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离婚者”申诉无门?

2015-07-06 07:58陈薇王文雅
华声 2015年4期
关键词:海淀法院张晓李军

陈薇 王文雅

“司法机构应该认识到,这类案件给当事人造成的法律后果,比刑事案件错判了、冤枉了一个人的后果是更严重的。刑事案件平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被离婚案件是没有国家赔偿的。一方的婚姻失去了,谁来赔偿这个婚姻?”律师卢明生对记者说。

2012年冬天,北京女人张晓去了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丈夫”李军,因合同诈骗被关押。两人好几年没有见面,相对痛哭流涕。末了,李军一面是感动,一面哭着告诉她,“我们已经离婚了,你以后别再来看我了。”

这句话让张晓蒙了。“愤怒、匪夷所思、想象不到”,她一下子五味杂陈,不敢相信。

一切都是在张晓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她从未接到法院传票,也不知道何时开庭。

她称自己是“被离婚者”。

她的遭遇看似荒唐,却并非个案。在網络上,她遇到有相似经历的人们组成了一个名为“被离婚受害者群”的QQ群,群成员最多时有近30人。

他们都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婚”的。

被“下落不明”

张晓去了法院查询,才发现自己的婚姻确实在两年前已经被解除了。一份《2009海民初字第19150号判决书》显示,2010年4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李×与张××离婚”。

法院判定由丈夫李军每月给儿子抚养费800元。婚姻期间,李军名下另有两套房产、工厂等,应算成两人的共同财产,而张晓并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那一部分。

这份判决书还说明,“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她回忆起,就在法院判决的这一天,自己正躺在父母家里养病。

震惊之余,张晓查到了更多细节。在法院的工作笔录中清楚地记着:2009年7月2日,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7月20日记录,“因找不到当事人,短时间内难以审结”。10月10日记录,一份送达的特快专递邮件送到博雅西园。

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博雅西园×楼×门×××号,是张晓曾经的户籍地址,由李军向海淀法院提供。海淀法院2009年9月29日的询问笔录上这么写着:李军向审理案子的法官说,“原来能找到被告的父母,但现在她们全家我都找不到了,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张晓父母的联系方式”。

事实上,李军撒了谎。在他向法庭表示联系不上张晓的前一周,两人还见了面。言语不和,李军打了张晓,她不得已报警求助,因而在派出所留有记录。

然而,海淀法院对此一无所知。根据李军提供的一个过期的户籍地址,法院传票没有送达张晓,也没有找到张晓。最终,法院做出了一个准许两人离婚的缺席判决——从立案到审结的10个月内,离婚案的另一方张晓,自始至终都被蒙在鼓里。

与她有类似遭遇的,全部是因为“下落不明”而缺席出庭的。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临沂市一位常年在家照看孩子的妈妈,去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时,才意外得知两年前自己被丈夫以“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了婚。

更早一些的2011年9月,湖南张家界的一位钟先生,出国务工一年后回家,发现家里被搬空,当地县级人民法院已判决两人离婚。

“无法送达”的责任缺失

其实,一切问题的关键,都在于法院“找不到”离婚案件中的另一方。

法律专业术语“送达”,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送达方式,共计5种。第一种是直接送达,受送达者本人签收。除此之外,还有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留置送达、委托对方居住地辖区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送达、以挂号形式邮寄送达等3种,最后一种才是公告送达。

在查询案件时,张晓才发现,海淀区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10月21日,4432期《人民法院报》第8版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过她。这份公告还说明了预定的开庭审理时间,“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张晓当然没有看到这份公告——因为没有订阅,她从来不看、也看不到《人民法院报》。

司法实践中存在刻意逃避被送达的情况,使得案件没有办法往下走。法院没有办法判断被告是故意失踪还是真的无法找到,或是原告有意隐瞒,要保证案件顺利进行,这才有了民事案件中的缺席审判制度。

事实上,这是人民法院面对的新难题。早年的计划经济时代,社会流动弱,人们与国有企业、街道社区的身份紧紧捆绑,很容易被找到。几十年后,进入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正处于无尽变动、流动性很强的状态。

于是,无法送达的空子,最终使李军等人单方面完成离婚成为可能。

谁来赔偿错判的离婚案?

宋的案子经媒体曝出后,在舆论压力下,衡水中院院长提起再审程序。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之后虽然开过三次庭,但都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2014年10月,宋的案子转到河北高院。至《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发稿时止,此案暂无定论。

2013年春天,张晓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当年9月11日,海淀法院驳回,理由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也直到此时,李军才开始履行支付抚养费。

早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公布实施时,原181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此后,《民事诉讼法》虽历经几次修订,这一原则性规定仍未改变,最近一次的修订将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更明确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它的立法本意是:一个离婚案件判决或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都成了自由人,任何一方有缔结婚姻的权利。如果一方已经再婚,重新恢复案件再审的话,那后面的婚姻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呢?这对后面婚姻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这条法律看似合理,其实忽视了类似张晓这样一小部分人的特殊遭遇:“如果是一次虚假的、被一方恶意利用的离婚,那这一条就会被滥用。”傅郁林教授说。

王礼仁法官同样认为,“被离婚”案件应当有条件准许再审:“再审也是纠正错误的唯一正确途径。”

“司法机构应该认识到,这类案件给当事人造成的法律后果,比刑事案件错判了、冤枉了一个人的后果是更严重的。刑事案件平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被离婚案件是没有国家赔偿的。一方的婚姻失去了,谁来赔偿这个婚姻?”律师卢明生对记者说。

宋雅红,是在“被离婚”10年后才发现自己已经不在婚姻中的。此案之所以引起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夫是某钢铁集团董事长,涉及高达数百亿的财产分割。其实,正因为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密切相关,被离婚案件中的受害一方常常是“人财两失”。婚姻关系没有恢复,被离婚一方的财产权利就难以申张。而不论是宋雅红,还是张晓,都暂时无法依靠法律实现救济。

卢明生律师查遍了所有可能的判决数据库,翻遍了网络信息,至今没有找到一例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撤销的例子。他很无奈:“法院基于过错,不能给‘被离婚者赔偿一个‘丈夫或‘妻子,也不会说声对不起,可错了重审总该可以吧?”

法院纠错这条路注定漫长。张晓15岁的儿子小羽说,以后要做律师,用一生帮妈妈去完成撤销“被离婚”的心愿。

摘编自2015年第5期《中国新闻周刊》文中张晓、李军、小羽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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