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与养猪行业相关的重大政策盘点

2015-07-09 06:09王亚辉
中国猪业 2015年2期
关键词:兽药农业部屠宰

本刊记者 王亚辉

本刊述评Critical Viewpoints

2014年与养猪行业相关的重大政策盘点

本刊记者王亚辉

作为养猪人,我们不能只埋头“拉车”,还要抬头看“路”。何谓“路”,即是行业形势,国家政策。你只有把握行业发展规律,了解国家政策走向,才能做到心中有数,运筹帷幄,及时调整发展战略,转变发展方式;才能使你的生产管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在激烈的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2014年,生猪行业发生了很多事(本刊2015年1期《2014 养猪行业十大热点事件回顾》一文已详述),也出台了一些与产业相关的影响深远的政策。这些政策涉及饲料、兽药管理,养殖废弃物处理,屠宰监管,猪肉收储,目标价格制度改革以及广告宣传管理等,覆盖面广、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内涵丰富,意义重大。

从出台的上述政策中,我们不难发现政府的态度和政策的走向。该管的事,如饲料和兽药等畜牧业生产重要投入品的管理、养殖污染整治、畜禽屠宰监管等牵涉到畜牧业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政府一定会下决心管好并管到位,而对于这些政府大力监管、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红线我们一定不能碰;不该管或管不好的事,如生猪市场风险的防范、农产品目标价格的改革,政府也会逐渐放权,交给市场及社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饲料管理

进口饲料登记管理再出新规

◆政策看点:

2014年1月20日,农业部发布《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而2004年出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有以下三大亮点。

一是进口须委托中国代理。新《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境外企业应当在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是强调食品安全和环境影响。新《办法》在第十三条中详细列举了6类产品,包括“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等,需要农业部试验评审,其详细程度远远高出老《办法》。

三是明确提出产品召回制度。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召回前款规定的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向销售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本刊微评:

近年来,我国饲料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尤其是大豆、玉米酒糟(DDGS)、鱼粉、乳清粉等蛋白原料和氨基酸等饲料添加剂严重依赖进口。这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进入国门的同时,各种动植物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随之传入的风险也在加大。饲料安全直接关系食品安全,进口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大。老《办法》废止,新《办法》施行,将进一步规范进口饲料市场,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也将进一步加强,进而保证养殖业的安全生产。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出台

◆政策看点:

2014年1月20日,农业部公布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范》共八章四十七条。首先明确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规定该规范是对饲料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参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范》还明确了饲料生产企业在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及运输、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管理等几大方面应当遵守的规范。

★本刊微评:

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曾指出,《规范》的实施是确保动物产品安全“打基础管长远”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强化“事中”管理的有力抓手。为树立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标杆,农业部组织开展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验收文登六和饲料有限公司等21家示范企业。这些企业将作为行业标杆,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有序实施。

饲料标签新标准执行

◆政策看点:

2014年7月1日,《饲料标签》(GB 10648-2013)(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实施。新标准是为配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由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力量对《饲料标签》(GB10648-1999)(以下简称旧标准)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后的饲料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旧标准比较,新标准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和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的要求;要求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注意事项及动物源性饲料、委托加工产品、转基因产品等的特殊标示规定;将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分为“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两部分;规定了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一致。

★本刊微评:

饲料标签作为产品标识,是饲料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饲料标签若标注不当或者带有欺骗性的内容,可能会给用户带来不便,甚至造成侵害,引发产品质量纠纷。新标准是进一步促进饲料标签规范化、标准化的有效措施,也是规范饲料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修订

◆政策看点:

2014年7月24日,农业部发布了有关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修订的第2133号和第2134号公告。公告指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部分饲料企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建议及材料进行了评审。决定将鱼浆、低脂肪鱼粉、硅藻土等3种饲料原料增补进《饲料原料目录》,将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索马甜等2种饲料添加剂增补进《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对《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中二氧化硅的名称进行修订,批准低聚异麦芽糖扩大适用范围。

★本刊微评:

近年来,随着饲料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一些新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品种不断涌现,原有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已不能满足行业的现实需要。农业部及时更新饲料目录,增补一些新品种,有利于将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饲料行业发展。

兽药管理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展开

◆政策看点:

2014年2月27日,农业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3月 1日起生产的2010版兽药典收载品种,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应按照《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印制使用;2014年3月1日起生产的属于《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的兽药产品,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按规定标识“兽用处方药”。

★本刊微评:

近年来,在兽药生产领域,在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上存在着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严重扰乱了兽药市场,威胁着养殖用药安全。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开展,意味着今后企业在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印制上没有发挥空间,否则将面临违规风险。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施行

◆政策看点:

2014年3月1日,《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确立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要求处方药、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上须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字样,要求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为了配合《办法》的实施,农业部还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乡村兽医用药的目录》和《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

★本刊微评:

当前,在养殖用药领域,一些应当严格控制使用的兽药,如抗生素、镇静药等,可以自行、随意购买和使用,这会导致没有足够专业知识的养殖户对兽药的乱用和滥用,从而给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将兽药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对安全性和使用风险较大的兽药品种,实行处方管理,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可以促进合理用药,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必然要求。

兽药违法行为将面临从重处罚

◆政策看点:

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要求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公告的各项规定,用准、用足、用好处罚尺度,确保在查处上从严,在处罚上从重,使违法者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兽药违法行为。规定了违法添加违禁药品、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不执行兽药GMP且不改正、向养殖环节销售原料药等六种需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

★本刊微评:

虽然长期以来,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对兽药安全监管工作都给予了充分重视,对兽药违法行为也是严惩不贷,但仍有一些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守法意识不强,非法制售假劣兽药现象突出,如2013年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兽药质量标准,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产品,并将28个假兽药品种销往江西、浙江、安徽等21个省(市),影响极其恶劣。进一步强化兽药监督执法,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势在必行。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或再修订

◆政策看点:

2014年8月4日,农业部发布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征求意见函,拟将所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批权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到农业部,新增比对试验和在线抽样制度,提高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门槛,延长审批期限。

★本刊微评:

修订稿最大的特点是审批集中,监管从严。可以看出,针对国内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混乱,兽药生产同质化恶性竞争等现象,国家希望借助严苛的审核和监管,进一步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批,净化兽药市场秩序。

兽药GLP、GCP规范拟推行

◆政策看点:

2014年9月10日,农业部发布了《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LP)、《兽药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CP)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兽药GLP对兽药非临床研究组织机构和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标准操作规程、研究工作的实施,兽药GCP对兽药临床试验机构与人员、试验者、申请人、监查员、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试验方案、记录与报告、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试验用兽药的管理、试验动物的选择与管理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刊微评:

新兽药研制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兽药GLP、GCP正是为满足兽药安全性评价的要求,为兽药非临床和临床研究过程中实验室的建设、试验计划、实施、记录和管理而制定的规范。兽药GLP、GCP一旦实施,将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一起,构建起我国较为完善的兽药安全管理体系,保障药物研究与开发的全过程标准化。

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体系试行

◆政策看点:

2014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体系,并在13个省的16家兽药生产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要求试点兽药生产企业选择1~3种兽药产品(两级以上包装)进行贴码、扫码等追溯业务流程操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印制二维码标签。

2014年7月,农业部为进一步推进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实施工作,在原有16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92家试点兽药生产企业。至此,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体系试点兽药生产企业达到108家,覆盖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

2014年12月9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决定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进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标识制度,对兽药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利用一年半时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信息准确、实时在线的兽药产品查询和追溯管理信息系统。其中在兽药产品生产环节,要求2015年7月31日前,实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和原料药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5 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在兽药产品经营、监管环节,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兽药经营和监管环节追溯管理工作,推进兽药经营进销存信息管理,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本刊微评:

传统的以文字标签为核心的兽药标识体系无法满足兽药追踪溯源和信息化时代兽药监管的要求,探索其他形式的更加便捷有效的兽药标识体系是大势所趋,兽药二维码可追溯体系应运而生。该体系可为兽药行业提供生产情况统计、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等服务,通过各生产、流通节点的互联互通,解决“产品是谁的、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实现全国兽药产品出入库可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和责任可追查的目的。

猪场废弃物处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走上法制化轨道

◆政策看点:

2014年1月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指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了惩治力度,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相关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如果企业不予治理污染,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可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刊微评: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迅速发展,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并已成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也已成为制约畜牧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仅是环境污染治理的需要,也是畜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长期以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无法可依。虽然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款中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所涉及,但这些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农业生产环境保护领域的法规性文件,也是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此走上法制化道路。另外,为解决好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新《环保法》也是用足了法制重器,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的责任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面推进

◆政策看点: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动物养殖、屠宰等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黄浦江死猪漂浮”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加强联防联控,严防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

2014年3月,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在北京、辽宁、山东、河南、福建5省(市)开展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装备试验示范工作,选择养殖重点县适度规模的养殖场(户)作为试验点,配备集辰(福建)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装备,开展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试验示范。

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指出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偿对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刊微评:

自2013年3月“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以来,全社会逐渐意识到病死动物若不妥善处理,将直接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人们开始聚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首先需要解决认识问题,另外需要选择一套经济、安全、环保、高效、可持续的处理工艺和技术,尤其是实现无害化处理产物的资源化利用非常必要。再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政府从政策、法规等层面予以保障。

畜禽屠宰监管

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

◆政策看点:

2014年1月6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做好畜禽屠宰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由商务部门移交畜牧兽医部门)时间进度要求,省、市、县3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应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安排保持一致,原则上分别于2014年6月底、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农业部成立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领导小组,下设5个工作组,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也要及时成立工作组,统一领导和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2014年9月16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理顺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强化畜禽屠宰监管和行业管理。

★本刊微评:

畜禽屠宰一头连着养殖端,一头连着消费端,是畜禽产品流入市场、摆上餐桌前的关键一环。畜禽屠宰监管对于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畜禽屠宰监管政出多门,牵涉到农业、商务、质检、卫生、工商等多部门。多环节分段监管或存在职责交叉、重叠,从而使行政资源浪费、监管效率下降;或出现管理真空,衔接不力,多部门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将畜禽屠宰监管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有助于理顺畜禽屠宰监管体制,进一步整合多方行政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更好地保障肉品安全。

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

◆政策看点:

2014年5月5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征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将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的屠宰全部纳入定点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等内容。2014年6月18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摸清底数,打牢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基础;严格监管,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科学检测,强化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加强领导,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本刊微评:

屠宰场点“多、乱、小、散”并存,私屠滥宰屡禁不绝,屠宰产能严重过剩,代宰现象仍然普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等,严重制约了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威胁着肉类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屠宰厂(场)准入门槛、生产控制,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建立生猪收购、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这是提高屠宰行业发展水平的需要,也是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生猪市场风险防范和玉米等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

猪肉收储两次启动

◆政策看点:

2014年3月27日,国家启动了2014年首批6.5万吨的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工作,在全国多个省份同时开展收储,以遏制2014年春节以来生猪价格的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进入4月份,随着收储计划的落实,生猪市场出现积极变化,猪价止跌企稳,结束了连续19周的下跌局面,天津、河北、山东等地猪价有小幅回升,但猪粮比价仍明显低于6∶1的盈亏平衡线,养殖亏损依然严重。2014年5月8日,国家又启动了2014年第二批8.8万吨的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工作。

★本刊微评:

在一个多月内连续两次启动冻猪肉收储,显示了政府为保障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生猪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的决心。政府收储,意在救市,保护生产者利益,收储效果却不理想,生猪价格跌幅虽收窄,但仍保持弱势震荡。政府展开收储,其初衷自然是好的,但在干预市场价格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市场的自发调节能力,导致市场信息的扭曲,这并不是治本之道。破解生猪养殖困局,最终还要靠市场。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有序推广

◆政策看点: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目前,北京、四川、山东、湖北、浙江等地已陆续开展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并陆续完成了首单理赔。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以生猪价格指数为保险责任,以猪粮比为赔付依据,在保险期内,如果平均猪粮比低于合同约定的猪粮比,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养殖户赔偿。

★本刊微评:

生猪市场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已成为生猪产业中除自然风险之外的另外一种重要风险,严重困扰着广大养殖场(户)。为稳定生猪市场,国家出台了包括收放储、发放补贴、调节进出口在内的一系列调控措施,但政府主导的这些行为滞后性强、预见性弱,收效甚微。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是利用保险手段对生猪市场的价格风险实施保障的有益尝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从根本上建立生猪产业市场风险的防范和分散机制。

玉米临时收储暂保留

◆政策看点:

2014年6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棉花、大豆临时收储,并在新疆、东北和内蒙古启动目标价格试点,但仍保留玉米的临时收储政策。

2014年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2014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14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收购期限为该通知印发之日至2015年4月30日。

★本刊微评:

实施6年多的大豆临时收储和3年多的棉花临时收储政策取消了。政策调整的背景,是随着国内外农产品价格的严重倒挂和国内农产品供给的严重过剩,临时收储一方面造成政府收购的粮食库存大幅增加,财政负担不断加重,另一方面导致进口激增,粮食浪费严重,临时收储政策已难以为继。玉米、油菜籽、食糖的临时收储虽暂时保留,但离取消之日恐怕也不远矣。

饲料、兽药等广告管理

◆政策看点:

2014年8月25日和12月22日,《广告法(修订草案)》和《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分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补充、完善了农药、兽药广告准则,增加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和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养殖广告准则。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含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作推荐、证明;不得说明有效率;不得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本刊微评:

曾几何时,饲料、兽药、种畜禽的虚假违法广告开始泛滥并屡禁不止。这些假广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也误导了养殖者,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现行《广告法》对饲料、兽药、种畜禽产品的广告准则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此次对《广告法》修订,专门在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对上述产品的广告准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有利于广告业和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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