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思颖 张颖琳 国网上饶供电公司
关于反向购买情况下列报每股收益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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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是上市公司一项重要的财务指标,是唯一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财务分析指标,必须列入财务报告中,其披露和计算历来受到各国重视。无论是对股东或潜在投资者还是公司自身而言,它都是一项重要的指标。因此,正确计算与理解每股收益对于反映公司的盈利状况、进而引导投资者实施正确的投资决策均具有重要意义。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它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基本的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现今的国际和美国、英国等的每股收益会计准则以及我国最新公布的每股收益会计准则均只要求上市公司公布这两种形式的每股收益指标。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我国与国际准则规定已基本实现趋同。
其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其中,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在反向购买业务中,计算合并每股收益时,除一般情况下影响每股收益的因素外,笔者还发现两个因素会影响每股收益的大小。其一是反向购买发生的时点;其二是会计上购买方与被购买方的相对规模大小。
笔者首先探讨反向购买发生时点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假若北方城投反向购买雅砻藏药发生在年初1月1日,为简化计算,方便说明问题,此处分母的权数按天计算。则全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55,494,797.83×股×0.7615×1/360 +575,704,998×359/360≈346,841,655股,基本每股收益=77,277,087.44元/ 346,841,655股=0.22元/股。相比之下,反向购买发生在年末,全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346,841,655×12/12 +575,704,998×0/12=575,704,998股,此时基本每股收益=77,277,087.44元/ 575,704,998股=0.13元/股。从中可以发现:发生反向购买的时间越接近年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就越接近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而在反向购买中,一般都会增发新股,即反向购买发生在年初时每股收益的分母大于反向购买发生在年末的情形。故当反向购买发生在年末,其每股收益会大于发生在年初的情形。
第二个因素为购买方与被购买方的相对规模。在研究反向购买每股收益的过程中,笔者关注到以下事项:2008年度开创国际(600097)发生反向购买,按规定计算得出当年每股收益为1.80元/股,年报披露后,每股收益指标引起广大中小股民的不理解,最终导致开创国际重新调整了基本每股收益的金额,并公告称:“由于公司2008年内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关于反向购买的规定,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比较特殊,涉及大量专业知识,为便于广大投资者理解,按照通常情况下(期末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调整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为157,016,650.44元/ 202,597,901股=0.78元/股”。开创国际采用反向购买编制合并报表,符合现行反向购买的相关规定,其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却反而引起投资者的不理解。
折算成同一标的证券比较,购买方北方城投的规模大于被购买方雅砻藏药的规模,而开创国际的规模却小于华立科技的规模,此两种情形会导致什么不同?雅砻藏药的每股收益未引起投资者的不理解,为何开创国际列报的每股收益却导致广大投资者难以接受使得公司对每股收益进行了调整?从而笔者将探讨会计上购买方与被购买方相对规模的大小可能产生的影响。
反向购买情况下每股收益的计算中,发行在外的加权平均股数可表述为:购买方(法律上子公司)加权平均股数×收购协议中的换股比例+购买方(法律上子公司)购买日前加权平均股数×购买日起次月到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则易看出,每股收益的大小除受净利润、发生时点的影响外,主要取决于换股比例。而换股比例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会计上购买方与被购买方的规模大小。从公式中,也很容易得出每股收益的大小与换股比例之间是呈现反向关系的。
在通常情况下,反向购买中被购买方发行的股份数是会大于其自身在合并前的股本数的,使得法律上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自身50%以上的股权,并实施控制。而在我国,不乏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小于50%却实质上实施控制、认定为反向购买(即“小吃大”)的案例,2008年开创国际反向购买华立科技的案例就是其一。
由于会计上购买方开创国际小于被购买方华立科技的规模,其每股收益的值较投资者通常理解下的每股收益就有所增加;加之此次反向购买发生在年末,每股收益又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对投资者来说确实比较难以理解。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第三号企业合并附录二实施指南第16条中,关于购买方的认定指出,“参与合并主体中,其相对规模(例如以资产、收入或利润来计量)显著大于其他参与合并主体的规模,则该方通常是购买方”,购买方的规模一般大于被购买方的规模,反向购买也应符合这一规定,即由规模较大的公司借助收购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实现上市目的。而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CAS)中,对发生反向购买的公司并无规模上的要求,由前文发现购买方规模小于被购买方的规模的情形会导致每股收益的增加,由此,我们是否应对我国现行的反向购买会计原则提出建议,反向购买中法律上母公司为取得子公司发行在股份数必须大于其自身在合并以前存在的加权平均股数,使得我国准则对反向购买的认定更加审慎,从而避免因购买方规模导致的股民对每股收益的不理解。
正如前文所述,特殊情况下每股收益的计算有一定困难,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存在误算情形,广大投资者也对其表示不理解。鉴于此,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对理解特殊情况下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有所帮助。
笔者建议对反向购买的认定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建议我国对反向购买的认定更加审慎,会计上购买方的规模须大于被购买方的规模,才能够称其为反向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