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卓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审计处,陕西 渭南 714000)
1960年《寂静的春天》的发表,为人类敲响了生态环境危机的警钟。20世纪初发达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给全球造成了巨大的污染和危害。当发达国家意识到环境污染对人类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时,企图通过环境治理来挽回损失和避免灾难。如今,发展中国家正迅速崛起,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责任,没有时间再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只能探寻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时并举的新型可持续发展道路。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就需要进行补偿。生态补偿符合人类社会环境发展的趋势,是当代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补偿,以保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使得当代人的发展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有效的调和剂,是人类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生态补偿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所谓外部性,一般认为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因而是一种强加的影响。生态经济活动就具有外部性。以水资源的保护和破坏为例,上游地区工业废水乱排乱放,水质遭到破坏,水资源被严重污染,下游地区受害严重。这时,水资源破坏的私人成本是生产产品的物质成本和费用,私人收益是生产活动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而社会成本是对整个流域水资源乃至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因此,水资源破坏的社会成本要远远大于私人成本,而社会成本得不到有效补偿。如果上游水源区植树造林,限制捕获量,净化水源,水质良好,下游地区也会因此收益,整个流域乃至生态环境就能得到有效保护。这时,水资源保护的社会收益是整个流域上下游地区的良好水质和生态环境,私人收益是良好水质给个人带来的好处,而保护水资源的巨额成本却得不到有效补偿,社会收益远远大于私人收益,未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若想使得社会成本等于私人成本,社会收益等于私人收益,就要考虑采用经济手段进行补偿。生态补偿就是对生态活动产生外部影响情况下的有效补偿,其中包括对产生正的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进行补偿和对产生负的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进行惩罚,以实现外部性内部化。要实现帕累托最优,就需要进行生态补偿。
微观经济学理论把社会产品分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和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两大类。按照萨缪尔森(1954)的定义,纯粹的公共物品是指这样一种产品,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与私人物品相比较,纯粹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Nonrivalrous)和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两个特征。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或享受)并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因而其具有非竞争性;在技术上不易于排斥众多的受益者,或者要排除任何人消费一种公共物品的利益要花费非常大的成本,因而其具有非排他性。可以看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属于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很难计算个人对环境资源的消费量,很难排除每个个体对环境资源的享用,因此,很难对享用者进行一般的买卖消费。只有通过政策、制度对现有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调整,解决公共物品的两个属性问题,才能有效保护和利用生态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生态资本理论认为,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产品、服务应被视为一种资源、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具有生态效益价值,这种生态产品、服务或者说生态效益价值就是生态资本。由于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活动程度的不断深入,在现代生态系统中,生态环境已不是“天然的自然”,而是“人化的自然”。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生态资本实质上就是人造自然资产,不管是土地、矿藏,还是森林、水体,作为资源它们现在都可以通过级差地租或者影子价格来反映其经济价值,从而实现生态资源资本化。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对生存环境质量的要求就越高,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就越重要,而生态资本存量的增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日益显著。根据生态资本理论,生态资本作为一种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而且生态资源的稀缺性比一般普通资源更为严重。任何投资都希望获得应有的回报,如果对生态资本的投资一直无法获得相应的回报,就没有人再愿意进行这类投资。生态补偿就是试图利用一系列政策、制度等手段来解决这一投资严重匮乏的问题。生态资本投资过程中的拥挤、搭便车、产权不明晰等问题,给正常的生产投资消费活动带来了很大不便,只有利用制度手段将生态资本的投资和受益划分清楚,才能有效解决生态资本投资问题,促进生态资本的有效产出和利用。
目前,人们对于生态服务功能的评价,多数是对自然资本和生态系统服务的变动情况进行评价。具体的技术评估方法有市场价值法、基本成本法、机会成本法、人力资本法、生产成本法、置换成本法等。国内外关于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研究浩如烟海,结果千差万别。例如,Costanza对全球自然生态系统的17种服务功能的评价总值每年达到332 680亿美元,其中,最小的保育土壤的价值每年也有530亿美元,最大的氮循环价值每年达到170 750亿美元。现今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化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的体系和评估方法难以作为生态系统价值评估的方法。不少学者尝试着使用一些方法作为生态补偿标准。有学者指出,可以利用补偿标准和价值之间的系数替换来衡量,但是这一系数很难找到一个确定的公式来计算[1]。也有学者研究认为,可以每年确定一个总的价值数,再将生态系统进行分类,每一类型确定一个比例,最后用总价值数和比例算出每一类型的补偿价值数。但是无论哪种方法,都仅限于研究阶段,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一般认为,价值评估法仅作为生态补偿的最高标准来参考,并不能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实行。
生态系统服务的机会成本比较容易衡量,因此,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以机会成本法作为生态补偿标准。考虑外部性的情况下,生态系统服务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可以通过计算得到。这里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生态系统的价值可以量化,那么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生态服务这一产品可以自由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下面以正外部性为例来分析:
MSBMPBCMCBAP*P1Q1Q*生态服务成本价格
对正外部性的补偿
当出现正的外部性时,社会的边际收益大于私人的边际收益,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并不相等,出现了差异,这时就需要补偿。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确定的量就是补偿量。这一补偿量就是通过机会成本法计算得到的补偿价值量。这一补偿量确定的前提是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并且生态价值产品可以进行自由的市场交换。此时,保护行为产生的生态服务功能的量(包括质量和数量)是Q1,对应的边际成本是P1。Q1就是通过生态服务价值计算确定的量,也是通过法律约束所获得的量,但是生态资源的环境不同,重要性也会有所不同。比如,生态资源分为矿产资源保护区、流域水资源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区等。每一类保护区不同,生态资源保护的重要性都不相同。这时,有两种情况要求保护者生产的生态服务量不是Q1,而是要达到Q*。例如,国家建立生态功能分区以提高某些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或受益者(如下游地区)处于自身发展利益的考虑提出更高的环境质量要求,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保护者仍然提供Q1水平的生态服务,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现象。然而,从保护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保护者不会自动将生态服务水平从Q1提高到Q*,因为那样的话,边际成本会增加到P*。使保护者提供的生态服务水平提高到Q*的唯一方法是由提出Q*水平的要求方,如政府(因为提出了生态功能区划要求)或(和)受益者(下游地区),向保护者提供一份面积的收益补偿。只有这样,保护者才会生产Q*水平的生态服务并有利可图,从而让各方都满意,达到社会最优水平[2]。
价值评估法与机会成本法都有许多具体的核算方法,但不同的方法得出的结果差异很大,很难得到利益相关者的一致认同。在实践中,以价值评估法与机会成本法的核算为基础,通过博弈协商达成一致来确定补偿标准往往是一种更行之有效的补偿标准确定方式[3]。
在博弈中,存在“不补偿,不保护”、“不补偿,保护”、“补偿,保护”、“补偿,不保护”四种情况。其中,“补偿,不保护”不符合实际情况,于理不和。“不补偿,不保护”是一种纳什均衡,但是不能有效保护生态资源和环境,因此不提倡采纳。“不补偿,保护”虽然也可以保护生态环境,但是,这只适用于一次性博弈,长期进行,保护者的利益得不到补偿,必然不愿保护。在多次重复性博弈当中,如果保护者的利益始终得不到补偿,没有动力促使保护者持续有效地进行生态保护,长期看来,不能有效实施。“补偿,保护”并不是纳什均衡,因此在没有制度和政策导向的情况下,此种情况不会出现。但是“补偿,保护”却是保证生态保护持续有效进行的方式,因而值得推行。然而在自由市场中,保护者不会自觉保护,受益者也不会自觉补偿,因此需要政策和制度保障施行。生态补偿就是通过制度使得“补偿,保护”的情况持续存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存在个人理性与团体理性的冲突,“补偿,保护”不能通过自由协商产生,只能通过制度进行约束,才能保障生态系统和环境长期得到有效保护。博弈协商法就是通过协商来使生态保护达成“补偿,保护”这一情况。
[1]孟春阳,王晋嵩.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4).
[2]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3]贾引狮.生态补偿机制的生态经济学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