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儒孝南
(江苏省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南京210008)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业土地分配模式,即市县级政府以行政村为单位,按地区将农业用地划拨给村镇或街道,而后再由农民向村镇或街道有关部门进行承包耕作,所得按一定比例上交农业税 (该税种于2009年10月16日全面取消,参见同日46号主席令),其余归农户个人所有。在这个条例下,农民只享有土地的集体使用权,并不享有实质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和个体的使用权,因此,若想进行土地权利的出租、转让,则必须视为转包或者承包权的转让。这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农业生产模式的创新和发展,这种模式发展到后期,已经很难适应农业发展需求。
2011年,经过对于上述问题认真细致的考察与调研,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等4部委共同发布了旨在促进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11]178号)》,从而使得实行了32年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度迎来了新的变革。该 《意见》规定,农民可享有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且可根据土地的相关权利将名下土地进行使用权转租或者集体所有权的出让,但承租人或受让人不得改变土地尤其是耕地的使用性质。农民在土地确权之后,可以将土地转租或出让给更加专业的种植及养殖机构,这在让农民直接受益的同时,也变相促使农业生产模式向专业化、集群化发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近几年来,随着土地确权政策的落实与深入,农业及农村土地使用与生产模式正在悄然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更多的农民不再以 “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姿态面对他们的土地,他们将土地出租给专业的农林公司,以获取专业化种植之后的分红收益。而越来越多的专业化的农林公司,则根据土地的使用性质,对于自身也进行着必要的细分。以江苏徐州沛县的1个村为例,该村分别拥有畜牧用地、种植用地及水产养殖用地 (池塘、河道等)。几家专门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农林公司,根据自身的专业结构,对于已经完成土地确权的农业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分别进行承租,并按年分别给予农户租金和收益利润。近两年来,该村在农副产品年均产量大幅提升的同时,农民的收益也不断增长。他们是土地新政的受益者,也探索出了新农业生产模式转型的新思路、新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人力为主导的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因其人力成本投入大、产量低及工作效率较低等特点,已经很难适应社会对于农业产品在生产资料层面的需求。科学化、专业化的集群生产和耕作模式,正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 “科学种田”正在成为一种观念, “润物细无声”般的改变着新农村的今天。
然而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农民都去哪儿了?
农民由传统农业生产模式之中 “解放出双手”之后,很多都到城市打工,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谋求更好的发展。国家统计局2015年初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四季度末,安徽农民工占农村人口总数的29%,主要向外省流动;浙江农民工占农村人口总数的26.4%,主要向本省发达地区及外省流动;而这个数字在江苏是15.6%,但这个数量集之中,有近9成是向本省发达地区流动。而另一项统计数据则是2010~2014年农村受教育人口占农村人口数的环比增长率,这个数字我们仅看江苏。初中入学率在这5年中的增长率是98%,几乎翻一番;中专以上的比例环比增长近3成,高职高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增长也渐趋合理。从这两组数据上看,随着农村人口受教育率的不断提高,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也在逐步提速。
然而这种城市化带来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现在农村人口,如果按照年龄段进行划分,那么可耕作人口的比例出现了一个 “断崖式”的下降。以江苏省常州市的王家村为例,根据当地一家非官方统计机构2014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可耕作人口在 “50后”这个年龄段开始增长, “60后”达到峰值,占1960~1969年出生总人口数的85%(含死亡率),而这个数值从 “70后”便开始下降, “85后”则出现了 “断崖式”的 “跳水”, “90后”的可耕作人口占到这10年出生人口数的不到两成。那么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当 “60后”、 “50后”在10年或者20年后逐渐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将出现大量土地无人耕作的问题。 “90后”不会种地怎么办?现行的政策将允许不会种地的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让或者出租给会种地的农业生产单位,以在保持土地所有权收入的同时,也达到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这种新的模式,将逐步促使农村产业模式向土地出租—承租或者出让—受让进行转型,进而推进农业生产机制的转型升级。
随着农业生产模式的转型升级,农业保险的承保、评估和理赔模式,也将面临着新的变革。
在现在的农险市场上,大多数的农业险种都是以土地面积的作物产量为标的进行承保,并根据天气、人为和政策因素对土地进行综合估价。譬如667m2稻田夏季稻产225kg,那么保险公司承保进行费率核算的依据就是3~5年的单位面积产量计算,以及是否有人为或者天气因素造成的大幅减产,而后再评估这块区域在承保期限内是否会有被征收以及其他政策因素造成土地、作物流失的风险,进而做出相应的标的限额和承保要求。这种模式在规避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风险上,无疑都已经做到尽善尽美;然而这个承保模式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首先,很多保险公司的相关险种并不是按照市价对标的作物进行估价,而是按照国库粮、军用农副产品储备的收购价格对标的范围内的单位面积作物产量进行估价;其次,这种模式并没有考虑到土地确权之后的新模式下,土地如何进行承保。
另外,现行承保模式在新农业生产模式下的局限性还体现在被保险人如何划分和界定的问题上。随着土地确权政策的逐步落地,现行模式下的农业险,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将有可能产生分离。被保险人有可能是土地的承租人,而受益人则可能一分为二。一个是承租人,还有一个是拿租金和分红的土地出租方。那么责任界定和划分就出现了难点,如果是出租方与承租方在合同要约的时候就出了问题,从而造成减产或者土地损失,那么保险责任就无法界定;而如果是承租方经营不善造成损失,那么责任的界定就会存在更多的变数,换句话说:出租方在承担连带风险的基础上是否连带受偿?这是个扯不清的问题。
因此,农业险在现行条款层面的诸多局限,决定了其在适应新农村及农业发展模式的过程中必须进行自身的变革。
一个较好的方法是,根据新的农业产业模式,为土地所有者、使用者量身定制险种。
譬如,土地所有者或使用权人可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出要约;保险公司可根据土地的使用用途 (譬如畜牧用地、林业用地、农业用地等),对将要承保的土地进行划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而对该地块的赔偿责任、除外责任、免赔额等要素进行限定。在核保时,可对土地所有权人追加必要的信用、保证和 “死亡”专条,以防止土地在承保期限内发生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 (改变)或者因为其他信用风险造成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而土地的承租人,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包括农、林、牧、副、渔在内的综合性“打包”要约,或可根据自己承租的土地性质,进行单独要约。 “打包”要约的好处在于,保险公司可以由经纪公司介入进行招标,进而以行政村为单位形成农业生产责任险的共保体,进而增强承保、理赔和偿付能力;而以承租人为单位的单独承保,虽然若体量巨大仍可形成共保体联合承保,但这种方式的主要好处并不在此。承租人为单位承保的主要益处在于出险之后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他使用性质土地的保险人不承担由行政村共保而带来的连带责任,对于保险人来说,这是减轻损失和规避风险的一个可行手段。
在对于土地承租人的承保过程中,保险人应当对承租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特别审核。以尽可能的规避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同时,承租人险种可以向出租人提供必要的对于出租信用风险的规避手段,以特约条款的形式,将出租使用权人指定为特殊情况下的受益人 (承租人破产、消失等),以此而对出租使用权人的收益风险进行必要的保证。
随着土地确权新政的落实,以及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将在 “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基础上,向新的农业生产模式进行必要的转型升级。对于农业保险而言,看清新形势、把握新方向,在农业改革的大潮之中迅速的找到自己的创新定位,进而谋取更多的机遇和更好的发展,这是农险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所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农业生产模式的创新,必然带来农险产业模式的转型,只有创新和发展,农险市场才会拥有属于自身的永不枯竭的活力,只有紧跟时代步伐,农险产业模式的转型升级才会取得长足的进步。农险产业模式的与时俱进,是时代之必然,也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