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验资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2015-08-15 00:52于冬梅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5年3期
关键词:审验出资实物

于冬梅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哈大高速公路养护分公司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引言

验资业务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一项重要业务,能够有效的确认企业资本投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虽然目前公司注册登记逐步推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而不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但公司在出资、评估资本、变更注册资本时还是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验资业务的难度不断加大,验资中有关问题不断凸显,需要我们予以重视并加以研究,寻找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促进验资业务的顺利开展,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规避验资风险。

二、验资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一)会计师对验资业务的重视不够

验资业务虽然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重要业务,但在计师事务所所有业务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收费不高,难度又大,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把验资业务视为吃力不讨好的业务,缺乏足够的重视,审验工作草草了事,出具的验资报告质量不高。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更是业务能力水平有限、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底线,在审验中一味的迎合委托客户的需求,缩小审验范围、简化验资程序,无法做到独立自主、客观实际的审验。

(二)审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

首先、对货币资金出资的审验,验资必然会涉及到对货币资金的审验,货币资金的可操作空间较大,加大了审验难度,投资人通常会以各种方式欺骗应对审验,如投资人会临时借款充资到被审验的公司验资账户上,请银行、信用社伪造银行汇款单或进账单、伪造账簿、凭证等形式欺骗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其次、对实物资产出资的审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往往比较注重审验购货发票等实物资产原始凭证,没有对实物资产进行实地观察、监盘,缺乏对有关实物资产是否已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审验。再次、对股权、债权出资的审验,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对债权、股权出资实体性的合法依据以及投资的合法性的审验力度不够,对债权、股权出资协议的审验不够完整,忽视了符合正常变更验资要求外的特殊审验程序。

(三)验资业务存在的技术问题

验资业务在审验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技术问题亟待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承接验资业务、出具验资报告时对委托人的称呼不一, 验资报告缺乏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出资人以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问题;委托人以非货币出资时,因为外勤工作与评估基准日有一定的时间差,评估报告出具的资产价格与注册会计师完成验资外勤工作时的价格有所差异,容易造成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对资产价格产生分歧。

(四)对验资业务的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规范验资业务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像债权、股权出资方式的审验都缺乏法律依据,对验资所涉及到的人和单位没有强力的约束机制。被审验单位采取欺诈手段应对审验的案例层出不穷,而会计师事务所只是一个中介机构,不具备强制行政能力,即使发现问题也难以对被审验单位进行强制措施。银行为了增加客户会协同被审验单位出具伪造的银行汇款单、提供临时贷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难以严肃认真对待验资业务、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出具的验资报告质量低下。

三、提高验资质量的对策

(一)重视验资业务,提高会计师水平

面对日益复杂的验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改变对验资业务的认识,提高验资质量。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要定期培训学习提高验资业务技能,严守职业道德底线,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严格遵循执业准则的要求,稳步推进审验进程,不得缩小审验范围和简化审验程序。要谨慎选择客户,仔细鉴别客户的审验资料,多方了解客户的情况,防范“皮包公司”提供的客户,在确认承接验资业务之后,一定要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要提取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责任保险,最大限度的降低验资风险。

(二)妥善解决审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1.对以货币出资的审验

注册会计师要认真审验被审验单位开户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防止伪造银行汇款单或进账单、伪造账簿、凭证的现象。充分发挥银行对账单在验资中的作用,向银行索取记录投资人投入资本的银行对账单,仔细分析对照被审验者个人账户的账号与用于验资的进账单,审验银行收款凭证之前一段时间里被审验账户资金是否存在异常增减情况,防止出现临时充资欺骗审验的情况,保证出资的真实性。同时注册会计师要进行银行函证程序,将验资询证函交给银行对公柜台业务员由其核对并加盖银行印鉴。

2.对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审验

注册会计师要对实物资产进行实地观察、监盘,核实实物资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形成实物出资清单并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进行核对,做好审验情况记录。审验实物资产的购货发票等单证,要求被审验单位提供资产实物的原始发票,通过审验相关证据证明产权和价值依据。审验出资者是否按规定将实物资产如期、足额投入被审验单位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注册产权关系是否明确。

3.对以股权、债权方式出资的审验

在审验债权、股权出资实体性的合法依据以及投资的合法性的基础上,审验投资双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债务人已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可视为股权、债权出资在程序上已近于完备,如果债务人没有参与投资协议的签订,在验资前必须以债权人(投资方)名义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并以回函原件作为审验工作底稿。

(三)完善验资业务的有关技术

首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验资》及相关执业规范指南尽快对验资业务委托人的称呼进行明确的规定,形成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其次,登记机关责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固定资产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做好登记备案。再次,注册会计师在审验时仔细核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如果资产评估报告真实但评估报告出具的资产价格与注册会计师完成验资外勤工作时的价格相差较大时,注册会计师应与委托人进行协商以达成统一意见,如果资产评估报告虚假或者双方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可以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四)加大对验资的监管力度

验资业务正常有序的开展离不开严格的监督管理,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可以有效规范验资中各主体的行为,减少代理验资、虚假出资等高风险行为,提高验资质量,保证验资报告的权威性。完善验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验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加强被审验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监管。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违法违规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移交财政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其执业资质,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相关的营业执照。对银行出具伪造的银行汇款单,提供临时贷款,建议严厉警告并责成整改。

四、结语

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验资业务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该重视验资业务,提高自身职业道德修养,妥善解决审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规避验资风险。

[1]刘莉.对验资中有关问题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3,(9).

[2]牛珊.注册会计师验资中存在的问题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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