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慧 强 蕾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 银川)
宁夏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
随着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的大幅增加、历史遗留问题矛盾突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着眼于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自治区对2009 年和2007 年分别颁布实施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办法》以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为出发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一是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谁来管 的问题,对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进行定位,明确了监督管理关系以及相关管理职责。
二是突出资产配置管理。强调资产配置要从严控制,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再购置,从制度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多寡不均、闲置浪费以及因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政府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三是强化资产使用管理。分类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以及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要求,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必须进行评估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同时,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期间,不得随意转租、转借;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四是规范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界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强调了特定资产,如房屋、土地、车辆及无形资产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提出了通过无偿转让或置换取得的资产也应符合资产配置标准。
五是明确资产收益管理。明确了国有资产收益所涵盖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和担保收入。明确了国有资产收益均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