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法学实践性教学刍议

2015-07-15 06:40孙启河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实践性法学实训

孙启河

[摘 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律理论知识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严重不足,需要通过提高师资水平,改革教学手段和方法,建设实践基地等方式加以完善。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 2015) 08- 0141-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67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法学教育的理论性不可少,但是,法律理论知识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指引下,法学教育应以满足学生自身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不仅是传授理论知识的过程,更是如何引导学生将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个过程。因此法学教育在注重理论学习的同时,还要有实践性教育。

一、当前高职院校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

关于法学教育到底是通识教育还是专业教育,在法学理论界各持己见。我国各级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专业设置基本上属于通识教育,本、专科及高职院校所开设的课程大同小异。由于法学专业的课程涉及的各级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立法和法律修订也较为频繁,十分复杂,对于社会阅历浅、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学生对深奥的法学理论本就不好理解,而法学学科本身极强的实践性又决定了法学的学习仅依靠课堂的理论讲授,很难培养出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应对形形色色具体案件的职业素养与事件的实践能力。从教育部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对法律专业的重新划分来看,高职的法律专业明显偏重于“实务”,高职院校学制短,所设置的课程却一点不少于本科院校,由于理论覆盖面大而时间有限,导致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也是偏重于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难以施展,对学生技能和相关能力的培养严重缺乏,使得高职教育未能达到应有的目标。

(二)高职院校师资力量薄弱

高职法律专业的师资匮乏表现,一是教师数量相对较少;为适应前些年法学热造成的法律专业学生的急剧增多,许多高职院校在师资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开设了法律专业,造成师生比严重不足。二是师资水平较低。许多高职院校来源于中专层次的学校升格,一些教师的水平无法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另外,高职院校层次较低,加上为快速解决现实中的师资匮乏问题,教师进入的门槛相对较低,造成一些水平不高的人员充实到师资队伍中去。再次,师资队伍培养后续乏力。高职院校的教师往往无法很好的进行后续的提升学历或水平的进修或学习。高职院校学生规模大而教师少造成教师课业负担过重,有些教师甚至每周上课24课时以上。把“脑力劳动”完全变成了“体力劳动”。当然,一些教师不注重自身的后续学习和学历层次的提高,无法跟上本学科发展的前沿。三是双师型教师的缺乏。高职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注重实践。然而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参与实务的机会较少,造成实践能力的不足,无法适应高职法律教育实践能力的需求。

(三)教学手段、方法陈旧

就我国整个高等法律专业教育而言,教学手段和方法整体上是不适应的,高职法律专业尤为突出。一是课堂教学讲授较多,讨论较少。课堂的讲授往往注重了知识的完备性,而忽略知识的接受。二是知识教授多,而实务案例分析太少。讲授有纯粹的知识讲授,有案例分析知识运用的讲授以及分析方法的传授。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知识的运用恰恰最为关键。三是课堂授课多,第二课堂少。第二课堂是知识运用的初步尝试,包括模拟法庭、法庭论辩及庭审旁听,这为知识的真正运用做着必要的准备。

(四)高职法学教育实践实训基地建设不足

实践实训基地建设是法学学科建设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实践性教学必不可少的基础。虽然,近年来国家在高职教育中一直大力扶持实践实训基地建设,但是高职法律教育的实践实训基地建设仍然无法满足培养学生的需要。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实践实训基地多立足于校内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较少。高职院校在教育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往往不愿意建设校外资源,结果造成了校外资源的不足。而法学教育的实践应该主要在校外。二是校外实践实训基地数量不足。法律实践主要是社会实践而非技术性实践,因此往往只能依托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开展,而公司企业需求相对较少。即使在公检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等其需求量也很少,而实训所需数量更大。所以,实践实训基地的数量就会不适应法学教育的需要,这严重影响了实践性教学的开展。

二、高职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实现

实践性教学的意义在于突出实践。因此实践性教学应以突出实践为目的。我们可以通过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改革教学手段和方法、加强实践实训基地建设来完善实践性教学。

(一)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形成“双师型”师资团队

在高职法律人才培养中,学生是根本,教师是关键。“双师型”教师是关键中的关键。因此,欲实现实践性教学,则必先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如何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成,一是严把教师的进口关,注重突出实践能力,在招聘教师时规定一定的学历标准,同时规定从事法律实务的最低年限。二是建立机制鼓励法律专业教师参与社会实践,在实践中锻炼培养。教师通过实务可以熟悉具体法律的运用,可以在实务中帮带学生,也可以有重点和侧重的培养学生符合社会需求。客观上要求高职法律专业建设中,减少任课教师负担,留足充足的时间从事实务。三是在实务部门聘任兼职教师。在实务部门聘请兼职教师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实务经验,对学生进行指导。

(二)改革教学手段和方法

教学手段和方法往往关系着教学效果的好与坏,高职法律教育更是要根据目标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endprint

1.引入法律诊所式教学

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建设。这种法律诊所教学的出发点是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经过实践证明,这种教育模式不仅能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还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学习的真正目的,引导学生更加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的生活、学习与从事实践工作的能力与素质。法律诊所教学以“授之以渔”的方式,培养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地学习,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而且加强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体现了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更易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课堂引入案例教学

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案例教学是一种非常普遍采用的方式。案例教学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讲解法律时,运用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解析,使学生理解法律条文或者深奥的法学理论。二是单独开设案例分析课程。首先要精选案例,可以自编也可以从购买案例教程,一定要使案例教程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能使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始终保持积极的思考状态,开动脑筋,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过程中,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学生思辨能力,培养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进行模拟法庭训练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法律的实验室就是模拟法庭。模拟法庭的设置应与普通法院一样,演练时也应完全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遵守程序,这培养学生认真负责的精神。实训指导教师要对学生严加指导,纠正他们的错误,以便学生将来进入公、检、法系统抑或做律师,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能够得心应手。

(三)加强实践实训基地建设

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实践实训基地建设。主要是通过与社会机构合作建设以及自身法律服务机构建设。

1.与社会机构合作建设

实践实训基地建设是个长期的过程,与社会机构的合作也是个长期建设的过程。这就要求在学科建设时把与社会机构的合作作为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可以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进行合作,每年定期到实习基地考察,并定期邀请这些机构人员参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教学课程的设置等。要与校外的各种不同的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不同形式的合作。比如顶岗实习、提供服务和给予学生实践指导等等。

2.法律援助中心是学生从事实践的重要基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需要法律服务,但自身又无法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急剧增加。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召开,强调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当前,虽然经过多方努力,法律援助机构有所增加,但是我国法律援助机构还是严重不足。我国法律援助义务多有律师承担,但他能否全力以赴的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在经济社会难以保证。比起专职律师,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热情更高,目的更纯正,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把自己所学运用于实践,加之初生牛犊不怕虎,其潜能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激发,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具体实施起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完成。其一,在学科建设时把法律援助中心建设作为一项独立工程来建设。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由法律专业教师和学生构成法律援助的主体。其二是在老师的指导下代写诉状,参加诉讼等。法律援助中心可以组织身份参加,让不同的人参与,这样既给学生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又可以促进其在校的学习。

总之,在高职法律专业教育中,实践性教学占有重要地位。当然,在当前的情况下,各个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是不足的,这需要通过继续加强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逐渐得到完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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