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亟待提升、研发投入不足的现实背景下,我国现行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缺少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地位、结转期限的限制不合理等不足。我国可借鉴 OECD 主要国家的做法与经验,通过取消合格研发活动的技术领域限制、设置中小企业特殊优惠条款、健全管理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 企业创新;研发投入;税收优惠
一、 提升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现实背景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紧迫性
第一,改革的制度红利逐步消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既有改革红利已经被逐渐耗尽,只有从体制和政策上给予企业更大的生存空间,才能进一步激发企业原生的创造力和活力;第二,劳动力成本等竞争优势逐渐丧失。随着劳动力要素价格不断高企,土地、原材料和能源等资源供应日益趋紧,环境保护等要求上升,初级生产要素的竞争优势不断丧失,高要素成本的时代已经到来;第三,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识和研发投入不足。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战略层面采取的往往都是跟随型或引进型创新策略,研发被定位于成为行业中成功产品的创新模仿者或低成本生产者。这种战略定位导致企业对于研发投入的重视程度较低、投入力度有限。例如,在欧盟发布的对全球企业研发支出情况进行排序的报告 《R&D投资排行(2013)》中,排名前2 000位的企业榜单中只有 93 家来自中国。 这93家企业的研发投入合计161亿美元,较2012年增加了12.2%,仅占榜单中企业研发支出总量的3.0%,平均研发强度仅为1.4%。
(二)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的现实条件
第一,人力资本等高级生产要素优势逐渐积累。当前我国科教事业迅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整个社会实现从追随者到创新者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第二,企业逐步成为创新主体。在我国,企业在社会创新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步形成;目前企业部门的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总投入的比重已经超过了70%;第三,创新环境渐次优化。目前,我国在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社会服务环境等方面均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创新活动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加财政税收、加大专项基金引导力度、创业孵化和创新基地支持等。
二、我国在企业研发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对企业研发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缺少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合格的研发活动必须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规定项目的范围之内。这就把大量的创新型企业排除在政策受益范围之外。而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专用性较强,也无法成为普惠性的激励政策,从而导致我国创新政策体系的缺位。
(二)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地位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对中小企业的研发强度水平较大型企业还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广大中小企业由于其会计核算水平、信息资源和谈判能力的限制,真正可以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比例很低。
(三)结转期限的限制不够合理
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研发加计扣除不足抵扣部分可以向后结转,但结转期限只有5年,并且申请减免还需要承担一定申请成本。对于初创期的企业,其后5年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不足以抵免此前的研发投入;对于面临资金匮乏困境的企业,这部分未来的、不确定的现金流对于缓解企业当下财务压力缺乏实质性效果。
三、OECD国家对企业研发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OECD国家对企业研发行为总额的50%以上都是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实现的。其对企业研发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特点如下:
(一)优惠政策覆盖的普惠性
虽然各国对于合格的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的规定各有差异,但均未规定技术领域或设置产业限制,研发税收优惠成为一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激励措施。这就使市场机制能够在科技资源的配置中发挥主要作用,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政策的普惠性。
(二)对中小企业采用特别优惠措施
中小企业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在制度设计层面应重点关注如何使中小企业能够有更多机会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研发优惠政策。企业通常在新成立的几年时间里较难实现盈利,如果没有税收返还、向前结转或者对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预提税抵等政策,企业就不能切实享受到研发激励政策带来的优惠。在不同的OECD国家中,对于企业研发行为的税收优惠措施随着企业的特征不同而有所差别。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和葡萄牙等对于中小企业的研发行为均实施更为优惠的政策。
(三)优惠政策的实现方式多样化
多数国家还允许企业在没有足够的盈利时通过向前结转、设置较长的向后结转年限或者退税的方式享受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在奥地利和挪威,一旦从事研发行为的企业产生了应税所得,税务机关就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因研发行为而应当享受税收优惠的部分。澳大利亚、法国和英国都对中小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实施更为慷慨的退税等优惠措施。
四、对企业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取消合格研发活动的技术领域限制
创新是实现技术活动优胜劣汰的基本机制从长期看,各行业的发展都需要创新驱动。 因而,有必要通过取消对研发领域的限制,规定合格研发活动及费用支出须为致力于产品制造和技术改良、规划或发明,而实现研发税收优惠的普惠性激励。
(二)设置中小企业特殊优惠条款
首先,由于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判断标准过于复杂,需要明确税收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判定标准;其次,可以考虑选择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和不足抵扣部分的即征即退或延长结转年限的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更为便利的优惠政策实现形式;最后,为了避免该优惠的滥用,可通过规定享受特殊优惠的研发费用金额上限或可返还税收上限的方式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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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严盼飞(1990.4—),男,汉族,陕西渭南富平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