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的阐思及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

2015-07-05 16:03焦骥
2015年31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焦骥

摘 要:科斯定理在现代产权经济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经济学界对科斯定理的理解是见仁见智,百家争鸣。本文在阐述了科斯的交易成本的基础上,举例说明了科斯定理的推导,并从产权安排角度分析了科斯定理的内涵,最后论述了科斯定理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科斯定理;国有企业;改革启示

一、研究背景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H·科斯教授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以及在1961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两篇鸿文引入了交易成本以及产权概念,这对新古典经济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更加伟大的贡献是:“科斯定理”的出现以及其促成了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生。

在科斯发表《企业的性质》之前,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只是把企业看作是一个简单的、关于Y=f(L,K)的生产函数,即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的约束下,投入一定量的生产要素即可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但新古典经济学并没有探讨为什么会出现“企业”这一问题。并且,在福利经济学的范畴内,我们知道,只要市场是竞争性的,那么任何资源均衡配置均可达到帕累托最优,换言之,只要价格机制是不受任何干预的、完全放开的,那么所有通过市场进行的交易均可实现每个人的福利最大化,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企业?科斯教授在他的《企业的性质》中说,“我认为,可以假定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①这说明,科斯教授并不认为企业与市场的关系是总体与部分的包含关系,而是认为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替代市场进行经济活动。这里的“一定条件”即是科斯教授所谓的“交易成本”:在市场交易中,并不是不需要成本的,在需求者做出购买决策时,需要花费信息成本与时间成本去寻找潜在交易者,厂商在生产要素市场购买生产要素时,经常需要与提供者签订一系列契约,交易的次数越多,签订的短期契约就越多,所经的程序与耗费的成本也就越多越繁杂,在此条件下,能把一系列短期契约“改编”成一个长期的契约甚至将其内部化的企业就应运而生了。之所以企业较之于市场能够节约交易成本的原因之一在于企业家的权威和命令,科斯教授在文章中说过“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②

但既然企业能够代替市场交易以节约成本,为什么不出现一个足够大的企业把真实世界的市场全部替代并把全部的生产一体化呢?为什么现实社会中还有企业在外部市场购买生产要素的情况呢?这仍应归于交易成本的问题,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交易成本低于在企业的内部交易成本,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集中的生产要素会不断增加,企业的组织规模也随之扩张,上下级科层间的信息传导链条也不断拉长,命令传递的信息成本因而大幅度提高。所以,一旦企业内的交易成本超过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企业就会直接购买所需的要素和产品,抑或是将自己生产环节的一部分外包出去。在企业将市场交易“内部化”的过程中,企业内的費用、成本也随之增加,但市场中的缔约成本却在下降。在均衡点上,即在企业内每增加一单位交易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增加等于在市场中每减少一单位交易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减少,企业的边界就会确定下来。

二、科斯定理

在科斯关于交易成本和关于企业存在的原因进行了一番探讨之后,他提出了一个更为重要的思想,即产权的界定问题。产权,一般认为包括传统所有权的排他性占有,支配,使用,获取收益等权利,还包括各经济主体在行使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力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交易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各企业产权界定的明确程度,具体来说,产权界定越明确,交易成本越低;反之,交易成本则越高。外部不经济的根源就在于企业对产权的界定不明晰,举一个简单例子:假设我的邻居会在凌晨三点大声的吹奏喇叭,而这会严重的妨碍到我的睡眠,而这种“妨碍的外部效应”的根源是我认为我“有权”在凌晨三点获得安静,而我的邻居同样认为他“有权”在凌晨三点吹奏喇叭。科斯教授如是说,“有必要明确双方的权利界定,因为没有这种权力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优化组合的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影响的。”③“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经济理论的一般假定),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最大财富的安排,并且这与权力的初始分配无关。”④

传统的福利经济学认为,只要工厂A的污染水源使得工厂B增加成本从而受到损失,那么工厂A必须要为外部性的出现付出代价,但科斯本人从另一个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他认为,应从社会总体福利的角度去决定是否对A进行必要惩罚,换言之,如果消费者更加偏好A厂生产出来的产品,那么科斯认为对A惩罚反倒是对A工厂的不公,站在社会总福利的角度上来看这是不划算的,因此应从总体和边际两个方面考虑问题。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即使A有侵害B的权利抑或是B拥有不被A侵害的权利,A和B最终可以通过私下交易并可以最大化地实现创造的价值。换言之,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权力的初始禀赋不会影响它的社会总产值。

我们可以用如下表中的例子来解释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只要产权界定清楚,则政府是不需要进行干预的,仅需经济活动者双方进行交涉即可:

本例中交易成本为零可以看作是农夫与养牛者同处完全竞争市场,即一切信息都是完全的。又假设每单位谷物的价格是1元,每头牛的价格是140元。

假若养牛者对其给农夫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则对养牛者来说,根据完全竞争市场上厂商的利润最大化条件,我们可知,养牛者应将养牛头数控制在P=MC=MR处,即养牛者应该养9头牛,但如果此时农夫花费少量的钱,比如10元,甚至只通过劝说的方法,来说服养牛者不去养那第9头牛,因为养牛者养第9头牛的边际利润为0,农夫之所以这样做的目的是每增一头牛,农夫造成的损失就会越多。同理,农夫可以再次进行相同的办法,直至养牛者将牛的头数控制在第三头牛处,因为在第三头牛处,每增一头牛给农夫造成的谷物损失为60元,而养牛者的边际收益为140—80=60元,则农夫无法用小于60元的钱去组织养牛者不去养第三头牛。因此,在养牛者“有权”任意控制养牛数量的情况下,农夫与养牛者可通过私下交易来达到帕累托最优。

假若法律规定,养牛者应对其给农夫造成的损失负责,则养牛者此时的边际成本不单单是其每增一头牛的成本,而是要加上每增一头牛给农夫造成的谷物损失成本,因此由上表可知,养牛者应在P=MC*=MC牛+MC谷物处停止生产,即在第3头牛处停止圈养,而非第9头牛。因此,在农夫“有权”让养牛者对其造成的损失负责的情况下,农夫与养牛者可通过私下交易来达到帕累托最优。

由上分析可知,不管产权在哪一方,只要处于零成本条件下并且产权得到界定,养牛者与农夫都可以通过协商、交易的方法实现帕累托最优产量。

因此,仅仅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权利的初始禀赋归属是无差异的,这是后人称之为“科斯第一定理”的基本内容。但是零交易成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就连科斯教授本人也认为这一表述并不是他最终想表达的思想,因为他是反对纯理论的、脱离现实的经济学的。科斯教授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⑤在科斯看来,交易费用不是为零而是为正,因而可以得出如下的推论:“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⑥这就是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的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产权的不同界定将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因而产权界定和制度安排具有经济价值。

在上例中,将初始产权界定给农夫,即农夫有权向其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但由于农夫需要知道养牛者养每一头牛的边际利润,从而控制牛群数量时,是需要花费成本的(此处的成本可以看成是信息费用或机会成本)。农夫要和养牛者进行谈判时也要有谈判费用。假设这些费用总共为100元,并完全由农夫承担。则当他们进行交易的结果是养牛者只养三头牛而不是九头牛时,农夫的损失减少了720—150=570元,养牛者的边际利润减少了150元(第九头的牛的边际利润+第八头牛的边际利润+……第四头牛的边际利润),则社会总利润增加了570—150=420元,但如果加入了交易费用100元,则最终社会总利润增加了420—100=320元。

同理,将初始产权界定给养牛者,即农夫需要对养牛者进行补偿以减少牛群增加对谷物造成的损害。因此,农夫需要知道养牛者养每一头牛的边际利润以及其带给自己的边际损失,这一过程同样会产生费用,假设这些交易费用仍是100元,并完全由农夫承担。那么同理,在第三头牛处,双方达成共识结束谈判,农夫的净损失(利润)减少了570元,扣除农夫支付给养牛者的总补偿金150元,则农夫的净利润为420元,减去交易费用100元,最终农夫的总利润是320元。

上述在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产权的不同界定可以导致最终的资源配置趋于一致,这似乎违背了科斯第二定理所要阐明的内容,但上例中有一个与现实不符的假设,即养牛者与农夫的交易成本是一样的,均为100元,但实际上,在养牛者对牛给农夫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初始产权条件下,农夫需要付出交易费用主要是要了解养牛者每增加一头牛给自己的谷物造成的边际损失;但在养牛者对牛给农夫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初始产权条件下,农夫需要付出的交易费用不只是知晓养牛者每增加一头牛给自己的谷物造成的边际损失,还要知道养牛者每增加一头牛的边际成本,这就意味着,在产权被赋予养牛者的情况下,农夫的交易成本必然比在产权被赋予自己的情况下要高,则可以设想,最终农夫的利润在产权被赋予养牛者的情况下时要略低,这是我们可以想到的、客观的事实。正是由于不同产权初始界定的交易费用不同,所以,科斯教授得出了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影响经济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结论。

三、當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在国有所有制内部的产权配置不明确、不合理

虽然近年来在我国法规文件中对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产权作过基本划分,但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责任、权利界定并不清晰准确,产生相互侵犯,主权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等问题。对于权责关系不协调,总出现矛盾,政企双方都想占有权利却因为权利界定不清而导致相应的责任无人承担的现象比比皆是;也缺乏监管部门和明确的法规及时加以调节和处理,既低效,又不利于企业良好发展。改革开放以后,企业领导人身上始终出现权利同责任脱节现象。因而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无从追究责任,或经济利益不与企业经营好坏挂钩,妨碍激励作用的发挥。

(二)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与市场经济政企分离的要求相矛盾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走的便是市场经济为导向的道路,市场经济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从产权角度来看,要求企业产权具有纯粹的经济性质。这就要求所有权必须是可以交易并能够首先接受市场价格机制约束的,即不需要政府干预实现自动自发地产权变动,而只有单纯的经济性质才可以也应当采取等价交换的方式实现其运动。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目前面临一个难题: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需要让社会绝大多数企业必须在产权上是单纯经济性质的,要求占统治地位的国有制企业必须普遍实现政企分离,但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显然没有实现政企分离这一要求。

四、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1.综上,良好的完全竞争市场的运行离不开产权的初始界定,市场内的公平有序的交易离不开产权的明确界定以及分配与交易。科斯教授认为外部性的存在是由产权无法界定或界定不明晰导致的,而且,没有产权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交易。我们强调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认清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性。具体到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政府应该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监督体系对其管辖的企业进行监督。对无发展前途、效率较低,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进行清算。

2.产权的可交易性和自由流动性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前提条件。产权初始界定以后,并非一成不变,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前提,而产权能否自由流动是影响资源配置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中,产权的流动是靠交易来实现的,交易双方从费用最小化、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出发,进行公平交易,促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地配置。具体到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虽然产权改革不等于私有化,但在改革中必须取消各种不必要的管制,扩大可交易主体的范围,尽量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国家应转变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舍弃以实物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这就不仅要大力培养非国有投资者,分散公司股权,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同时,还要大力培育产权交易市场。

3.在我国国企改革中公平竞争的环境和产权制度的建设同样重要。如前所述,市场竞争必须以产权的初始界定为前提。而公平的竞争环境是产权交易的前提,若无公平的竞争市场环境,交易价格发生扭曲,产权分配必定无法达到最优,资源配置谈何高效?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依赖于低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畸高在我国并不少见。笔者认为,我国经济中的产权制度不完善、不合理,比如对私有产权的过分保护导致效率很低。因此,国家仍应该放松管制,采取价格机制来“自动”建立产权结构,在此基础上,最优资源配置就会提高,从而社会福利也会趋于最大化。(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 罗纳德·H·科斯.企业的性质[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② 罗纳德·H·科斯.企业的性质[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③ 罗纳德·H·科斯.企业的性质[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④ 罗纳德·H·科斯.企业的性质[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⑤ 罗纳德·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M].第一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

⑥ 罗纳德·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M].第一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

参考文献:

[1] 罗纳德·H·科斯.企业的性质[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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