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向群,刘采敏,盛国文
(1.河北工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天津 300401;2.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 300210)
刑事法律文本的语体特征与翻译策略选择
楚向群1,刘采敏1,盛国文2
(1.河北工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天津 300401;2.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 300210)
摘要:刑事诉讼翻译是将语言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关键环节,诉讼文本翻译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而刑事法律语言自成体系,有其鲜明的文体风格和句法特征,深谙这些句法特点,有助于译者在翻译时从容自信地选取合适的翻译策略,进而精准忠实地传达原文意思,保障刑事案件证据的可采性。
关键字:刑事诉讼;法律文本;句法特征;翻译策略
“所有的翻译都是一种解释,某种程度上这是事实”[1]。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翻译绝非仅仅是对语言种类进行的单纯转换活动,而是将某种语言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关键环节,诉讼文本翻译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并最终影响预防和指控犯罪的效果。当前诉讼翻译制度尚存聘请程序随意、翻译操作过程混乱等不足,特别是精通法律、翻译、语言学三门学科的法学或翻译从业人员寥若星辰,造成法律翻译专业化水平较为低下。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度不高或难辨真伪的翻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案件的质量,甚至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2]。因此,深化、细化法律翻译研究有着深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文献研究表明,近十年我国法律翻译研究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也存在明显不足,如研究缺乏系统性,研究视角不够丰富等。本文以刑事法律文本为切入点,通过对法律文本的文体和句法特点进行分析,探讨相应的翻译策略,以期对人对己有所启发,对当前的法律翻译研究有所补充,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有所裨益。
由于涉外法律实践活动在我国开展的时间相对较短,法律翻译研究在当前的中国学术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法律实务范围仍未得到相应地位,该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大陆地区并不存在双语言法律文本的社会土壤[3]。除了部分外事和商务法律有翻译文本需求,其他的官方法律文本,特别是刑法的双语文本很少。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跨境案件与日俱增,法律翻译实践开始呈现出十分活跃的态势,也使得法律翻译研究越发重要起来。
近几年,来自法学、语言学和译学的学者们先后梳理了法律翻译在我国的进展情况。典型成就有陈炯[4]的《二十多年来中国法律语言研究评述》、李德凤,胡牧[5]的《法律翻译研究:现状与前瞻》、赖佩芳[6]的《近七年 (2002-2008)法律翻译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述评》以及张天飞,何志鹏[7]的《中国法律翻译的研究进展》。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不同时期我国的法律翻译研究与实践进行了比较全面和准确的描述。如李德凤,胡牧以《中国翻译》、《中国科技翻译》、《上海科技翻译》以及少量其他核心刊物为来源统计了从1980年至2004年近25年的研究成果,从法律翻译理论、法律语言特征、法律翻译原则、法律翻译方法以及法律词语翻译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通过对2005年后近十年内各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有关法律翻译的研究成果,我们发现就发文数量而言,近十年比前一时期的研究数量激增,并且呈现出均衡发展,逐年增加的态势(详见表一),说明法律翻译研究在新近十年的活跃。
表1 近十年法律翻译研究年度分布表
就研究内容而言,最近十年的研究较之过去更加丰富和深入,涉及宏观理论、原则及应用研究(29篇)、术语性词汇翻译研究(21篇)、法律文本翻译的微观策略、方法、技巧研究(12篇)、法律翻译教育与人才培养(14篇)、法律翻译的史学评述研究(25篇)、法律文化交流与比较(10篇)、翻译指摘批评(9篇)、法律翻译的语体句法研究(7篇)、法律翻译的政策、制度研究(3篇)。
上述数据显示,我国法律翻译在文体视角和句法特征层面研究存在较大的不足。具体体现在涉及语体句法研究的数量太少,且普遍存在着概括不够全面,例证不够充分,研究不够深入等问题。如牛洁珍[8]的“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与翻译策略”一文对文体特征论述了词汇和句法两个方面,全文只有7条示例。王子颖[9]的研究只涉及了shall和may比较,例证充实,分析严密,但缺乏对后续翻译实践的启示方面的总结。虽然新的研究也有诸如在研究方法上的突破,比如蒋婷、杨炳钧[10]借鉴语言学研究的新成果——语料库方法(corpus-based approach)对文本、句法、术语进行研究,增强了结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这些亮点,但不能弥补法律翻译研究整体上缺少更具体、更系统化的语言学视角研究这一不足。
众所周知,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所有的应用文体,以法律和语言的结合最为紧密,其对社会实践的影响也最为广泛。法律语言,无论是中文还是英文,都自成体系,在词汇、句法、篇章结构上都有区别于其他文体的鲜明特点。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充分体现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以及法律文本句法的独特性,只有充分把握刑事法律文本的句法特征才能准确地选择合适的汉英法律文本翻译策略,提高翻译文体风格的吻合度、翻译的准确性、专业化和采信度。然而纵观近十年的法律翻译研究成果,涉及法律文体句法特征的只有六篇(石秀文2013[11];王子颖2013;牛洁珍2010;张法连2009[12];肖云枢2007[13];苏燕萍2007[14]),直接论述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与翻译策略的仅有牛洁珍和张法连,直接论述法律英语句法特点及其翻译的只有肖云枢2007年进行的研究。由此可见,法律文本语体句法特征和翻译策略的研究有待丰富。因此,我们的研究从刑事法律文本的语体和句法特征着手进行翻译策略探讨,给予法律翻译更多语言学视角的关注,以期为该领域的研究予以补充。
语体(style)也称文体或风格。语言学和文体学的相关研究表明,语体风格是“主题”和“语言形式特征”构成的共同体,突出体现在词汇特征和句法特征上。现代文体学发展成为一门有影响力的独立学科大约是在20世纪初,但文体学与翻译研究相结合却是近年来才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15]。申丹[16]认为“将文体学应用于文学翻译的尝试至少就英汉两种语言来说较为少见”。Boase·BeierJ[17]也指出多年以来文体学研究成果对翻译研究的影响出奇的小,翻译研究中的见解也较少带有文体学的因素。从中外学者的研究不难推论出语体、风格、句法这些语言学特征与法律文本结合的翻译考量尤其稀少,值得挖掘和补充。
(一)法律文本语体的一般特征
法律文本不同于一般文学语体和口语交际语体,一般具有结构复杂、用词准确、语气庄重的语体风格特征,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准确严谨。法律条款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保障国家政权和公民权益的政策性文本,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法律信息的承载体,具有绝对的严肃性,这种严肃性和社会功能决定了法律文本在句法上必须严谨和准确,不容含混不清和模棱两可,文学语言中的各类修辞和口语交际中的松散句也都受到排斥。第二、法律语体正式规范,不容随意增删。如,不能把“应当”简化为“应”,“或者”不能简化为“或”,不能将“第三人”更换为“第三者”,也不能将“插足”译成“插腿”等。
(二)法律文本的句法特征
首先,在四类常见的英语句式“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中,以陈述句使用频率最高。这是因为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要用专业语言准确、明白地说明法律规范,客观真实地叙述案件,为司法人员正确处理案件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陈述句以其客观性、严谨性和中立性能较好地实现其表意功能。
其次,法律文本中,长句与短句并用而又多用长句。具体表现在经常将多个短语、短句通过相关的从属连词合并为一个完整、严谨、独立而又庞杂的复合句。有时,某些条款通篇只有一个句子。
再次,常用条款并列句和平行结构。法律文本中的平行结构多为平行条款分列的形式,为的是简洁、清晰,便于查找。肖云枢(2007)将平行条款句划分为简单条款句(simple-clause sentence as clause)、平行条款句(side-by-sidesentenceasclause)和树形条款句 (tree-shape sentence as clause)三类。平行结构多用来表达同义或近义的语句,一般用and或or链接,以互相补充规定义务或权利的确切范围。
此外,选择性状语从句也是法律文本突出的句法特征。英文法律文本中的选择性状语从句尤以“if”引导的条件从句最多。这是因为法律规定通常包含“假设”、“处理”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假设是法律条款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这个条件是可能发生而且一旦发生即会造成某些相应的社会危害或后果,因而应当受到相应处理的法律行为。
当然法律文本还有多用主谓句以及动词的“名词化”以及其它一些特征,但以上述几种最为典型。在进行法律翻译实践中应充分考虑法律文本的句法特征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
(一)陈述句为基本句型及其翻译中情态词的选择
从句式、句类选择上看,汉语法律文本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使用了大量的祈使句和陈述句,而绝不使用感叹句和疑问句。陈述句式又以在刑事法律中的使用最为显著,从而构成了刑事法律语言的基本句型。用陈述句表述法律规范清晰明了,同时不掺杂个人情感意志,给人印象客观公正。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eath sentences shall be subject to approval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在法律语言的翻译实践中,单就句型句类而言,陈述句并无翻译上的困难,需要分析的倒是陈述句式中常见的情态词的翻译。刑事法律文本中出现的情态词有“应当”(有时省略,如上述例句)“不得”“不”“不能”“可以”。其中“应当”所在条款属义务性规范,用以规定法律主体必须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对它的翻译一般用shall,以与第三人称连用,表示命令、义务、职责等,如《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The amount of any fine imposed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rime);“不得”“不”“不能”所在条款为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主体不得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对它的翻译常用shallnot、maynot或者no…shall,如《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The death penalty shall not be imposed on persons who have not reached the age of 18 at the time the crime committed oron womenwho arepregnant atthetimeoftrial),又如《刑法》第七十九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nopunishmentshallbecommutedwithoutgoing throughlegalprocedure);“可以”所在条款为授权性规范,即授予法律主体可以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对它的翻译一般用may,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During a trial,the defendant may refuse to have his defender continue to defend him and may entrust his defense to another defender.)
(二)汉语无主语句现象与翻译中的“增”、“调”方法
汉语属意合性语言,其词句间的衔接过渡等依靠词句间所含意义的逻辑关系即可实现,并不苛求形式层面的公正严谨,因而汉语语言简洁浓缩,多有省略替代现象,同时国人重直觉和主观表达的思维特点也使汉语中主动语态的使用最为频繁。相应地,这一现象体现在立法语言中就是无主语句的频繁使用,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又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此两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及“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这两个行为的施事主语出现缺位,但这种无主语句却能使立法文本显得客观公正,获得庄重严肃的修辞化之效。
然而,英美法系既有的成文法条中却少有省略句,主语更是不能省略的关键要素,它们的法律文本都是主谓语齐全的完整句,以能保证法律语言的严密与准确,避免歧义的产生。因而对于中国刑事立法语言中的这种特有无主语句的英译,可以采取两种翻译路径:一是“补”,即依据原条文补出施事主语,如上述第一个例子就可以译为Any person who offers money or prosperity to a State functionary extortion but gains no illegitimate benefits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offering bribes;二是“调”,即使用被动语态,变宾语为主语,因为被动句式的“重点在于表述动作本身,突出了动作的承受者而不是动作的执行者,并客观地对有关事项进行描述规定。与此同时,被动语态也体现了法律英语庄严、客观、公正的文体特点。”有鉴于此,上述第二个例子可以英译为When a search is to be conducted,a search warrant must be shown to the person to be searched.
(三)复合句、长句的大量使用及其翻译对策
尽管汉英两种语言隶属于不同的语系,但两者在立法语言中却无一例外的高频度使用复合句、长句,这可称为法律语言文本叙述的自洽性。法律作为一种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至上的权威性和规定性,因而法律语言必须严密周详,以防止任何歧义的产生并能够同时避免立法上漏洞的出现,这也意味着必然导致其句法结构的繁琐与复杂,从而使复合句、长句大量涌现。刑事法律文本中的复杂句、长句类型多样,但常态化的形式,主要是条件句、平行并列结构 (或句子)和修饰限定句结构。
1.条件句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从逻辑结构上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条件句就是在法律条款的假定部分得到广泛使用。例如,《刑法》中常见的一种句式是“情节严重的,处X年以上X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这种模式化句式的翻译,译者可以应用以下总结性公式,如“If X,then Y shall be Z.”其中,“IfX”代表法律制度适用的情况(case),“Y”代表法律主体 (1egal subject),“Z”代表法律行为(1egal action)。这样在以后的法律文本的翻译中再遇到类似的结构就能轻松应对,事半功倍。
2.平行并列结构(或句子)
法律文本中的平行并列结构既可以是词组、短语的并列也可能是句子、段落的并列。平行并列结构条分缕析且信息包容量大,不但说理透彻,能准确地表达复杂的逻辑关系,还能以其结构的均衡匀称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因而深得立法者青睐。
在刑事法律中,以平行并列结构在解释条款中的应用最为突出,如《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Any criminal who is granted parole shall observe the following:
(1)(to)observelawsandadministrativerulesand regulations,and submit to supervision;
(2)(to)report on his own activities as required by the supervising organ;
(3)(to)observetheregulationsforreceivingvisitors stipulated by the supervising organ;and…)
这是通过几个分句的并列对先行分句予以解释。原文译文中既有谓语句又有名词句,虽然句式灵活但也颇显凌乱。不如译者在每条译文前加介词to构成不定式结构的并列,从而使句子形式显得匀称协调。又如《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Deprivationofpoliticalrights refers todeprivation of the following rights:
(1)the right to vote and to stand for election;
(2)the rights of freedom of speech,of the press,ofassembly,ofassociation,ofprocessionandofdemonstration;
(3)the right to hold a position in a State organ;and
(4)therighttoholdaleadingpositioninanyStateownedcompany,enterprise,institutionorpeople'sorganization.
译文以right为中心语,让其他成分作它的定语,句式简练同时又与原文在形式上保持了统一。上述两例的译文在对平行并列结构的处理上至少给我们以下两点启示:一是翻译策略要灵活:源语中的平行并列结构,尤其是分句的并列在目的语中不必局限于单一的表现形式,它可以转换成不定式结构、分词结构,也可以译成名词化结构、介词短语结构。这样的例子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英对照版)中有明显体现;二是在同一解释条款各部分间尽量保持句式结构在形式上的匀称统一。
3.修饰限定句结构
为了对某一法律行为进行精确限定和充分说明,刑事法律语言中的句子常有大量的修饰限定成分(qualifications)。在法律英语的句子表述中充当修饰限定成分的是定语从句、状语从句、动词不定式、分词结构、名词所有格及各种介词结构等。
修饰限定句翻译的关键是理清原句内部的逻辑关系,分清主次,合理地对其进行切割整合,然后选用合适地道的目的语句式表达出来。如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通过对语句的初步分析,我们可以提取出句子的主干,即“……的行为是故意犯罪”,这样就找到了句子在译文中的基本成分the act of…is an intentional crime;再深入分析句子内部的逻辑关系,我们发现这一行为是由“……的人”发出的(committed by a person),这种行为“人”具备两个条件,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是两个谓语句,可以采用由关系词who引导的定语从句对“人”予以限定;“因而构成犯罪”是前一行为的直接结果,在译文中我们可以将其译成现在分词短语constituting a crime,用以作结果状语;最后我们再重新整合、调整语序,加入适当连接词,就可以得出比较满意的译文:Any intentional crime refers to an act committed by a person who clearly knows that his act will entail harmful consequences to society but who wishes or allows such consequences to occur,thus constitutingacrime.所以,处理修饰限定成分较多的复杂句长句,首先是不要有畏难心理,其次要善于从藤蔓般的旁支(branch)中提炼出语句主干 (trunk)。
(四)动词的大量使用与翻译中的动词名词化
与英语相比,汉语中动词的使用频率较高。汉语中多个谓语动词可以连续使用而共享一个宾语,而英语中一个宾语前面充当谓语的一般只有一个动词。此外,汉语中有多种不同词性的词语如名词、形容词等在一定的语境中都可以活用为动词,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扩展了动词的使用量。动词的海量使用可以说是包括刑事法律在内的中国各种法律条文的一大行文特点,这样的例子在法律语言中俯拾即是,如《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又如《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然而,法律英语却以名词见长,名词的出现率远高于其他词性,因为以名词作主语或宾语的中心词可以附加较多的限定词,而这恰与法律语言所追求的严谨冗长、保守准确的特点相吻合;同时由于英语中大部分动词都有它相应的名词形式,动词名词化的现象也随处可见,而这种现象在法律英语中尤其显著,因为这种名词化结构的非人格化效果可以产生一种不容置否的权威性。而且,名词化结构组合方式很多、词汇密度大、意义容量大,适宜表达精细复杂的概念。因而上述的两个法律条款分别译为The supplementary punishments are as follows: (1)fine;(2)deprivation;(3)confiscationofproperty…,及Preparation for a crime refers to thepreparation of the instruments or the creation of the conditions for a crime.把“罚金”“剥夺”“没收”,“准备”“制造”这些动词分别译为英语中相应动词的名词形式(fine、deprivation、confiscation,preparation、creation),既符合法律英语的表达习惯,又能使句子意思简洁明晰。因而我们在以后的法律文件英译的实践中,遇到动词翻译棘手时,不妨考虑采用动词名词化的翻译策略。
如上,我们以刑事法律文本为蓝本,分类剖析了其句法特点,并针对这些特点提出了相应的翻译方法。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种句式并不是不相关连地,相反,在很多情况下,为了使法律条文精确严密而又概括包容,这些句法特点常会在一定的语句中同时出现,如《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Whoeverinviolationoftheregulationsoncontrol ofweaponsandequipment,alterswithoutauthorization the use of weapons and equipment allocated,if the consequences are serious,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three years or criminal detention;if the consequences are especially serious,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sevenyears.)这一陈述条款既有无主语现象,又有复杂句长句的使用,而其译文也相应采取了使用被动语态增补主语、动词名词化等翻译技巧。
总之,句子是具有一个句调、能够表达一个相对完整的意思的语言单位[18]。句子在语法中承上启下,它一方面连接着词语,词语在句子中才有它较为完整实在的意义,另一方面句与句又相互衔接,构成篇章。法律文本中的规范性条款就是借助自己内部的句法结构使孤立的法律术语的意义变得灵动与完整,进而它们又相互联系,勾连成章。因此,句法特征突出体现了法律文本的语体风格,在刑事法律语言中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地位。只有对法律文本的句法特点了然于胸,缕清句法内部的逻辑关系,译者才能在翻译时从容自信地选取合适的翻译策略,保障诉讼翻译的质量。
注释:
①文中英文条款均出自《中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参考文献]
[1]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原理 [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577.
[2]施长征.司法规律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翻译制度之检视与重构[N].检察日报,2011-01-05(03).
[3]张天飞,何志鹏.中国法律翻译的研究进展 [J].河北法学,2012(2):152-157.
[4]陈炯.二十多年来中国法律语言研究评述 [J].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1-4.
[5]李德凤,胡牧.法律翻译研究: 现状与前瞻 [J].中国科技翻译,2006(8):47-51.
[6]赖佩芳.近七年(2002-2008)法律翻译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述评 [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1):126-129.
[7]张天飞,何志鹏.中国法律翻译的研究进展 [J].河北法学,2012(2):152-157.
[8]牛洁珍,王素英.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与翻译策略 [J].河北法学,2010(3):148-150.
[9]王子颖.法律语篇中 shall和may的翻译对比研究 [J].上海翻译,2013(4):52-56.
[10]蒋婷,杨炳钧.基于平行语料库的中国立法语篇情态操作语的英译探析 [J].外国语,2013(3):86-93.
[11]石文秀,吕明臣.文体学视角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英译研究 [J].上海翻译,2013(4):25-27.
[12]张法连.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文化因素探析 [J].中国翻译,2009(06):48-51,93.
[13]肖云枢.法律英语句子结构特点及其翻译 [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5):179-182.
[14]苏燕萍.浅谈法律英语的特点及翻译 [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S1):116-118.
[15]黄立波.翻译研究的文体学视角探索 [J].外语教学,2009 (9):104-108.
[16]申丹.文学文体学与小说翻译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1.
[17]Boase-Beier J.TranslationandStyle:A briefintroduction[J]. Language and Literature,2004,13(3):9-11.
[18]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下册):增订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15)-02-0086-07
DOI:10.14081/j.cnki.cn13-1396/g4.2015.02.013
收稿日期:2015-01-25
基金项目:2014年河北省高校英语教学改革立项项目(2014YYJG002)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楚向群(1973-)男,汉族,天津静海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翻译教学,外语教育技术。
Syntactic 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Law Text and the Choice of Translation Strategies
CHU Xiang-Qun1,LIU Cai-min1,SHENG Guo-wen2
(1.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 300401,China;2.Second Branch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ianjin,Tianjin 300210,China)
Abstract:The transl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is the key to turning language into criminal evidence.The quality of proceedings translation is directly related to objectivity and authenticity of the evidence.And criminal legal languageisself-contained,with itsdistinctivestyleandsyntactic features.Knowing thesesyntactic featureshelps translators adopt the right translating strategies to translate calmly and confidently,which ensures the faithfulness and exactness in the convey of source language to target language and th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in criminal cases.
Key words:criminal law;legislative text;syntactic features;translation strateg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