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杰
中国的网民数量在2011年已突破5亿,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电子商务类应用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其中就包括网络购物。调查显示,今年仅淘宝“双十一”一天优惠活动中,成交量就达到了惊人的912亿元。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购物中来,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在享受方面购物的同时,也被卷进纠纷中。由于我国互联网法律规范的严重缺失,很多问题侵害到了消费者的权益。如何规避网购风险,完善互联网购物相关立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的购物是在直观环境下进行的,一手交货一手付款,销售者和消费者都很明确,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当场询问和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网络购物并没有直观的消费者和销售者,无名无姓也没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销售的商品仅仅只有介绍和外观展示,对商品的真实性无法考证,消费者在无法证明商品质量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号码进行交易,安全隐患较大。此外,销售商家是否在工商部门进行过登记、是否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所在地这些信息消费者全然不知,一旦产生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适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对于网上购物来说,消费者可以知道的东西太少了,仅仅局限于产品本身的介绍,消费者只能凭感知和经验去做出判断,知情权得不到应有保障。毕竟网络是个真假难辨的平台,消费者能了解的产品信息太少,网上购物无异于是一场博弈,因产品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就在所难免。消费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加上销售者不讲诚信,很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也全然不知,有的选择忍气吞声,这样形成恶性循环,导致网络购物纠纷隐患越来越严重。
网络购物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买卖合同。《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网络购物来说,诉讼法院是很难确定的,一是确认被告住所地很难,在销售者一般不会把公司注册地址公布在网上;二是确认合同履行地很难,对于买卖合同来说,买方提货的,合同履行地在提货地,卖方送货的,合同履行地在收货地。网络购物涉及邮寄的问题,那按照规定,邮费由买方支付的,履行地在卖方,邮费由卖方支付的,履行地在买方。而在现实中,网络购物对邮费如何承担的问题上规定不明,这对法院确定邮费承担主体带来一定困难,很难确定合同履行地。
目前,我国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主要依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等法律调整,然而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问题的法律法规。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使得以上法律没有针对性,实用性不强,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单凭仅有的几部法律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完善网络购物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等规定的出台是十分紧迫的。
现在网络购物几乎只靠诚信二字维系整个平台的稳定,但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销售是高风险投资,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可以对从事网络销售的公司或者个人进行认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从货源组织、商品质量、公司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设定标准,不合格的不能进入网络市场,未经允许进入网络市场的商品,由运营商强制其退出。网站的建立严格把控,要求所有人提供法人或个人信息,予以备案登记,表明网站受法律保护。
由于全国消协受到权力的制约,没有裁决权和执行权,消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点力不从心,消费者权益在根本上得不到保护。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案件具有裁决权,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定专门的网络法庭,由网络销售企业或者个人所在地网络法庭负责案件审判。
互联网飞速发展带来的网络购物问题日益凸显,消费者在遇到欺诈等网络购物问题时权益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网络市场准入制度是值得尝试的方法,力争从源头上制止网络购物纠纷的发生,只有国家重视起来,社会大众提高法律意识,进行网络购物时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购物平台才会更稳定,才会真正做到服务于民,方便大家的生活。(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宣传部)
[1]刘少平.浅谈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