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方青
(黄淮学院 社会管理系,河南 驻马店 463000)
所谓的风险社会,就是指社会面临的一系列危险问题,如食品安全、恐怖事件、环境污染等。刑法是处理社会危机、保护人民权益的主要法律,与社会风险息息相关。在人人自危的大环境下,变动中的刑法理论的出台,能够给人们打入强心剂,缓解人们的紧张和焦虑。但是,这种新的刑法理论的出现也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论,并分化为两大阵营。其实无论哪种观点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保护百姓的权益。针对这样的现象,本文主要结合我国风险社会的提出和真实的社会现状,简单阐述一下变动中刑法理论的构建,采用符合人民要求的概念和法律形式,完善法律内涵,从而为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对风险社会的理论进行完整的概括和定义,是探讨其与刑法体系关系,做好预防的基础,明确二者的关系,对法律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一,社会转型与风险社会的联系。伴随改革浪潮的兴起和现代化建设的完成,很多人会期待一个全新的社会发展样式的出现,呈现一种完全不同于早期社会的社会。然而由于社会的变化,许多社会行为也出现了更改,风险社会就是在这样的变化下得以出现的。二者之间既存在关联,也具有较大的矛盾,这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性的内在悖论,是理性与感性的讨论,也是对社会的重新定义和判断。第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概念。风险社会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风险”。不过这里出现的风险概念与我们以往的理解存在差异。以往我国刑法学界对风险社会的理论理解过于单一,存在望文生义的问题,扭曲了风险社会的含义。其实,工业社会风险是在工业化阶段就出现的一种概念,它是由于人类的知识与技术改造引起的现象[1]。传统社会的风险大多集中在自然危害之中,与灾害相关联,而现代社会的风险则较为多样化,与文化、政治、经济都有关系,既是社会问题,又是心理问题。此外,人们在社会生活、道德、环境上的不确定性,也带来了某种不安全因素,使得刑法理论的提出成为可能。
众所周知,刑法理论是在变动的格局下提出的,其目的在于缓解风险社会出现的变动。然而,它的提出和颁布到底能够为人类安全提供怎样的保护,还是一个未知数。也就是说,刑法是否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应对社会风险,是一个需要研究和分析的问题。卢曼曾经指出: “当全社会本身就已经将自己的未来理解成独立于决定之外的风险时,法律就不再能够为安定性提供保障”[2]。可是在政治的影响下,刑法概念不得不做出回答,突出预防的作用和功效,通过法益论呈现出结果。法益是刑法学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在教义学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包括两个维度: 一是犯罪本质的法益指向,二是刑法的目的所在。通过法益本身的内容,推到最终的刑法本质,是法律规范最终的走向,也是提高刑法在变动社会中的效力的有效对策,起到制约的作用。
在古典自由主义语境下,法益概念仅仅使用在单一的层面,是客观地存在于法律之中,“益”也只是代表利益。李斯特是将法益论抽象理解的第一人,这时期的“益”是生活的利益,具有法律的特征,为法益论的走向打下了基础,法益论变成了精神层面的内容,被引进了刑法学。二战之后,出现了一股反对法益概念精神化的强大呼声,认为法益精神是一种弊端,能够影响处罚的效力。但是随着自由与科学的出现,以及社会的变迁,法益论再次得到人们的重视。在风险社会,刑法不断出现的立法或解释都已经远远突破了法益的物质化的限制,其鲜明的特点被凸显出来。
1.法益概念变得更为模糊。国内很多法律学者对它进行了抽象化定义,尤其是“超个人利益”词语的出现,利益与主体概念脱离开来,在实体解读上也变得更为模糊。
2.刑法对距离实际法益侵害相当遥远的行为的处罚,导致法益关联性要求的弱化甚至丧失。随着实质的预备犯与未遂犯逐步变为犯罪的主要方式,预防的可能性也开始变小,使得预防原则更加抽象。特别是预备行为更加抽象化之后,刑事立法特征的犯罪行为在“法益关联”上的丧失得到了凸显。
3.法益概念的扩张和影响力的扩大。法益物质化的显现是其内涵扩大的一种体现,此外它在精神范畴、抽象理论上同样进行了变更,超个人结构的出现和二元论的彰显也使得法益论的作用明显提升。与此同时,非人本思维得到了扩展延伸,风险社会变动下的人类的后代权益,也同样被纳入法益范畴之中。
1843 年,法益概念由德国学者提出,直到19 世纪证实主义才重新发现这一概念,也成为法律与刑法变革的主要依据。但是,由于社会的变革、风险的加大,有很多人意识到这种单一理论存在的不足,即使它在犯罪定义上取得了进步。这就是说,法益概念的重新提出不仅没有正式引入刑法体系之中,还限制了相关功能的发挥,反过来刺激了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引起了有关法益论的巨大变动。
法益论逐步走向了抽象化与精神化的道路,概念本身的包容性得到了提升,很多功能彰显了出来。可是其在刑罚功能上的减弱,仍旧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无法为刑法提供清晰而稳定的可罚性界限。另外,单从刑事政策上考虑刑法内容,也很难提出具体的法律界限。
自从20 世纪以来,社会的变动在加剧,刑法处罚范围扩张开来,法益概念重新被定义,直到现在,刑法体系中的基础仍旧是法益论,是对法律的保护。于是,在资本市场、公共领域和经济秩序上都出现被抽象化的刑法保护理论。我们应当承认,法益论的延展与扩充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是适当调节社会关系的必要因素。随着人为风险的加大,安全问题很难得到保障,在刑法上保护百姓的权益显得极其重要,也是精神化与功能化的展现。可是,这种演变方式将其放在另一个困局之中,法益论的节制性过于淡薄,惩罚范围单一,法益的框架不够明显,与其相关联的内容必然变得更加淡薄[3]。
法益论的流变是刑法体系调整后出现的新理论,它的出现和变革为刑事犯罪带来了新的影响,立法问题也出现了新的模式。
因果责任是刑事犯罪中的一项内容,但是不能成为犯罪成立的必然条件,原因责任逐渐成为研究的重点。在一些犯罪行为中,刑事责任的确定不能只考虑最终的结果,还要参考危险犯的兴起。与此同时,在某些犯罪行为之中,立法是维持在侵害结果之上的一项内容,如果能够降低其间的关联性,那么制约性作用也会增强。传统刑法理论是借助于区分行为犯罪而出现的一种模式,现代的刑事立法正在改变这一观念。在侵害犯罪之中,除了直接引发的危害,还要制造各种各样的条件保证犯罪事实的成立。
要明确因果关系逐步淡出刑法理论的原因,根据法益论的变化情况对新的发展动向进行考察。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明确侵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地位的下降缘由,明确它与刑事立法行为本位的转变有联系,然后探讨超个人利益大量引入的原因,对涉及个体法益的场合从联系上分析清楚。最后,将刑法对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因素探讨进去,确定刑事责任根据结构性嬗变的情况。
概念法学朝着利益法学的转变是刑事法出台的新的发展趋势,标志着法教义学中的体系变革。随着目的导向形式的出现,刑事法的重要作用日渐凸显,很多内容也发生了更改。
不法领域作为犯罪构造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的学派竞争地,原有的客观主义是行为客观上显现的外在状态,与构成要件结果相对。刑法中不法论的类型化发展,则是刑法体系的目的转换的产物,能够为法益安全提供保护。
责任主义原则的产物即为犯罪构造体系,根据刑法理论的变动趋势,责任主义的要求是将行为人存在的罪过作为规范的基础。不过,当刑法的目的出现变化的时候,罪责则变成需要重新定义的内容。为了更好地做好利益分析,将刑法思想加入概念之中,重新考察决议行为,就成为控制力探讨的关键[4]。也就是说,罪责的前提不是非难可能性,而是现实的或可能的预防需要。
刑法中的实质化思潮,本质上是刑法刑事政策化的产物,是教义学体系日益受刑事政策上的预防目标指引的结果。逃离出现实的思想,可以避免法益化侵害,从刑罚概念中挣脱出来。处于预防作用下的刑法体系,处于支配地位,将其实质化研究后,可以判断日常的发展趋势,表现出理论化内容。
这种理论要坚持自己的意志和原则,避免出现弱化趋势,主张意欲要素无用论,架空意欲要素的意义。然后通过刑事政策诉求的表达,确定法律责任,减弱“故意”这个观念对生命、自由和身体带来的影响,规范刑法内容[5]。
总而言之,在风险社会出现的大背景下,古典的刑法理论已经几乎被全盘革新,刑法作为与人有关的重要法律内容,强调的是理论的革新变化。当然,这种新的社会形式必然会给刑法理论带来新的更改,在理论与实践之中产生鸿沟,使理论失去应有的作用。所以说,刑法理论和内容必须根据风险社会的特征加以更改,使其内容变得更为灵活,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1]安然.认知、诠释与反思:环境犯罪语境下的正当防卫——兼谈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的变动[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2]刘媛媛.刑法的理论转型:从传统刑法到风险社会中的刑法[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
[3]利子平,石聚航.我国风险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三大理论误区[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4]丁玉翠.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研究范式及其反思[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5]刘雅婷.风险社会下的抽象危险犯及其界域[J].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