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避税与高管薪酬激励相关关系研究总结

2015-07-05 14:39武文婧张雪姣任小军
2015年31期

武文婧 张雪姣 任小军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反避税制度的完善、税收征管力度的增强,企业避税的风险逐渐增大。在此背景下,对于引起企业避税的内生性因素越发受到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随着国际上将代理理论运用到企业避税方面的相关研究的出现,为我国研究中国企业避税与高管薪酬激励相关关系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与参考。在这种全新的视角下,我们对近年来世界以及我国研究前沿的学者们所作出的研究进行总结与归纳,从而为我国对于企业避税与高管薪酬的研究做出相关参考,同时对于我国加强高管薪酬激励政策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代理理论;企业避税;高管薪酬激励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一大批国内外学者对委托——代理理论问题产生的深入研究,学术界对于解决企业代理机制下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的最佳途径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这一观点达成共识。股权激励作为重要的长期激励机制,逐渐在中国的企业改革中得到关注与重视。

根据2015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中特别指出关于企业薪酬分配制度的问题。文中提到我国国有企业应加强贯彻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然而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一般用于激励的股权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而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用于激励的股本不得超过股权激励计划签署时总股本的10%。再加之由于我国国有股占主导地位而又不能流通所带来的“一股独大”问题以及现代公司制企业不完善而造成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虽然我国一直以来对于股权激励的问题都给予高度关注,然而众所周知,中国上市公司较少采用股权激励,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普遍偏低甚至“零持股”,因此中国股权激励较少是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在此背景下,对于引起企业避税的内生性因素越发受到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因此,研究我国企业避税与高管薪酬激励政策的相关性问题对于探究我国企业管理者的避税动机仍具有现实意义

二、薪酬激励原理

1932年,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发现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弊端,从而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企业所有者只保留剩余索取权,同时将经营权利让渡与职业经理人。

随着委托代理理论的提出,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逐渐完善与发展。然而由于两权分离所导致的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造成企业所有者与经营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所引发的利益冲突。

根據代理理论,Jensen与Meckling(1976)针对代理成本问题提出行为激励理论,其认为薪酬契约可以使得管理者与所有者利益一致,管理者被激励后会努力工作进而提高企业业绩。

三、企业高管薪酬对于企业避税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避税制度的完善、税收征管查处力度的增强,企业避税的风险逐渐增大。然而随着国际上逐渐出现将代理理论运用到企业避税方面的相关研究,从而为我国学者研究企业避税与高管薪酬激励带来了全新的视角与思路。根据近年来大量学者对于这一方面的研究,我们进行了总结。

大量国内外学者将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避税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然而在以往的研究中,关于管理者薪酬激励对于企业避税所产生的影响存在两种观点:一方面,有些学者认为随着高管薪酬的增加,企业管理者会更倾向于消极避税。另一方面,其他学者则认为高管薪酬的增加会促进企业避税,即高管薪酬的增加有利于高管采取一系列避税措施,从而增加企业价值。

四、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避税呈负相关关系的研究

关于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避税呈负相关关系方面,大量国内外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进行分析与探讨。Slemrod(2004)就在其研究中发现,由于公司避税交易复杂且不透明,从而为企业管理者寻租行为提供了有利机会与条件,因此其认为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引起企业在避税过程中产生非税成本。Desai&Dharmapala(2006)在Slemrod的研究基础上,通过建立高管薪酬激励与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企业避税影响的模型,从而发现随着薪酬激励的增加,企业高管则会降低企业避税程度,然而这一影响主要产生于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较弱的公司。根据陈冬华等(2005)的研究,高管在企业中获得的报酬分为显性报酬和隐性报酬。显性报酬是指企业高管与企业所有者签订的薪酬契约,而隐性报酬则是指高管利用信息优势和经营权获得的替代性或补充性激励,例如在职消费。除此而外,陈信元等(2009)认为,当企业高管的薪酬低于同行水平时,企业高管还可能利用灰色或非法手段寻求薪酬补偿。例如企业高管利用自身经营权,通过看似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攫取财富,而外部投资者很难辨别。因此,企业避税产生的现金流就成为企业高管的隐性报酬。因而,陈冬等(2012)认为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避税成负相关关系。与此同时,Cheng、Warfield(2005)利用安然公司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公司高管通过企业避税交易操纵利润,从而获取私利。

五、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避税呈正相关关系的研究

与上述观点相反,关于高管薪酬与企业避税呈正相关关系这一观点,以往的研究者认为正如古典经济学中所提出的,公司避税可以使财富从国家转回股东手中,从而增加企业价值。因此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激励相容原理的前提下,随着企业高管薪酬的增加,企业管理者会积极致力于企业避税。例如,Mihir A.Desai(2006)通过研究发现,相对于平均高管薪酬,高管薪酬激励的增加有助于使得企业管理者与企业所有者极力保持一致,而且企业管理者在通过避税增加企业收益的方面表现的更加主动。与此同时,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所认为的,解决企业代理机制下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的最佳途径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Mihir A.Desai认为随着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增加,企业高管更加愿意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从而促使企业高管通过财务安排来节约税收负担。除此而外,Erickson等(2003)也认为企业高管股权激励与企业的财务欺诈行为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同时与企业避税之间也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六、与高管薪酬激励相关的其他研究

除此而外,国内学者周建波(2003)利用企业高管因为股权激励而增持的股份对于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从而发现对于成长性机会较好的企业,企业业绩的提高与对管理层进行股权激励呈显著正相关。然而孙堂港(2009)根据以上研究,进一步对公司经营业绩与股权激励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从而发现了企业经营业绩与股权激励的相关关系存在区间效应的结论,即只有企业高管持股在4%—7%这个区间内,企业经营业绩与股权激励才会呈正相关关系。紧接着吴联生(2010)对企业业绩与高管薪酬做了进一步研究,研究中吴联生将企业高管的薪酬激励分为对国企代理人的激励与对非国企代理人的激励,而且研究表明正向额外薪酬对非国企代理人起到了激励作用,而国企代理人则更注重政治前途,因此正向额外薪酬对于国企代理人而言并不重要,而负向额外薪酬对其行为也没有影响。邹燕(2012)则更进一步表明,处于社会有利地位的代理人对薪酬需求度达到饱和状态后其获得的边际效用接近零甚至为负。

七、发展趋势

根据现有国内外关于将代理理论运用到企业避税的相关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将代理理论进行细分化,具体化后运用于企业避税是未来研究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向。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于薪酬激励政策的更加重视,将薪酬激励细分同时纳入企业避税的内生性因素研究是未来学者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而关于企业薪酬激励政策的研究也仍将会是未来学术界与政府关注的焦点。

八、研究意义

自从我国2006年股改以来,对于薪酬激励的研究就一直受到我国学术界与政府的大力关注,再加之近来我国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又特别强调关于薪酬激励制度的问题,因而对于高管薪酬与企业避税的相关性研究,对于国家关于薪酬激励政策具有参考价值。与此同时也为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提供了更多的参考资料,从而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升,减少税收流失,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和資源的有效配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作者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Chen,S.,Chen,X.,Cheng,Q.and Shevlin,T.Are Family Frms more Tax Aggressive than Non-family Frm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10,(95)

[2] Hanlon,M.and Heitzman,S.A Review of Tax Research[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10,(50)

[3] 陈冬华,陈信元,万华林.国有企业的薪酬管制与在职消费[J].北京:经济研究,2005,(2)

[4] 孙堂港.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绩效的实证研究[J].产业经济研究2009年第3 期。

[5] 李增泉.激励机制与企业绩效:一项基于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