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探析

2015-08-15 00:44余勇晖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26期
关键词:众筹监管金融

余勇晖

(海南医学院 附属医院,海口 570102)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十二五”时期,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金融格局也将继续深入调整。“十二五”时期,我国金融业仍将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尤其金融创新正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而互联网金融正是金融创新和时代创新的产物。

近年来,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出现了井喷式的发展。国内互联网三巨头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不断在互联网世界布局、圈地。而阿里的支付宝和腾讯的微信支付更是为了争夺支付入口短兵相接,鏖战于线下,努力布局自己的O2O(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下业务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格局。另外,P2P网贷、众筹等融资方式的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借着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东风,金融业正在逐步走向开放、平等、协作和分享。处在风口浪尖的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炙手可热。

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在互联网深入发展的今天,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不断地向金融行业渗透。从广义上讲,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从狭义上讲,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资金融通即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它利用移动互联网等一系列现代信息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在这种模式下,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大为降低,资金供需双方通过网络直接对接,融资成本下降,而资金配置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大多数人比较接受的是:互联网和金融融合的产物都可看做互联网金融。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传统金融业态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公司的金融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世界,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依托自身的大量资金和庞大客户群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业务创新以及电商化方向的创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则利用自身积累的庞大数据和客户基础涉足金融业务,典型的有第三方支付、P2P(点对点网贷)网贷、众筹以及比特币等[1]。

互联网真正进入金融领域应该始于余额宝。在余额宝取得巨大成功之后,多家互联网公司进入理财市场。例如,百度的百发,新浪微博的微财富,网易的网易理财,苏宁的零钱宝,微信的理财通。曾经,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率高达6.39%,理财通七日年化收益率更高达7.52%。由于“宝宝类”理财产品收益较银行活期、定期存款要高得多,并不断蚕食着银行的存款市场,对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分流严重。据统计,2013年末,中国居民储蓄存款突破44.7万亿元,向互联网理财产品流动的速度非常快。根据支付宝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1月15日,余额宝规模已超过2 500亿元;而1月份前20天,工农中建四大行存款大规模流失7 000亿元。央行发布《2013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住户存款增加5.49万亿元,与2012年增加5.71万亿元相比,同比少增2 200亿元。

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不足,也让大众认识到了理财的重要性,促进了普惠金融。事实证明,互联网金融的市场需求很大,而在“宝宝”们的竞争压力下,银行也开始推出收益较高的存款理财产品,这在无形中推动了我国利率的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的建设性不言而喻。此外,从政府不断出台的金融、财税改革政策中可以看出,占我国企业总数98%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对于我国总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国家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是为了更好地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从互联网金融这种轻应用、碎片化理财的特性来看,相对于传统金融的高端化,互联网金融则更易被中小微企业所接受,也更符合其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一)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服务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一些银行也在建设自己的电商平台,用于增加客户粘性,积累用户数据。另外,相继推出余额理财业务,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浪潮及挑战。但是,目前看来,其服务和体验都不尽如人意,互联网支付公司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在这方面明显略胜一筹[2]。

(二)P2P(点对点网贷)模式

这种模式更多的发挥了中介的作用,使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到目前为止,由P2P的概念衍生出了很多种P2P网贷模式。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已经有2 000多家,平台的模式更是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种模式的平台只是作为信用中介,不吸收存款,也不发放贷款,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与之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而且交易模式多为“一对多”,即一笔借款需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所以风险性较低。

2.大型传统金融机构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与其他平台相比,这种平台有大金融机构为背景,实力雄厚。这种模式下,传统金融业务向互联网方向渗透,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在风险控制方面,这种模式下的P2P业务依然采用线下的借款人审核制度,由专业团队来做风控,并与大型担保公司合作进行业务担保,所以安全性较高[3]。

3.以大数据为基础,结合O2O的综合交易模式。以阿里小贷为例,公司为电商加入授信审核体系,依托电商平台、支付宝和阿里云所产生的大量交易数据对贷款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处理,然后据此提供服务。这种模式的P2P小额贷款业务凭借其庞大的客户资源信息、电商交易数据以及产品生态链等的优势,为客户提供服务。线下业务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运营成本大大降低,资金配置效率更高,客户体验更好。

(三)众筹模式

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以团购+预购的形式在网上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和SNS的渠道在网上公开展示他们的创意或项目,争取网友的关注和支持,进而筹集资金。各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基本相同: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把项目策划提交给众筹平台,通过众筹平台的相关审核后,项目提交方便可以在众筹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网友介绍项目情况,网友则通过众筹平台向自己认为可行的项目进行投资。众筹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其一,项目必须设定筹资目标和筹资天数。其二,在设定天数内,筹资金额达到目标金额即为筹资成功,项目发起人可获得资金;如果项目筹资失败,则已获资金要全部退还投资者。其三,众筹以盈利为目的,项目发起人获得资金,众筹平台则从项目获得的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中介费用[4]。

在众筹走红网络的时候,不断有人预测众筹模式将成为企业融资的另一种渠道。不过,随着IPO的重启,众筹也许会成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特别是创业企业。但从目前国内众筹平台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股东人数限制及公开募资的规定,国内众筹平台大多是以“点名时间”为代表的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市场宣传平台[5]。

与风头正劲的P2P相比,众筹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得多,并且很难在国内做大做强,其在金融业的影响力很难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相提并论。究其原因,一是目前国内对公开募资的规定比较落后,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二是容易踩到非法集资的红线。

三、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成本低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双方通过互联网直接对接,可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须传统中介,交易成本极低,更不存在垄断利润。具体说来,资金配置成本降低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资金供给方减少了线下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其二,资金需求方可在开放、透明的网络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社会总的融资成本降低。

(二)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通过现在计算机信息技术来完成,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业务处理速度快,资金配置效率高,客户体验好。以阿里小贷为例,依托阿里巴巴及其各子公司积累的庞大数据,经过整理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使得贷款的申请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信贷工厂”。

(三)覆盖广

在互联网平台上,大公司和小公司以及大客户和小客户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而且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更弥补了传统金融业的不足,推动了金融业的改革,使得金融体系更加完善,促进实体经济全面发展[6]。

(四)发展快

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水涨船高,发展迅猛。以余额宝为例,从诞生以来一直保持超快的增长速度,与余额宝对接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更在短时间内从濒临破产迅速成为目前市场上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2014年7月1日,天弘基金披露了《余额宝运行一周年数据报告》:截至2015年6月30日,余额宝规模达5 741.60亿元,相比于一季度末规模稳中有升,稳居国内最大全球第四大货币基金。用户数也保持了持续增长,并在2014年二季度突破1亿元关口。

(五)管理弱

1.风控弱。对金融行业来说,风险控制是至关重要的。而到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也没有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更没有类似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容易产生各种金融风险[7]。某些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就是最好的证明。

2.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属于新生事物,相关法律制度及监管政策存在很多盲区,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是刚刚成立,行业自律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自律作用,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法律和道德风险。

(六)风险大

1.信用风险大。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够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也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行业违约成本低,容易出现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信用风险问题[8]。尤其是P2P网贷平台准入门槛低,缺乏有效监管,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其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从2013年至今,淘金贷、优易网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这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2.网络安全风险大。互联网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是其众所周知的优点,同时,在这些优点的背后也存在很多安全问题,互联网的开放与分享为网络金融犯罪大开方便之门。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会受到严重打击,对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未来趋势

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完善了现有的金融体系,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互联网使金融普及化、大众化,不仅大幅度降低了融资成本而且实现了普惠金融。它对金融业的影响不仅仅是将互联网信息技术利用到金融服务上,推动金融业务格局和服务理念的改革,更重要的是完善了整个社会的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虽然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一定冲击,但这种破坏性的建设应该支持[9]。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将进一步推动金融脱媒(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挑战传统金融服务的方式方法,改变大型金融机构部分垄断的金融市场格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令人眼花缭乱,这是一场真正的金融革命,一切都处于不确定中,但毫无疑问的是,互联网金融正在以摧枯拉朽之势改变传统的金融模式,不断完善现有的金融市场体系[10]。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等的发展,银行业也许会成为21世纪的恐龙。一个有生命力的新事物的诞生往往会催生新的行业,也会淘汰旧有的、跟不上时代步伐的行业。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无疑是光明的,它看到了传统金融机构忽视了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以及个人碎片化理财的刚性需求,并提供了相对优质的服务。现在的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向互联网金融学习,但是其推出的服务及体验差强人意。多年以后,也许会形成一个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另一种金融运行机制,即互联网直接融资。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从2013年6月份以来,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金融创新频出。为了使其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更好地完善现有金融体系,建议以互联网精神为指导,对现有互联网金融服务加以规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出台更为具体的监管政策,敦促行业自律,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公平竞争,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一)营造公平、平等、开放的社会环境

为了使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建议鼓励传统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互联网公司、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以及银联等公平合理地参与市场竞争,合作共赢[11]。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继续坚持鼓励创新、适度监管的策略,营造公平、开放、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环境。

由于现有网络支付清算体系的分散化和碎片化对国家的金融安全与稳定构成潜在的威胁,政府应适应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的需要,加强全社会通用网络支付清算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创立面向全社会的开放、统一、高效、安全、标准化的网络支付清算系统,改变目前各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都直连银行,与央行和银联的部分职能竞争的局面。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

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多种多样,而且发展速度又快,难免存在诸多金融风险,所以制度建设刻不容缓。同时,互联网金融对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新的课题,立法机关必须对互联网金融尽快立法并对相应法律法规做到实时更新[12]。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参与者,做到多层实时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而一般消费者专业知识不足,所以,必须加强对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并保护其财产权、信息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诉讼权等不受侵犯。传统金融业由国家信用作为保障,而现有互联网金融跨业、混业拓展的金融服务的背后只有公司的信用作为保障,因此,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三)加强一行三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协同监管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属于央行的监管范围,P2P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互联网基金和众筹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互联网保险属于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但多数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涉及多个方面,使得监管工作困难重重。就拿余额宝来说,它是一个跨机构和跨功能监管的金融产品。支付宝由央行监管,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是由证监会监管,而余额宝的资金投向为银监会监管的银行协议存款,这种情况可能对产品的服务及体验造成不好的影响,同时对其监管也存在诸多困难。改革现有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一行三会的协同监管作用很有必要。

(四)重点监管大型互联网金融公司或机构

互联网金融的领军企业,客户规模数以亿计,资金规模更是达到以万亿计,其产品模式及服务创新对整个金融体系影响巨大。如果对此类企业监管不到位或监管不及时,很可能会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因此,建议把大型互联网金融公司或机构纳入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避免金融领域出现大的风险因素[13]。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是负责相关业务行业规范管理的协调性民间机构,应该充分发挥其在法律法规之外的作用,以行业公约来约束不正当竞争,做好解决商业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矛盾冲突的工作。

(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护广大存款人、投资人、被保险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了解,从而识别相应风险;严肃查处金融机构损害存款人、投资人、被保险人等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为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开放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参与各方公平合理地参与市场竞争。在做好互联网金融配套基础设施的同时,通过立法,加强直接监管、协同监管,引导互联网金融业态健康稳定发展,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动力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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