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职业教育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5-07-28 00:28
成人教育 2015年2期
关键词:共性启示



德日职业教育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张秀英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州511483)

【摘要】鉴于德国和日本都是职业教育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并成功助推两国经济的腾飞,从两国职业教育中的共性——完善的立法、经费的保障、企业的重视出发,借鉴其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开辟新的路径。

【关键词】德日职业教育;共性;启示

2014年教育部改革方向已明确,国家普通高等院校1 200所学校中,将有600多所转向职业教育,做现代职业教育,重点培养工程师、高级技工、高素质劳动者等人才。职业教育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如何转型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路在何方?探讨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结合本国的实际,研究先进经验、示范模式和现代职业教育理念。鉴于德国和日本都是职业教育搞得比较有特色且较成功的国家。以下从两国职业教育中的共性出发,借鉴其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为国内的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思路。

一、德日职业教育的共性

二战过后,日本、德国能够从废墟中走出来,迅速跻身于强国之列,原因正是职业教育这一“秘密武器”使其经济腾飞。尽管德国和日本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管理体制不同,两国的职业教育模式也各有特色,德国形成以学校和企业为主的“双元制”教学模式,而日本则以产学合作和尤为注重企业内培训著称,但二者在职业教育方面无疑都是成功的,从两个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轨迹看,会发现它们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谋而合的共同点。

1.立法保障

纵观德日职业教育发展史,不难发现与德日职业教育相伴而生的是职业教育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首先,两个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立法较早,且贯穿于职业教育发展始终。在德国,早在中世纪的学徒培训时期,学徒教育就是按照手工作坊同业协会制定的严格规章进行的,并且每个手工作坊都有自己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学徒的年龄、学期、试学期等相关问题。1897年德国又颁布《保护手工业法》,从而确定学徒培训的法律地位。于1908年颁布手工业条例,进一步完善学徒制度。《保护手工业法》和手工业条例的颁布为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1969年德国正式颁布《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的出台彰显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也标志着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正式形成。“1981年制定《职业教育促进法》,此外德国还有370多种国家承认的职业培训条例。”[1]

而日本有关职业教育的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872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近现代教育史上第一个《学制》,其中对职业教育作了专门规定,这是日本第一次明确地以法令的形式对职业教育进行规定。“1903年日本颁布了《专门学校令》,规定凡是以实施职业教育为目的的实业学校都属于实业专门学校。”[2]《专门学校令》的颁布标志着日本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形成。随后,日本又颁布《改正教育令》《农业学校通则》和《实业补习学校规程》等法令,对日本职业教育作了统一规定,在入学目的、年限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其次,德日职业教育法律能适时修订、与时俱进。在德国,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原有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进行补充和修订,于2005年4月1日颁布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案共7部分105条内容。新修订的法案规定详尽,操作性强,对学校、企业、政府等各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德国现行的最高的职业教育纲领性文件。

在日本,1918年日本政府对《大教学令》进行修订,其中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作了相应的规定。在《大教学令》颁布后,日本的各种职业学校迅速发展。在1920—1921年左右,日本政府又相继对《实业学校令》《工业学校规程》《农业学校规程》等作了相应的修订,以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再次,德日职业教育法律门类齐全,且涵盖面广。德国职业教育立法涵盖职业教育的方方面面。目前德国已构建了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以其他职业教育法和一些部门规章条例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有针对青年的《青年劳动保护法》、有针对实训教师的《实训教师资格条例》,有针对企业职技术教育的《企业基本法》等。

在日本,职业教育立法涵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有针对整个职业教育的《专门学校令》和《实业学校令》,有针对教师的《教育职员许可法》和《专修学校设置基准》,有针对提高技术工人培训的《职业训练法》等。

可见,德日都有着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对职业教育的方方面面做了规范,为德日职业教育稳步、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经费保障

在经费投入方面,德日职业教育都有国家立法保障。在德国,《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用于职业教育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1%、占工资总收入的2.5%,以保证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投入。[3]《劳动促进法》明确规定对于接纳有困难的学徒的企业,联邦和州政府可向企业提供资金保障。此外,还有针对青年失业的《教育补贴法》,有针对跨企业培训中心的《跨企业培训中心资助条例》和《保证跨企业培训中心经常性运转费条例》。德国通过完善的职业经费立法,保证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在日本,早在1894年日本政府就制定《实业教育费国库补助法》,规定全国的公共教育和培训所需经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4]1964年日本政府出台针对公立学校经费的《国立学校专项会计法》进一步明确国家负担国立学校经费的具体事项。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对私立职业教育的扶持和资助相关事宜,日本出台《关于给予私立大学研究设置国家补助的法律》和《私立大学振兴助成法》,对私立学校加大扶持力度。

如上所述,德日通过职业教育的经费立法的形式保证政府在职业教育上的投入,除此之外还有两国的企业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投入也是不可小觑的。在德国,企业资助是“双元制”职业培训经费的重要来源。德国的一些企业也愿意承担职业教育中的一些培训费用,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所承担的费用较多,培训企业投资建立职业培训中心,购置培训设备并负担实训教师的工资和学徒的培训津贴。日本的很多企业都拥有自己的培训场所,并用于职业培训的经费相当于雇员工资总额的30%左右。[5]

3.企业重视

在传统的学徒制时期,德国非常重视企业与学校的合作,通过颁布法律,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企业与学校合作,使原有的学徒制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并最终演变成今天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承担职业教育的任务,企业设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并负责传授技术知识与技能,而学校侧重于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及文化课。学生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三分之二的时间则在企业学习专业技能,企业在学生职业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企业积极参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其首先已形成一种理念,即投资职业教育就是投资企业,很多企业更是把投资于职业教育看成是本企业开发人力资源的必要投入。

在日本,企业内的职业教育是日本职业教育中最具特色的部分。秉承着“出产品之前先出人才”的理念,企业内普遍实行全员培训,并针对对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教育目标和内容。各个企业意识到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不断更新员工的知识和经验,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很多企业把对人才培养提升到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加以重视。由此可见,在德日职业教育中企业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德日职业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职业教育过程中的立法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颁布《中等专业学校章程》《技工学校通则》等一系列的法规。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法是于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该法共5章40条,内容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附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方针和原则,职业教育的发展有了国家法律的保障,这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外,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为适应职业教育发展先后出台一些相应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不足。我国有关职业教育的专门法律只有一部《职业教育法》。而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法的《职业教育法》又具有全局性和普适性特点,在具体落实上,还应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作为补充。如,在高等职业教育、企业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残疾人职业教育等方面缺少相应的配套法律。而从德日的法律体系上看,与职业教育发展相关的不仅是教育法,还包括企业法、税法等相关法律,从而形成一系列的法律支撑框架。因此,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尚需完善。此外,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已经实施18年,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外环境已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一些职业学校面临投入不足、校企合作办学开展不够、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等制度尚未得到全面推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发展所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就必须适时修订《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助推问题的解决。此外,职业教育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需要投入高额的费用,还要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立法以确保经费的供给。

2.鼓励企业投入到职业教育中来

德日职业教育成功之关键在于两国的企业重视职业教育。与之相比,我国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国家虽然大力提倡校企合作,并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6]但学校与企业的实际合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校企合作缺乏长效机制,一些企业缺少动力,把校企合作看成是企业的负担,没有把培养人才纳入企业的价值链中;有的企业虽然积极接纳实习生,但又不愿把真正的技术传授给实习生,甚至有的企业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使得一些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出现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企业缺少内在驱动力和外在推动力。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是否参与职业教育对于企业的效益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企业也并不一定通过校企合作途径获取人力资源。很多企业不会像德日的企业一样,把对人才的培养提到企业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上来。

此外,国家有关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缺失与滞后,使得一些企业动力不足。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鼓励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为校企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并把校企合作、企业内的继续教育作为考核企业的一个指标,凡是与职业学校积极合作的企业,均可以享受优惠的政策。如,适当减免企业的税费,给予财政的补贴;对企业内的继续教育做得好的企业给予表彰等等。

今天,我国的职业教育虽然也有了长足发展,但在职业教育的立法、政策扶持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难以满足当前社会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求。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国情,吸收和借鉴德日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企业投身于职业教育,成功地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输送高素质劳动人才。

【参考文献】

[1]蒋洪平,梁国忠.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特点[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1,(4).

[2]宫靖,祝士明,柴文革.日本职业教育立法的演进[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4).

[3]江西省城镇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J].职教论坛,2002,(1).

[4]刘小芹.日本职业教育现状考察报告[J].职业技术育,2007,(1).

[5]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历史与现状: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6]张志强.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2).

(编辑/樊霄鹏)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German and Japanese Occupational Education and Implications to China

ZHANG Xiu-ying

(Guangzhou Panyu Polytechnic,Guangzhou 511483,China)

【Abstract】Germany and Japan are two of the most successful countries in the occupational education field,and their occupational education boosted a bilateral economic takeoff.From the common points of occupational education: such as legislation,guarantee of funds,attention of enterprise,this paper drew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occupational education in these two countries and opened up a new path for the development of occupational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occupational education in Germany and Japan; common points; implication

【作者简介】张秀英(1980—),女,黑龙江大庆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

【基金项目】2013年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行动导向模式下高职院校‘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教学方法改革研究——以案例教学法为例”,课题批准号为2013CY033

【收稿日期】2014-09-07

doi:10.3969/j.issn.1001-8794.2015.02.029

【文章编号】1001-8794(2015)02-0092-03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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