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主导型还是市场主导型

2015-07-05 03:04李爽
2015年35期
关键词:金融结构

李爽

摘 要:当前银行主导型观点和市场主导型观点在金融结构的划分上出现对立观点,当前法律和金融理论对于金融结构的划分较于传统的两分法出现更加激烈的争论,且争论的解释能力更强,但仍然存在不多漏洞和问题。由于经融结构类型的划分过于复杂,且金融结构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还需要更近一步的明晰和研究。当前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上的两种金融结构在效率上面呈现无优劣之分,当前各国对于金融制度的变化潮流判定为朝向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的发展判断无法成立。

关键词:市场主导型;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

前言

当前银行主导型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国家有德国和日本,市场主导型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和美国,当前德日和英美已经是理论界普遍认同的当今世界两种主要的金融结构。当前理论界对于金融结构是否会对金融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产生影响、那种金融结构的效率性更高、各个国家的金融结构主要受什么因素决定和区别等问题一直存在较大分歧。

一、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之间的对立

银行主导型观点着重强调银行在资源的动用、项目的确定、管理层的监控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初期,市场活动无法依靠良好的制度环境来支撑,此时银行主导型较于市场主导型更具优势。就配置资源和企业创新两方面内容来看,市场主导型的效率低于银行主导型[1]。

市场主导型观点着重强调市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且市场能够使风险管理机制愈加多样化和专用化。二银行主导型在该方面则体现出不足。第一,银行通过获取企业家的昂贵信息在企业中抽取巨额的租金。此种方式降低了企业进行高风险、高回报项目的投资,由此一定程度降低了企业的收益,转移给银行。第二,银行贷出的资金较多偏向于低风险的投资项目,低风险带来的是低收益,由此可见,银行主导型阻碍了经济的创新和增长[2]。

二、法律和金融观点的超脱

与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的观点不同,法律和金融的观点着重强调当前金融系統的创新和增长效率的重要影响因素和决定性因素为法律系统,法律和金融的观点否认了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两者的讨论,认为控制住金融的总体发展后,金融结构与新的企业形成和产业结构的发展与经济的增长并无关系。法律系统的效率和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关系,同时与经济的增长和创新呈现正相关关系。由于法律和金融理论的产生,理论界对于金融结构的认识和争论已经超脱了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

三、金融结构和经济发展问题之间的关系研究

理论界为探求金融结构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诸多学者在此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和分析。尹雷,赫国胜对35个国家和地区在2000年之前的有关数据,研究证实,伴随国家和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在国民产出中占据的比重呈现出不断增长的势头,较于银行的规模看来,非银行的金融中介和股票市场的国民产出比重增长不断加快,且变得愈加重要[3]。王诚,李鑫对130多个国家的数据库进行了整理,研究认为,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不断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更富足,同时一个国家的金融系统也开始朝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4]。由于此次研究的相关数据广泛性和代表性较强,因此得出的结果说服力较强,同时也验证了诸多理论界学者的假设,即伴随经济的发展,各个国家的金融结构将会不断地向市场主导型系统转变。

四、理论的局限性

(一)金融结构划分过于复杂

金融体系的复杂性较高,可见对各个国家复杂性的金融体系做出的市场导向划分的科学性值得怀疑。假设一个国家的股票市场不够发达,即使该国家的银行系统发展较差,则该国家仍然被认为是银行主导型。相同的,该种方法同时会将诸多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或者地区划为市场主导型,原因在于国家内部的银行极不发达。德米尔古克-肯特和莱文已经认识到两分法无法统一适用的问题,因此并没有根据现有学者的理论进行两者之间的划分,而是研究出了一种分类的方式。该种方式将金融系统不够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区分开来,假设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和市场发展值低于中间值,则该国家的金融系统便可以定为不发达。由此便产生了三种金融结构类型,即不发达类型、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该研究有助于国家之间进行金融结构的比较。

(二)LLSV理论的解释能力

德米尔古克-肯特和莱文的研究成果还包含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证实了法律和金融的观点,但是当前法律和金融的理论无法满足现实的自相关需求。法律和金融观点对50个国家的法律规则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对于投资者免受内部人的剥夺保护上,普通法传统国家英国在该方面对于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最好,而法国等民法国家在此方面的保护最差,德国居中。由于普通法传统国家能够较好保护股东的权利,因此该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程度较好,形成了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结构。由于法国等民法传统国家对于股东的权利保护较差,导致其国内的资本市场发展缓慢,形成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法律和金融理论在解释诸多现实问题时面临困难,例如,如果国家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较好便能够得到银行业的良好发展,那为什么诸多国家的债权人的保护较好但国家的银行业并未发展成像法国一样的规模呢?

结语:当前对于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的区分仅仅局限于市场制度下对于金融系统的划分,并未将眼光放在全球的金融系统上。换句话说,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隐含了基于市场制度下对金融系统进行划分转变成能够适用于其他制度背景的金融系统划分时,忽略了此种区分自身存在的局限性。由此可见,在对各个国家的问题进行解释分析时,决定有关方法和结论的参考价值和适用性主要取决于各个国家的特点。(作者单位:民生银行郑州分行)

参考文献:

[1] 范小云,景红桥,王伟.国家金融体系差异与海外金融资产投资组合选择[J].当代经济科学,2015,02(08):124-125.

[2] 陈雨露,马勇.金融体系结构、金融效率与金融稳定[J].金融监管研究,2013,05(06):19-21.

[3] 尹雷,赫国胜.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最优金融结构存在吗?——基于跨国面板数据的GMM估计[J].上海金融,2014,02(07):101-104.

[4] 王诚,李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市场取向改革以来学术界相关理论探索[J].经济研究,2014,06(09):15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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