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教学模式下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完善——以“刑法学”教学为视角

2015-07-23 02:35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讲授网络平台法学

韩 玲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所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不管一部法律规定得如何完美,学者们的学理研究如何深入,甚至于学生们对这部法律的掌握程度如何精湛,如果不能践行,这部法律只能成为“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为深入促进法学教育体制和教学方法改革,教育部于2012年正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首要目标即是“确实着力提高学生实践技能”。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到了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而如何在培养机制上实现创新,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各高校法学院系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一、“刑法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引入实践教学方法至关重要

“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学”具有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鲜明特点:其一,刑法是对第一次规范(如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等)所保护的法益进行强有力保护的第二次保护,是对不服从第一次规范的行为规定科处刑罚的第二次规范[2]。因此,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照所谓第一次规范更为广泛。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我国有着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重刑主义观念到目前为止在民众心目中仍然根深蒂固。如何革除学生心中的重刑主义刑法观,使得他们成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是每一名刑法学教师的历史使命。刑罚的具体适用,关涉到公民生杀予夺的大权,适用刑法务必特别谨慎。由以上特征决定,每一名法科学生都应当正确地认识刑法,更好地学习刑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刑法的内容体系极为庞大复杂,随着罪名的增多和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如何在教学大纲限定的学时内使得学生能够掌握和运用刑法规范,需要进行认真和细致的研究。“刑法学”的教学改革,更应当走在时代的前列。

二、现有教学方法偏离了法学应用性的学科特点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缺陷几乎已经不言自明。一方面,全国各大院校纷纷开办法学专业,招生人数逐年递增;另一方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已经成为榜上有名的“就业困难户”。就业困难的一个关键原因即在于毕业生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在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六百余所院校中,对于法学教学通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是讲授式教学法。之所以讲授式教学法能够长时间占据主导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一段时间内,各高校法学院系数量大幅扩张,招生规模扩大,随之而来的即是教学资源紧张。当时常见的情形是,一门课程的课容量能达到几百名学生。面对如此之多的学生,教师能够在课堂上系统地讲授该学科的基本知识,课下能够认真批改作业和试卷,也就算是尽职尽责了。至于组织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庭审等等,由于资源有限,几乎很难实现。甚至于很多法学教师,同样也是硕士、博士毕业之后直接进入高校投身于法学教学,本身即缺乏实践经验,传授给学生的无非是“从书本到书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另一方面,与社会科学其他学科相同,国人往往长于演绎,而思辨不足。教师在课堂上所传授的无非是对法条本身的解释以及所谓理论上的通说观点,授课内容本身即缺乏对于立法规定的合理性、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的质疑。教师若想要了解学生对于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办法几乎是唯一的:考试。虽近年来多有教师突破以往法学学科考试模式的局限,例如,以自编复杂案例或者引用古代成语故事为题干,要求学生回答题干中各人刑事责任的方法来考查学生对于“刑法各论”这门课程的掌握程度。但无论考试方法如何,总是要待到批阅卷子的时候,授课教师才发现,自己在课堂上洋洋洒洒讲了一学期,可学生的成绩却不尽人意。

此外,在授课过程中,讲授式教学法以教师的“一言堂”为主要特征,缺乏学生的主动参与以及师生之间的良好互动,损伤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习态度认真的学生在课堂上忙于记笔记,但毕竟教师讲的速度要远远快于学生记录的速度,学生在记笔记的同时无法充分理解课程内容的精髓。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很多教师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即课前做好课件,在课堂上一边播放幻灯片,一边向学生讲授。但结果却是大同小异,学生在听讲的同时忙于抄课件或者使用手机拍下课件的内容,同样影响听讲的效果。大多数教师做的课件只是讲授内容的大纲或者包含一些图表,做课件的主要目的是使得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所学内容以及能节省板书的时间,实则更重要的部分仍在于教师的讲授。但学生往往只注重课件内容,而忽略了教师的讲授内容,影响了所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甚至于一些教师过度依赖多媒体,认为课前只要做好课件即可,课上所讲内容难免受到课件上所列条条框框的限制,影响了教学效果。

为了使得课堂教学更加生动形象,案例教学法往往成为讲授式教学法的辅助。纵览研究“刑法学”教学方法的论文,大体就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大部分论文在谈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引进,另有一部分在谈诊所式教学方法应当成为“刑法学”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但由于教学资源的匮乏,案例教学法中所引的案例,一般也都是授课教师平时在各种案例集、《刑事审判参考》中所摘取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教学法,归根结底讲的还是书本上的案例,教学的方法也还是讲授,与相对枯燥的理论相比,不过就是内容更为引人入胜而已。诚如一些学者所言,案例教学法的价值在“刑法学”教学中无论如何忽视不了,但与法律社会实践相比,“让同学们去司法实践的一线中亲身体会纷繁复杂的案例可能对于能力的培养更合适”[3]。

虽然传统教学方法存在诸多缺陷,但其在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方面确实有其独到之处,因而能够长盛不衰。其优点不容忽视也无可否认,自然无法被其他教学方法完全取代。因此,笔者主张在从以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为主的教学模式向全面教学改革的过渡过程中,应当在保留传统教学方法的基础上,逐步引入实践性教学方法作为传统教学方法的补充。

三、网络教学平台的引进是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突破口

学生在大学里学习各种知识,将来的目标无非是为了就业。在法科学生就业困难的严峻现实面前,我们不得不反思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法科学生的就业面相对狭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他们来说是理想的选择。但想要成为法官和检察官除了要通过司法考试外,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并且由于编制所限,最终进入各级司法机关工作的毕业生毕竟只是少数。从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现状来看,中小城市发展不够理想,律师数量不足,大城市律师数量又呈现饱和状态。根据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之后,想要成为律师,必须经过一年实习期,才有望获得执业证。而当事人聘请律师时,经验和资历是他们主要考虑的要素。毕业之后才开始实践和积累经验,往往造成理论和实践相互分离,削弱了教学效果。因此,在学校教育阶段开展实践教学,是极为必要的,并且是重中之重。

如何利用有限的教学资源去组织实践教学,这就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开展实践教学的成本很高,需要很多配套资源,同时还需要教师的教学技能更新、教学理念转变等等,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之上,除了法律诊所教学外,利用网络资源、开发网络教学平台进行辅助教学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与其他学科相同,法学学科的发展也要依赖于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从中汲取知识和养分。在各高校法学院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往往被设置成不同课程,在大学四年里的不同阶段组织课堂教学,学生只学习了实体法、不了解程序法的具体内容同样不能有效开展实践教学。因此,应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之外单独开设“刑事法学”实践课程作为选修课,每教学周设两课时,在上课前先由任课教师在网络教学平台上选取真实案卷布置任务,由学生按照人数组建实训小组,分配不同角色,按照网络平台上的实训流程,通过提交法律文书、在线交流等方式完成该任务,最后由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进行点评和讲解。这样的实训过程,能够帮助学生熟悉检、法机关或者律师工作的具体流程,掌握基本技能,并在此过程中获得完整的实务工作经验,使得学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走出校门即能胜任法律实务工作。

这一教学方法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目前,各高校法学院系在教学阶段都会在寒暑假布置给学生一些实习任务,并且要求完成实习报告,但是,在寒暑假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之内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并且很快融入角色并非易事。即便是有合适的实习岗位,学生也只能在较短时间之内限于在该岗位进行实习,等于在实践过程中,只了解了一个“点”,难免有以点概面、以偏概全之虞。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成为了人们交流思想、表达感情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教学,迎合了学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更容易为学生所接受。

网络平台教学使得之前讲授式教学法的“以教师为中心”转变成了“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成为课程的主导,重点强调学生对于课程的参与及其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学生通过网络平台获取丰富的课程信息,突破了时间和地域上对于授课内容的多重限制。

现选取与“刑法学”联系最为紧密的检察院业务办理流程模拟为例,说明网络教学平台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优势。首先,网络教学平台预先选取和整理一些真实的案卷材料,提炼出案由、案情、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处罚等知识点、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案件的具体办案流程等信息;其次,按照法律文书、证据目录等类型进行分类,形成真实的实训素材;最后,让学生通过实训过程真实还原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不仅学到了如何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对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也有了理性认识。以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的受贿案件为例,首先,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学生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种犯罪、属于何种具体的犯罪形态、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具备从严或者从宽的量刑情节等;其次,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学生需要思考辨析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应当由哪一级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办案人员是否应当回避、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是否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证据的审查认定,是否结合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角度进行综合性的审查判断;是否采用了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强制措施的采用是否适当、是否需要补充侦查、是否满足起诉条件、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等等。

在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虽然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但教师的作用同样不能忽视。自主学习并不排斥教师对教学过程的引导和评价,并不等于把教学任务都交给了网络平台。学生完成网络平台上布置的任务后,应当及时向教师汇报所办案件的具体进度和有关情况,尤其是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教师应当给予及时的反馈。同时,教师可以对学生利用网络平台办理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价,及时修正错误的观点和做法,通过进一步的启发和引导,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进行评价时,教师当然不可能采用与闭卷考试相同的评价标准。闭卷考试往往有标准答案和固定的给分点,而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实践教学的评价方式则往往偏重于教师对学生的课堂表现、学习态度、完成任务情况的综合评估。教师应当在坚持客观性、科学性、引导性原则的基础之上利用评价规则对学生进行考核。

综上所述,采用相对成体系的网络平台教学模式作为“刑法学”教学的有益补充,在传统教学方法中逐步引入实践教学方法,二者相互融合,相互补充,一方面遵循了法学这一学科的认识规律,另一方面满足了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需要,能够用较低成本获得较大收益,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1][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日]宫本英修.刑法大纲(总论)[M].东京:弘文堂,1935.

[3]赖早兴.关于刑法教学中的三个问题[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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