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又称封建五刑,是唐律中规定的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的总称。第一是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即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犯人的腿部和臀部。第二是杖刑。用比笞杖粗的常行杖(又叫做法杖)捶打犯人背、臀、腿部。第三是徒刑。即强迫犯人身佩刑具在一定的期限内从事苦役,与此同时犯人也会被监禁。第四种是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边远的荒原地区,并强制其服一定期限劳役的刑罚。最后是死刑,分绞和斩两种。
“十恶”,是唐律中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十恶的内容为:一曰谋反,即图谋推翻封建政权的行为。二曰谋大逆,即图谋破坏皇宫庙社的行为。三曰谋叛,即图谋叛国投敌的行为。四曰恶逆,即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五曰不道,即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将人肢解、蛊毒杀伤人、邪术诅咒人等行为。六曰大不敬,即危害皇帝人身和尊严的行为。七曰不孝,即子孙不善事尊长的行为。八曰不睦,即亲族之间相互侵害的行为。九曰不义,即有害于长官和夫权的行为。十曰内乱,即指亲族内部作奸的行为。
“十恶”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各自归在其余的11篇内容中,相对别的罪名而言,用刑都很重。其中大量适用死刑和连坐。
“八议”,是《唐律疏议》中的一项特权制度,受周礼“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影响而来。 由此制度,封建贵族、各级官僚及其亲属等一些特定地位的人被赋予了一种法定特权,使其在犯罪之后可以通过特殊的途径,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逃避唐律明文规定的裁决。
八议具体依次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名例律》规定,凡属八议范围内的贵族官僚,除犯十恶大罪外,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死罪则由司法机关将其本应处死的犯罪事实及应议理由奏报皇帝,请求交付大臣集议,议决之后,在报请皇帝裁决。(参见徐永康、吉雯光、郑取著:《法典之王:〈唐律疏议〉与中国文化》,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但是同时又规定了,犯有“十恶”罪行的,不能享有此种特权,即“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参见《唐律疏议·名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