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郑秋霞
互联网金融是把信息科技应用在网络和金融交会的领域,是当代技术活动融入到大众的金融活动中,是对传统金融活动的创新。科技的进步降低了网络金融中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范围,淡化了金融业及非金融业的分工,使金融业的发展更加普惠大众。
传统金融业发达的浙江省,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凭借互联网技术得以升级和替代。传统的金融业务可以在网上进行,资金供需在网上就能够直接洽商,从而达到高效融资的资源配置效率。本文旨在研究互联网金融在浙江的发展实践,为地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找出理论依据,为其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互联网银行是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互联网平台化,是借助现代数字通信、互联网技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方式的在线金融服务。当前的互联网银行一种是传统银行的互联网化,是网上延伸服务机构;另一种是网络银行,没有实体经营的独立网络机构。互联网银行的存在,使得传统银行办理的存款、贷款、支付、结算、转账、投资理财等业务,可以高效率地在互联网银行平台上完成。
通过互联网银行,用户可随时在网上进行贷款用途、金额和期限等条件进行筛选和对比,自行挑选合适的金融服务产品。与传统银行的运作模式相比,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银行主要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互联网银行的便利性、高效性将给传统银行带来较大的挑战,也是未来银行的发展主流。
融资是金融之本,借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网络信息及时传递,网络融资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在我国网络融资机构中,常见的是基于电商平台的网络微贷,服务大众的人人贷以及一些众筹机构。网络微贷是指互联网企业将电子商务平台中客户信息数据和行为数据开发成具有价值的信用评价系统,根据形成的信用评级指标给客户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网络信贷主要利用网络信息处理的优势,将大数据处理和云计算技术结合在一起,从大量的用户信息数据中挖掘出有价值的客户信用信息,保障了网络借贷中的信用问题。相对于银行类的大型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网络融资的服务对象是银行疏漏的中小企业亟需的融资小业务。
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的一个模式,一般是具备一定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通过与银行签约,提供支付结算接口的交易平台。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进行了监管细化,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当前已经有多家企业获得了支付业务许可证,进行合法的金融领域的活动,如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预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互联网理财也称为网络理财,是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获取商家提供的理财服务和金融资讯,根据外界条件的变化不断调整其剩余资产的存在形态,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目前常见的网络理财有不同公司开发的软件,也有众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开发的理财产品。
互联网技术提供给个体理财投资者个性化服务,借助互联网,尤其是网络的信息搜集功能,投资者可以获得权威的研究报告和现成的投资分析工具,使投资者可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了理财活动的质量。
在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下,浙江省杭州市筹建浙江网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由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金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阿里巴巴关联企业、支付宝母公司——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原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正在筹建的民营银行,将坚持无网点的纯网络银行模式,网商银行未来将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向消费者和电商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在支付领域,领头羊是浙商支付宝,全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据统计,在过去4年中,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呈稳步上升趋势,2013年已达5.4万亿元人民币。主要增长原因在于互联网时代人们日益增长的网络购物和网络理财需求,而使用的平台较多是支付宝。
支付宝的实质是一个虚拟的电子货币交易平台,通过银行实现账户资金的转移,也就是说支付宝资金的转移是通过用户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来进行的,商业银行为支付宝提供基础服务。目前支付宝向用户提供付款、提现、收款、转账、担保交易、生活缴费、理财产品等基本服务,相当于一个电子钱包的功能。
网络小贷最早最活跃的是阿里小贷。阿里小贷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简称,阿里巴巴金融通过互联网数据化运营模式,为阿里巴巴、淘宝网、天猫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可持续性的、普惠制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向这些无法在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弱势群体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纯信用小额贷款服务。
理财产品的层出不穷是当前互联网理财的主要形式,互联网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基金公司等在网站上销售理财产品;还有民间如浙江阿里集团推出的“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宝宝”,是对接大型公募基金公司的货币市场基金。余额宝因为客户使用方便,受到大众的接受和认可,收益率一度超出银行理财产品,在我国曾掀起投资认购热潮。
除了理财产品,还有不同的理财软件供用户使用。挖财是浙江省杭州财米科技有限公司在2009年研发的个人记账理财平台,也是国内最早的移动互联网领域个人财务管理应用,也是目前国内唯一的全平台个人记账理财应用。使用理财软件挖财,用户可以进行资产管理、随时随地移动的记账理财,还可以把个人财务数据管理的云端化。
3.1.1 货币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当前并没有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具体管理和约束,但是却可以调动并运用闲散的社会资金,通过信用等级的策划实现信用扩张和资金融通,并没有计入到国家的货币分类,也没有被算入社会的融资,造成国家整体的货币供应量无形中被扩大;带来融资行为“脱媒”,造成银行在货币政策传导方面的信贷渠道作用下降,带来我国货币工具效果的削弱;网络信贷资金流向缺乏有效监管,削弱信贷结构调整政策的效力等。
3.1.2 非法集资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信用创造中涉及非法发行虚拟货币,以及非法集资融资的问题。我国公开证券发行、虚拟货币、银行卡等的发行必须需要相关金融监管批准,否则在法律上是违法行为。在2013年我国证监会曾出现淘宝网站的一些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这种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转让股权,甚至成立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就违反了我国“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规定。
3.1.3 信息共享弱
互联网金融企业、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是基于内部的整理和共享,与其他企业不交换信息,不同网络金融企业的信用信息只供自己内部使用,降低了信息社会大众的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还可能给黑客等提供了可能的犯罪机会。现代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各自为政,与我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不连接的,那么很多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审查的依据是极其有限的,只能依靠本身已有的资源,无法实现多种信息资源的使用,或者进行信用信息的衔接,在金融业务的决策中造成信息不对称。
3.1.4 系统性风险
为了增强用户信心,给用户带来更多保障,我国的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都将自己的信用加入其中,如设置了出资人的保本条款,在支付宝中曾经出现“你敢付,我敢赔”的承诺,把用户风险转化到中介信用机构的风险上,这种带有信用附加的风险收入行为,会给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生存带来极大的不确定因素。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在没有相应的监管体系的现状下,互联网金融的系统运作极易引发局部系统性风险。
现在的监管机构在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则,运用不断完善的管理条例保护不同层次的投资者应得的利益。提高全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进入门槛,对于涉及的参与的投资者较多,而且缺乏市场风险的鉴别能力群体来进行管理行为的细化。
我国政府可以逐步放开一些管理权限,把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细化,把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产品和金融服务进行责任到位,要求不同级别的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简单、透明、低风险的金融业务的服务和推广,做到确保投资者不会因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造成社会的问题和动荡。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统一是网络社会金融业发展的保障。涉及商业机密,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记录是仅供内部使用的,信用记录没有汇总在统一的数据库中,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需要逐步打通,让信用制度得以完善,便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商业机构的合理使用。为了避免风险交易风险、欺诈风险等,我们国家的监管机构需要根据监管指标设置统一信用体系,会大大提高我国金融市场不同方位资金的合理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法律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合理合法运作的基础。加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对金融行业准入、业务规范、违法惩处,以及市场退出机制需要法律的规定,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作中可以有法可依,根据监管机关的监督标准来发展企业内部的金融业务,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使用客户均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政府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地方政府机构建设合理的投诉和受理渠道,同时还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降低社会违法案例的发生。
监管是重要的,但是也是需要创新的,政府需要对监管创新,行业需要加强自律。互联网金融是跨行业和跨市场的新兴的产业,涉及不同的行业和部门,因此采用传统的监管模式势必造成监管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况。所以不同的监管部门需要根据新事物的特点创新监管办法,保障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监管范围内的平稳有序运行,还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开展具有活力的金融新创新,保持发展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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