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建设初探

2015-07-25 15:25陈光亮
人大研究 2015年7期
关键词:决定权行使事项

陈光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是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或办法之中。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依赖于相应程序制度的支撑。没有健全规范的程序制度,就难以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正确有效行使。如何让程序制度更好地服务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笔者结合地方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建设现状,对健全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进行初探。

一、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

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出台以来,对于推动地方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按程序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无疑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从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要求来看,我们不得不看到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有8年到10年未作修订或才作修订,规定“涛声依旧”,远远不能适应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现实需要。通过综合分析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文本和由此文本产生的工作程序机制,不难发现,当前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主要存在着粗放性、简单化、不完整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程序规定比较粗放。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部分地存在程序规定粗放,一定程度上变得有程序却难操作,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或者实用性不强。如关于重大事项的提出方式,有的规定仅明确以议案或报告的形式,而未明确附加必要的说明和法律、政策依据材料。关于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情况,有的规定仅仅用“依照法定程序”提交,而这个法定程序是什么,却并未明确。现实中,为了规避这一做法和由此产生的“麻烦”,极少有经常委会会议审议未决而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2.程序规定简单化。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还存在规定简单化的倾向。如在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环节中,没有明确讨论审查的重点,如对提交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的审查不突出不明确,甚至避重就轻,导致讨论不充分,甚至不讨论就通过的形式主义。关于对非常规性提请的重大事项,如在特殊而紧急情况下,有的县规定简化为“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如此简单处理走所谓的“简易程序”值得商讨。而哪类重大事项遇到何种特殊紧急情况均未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性和权威性。

3.程序规定不完整、不严密。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存在程序过程不完整,程序环节不严密,从而产生程序漏洞,导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随意性。如有的规定没有设置决定前必要的调查研究、征求民意程序;有的没有明确决定中的会议讨论、表决、公布程序;有的没有规定决议决定的执行监督保障等程序。

二、健全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的对策

健全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是保证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础性条件,对于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和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就如何健全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试提出以下对策。

1.加强程序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促进人大常委会科学决定。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的程序制度应当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人大决定和政府决定的关系。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行使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的全过程,主动接受党的领导,科学设置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前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加强对本级 “一府两院”出台重大事项决定的审查和监督,健全听取和审议、备案和审查本级“一府两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审查监督。

2.加强程序制度设计的民主性,促进人大常委会民主决定。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的程序制度应当坚持民主原则,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常委会审议要发扬民主,深入讨论,使决定集思广益,更趋合理。在程序制度规定中纳入调查研究、公开决议决定文本草案、征求意见、充分讨论、表决等程序,从而保证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的民主性。

3.加强程序制度设计的法定性,促进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的设计必须在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要坚持权力法定的原则,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而走所谓的简化程序,采取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方式等代替法律赋予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要坚持依法行权履职,杜绝法定程序制度外行为,从而维护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权威性。

4.加强程序制度设计的程序性,促进人大常委会规范决定。从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来看,有程序不一定有规范,有程序不一定可操作,没有细化的程序难以操作。因此,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应当加强程序的完整性、封闭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健全决定前、决定中、决定后各环节的程序操作,操作规定要努力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条件成熟可以明确的情况要明确,切实减少操作盲区,不断促进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迈向程序化、规范化。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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