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现象研究及对策

2015-07-05 06:00樊爱民
教育管理与艺术 2015年1期
关键词:有偿家教职业道德

樊爱民

一、有偿家教的现状

有偿家教作为一种教育的社会现象在我国已兴 起并持续盛行了多年, 最初在东海沿海地区兴起, 以后又延伸到内地的大、中城市, 现在几乎遍及全国, 就是在比较偏远的县城亦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据调查显示,学校参与有偿家教教师,部分教师以鼓励学生参加奥赛或特长培训为借口,鼓动家长,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场地多为家庭居室或地下室,时间多安排在节假日,每次辅导小时右,收费标准为每月300~500元不等。有的教师以个别辅导、督促完成家庭作业为由,进行有偿家教。教师将学生带到家里进行作业辅导,一般辅导1小时左右,由辅导教师负责晚餐的每月收取400~500元不等,不负责晚餐的每月收取300~400元不等。有的学生完全在教师家中搭餐、寄宿,教师帮助其辅导作业,收费标准为每学期1400~2000元不等。

二、有偿家教的产生原因

第一,社会竞争加剧,家庭人力资本的投资方式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竞争加剧,导致职业竞争,传递到教育竞争。一些望子成龙的家长,为了让其子女能够取得高分,通过中考高考,不惜重金送孩子参加各种补习班,为了增加其子女取胜的砝码,即使不想补习,但为了“取悦于”父母,也不得不参加补习。

第二, 考试升学制度的产物。

虽然我国大力提倡素质教育 , 但追求考试中的“精英”仍然是当前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 考试目的具有极大的选拔性、淘汰性,给学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以至于把他们的学习引向“应试”的歧途;考试内容片面、僵化,将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一切非智力品质的发展排斥在考试之外,正是这些弊端促使家长学生寻求教师有偿家教,迅速提高分数。

第三,社会需求的产物。

家长学生需要课后辅导补习,而教师课后补习正好满足这一需求。教师普遍认为,在进行有偿家教的过程中可以赢得一定的社会认可、社会声望,又可以带来一定的收益,在这种双赢的激励下,何乐而不为。

第四,现行教育体制导致了教育资源长期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客观上要求高等教育应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但在我国, 人口众多, 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高等教育资源在我国尚属于稀缺资源, 由此造成了高等教育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人们为了获得那为数不多的高等教育资源 , 就会造成“过度竞争”, 这种“过度竞争”蔓延到中小学, 必然导致“家教热”的产生。

三、有偿家教的理性分析

第一,我国教师法律身份的尴尬。

教师是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教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服务社会、服务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被认定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教师既非公务员,也非一般的劳动者,也不是国家干部的特殊身份。“专业人员”是对教师职业地位的确认,而不是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确认。由于教师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公务员,又有别于企业雇员,但在有些权利上享有国家公务员同等的标准而管理上又主要实施聘任制,致使我国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模糊状态。

第二,国外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有偿家教政策规定。

东南亚国家,韩国的国立、公立学校教师为公务员,法律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也不能在民办学院、培训班任教,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是违法行为;新加坡教师属于公务员,政府严厉禁止中小学教师业余时间做家教。

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偿家教以补习教育方式存在,补习教育被当作是开发人力资本的一种形式,是对公立教育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因而政府对各种形式的补习教育并不禁止,允许成立大公司进行市场化操作,但公职教师禁止参加。但同时,出台政策大力鼓励公立中小学教师无偿参与补习教育,还有政府购买市场补习教育政策,为特殊学生补习教育服务。

第三,有偿家教政策的相关规定的尴尬和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教育需求日益旺盛,教育市场化趋势不断发展,人们的教育选择日益多样化。为规范教师从教行为,1984年原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1997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版,提出教师要廉洁从教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2008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提出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国务院办公厅[2008]13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2014年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提出禁止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第四,有偿家教政策执行的尴尬。

从政策的操作性来看,政策本身模糊。教育部200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中的“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条款,但是,这不是禁止性条款,因为没有使用“禁止”、“不准(许)”这样的表述,即它是一种倡导性或号召性的条款。《师德规范》是属于一种道德规范,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能力。教师既可以为之也可以不为之,既可以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也可以不抵制有偿家教。直到2014年教育部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提出禁止教師“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在政策实际执行中,教育主管部门往往是民不告官不究,而有偿家教范围和数量,教师、学生参与度,家长无奈支持造成社会反响剧烈,形势任然严峻。

四、有偿家教对策及建议

第一,加大高等职业教育建设。

第二,尽快明确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有法可依。

第三,改革高考选拔方式,转变人才观念。

第四 ,拓宽教师社会服务渠道,服务学生服务社会。

第五,完善补习市场,由市场化法则运行。

猜你喜欢
有偿家教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现状之我见
企业排污步入“有偿”时代
浅谈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青海: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零容忍”
论高校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修养
在弘扬职业道德中争创“青年文明号”
我国已关闭63家“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网站
实行工业企业取水权有偿取得势在必行
家教短评
家教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