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 营改增 对高校税务管理影响分析——以G 高校为例

2015-08-15 00:52罗伟峰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5年10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会计科目进项税额

罗伟峰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处 广东 广州)

一、G 高校 营改增 情况介绍

高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有关规定,属于 营改增 改革后的增值税纳税人。早在2012 年广东省 营改增 改革中,G 高校已按财税〔2011〕111 号文的有关政策,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随着2013 年财税[2013]106 号文的正式颁布,由于106 号文与111 号文相比,对高校的纳税人资格认定方面出现了较大变化,收窄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资格认定的范围。原财税财税[2011]111 号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财税[2013]106 号则改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即取消了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

二、新形势下G高校 营改增 税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

1.新形势下G 高校税务管理影响分析

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后对G 高校税务管理的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税率的提高、会计核算的重大变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等方面。

(1)学校增值税税率将大幅提高。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后,学校增值税税率将由3%提高到6%,加上相关的附加税费,税负将由3.36%上升为6.72%,上升幅度达到100%,税率的大幅提高,将增加学校税务负担,长此以往,将影响学校横向科研的健康发展。

(2)相关会计科目重新设置。由于学校之前一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应税会计科目设置简单,并没有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进行设置与核算,因此变更后须按要求重新设置有关会计科目,而且自2014年1 月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正式实施,在此形势下如何按要求设置相关增值税会计科目对高校财务管理由其是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如何按要求进行相关进项税额的抵扣,切实降低学校税负也是新的难点与热点,须认真思考与把握。

2.新形势下G 高校相关对策分析

(1)认真做好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认定工作。在新形势下,学校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国家营改增 改革新形势下对高校税务管理提出的新的要求,学校应端正态度,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进行改革与落实。其次,对全校教师员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尤其对应税业务收入较多的老师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保证学校横向科研收入不受影响,对于横向科研收入较多的学院或个人,学校可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师生员工的大力支持。最后是按相关的政策做好增值税小规模过渡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过渡期工作,从而保证顺利过渡。

(2)结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按要求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学校应设置 应缴税费 科目来反映高等学校多缴纳的税费金额,此外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等学校,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等明细科目。

(3)做好进项税额抵扣工作。以G 高校为例,因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 6%,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购买额 扣除率(扣除率按购买服务的对象分别可能为17%,11%,13%,6%和3%)。为了切实降低学校税负,假设当期G高校应纳税额为0,即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0,假设G 高校当期取得的进行税额全部是可按17%进行抵扣,即当期销售额 6%当期购买额 17%=0,可以计算出当期销售额:当期购买额=2.83 1,即是学校每收入2.83 元应购入1 元的货物,这样可使当期应纳税额即可为0,能大幅降低学校税负。因此,学校应根据自身科研收入与设备购买等情况,合理规划当期的进项税额抵扣,合理降低学校税负。

三、新形势下高校应对 营改增 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1.按规定做好增值税纳税资格变更工作

营改增 后,不少高校已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随着政策的变更,横向科研量大的高校(连续12 个月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按规定须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工作按规定须在销售额达标的次月完成。时间紧、任务重,有关高校应尽早做好增值税认定变更工作,即办妥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变更手续,具体步骤可参照当地国税有关政策文件。

2.设置增值税有关明细会计科目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应缴税费通过 应缴税费 进行核算。首先,学校应下设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还应分设 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留抵税额等三级明细科目。对于进行税额较多,涉及不同进项抵扣税率的高校,还应设置四级明细科目,如 进行税额 17% 、进行税额 13% 进行税额 11%进行税额 6% 等四级明细科目核算。

3.利用 营改增 中有关税务减免有关规定,进一步降低高校税负

财税[2013]106 继续执行了财税[2011]111 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换言之,即使高校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获得审批的相关技术转让、咨询等合同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规定,高校应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降低其自身税务,保障学校横向科研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随着 营改增 改革工作在全国各地的进一步开展,高校面临着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变更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重大变更,对高校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切实降低高校实际税负是目前高校面对的实际问题。我们相信,只要经过不懈的努力,进一步深入研究与学习国家、各省、市有关 营改增 相关政策,就能更好地做好高校税务管理工作,为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税务保障。

1.罗伟峰,苏利恒. 营改增 对高校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分析 以G 高校为例.会计之友,2013(26).

2.康世硕.试析"营改增 政策试点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影响.会计之友,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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