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差异协同的现实意义及其路径选择

2015-08-15 00:50刘於清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协同主体民族

刘於清

(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对于“价值”问题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人)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因而价值具有属人性。不同的主体在各自的利益基础上对价值追求有着不同的思维模式与价值取向,呈现出不同的评价标准,产生了价值差异,表现在实践上,影响着人类的价值选择与行为方式,也是诸多现实问题的深层原因。在当今世界全球化势不可挡的潮流下,我们必须正视价值差异的普遍存在,若不能正确对待价值差异现象,则可能导致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对立,进而影响人类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一、价值差异产生的原因

毋庸置疑,价值差异客观存在,是指“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意义,或者是不同时间,同一客体对同一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意义。”[1]全球化趋势导致了不同主体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同时也引发了不同主体间的价值差异,甚至价值冲突。笔者认为,导致价值差异产生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人的主体差异性影响。西方哲学家莱布尼茨曾说:在许多同类的事物中,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一样的,正如世界上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完全相同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因为整个世界是建立在差异多样性的基础之上的,人类社会之所以能不断地前进和发展与人们不断认识差异的存在有着重要的关系。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加密切,在交往活动中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价值差异,笔者认为人的主体差异性是价值差异产生的重要原因。人的主体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主体自身需要,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欲望要求,也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因而对客体的认识往往存在差异,如对于食物的选择:有的人喜欢肯德基等快餐食品的口味,肯德基等快餐食品对他具有积极意义;有的人出于健康营养考虑,不喜欢快餐食品,则快餐食品对其没有积极意义。因此,主体需要的主观性造成了对价值认识上的差异。二是主体的社会阶层与地位,出于同一社会阶层的主体对同一客体的看法可能存在相似性,不同社会阶层则可能导致差异,如富裕阶层在消费时考虑的是享受和奢侈消费,贫困阶层则可能会禁欲消费。三是主体的思维方式和受教育程度。不同的思维方式导致现实主体对客体产生不同的思考。不同主体的受教育程度不同,对客体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具有差异性,文化程度高的主体对事物的认识比文化程度低的主体对事物的认识更加全面。

第二,人的三重属性的存在。人是类、群体和个体的统一体,人的三重属性来源于人的三种客观存在形式,“即类的存在形式、群体的存在形式和个体的存在形式。”[2]因此,人的三重属性的客观存在,使得价值也就相应地有了类价值、群体价值和个体价值之分,“人就有了三重价值主体身份,”[3]人的三种存在形式是客观存在的,并构成了人的具体的活动形式的生成,“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来看,它表现出了一个从类本位到群体本位、到个体本位发展的规律。”[2]主体发生变化,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也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首先,人是一种类存在物,这是人和动物最主要的区别,人类共同的类属性适合于所有人类个体,这种类属性的存在也是人类具有普遍价值最为重要的内在根据。其次,人也是一种群体存在物,国家、阶级、民族都是重要的群体,不同的群体,有着不同的生活环境、不同的自然环境和风俗习惯,也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基于此,不同的群体表现出不同的价值追求和不同的价值取向,也就客观地存在价值差异。正确认识群体价值差异,为解决不同国家、民族之间的摩擦和冲突提供了理论视角。最后,人也是个体存在物,人是属于不同群体中的个体,个体又由于自身的差异性(前文已经论述),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不可避免地产生价值差异。人的三重属性导致三重价值,个体价值、群体价值和类价值之间既有融合,也有对立。人的三重属性的存在,是价值差异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价值差异协同的可能性

有差异就有同一,如黑格尔所说:“差异就是两极端,同一就是这两极端之结合为一。”[4]价值差异的协同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或者某一时期,不同的价值主体在整体上会对某些问题产生较为一致的看法和取向,彼此尊重差异,以实现双方共同发展为目的,并在此基础上能较好地进行对话和交流。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价值差异协同成为可能。

第一,基于主体存在利益共同性角度考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能正确对待价值差异,人类将无法实现和谐共处,因而必须寻找差异之间的契合点。笔者以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不同的价值主体是存在利益共同性的。前文论述到,人是类性、群体性和个体性的统一,综观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在大多数情况下,人是兼具群体性和个体性而存在的,代表的是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真正的类主体还未形成,因而也就不具备人类共同利益形成的现实条件。然而人类社会是变化发展的,也是一直前进的,人类社会发展到当代,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越多越多的国家被卷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洪流之中,任何国家都无法单独而独立存在,这一现实条件为人类类主体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使人类的共同利益第一次成为可能。另外全球化带来了众多的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都无法回避与独善其身,“各种全球问题对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从而为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提供了一种现实的社会动因,并最终使人类的共同利益成为现实。”[5]全球化打破了地域和空间界限,使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意义的主体而出现成为了可能,为价值差异的协同提供了可能。

第二,基于人的“类”本质和人性角度考虑。人类具有人类的属性,这是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显著的标志,价值差异协同的人性根基正是人的类属性,人是类性、群体性和个体性的统一,价值差异的协同即是从人的类存在层面来说的一个整体概念。人是类存在物是因为人有不同于其他动物的自觉能动性,也就是说,人是一种自由自觉的存在物,正是人所具有的这种理性精神,才能使人发觉人类存在特有的意义,人能够在差异中把握到同一,在各种不同价值体系之间找到共性意义上的道德价值。过度地追求差异对于价值主体双方来说都容易走极端,导致对立与冲突,这不符合当下人类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如利己主义、极端主义等消极价值观,这些都不是我们需要的正价值。笔者认为不同价值主体基于人性根基而普遍重视类价值(出于人性良知,全人类所有个体和群体都认同的价值,有利于价值差异协同),类价值也是社会成员出于人性良知,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时会表现出的最基本的价值倾向,是“不同主体应当坚持基本的为人之道,”[6]比如企业遵循其基本价值——不以损害自然环境作为发展代价,在实际运行和发展中就会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进行废物处理,从而减少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从个体主体上升到群体主体也是一样,比如国家作为群体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如果只考虑价值差异问题,则某些大国可以直接损害弱小国家的利益,引起国与国之间的冲突。

三、价值差异协同的现实意义

一般来说价值差异导致的后果有:价值认同,双方价值观念融合在一起;价值冲突,双方对立甚至继续斗争;价值协同,求同存异,共同发展。这里重点论述第三种情形,价值差异的协同,它是人类价值共识形成的内在基础,在人际、民族和国际关系的处理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个体主体上,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中国历来都有“和而不同”的传统,“和而不同”本身就存在差异,差异又导致事物的多样性,“和而不同”主张在多样中寻找同一和平衡,对不同的意见能坚持以包容的胸襟对待。西方哲学家赫拉克里特也提出过同样的命题:“不同产生和谐”,体现了同样的道理。由于不同的个体主体存在,每个个体都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存在差异性,因而主体价值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性。价值差异的协同,就是需要人们学会接受这种差异性。具体来看:一是有利于减少人与人之间的价值摩擦和冲突,为人与人之间如何相处提供了思考的方向。我们不能强求一致,不能把自己喜欢的东西不加分析地强加到另一个人的身上,而应当学会区别对待,学会理解与尊重,寻找双方都接受的价值共识,诸如诚信、善良、互助、求同存异等等,以达到人际关系和谐;二是有利于人们形成换位思考的习惯,增加彼此的对话与交流。人与人之间存在诸如思维方式、认识方式和文化观念等方面的主体差异性,这些差异并不能说明孰优孰劣,认真分析这些差异,能从差异中寻找互补,给人以启迪,为通向普遍的价值理想提供了思考。因此有了这样的思维认识,看清楚了个体差异的客观存在,应该要做的不是与对方发生激烈冲突,而是尊重其他主体与自己存在差异,同时也不能一味地取悦别人,而忽视自己的存在。

第二,民族主体上,有利于促进各民族文化的相互交流、尊重和理解。民族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各族际主体在民族之间交往和交流时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在历史的发展长河中,不同民族由于受自身历史渊源、生产方式及语言、文化等因素影响,其价值观念都打上了自己特色的烙印,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入的今天,任何民族都无法自我封闭。随着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资本全球化的推进,人类在“地球村”中的交往日益密切,不同民族交流、融合的过程也越来越深入,在此大背景下,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因为本民族与其他民族间存在价值差异而拒绝与对方交流与交往。任何一个民族创造的优秀文化,不仅是这个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如果只从民族特殊利益的角度否定这种普世性的价值,是不利于人类精神文化发展的。作为民族主体,在价值差异面前,需要寻找普遍的价值共识,因为每一个民族的价值都是价值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也应当以理解与尊重的态度认同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等差异,而不能像当今某些西方大国,倡导文化霸权主义,企图将自己的价值体系强加于其他民族身上,以显示其价值体系的“优越性”。民族主体在价值差异面前遵循“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才是正确选择。

第三,国家主体上,有利于减少国家之间冲突和对立,促进共同发展。早在建国初期,周恩来总理就提出了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应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这一原则充分说明了国与国之间面对价值差异时,应当找出共同点,保留不同意见。虽然当前国际秩序还存在着诸多不合理性,文化霸权主义和军事霸权主义还一定程度地存在,大国干涉小国内政常有发生,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局部冲突还存在,但总体趋势是好的,随着世界多极化的不断推进,在世界经济保持增长的氛围下,各国相互依存和合作日益加深,为国家之间价值差异的协同提供了可能,这就要求国家主体必须充分尊重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和国情等多样性和各自发展的差异性,应秉承“和而不同”与“求同存异”等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各国家主体不能无视人类整体利益的存在,在面对如环境污染、生态退化和战争等这些全球性的问题时,应站在全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正确地理解和对待。在人类整体利益与国家特殊利益发生冲突时,若不能做到价值差异的协同,而独自坚持自己特殊利益价值,则会直接威胁全人类的发展,因此各国家主体要在对话和协商基础上达成某种价值差异的协同,形成最大程度上的世界和平、稳定、安全的全球性的基本价值共识,加强合作,树立互信、互利观念,不断扩大共同利益的融合点,减少国家之间的冲突,促进共同发展与繁荣。

四、价值差异协同的路径选择

人类社会是以差异化存在的,只要有人类存在,价值差异就不会消失,不能正确看待价值差异现象的存在,容易导致不同价值主体的冲突与对立。化解价值冲突,同价值主体有密切关系,我们应看到不同价值主体间存在着共同的质,通过对价值主体的整合,在差异中寻找同一,价值差异协同为解决价值冲突提供了思考路径。

第一,正视差异,尊重差异。整个世界是以差异和同一而存在的。孔子曾指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要的东西,不要随便强加给别人。我们在正确认识价值差异的时候,更要坚持“己所欲,勿施于人”,自己喜欢的东西,也不要强加给别人。我们要认识到价值主体的差异性,不同的价值主体可能因其利益需求、教育背景、生活阅历等存在广泛的差异性,而对相同的价值客体产生不同的价值看法和价值取向。当今西方发达国家,推行所谓的霸权主义,正是忽略了价值主体的差异性,企图把自己喜欢的东西强加给别国。因此做到价值差异的协同,首先应正视差异,而不是对于差异的存在感到恐惧,强迫人们放弃某一价值观,采取强制的手段让人认同另一价值观,我们应该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包容多样。其次,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之上,我们还应对多元化的价值进行整合,提倡社会需要的正价值,引导人们认识对社会有危害的负价值,为人们价值差异的协同创造一个科学合理的环境。

第二,正视差异,寻求共识。价值差异的协同,不仅需要倡导尊重差异,而且更需要寻找价值同一性的存在,用通俗的话语说就是要学会求同存异,构建价值共识,“价值作为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其中有一部分一定是适用于全人类的。”[7]不管是哪一个价值主体提出的价值原则与体系,只要是适合全人类的,都可以拿来用,正如邓小平说的,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资本主义国家可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拿来用。因此价值差异协同的过程,也是一个寻求价值共识的过程,不同价值主体就某些问题通过沟通协商达到一致的看法。寻求价值共识应区分两种情况:注意价值认同和注意价值认异,价值认同是不同价值主体之间对某类问题达到认可以及形成相应的价值观念(不是某一特殊价值,而应是具有普世性的价值),价值认同使得不同主体之间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具有了可能,价值认同是价值共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有利于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也有利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另外,价值共识应当还包括另外一部分,即价值认异的客观存在,不同价值主体在相互了解和交流之后,一价值主体虽然并不认可另一价值主体的价值体系,但尊重另一价值主体所认可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承认其他价值主体的价值观念及其肯认的价值的合理性。”[9]因此,寻求价值共识的过程,也存在不同价值主体之间拥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但是能够彼此理解与尊重。在民族文化具有多样性的今天,正确认识到价值认异的存在,是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国家之间消解冲突的重要路径。

[1]汪晶.论价值差异及其解决方法[D].湖北大学,2014.

[2]易小明.论人的三重属性的变化发展规律[J].道德与文明,2005(3).

[3]李亚莉,王惠宁.从人的三重属性分析价值冲突[J].宁夏党校学报,2015(2).

[4]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27.

[5]汪信砚.普世价值·价值认同·价值共识:当前我国价值论研究中三个重要概念辨析[J].学术研究,2009(11).

[6]何玉兴.价值差异与价值共识[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7]易小明.略论当前道德建设的基础、背景与制度支持[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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