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方物流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及规避措施

2015-08-15 00:48王金丽
物流技术 2015年3期
关键词:需求方合同法原则

王金丽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新郑 451191)

1 第三方物流合同概念与特征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指物流服务需求方为了实现与收货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与物流服务提供商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关系的协议。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种无名民事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内容、形式和主体的复杂上。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种兼具仓储、装配、运输等服务在内的合同,在涉及物流实际运营人的情况下具有主从合同的属性。其主体不仅包括物流需求方、物流服务方,还包括实际运营人。

(2)双务有偿,即物流服务方为需求方提供物流服务,物流需求方提供相应价款。

(3)要式合同,即由于第三方物流涉及众多物流服务环节,且包含水路、空运、铁路、公路等运输方式,因此在实践中多是采取标准格式文本规范物流行业。

2 第三方物流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

第三方物流合同在经济活动中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其产生原因由物流企业内部与外部原因构成。一方面物流企业资金不足与风险意识不够,不能构建企业内部法务团队,而律师缺位则是影响风险及时有效规避的最大障碍。另一方面我国相应法律不完备,关于第三方物流的归责原则、处理机构等规定不够明确,物流体系标准也不够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第三方物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此外,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牵涉主体较多,合同内容较为复杂,这也是导致其法律风险较高的原因之一。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风险可以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按照主体分类,可以分为物流需求方的法律风险、物流服务方的法律风险、实际运营人的法律风险、收货方的法律风险。以法律风险的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违约风险和侵权风险,前者是指由于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法律风险,后者指物流进行过程中对于相关当事人以及第三人产生的侵权风险(如交通肇事侵权等)。按照时间来划分,可以分为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如表见代理等)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业务规范等)。

下文将从理论与实务上对第三方物流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详细论述。

2.1 我国第三方物流合同在理论上面临的法律风险

(1)法律自身存在着漏洞。目前我国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并不完善,按照法律效力分类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三部分。法律的位阶最高,适用于第三方物流的主要包含《合同法》、《海商法》、《航空法》等。行政法规效力居于其次,是调整第三方物流的主要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等。部委规章效力最低,包括《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按照法律对于合同约束的范围来划分,可以将相关法律分为三种:一是对于第三方物流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的法律,即对合同的签订、修改、生效、终止等进行调整的法律,即《合同法》、《民法通则》,这是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最为重要的法律;二是对物流活动的各个具体环节如仓储、包装、搬运、运输等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如《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海商法》、《港口作业规则》等;三是用于调整涉外物流活动的国际公约和管理,如《华沙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

即使存在上述诸多法律,但是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同时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复杂性,导致其在使用上存在诸多困难。一方面诸如《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统摄全局的法律未能对第三方物流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包括仓储、配送、运输等多项服务,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针对其中某一个环节进行调整,部门法冲突就会导致第三方物流合同在适用法律时产生矛盾。同时,由于审判活动中对于部委条例仅仅是“参考适用”,而非“审判依据”,这就使得许多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合同法》未明确规定第三方物流合同,因此属于无名合同,那么实践中是依照总则规定还是依照其所属的具体环节分别适用《合同法》就成为重要的分歧,例如第三方物流合同究竟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是依照总则规定统一明确,还是按照不同环节如运输、仓储等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些问题就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解释、规则设定在实践中出现争议。

(2)归责原则不明确。在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明确合同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只要确定了相应的归责原则,那么就能够明确由谁承担相应的风险以及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如无约定则采用法定的归责原则。

①约定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物流需求方会设定严格责任约束物流服务方,即规定无论第三方物流服务方是否存在过错,无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物流服务方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属于约定的严格责任,这样一种约定对于中小物流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约定的严格责任能否被限制、能否做出有利于物流服务方的解释仍未明确。

②法定归责原则。《合同法》总则规定了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但是其在分则中又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规定了两种法定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发生违约责任后,不考虑违约方有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仅仅依据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定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成严格责任原则,这一原则的调整就在于其强大的救济功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例如第三方物流服务方根据客户需求设计相应的服务方案合同,通常被认为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违约责任是由于违约方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符合“理性人”的理论,即当事人应当为其经济活动中的过错承担责任。例如因委托物流运营方提供实际的物流服务而设立的合同,就属于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分则规定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其包含仓储、运输、装配等环节,如果双方未约定归责原则,应当依照《合同法》总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应当根据损失发生的环节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暂无定论。

(3)物流体系标准不健全。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物流业也开始了其国际化、标准化的进程。物流标准化主要包括用语、技术、设备器具、作业、数据传输、成本计算标准等的标准化。由于我国物流业发展较晚,虽然物流标准化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例如2001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但是对于计算标准、数据传输标准、设施和装备、服务标准等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第三方物流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应的约束与规范,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无法可依”。

2.2 第三方物流合同在实务中面临的风险

(1)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①未明确合同关键内容。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没有对合同内容中的关键部分进行明确的约定,例如保密条款、专利条款等。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保密条款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出现侵权事件时就容易出现推诿责任等情况,无法及时得到相应赔偿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专利条款也是在合同中需要进行明确规定的,因为物流需求方和物流服务方多数都拥有自己的商标、专利等,对于这些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技术归属等应当进行明确规定。

②未确定合同签订方资质。由于物流服务方在多地均设有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未对合同签订方的资质进行确定,往往会出现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等情况。实践中就出现过类似的案例,即物流服务方A企业之代理机构S在退出某地时未进行合同公章的移交,同时S又和某贸易企业即物流需求方签订了第三方物流合同。由于事实上S机构已经不具备A物流公司的代理资质,但是其仍然掌握A企业的合同公章,这就形成了表见代理。这份合同的履行对于A 物流企业而言将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在实践中甚至有物流企业将盖有公章的合同交给实际运营人,这种方式甚至会导致合同诈骗的滋生。由此可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明确签订方的资质对于双方而言都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③未交由法务团队进行风险控制。我国物流企业发展较晚,很多物流企业缺乏成立专业法务团队进行风险控制的意识。同时许多物流企业规模较小,缺乏资金来聘请专业律师队伍,这样就导致第三方物流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缺乏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其进行审查,增加了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的可能性。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的主体较多,合同涵涉的环节较为复杂,还有可能会出现主从合同,因此就更加需要法务团队在合同签订时对其内容进行审查,以期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①违反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流需求方、物流服务方、物流实际运营方都可能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对于物流需求方而言,主要就是其价款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方式给与对方。对于物流服务方而言,其在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将货物送达收货方,在转包物流服务时未能取得物流需求方的同意,未能签订与主合同(物流需求方与物流服务方签订的合同)一致的从合同(物流服务方与物流实际运营方签订的合同)等。对于物流实际运营方而言,其在履约过程中不适当履行,如在填写送货确认书时发生疏忽,未要求收货方在送货确认单上签字等,会导致物流需求方与收货方出现争议,也会影响物流运营方的正常业务。

②侵权责任的出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交通肇事的侵权责任以及危险品储藏运输的侵权责任。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运输,而运输造成的环境问题则成为第三方物流合同面临的重要风险。如船舶漏油、汽车尾气等都会造成当地水源、空气等的污染,因此物流实际运营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运输造成的第二种风险就是交通肇事,机动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排除了司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物流实际运营方就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货物流转的过程中,危险品的储藏、运输也是第三方物流合同需要面临的另一大风险。如果物流运营方在明知是危险品而提供服务时,就应当遵守相应的规范,否则就应当对危险品爆炸或者泄露承担侵权责任。

3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风险的规避措施

3.1 明确法律规范

美国虽然也没有专门的物流法,但是为了适应物流业的发展对《1984年航运法》进行修改,并推出了《多式联运法》,对多种运输方式下的物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日本则是制订了《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指导。虽然我国目前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备、法律规定滞后的情况,但不应当立即制定一部《物流法》,而是应当将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对于存在漏洞的地方进行补充,对于矛盾的地方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存在滞后性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同时,应当将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这样才能明确具体的使用规则,解决第三方物流合同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2 厘定归责原则

对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的原则,兼采法律辅助修正。即如果合同双方对于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应当遵从合同双方的一致意见,同时还应当对约定的严格责任进行一定的限制,避免物流服务方、物流实际运营人处于极度不利的地位。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则应当明确法定的归责原则,参照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中的“网状责任制”,即如果能够确定损失发生的区间,那么就适用该区间中法律所规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确定损失发生的阶段,那么就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网状责任制,一方面与当前《合同法》、《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一致,能够降低修改法律所需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则能够便于物流运营方向责任人追偿,避免因为合同主体的变更导致追责的障碍。

3.3 加强合同风险管理

加强合同风险的管理主要指的是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明确合同的关键内容,确定对方的资质。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具体的服务范围,尽量采用详细方式明确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流程与付款条件,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应当对于转包物流服务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还应当明确规定保密条款、专利条款、法律适用、争议解决、保险等内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应审查对方的资质,确定其为合法成立的组织,具有履行本次物流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同时确定其代理资质,避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出现。此外,由于第三方物流多有主从合同之分,还应当保证主从合同归责原则、服务内容等的一致性。

3.4 通过商业保险转嫁风险

通过商业保险转嫁风险主要针对第三方物流过程中出现的侵权风险以及不可抗力给货物带来的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前者就是指物流责任险,后者则指物流货物险。物流服务方可以通过物流责任险,由商业保险机构对物流过程中的侵权责任进行赔偿,从而降低物流服务方的侵权法律风险,这也是通过商业保险转嫁法律风险的主要途径。

3.5 构建企业法务团队

物流企业应当根据经济状况构建法务部门或者将第三方物流合同外包给律师事务所,保证第三方物流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由法律工作者进行审查,对强势企业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删减,设置更为有利的合同条款,降低物流企业的法律风险。

[1]刘岩松.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分析[J].物流技术,2012,31,(8):14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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