要是通过政府农业改良推广所和农协进行。日本政府对农业教育十分重视,农林水产省有直属农业大学,各都道府县除综合大学设有农业部外,还设有两年制农学院。此外,全国还设有大量的农业技术学院,日本高中开设有农业教育的课程。[8]
1960 年法国制定了《农业指导法案》,明确提出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生产率”。法国非常重视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等智力投资。法国农业科研主要依靠农科院,普及推广由各地116 个农业协会负责。[9]法国农业协会是由政府提供资金的咨询、服务和农业推广组织。农民可以不加入合作社,但必须参加农业协会,接受新技术培训。法国规定农业经营者必须取得农业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不然即使拥有土地也需雇佣具有资格的人经营。
农业的发展靠科技推动。据统计在战后初期发达国家的农业增产中科技进步贡献率为20% -30%,到了20 世纪70 年代科技进步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则高达60% -80%。可以说农业科技创新及其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决定性因素。农业机械技术的发明及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从而为工业化、城市化提供源源不断的劳动力;而农业生物化学技术的创新及应用则有效地提高土地单产,增加总产出,实现农产品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的战略目标。为此,各国政府都采取各种措施创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加大对科技研发支持力度,使新技术、新发明尽快地问世;其次,加强对新技术发明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力度,使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现实的农业生产力;最后加强对农民应用新技术的指导和鼓励,由农民最终将新技术应用到具体的农业生产实践中去。农业技术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农业机械装备技术、生物化学技术和信息管理技术。农业机械装备技术主要是通过机械代替劳动从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生物化学技术通过作用于生物本身及其环境,提高作物高产稳产优产水平;信息管理技术通过使用计算机互联技术、现代通讯技术、卫星遥感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等手段作用于“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使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向自动化、精准化、高效化、便利化发展。值得说明的是,基于问题和需求导向的科技创新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纵观发达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从最开始的动力革命到化学革命再到生物革命直到现在的管理革命,科技创新一直在路上。
日本1947 年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日本农协组织覆盖面广,99%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组织。农协的功能涵盖了农户生产、生活所有方面,从农业生产资料的提供、农机服务、技术指导到农产品的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再到生活资料提供、医疗、教育、婚丧嫁娶等。和其他各国不同的是,日本的农协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还承担着协助政府实施政策目标、代表农民向政府施压等职能,是一个准政府部门、准政治团体。
法国在1883 年就出现了首批农业方面的合作社,1943 年法国政府相继颁布了《农业合作社法》《合作社总章程》《农业指导法》《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合作社调整法》等,1972 年则颁布了农业合作社条例。这些法律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规范与健康发展。1960 年以前法国法律规定合作社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使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阻碍。1962 年后法律允许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农民合作社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法国政府从财政、税收等各个方面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给予支持和监督指导,给予相当于总投资25%的办社投资津贴、基本工程建设10% -20%的补贴,给予居马(即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合作社)机械设备购置15% -25%的补贴等。
农民合作社是抵御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的必然选择。农业是个弱质产业,往往面临着比其他行业更大的风险。而单个的农户家庭缺少人力资本积累、资金积累和人脉资源,在市场竞争中难以同实力强大的工商资本抗衡。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可以提高农民市场的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快速发展的工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大城市就业,人口迅速向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大都市圈集中。这一方面造成了大城市过度拥挤、污染严重,另一方面大量青壮年流出使农村人口锐减造成农村凋敝。为了缩小城乡和工农差距,1971 年开始日本颁布了《向农村地区引入工业促进法》等法律。[10]日本通过工业分散战略,缓解了日益严重的城市病,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民能够就近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
为了解决严重的区域和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法国1955 年开始实施国土整治规划。为此法国采取的措施有:严重控制巴黎等大城市的规模,大力发展新兴中小城市;实施西部落后农村地区开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扶持农业发展;实施“工业分散”政策,采取减免税、低息贷款、投资补贴、拆迁补贴、发放“地区发展奖金”“手工业企业装备奖金”“农业方向奖金”等措施激励东部发达地区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到落后的西部地区投资办厂,通过发达地区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发展农村工业和第三产业。“国土整治”计划实施20 多年,成效显著,到1975 年共有750 万人从东部发达地区迁到西部,极大地推动了西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发展农村非农产业能有效促进农业现代化。农业天然的弱质性使单纯依靠农业来发展农村和提高农民收入受到限制,所以大多数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这从发达国家农村第二、三产业在农村产业结构中比例逐渐增加就可以看出来。像日本、法国等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措施,比如贷款优惠、税收减免、补贴等,鼓励城市大工业向农村扩散,以此来促进农民就近就业,提高收入,促进农村发展。
美国1870 年以来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开发大草原,由于过度开垦和不良耕作方式,致使植被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失衡,在上世纪30 年代发生了人类历史上规模罕见的沙尘暴。持续10 年的沙尘暴使美国数百万公顷的农田被毁,250 万人被迫离开家园。[11]残酷的现实使美国人认识到对农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自由放任”了。1933 年以来美国陆续颁布了《国民造林保护队救济法》《农业调整法》《土壤保护法》《土壤保持和国内耕作面积分配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采取各种措施以及先进技术,投入巨额资金植树造林、兴修水利、弃耕休牧、返林还草,鼓励农民轮作套种、休耕免耕、条植间作、秸秆还田、作物留茬等,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才解决了大部分农业环境生态问题。
日本农业现代化起步主要是依靠农业生物化学技术的广泛采用从而提高土地产出率开始的。这种高投入、高产出、高消耗的农业生产方式在提高作物产量的同时由于大量使用化学肥料、农药等石化用品也对土壤、水质以及农产品造成了严重的污染。1992 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发布“新的食物、农业、农村政策方向”首次使用了“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概念,标志着日本由单纯追求数量和效率转变为重视农业的多功能性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1999 年日本颁布了以“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食物的稳定供给”“多功能性的充分发挥”“农村的振兴”为基本理念的新农业基本法——《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此后日本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包括《持续农业法》《家畜排泄物法》《肥料管理法(修订)》《防止水污染法》《恶臭防治法》《农药残留规则》《有机农业促进法》等。日本对环保型农产品建立了一系列的认证与标识制度,并通过市场引导与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户选择发展环保型农业。
农业发展必须兼顾当前与长远,注重可持续性。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农业发展中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资源、环境付出了巨大代价。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初期多数是以石油为原料和动力的。从种到管到收再到运输等环节全程机械化要耗费大量石油,而且农药、化肥、地膜等农用生产资料也都是石化产品。虽然大量使用石化农用产品使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实践证明这种农业发展方式是不可持续的。农业发展必须由依靠要素投入为主向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为主转变,由单纯追求产量向追求数量、质量和效益并重转变,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循环农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吴良.日本现代农业发展的实践与启示[J].世界农业,2012(1):78 -82.
[2]陈颂东.日本农业保护的经验值得借鉴[J].财经科学,2008(2):112 -117.
[3]张新光.当代法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途径和特征[J].中国发展,2009(1):49 -53.
[4]黄其正. 农业经营规模化的国际经验[J]. 世界农业,1998(12):3 -5.
[5]牟文义.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商业时代,2011(32):96 -97.
[6]江剑庭. 法国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特征[J]. 长江论坛,2003(2):54 -57.
[7]武深树.国外财政支持养殖业发展的经验借鉴[J].现代畜牧兽医,2005(10):5 -8.
[8]屈小娥. 日本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干预及其借鉴[J].生产力研究,2005(9).
[9]蔡方柏.法国农业如何实现跨越式发展[J].求知,2007(3).
[10]丁玉,孔祥智.日本农民增收的经验和启示[J].世界农业,2014(5).
[11]佚名.过度开发曾让沙尘暴肆虐美国十年[J].文史博览,2010(5):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