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文献视阈中的邓小平民主法制教育思想

2015-07-26 04:25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制民主法律

陈 豪

(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5)

把民主法制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邓小平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他清醒地看到了当代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独特性质,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这一论断揭示了民主法制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明了提高全体公民法制意识和法律修养的根本途径在于教育。

一、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关于开展民主法制教育的重要性,邓小平在不同历史时期作过多次论述和强调,概括起来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民主法制教育是正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顺利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

1957年3月,邓小平在一次报告中指出:“避免群众闹事的根本办法是加强教育,扩大民主。……扩大民主,主要是指经常的民主生活。要避免群众闹事这种‘大民主’,就必须搞好经常的民主生活这种‘小民主’。没有‘小民主’,一定发生‘大民主’。”[1]1978年12月,他在和胡乔木等谈话时又指出:“应该允许出气,出气是对没有民主的惩罚。有了正常的民主,大字报也就少了。……没有民主培养不出人才。”[2]1979年3月,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他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著名论断,同时也反思性地指出:“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3]总之,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而要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必须培养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这是邓小平反复强调的。他说:“没有理想,没有纪律,就会像旧中国那样一盘散沙,那我们的革命怎么能够成功?我们的建设怎么能够成功?”[4]可见,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稳定,保持稳定离不开民主法制,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则离不开教育。

第二,民主法制教育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20世纪80年代起,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他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缺乏法律的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因此,邓小平把加强对广大人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看作是能否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条件。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他多次强调一定要向人民讲清楚民主和法制问题。只有不断地进行民主法制教育,才能有效优化全民族的法律心理,使全民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和养成依法办事习惯,促进法治文明的形成,从而更好地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第三,民主法制教育是改善党风推进廉政建设的需要。1986年6月,邓小平在一次讲话中明确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6]1992年南巡讲话时,他又语重心长地讲道:“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7]这说明,开展法制教育是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有力武器,将有效促进党的领导干部注重廉洁自律,从而大大提高党员干部的总体素质和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一支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实现强大崛起和人民幸福的关键,而民主法制教育则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发扬民主与加强法制相辅相成

民主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没有广泛的民主,不可能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健全的法制,也不可能有普遍而正常的民主。民主和法制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1979年6月邓小平会见日本公明党第八次访华团时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要制定一系列法律,这是建立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必要保障。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8]这一重大结论不是一时形成的,是党在长期的领导和执政过程中不断自我总结、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产物。

邓小平曾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9]。由于这种情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但得不到有效发展,反而遭到严重扭曲,最终致使“文化大革命”爆发。所以,“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发扬民主与健全法制要并重。

比如,1979年3月会见英中文化协会执行委员会代表团时谈话指出:“我们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过去一个时期,确实发扬民主不够,不利于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因此,在一个时期内,要着重强调发扬民主这一面。这方面也会出现问题,而且已经有些问题,这是预料到的,并不奇怪。我们不能因为出现这些问题就不发扬民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加强法制,做广泛的教育工作。任何一个国家没有法制是不行的。”[10]再如,1979年4月在会见李政道夫妇时言简意赅地指出:“搞民主没有纪律不行,没有法治不行。民主和法治是统一的。”[11]又如,1979年5月会见日本访华团时谈到:“我们要发扬民主,也要加强法制,中国吃了十年动乱的苦头。反对少数人的胡作非为,是得人心的,人民是很拥护的,人民不满意他们乱搞。世界上所谓人权问题,各有各的解释。”[12]

邓小平之所以多次强调发扬民主和健全法制并重,正是基于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认识到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解决问题,避免类似“文革”悲剧重演的必由之路。理论是实践的指导,于是,在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就将政治上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与经济上实施改革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也正如他自己所说的那样:“国际上认为中国有个新的开端,不但指四个现代化,还有加强民主和法制。”由此,社会主义中国在历史新时期真正走上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

三、民主法制教育要有新思路

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提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邓小平认为,要达到这一目的,提高教育质量,就必须有新的思路和举措。

第一,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民主法制教育。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是我们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的重要方式。所以,1979年6月邓小平就指出:“我们制定法律的步伐要加快。确实要搞法制,特别是高级干部要遵守法制。以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坚决按法律办事。……这是很严肃的事情。”[13]而要做到依法管理,就必须要有大批懂法律有法治思维的干部和人才。因此,1985年6月,他同彭真谈话时提出:“应该搞一个立法咨询机构,吸收全国各方面的专家、教授、学生参加立法工作。这样,立法的过程也就培养了干部。”还说:“一个法律院校,一个管理学院,要发展,要扩大。这个问题也很重要。很多国家的政府领导人中,许多是学过法律的。我们在‘文化大革命’中把法律院校搞掉,这是不对的。建国以来我们对这个问题重视不够。”[14]实践证明,创造条件让干部带头学法、守法,对促进群众学法、守法,对整个民主法制教育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宣传普及民主法制知识,引导人们正确理解民主法制的含义。早在1957年1月,邓小平在清华大学师生大会上作报告时就指出:“专政和民主各国是不同的,不看条件,不看变化,而空谈专政和民主,就不对了。对民主和专政的看法任何时候都不要僵化,要看条件。你那个地方专政的对象不多,再强调专政,那就错了”。“我们不要把专政同民主、民主同集中都看得绝对化了。把权威看成是绝对坏的东西,把民主看成是绝对好的东西,都是荒谬的。”这说明,不能孤立片面地看待民主,而是要把民主置于与专政、集中的对立统一中来审视,抽象美化民主的观点是错误的。在这次报告中,他还谈到了民主既是目的,又是方法的观点。关于民主作为目的,他说:“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才是最有条件,也是最敢于扩大民主的。如果不是不断地扩大民主,那么总的趋势就要发生错误。”关于民主作为方法,他对“大民主”和“小民主”作了区分。他说:“大民主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好东西,在一定条件下又不是好东西。说它是好东西,如土改、镇反、禁烟禁毒运动等都是大民主,不搞大民主就不行。大民主是用来对付敌对阶级的。”我们不赞成在人民内部搞大民主,因为一搞大民主,生产下降了,纪律性破坏了,这对无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不利。“所以不要以为大民主就那么好,小民主就那么不过瘾。如果要过瘾,就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个大乱子,到那时再试试看。我们党内的斗争要采取比较适当的方法,不要迷信大民主就那么能够解决问题。”[15]

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邓小平坚持并发展了他对社会主义民主丰富的辩证认识。1981年9月会见日本公明党第十次访华团时,他明确指出:“什么叫民主,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是什么,这些要弄清楚。我们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同时也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若是民主变成了无政府主义,还有什么社会秩序、社会安定和社会团结?所以,没有法制不行。我们历史上的缺点就是法太少。”[16]根据20世纪80年代国内国际形势的特点,邓小平特别强调了走中国特色民主法制建设道路的重要性。1986年12月同胡耀邦、赵紫阳等谈话时,他指出:“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在安定团结的条件下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17]。1987年4月会见英国前首相爱德华·希思,他又指出:“中国不能再乱了,所有影响稳定局面的事情都要避免。我们搞四个现代化的同时要健全民主与法制。民主也好,法制也好,都要有领导地进行,在中国现有的条件下只能稳步渐进。”[18]1988年6月在一次谈话中,他更直言不讳地说:“大陆搞改革,完全搬用美国式的民主,是行不通的。中国这么大,如果天天这里游行,那里游行,哪个政府受得了?这样的事情,一切要着眼于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19]实践证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是由于坚定不移地推进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民主法制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总体上才一直稳步前进,并且成效瞩目,有力地维护并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第三,大力宣传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按照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20]二是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三是通过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1]四是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种社会关系,用法律的形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为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五是所有党员和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和法规办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六是真正做到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依法办事,避免法律“盲区”和“死角”,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七是“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2]八是增强法制观念必须首先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法盲”与“文盲”有密切的相关性,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是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前提。只有明确了上述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才能够在正确的轨道上进展。

第四,确立民主法制教育的科学标准。邓小平在1980年1月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明确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够积极维护法律。现在我们严肃处理这样一批人,不但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是一种教育,对全党、全国人民也是一种教育。”这一论断实际上是提出了衡量包括民主法制教育在内的法治工作的基本标准。一是使人懂法。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是国家法制建设水平的基本标志。只有增强了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制建设才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才可能使法制真正得到加强,不断走向完善。二是使人守法。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尺度。要通过法制教育,使公民懂得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从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三是使人护法。开展法制教育,使公民不仅自己身体力行,而且能用法、护法,即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行使监督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当好主人。这是对民主法制教育更高层次的要求。只有明确了法制教育的标准,才能在教育中有的放矢,为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有效实施,奠定更普遍深厚的群众基础。

第五,增强民主法制教育的现实针对性。人们对法律的了解、认识和接受程度,常常由于文化教育水平,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程度以及职业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邓小平十分重视这些因素。1980年12月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时,他强调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没有规定纪律或规定得不完善不合理的,要迅速规定和改善。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工人从入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服从各自所必须遵守的纪律。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否则我们就决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决不能实现现代化。”[23]这里,邓小平指明了法制教育应该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是必须把强化党政干部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强化高层领导的法律意识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效推进法治进程的经验证明,国家领导层中相当高比例的人学法、懂法、用法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推动因素。“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因此,中国在实现法治的进程中,党政干部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全体人民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好风气,以扎实推进依法治国。二是法制教育要结合公民职业特点进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数量庞大,要求人们不加选择地全部学习,往往因为内容多、时间紧而不易学深学透。从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自身特点出发,有重点地学习重要而且常用的法律、法规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六,民主法制教育要与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相结合。在一个文盲众多的国度里很难形成良好的民主法制意识。这是因为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常常受到自身文化教育水平的限制。不同文化水平的人,对法律的理解和接受会有很大的差异。因此,邓小平明确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24]事实确实如此。当前社会上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民事纠纷等等,相当程度上与涉案人的愚昧、野蛮密不可分。这就要求人们用法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开展有效教育,加强民主和法制的基础工程建设,就一定能收到好的成效。

最后,民主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青少年是党和国家的未来,是使中国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的希望所在。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培育“四有”新人的重要一环。为此,1986年6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明确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这一论述表明,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绝非一蹴而就的系统工程,而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则是这一工程的基础工作。法制教育必须从小开始,从小抓起,这有利于青少年陶冶法的情感和锻炼守法意识,也有利于树立坚定的法律信念,并最终形成依法规范行为的良好习惯。民主法制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相关方面要有责任感和紧迫感,使民主法制教育工作到位。总之,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本的还是要从娃娃开始加强法制教育。

[1]邓小平年谱一九○四——一九七四(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1352.

[2][8][10][11][12][13]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448,529-530,496,505,515,527-528.

[3][9][20][21][22][2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76,332,359,146,254,360.

[4][5][6][7][2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1,378,163,379,163.

[14][16][17][18][19]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1055,769,1162,1180,1236.

[15]邓小平文集(一九四九——一九七四年)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76-278.

猜你喜欢
法制民主法律
Ese valor llamado democracia
《民主与法制》杂志1000期大事记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让人死亡的法律
培养中职生法制意识探析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关于现代民主的几点思考
医养结合亟须法制规范
让法律做主
欲望的位置:论两种慎议民主取向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