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静波
邻居家的老伯伯
2015年3月,上海一中院就一名七旬老汉趁妻子帮忙照顾邻居小孩之机,对小孩实施猥亵行为的刑事案件作出二审宣判,被告人章某以猥亵儿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家住上海郊区的小陈,因工作原因,经常要出差。因此,她常常请徐阿姨照顾自己的女儿小菲(化名)。2013年3月,小陈搬到了徐阿姨家对门居住,徐阿姨照顾小菲也更方便了。
但是,把女儿交给徐阿姨照顾,远没有想象中那么让人放心。2013年10月的一天,小陈带着女儿去敲徐阿姨家的门,是徐阿姨的老伴儿章某开门。她陪女儿进屋,发现客厅里竟然在播放黄色录像,她情急之下赶紧把女儿挡在后面,但章某毫不避讳,也没有将电视关掉。为此,小陈还专门找过徐阿姨,徐阿姨表示自己知道了,今后会注意的。
期间,小陈还找过其他阿姨照顾小菲,但因其他阿姨家里有事儿,一段时间以后,小陈还是找到了徐阿姨,请她帮忙照顾女儿。
2014年7月3日晚,小陈给女儿洗澡时,听到女儿说不喜欢隔壁邻居这个爷爷,爷爷用胡子扎她、亲她。这让小陈吃了一惊。
谁知,第二天早上,小陈送小菲上幼儿园,碰到了徐阿姨的老伴章某。“我不喜欢这个爷爷,因为爷爷会亲我全身”,事后小菲又偷偷跟妈妈说。
小陈的感觉告诉自己,这事儿有点不太对劲。而且,她感觉到女儿最近是有些不太正常,晚上一直睡不好,常常会突然醒过来。她觉得女儿应该是受到了伤害,且内心已经有了心理阴影。为此,小陈报了警。
2014年7月15日,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章某在其家中,利用其妻子徐某照看被害人小菲的机会,采用手指抠摸等手段实施猥亵,致被害人小菲下体引发炎症。
事发时,被告人张某已经68岁,而小菲年仅3岁。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章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并未猥亵被害人,且原审证据不足,故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章某采用抠摸等方法,对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本案中,被害人小菲虽系未成年人,但对其自身身体所受侵害具有辨别与正确的表达能力。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所作录音录像中,被害人所作陈述亦符合其年龄特征。录音录像取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系直接证据。上述证据与相关证人证言、案发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章某猥亵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自己爱慕的老师
2012年6月底,小莉(化名)去学校看期末考试成绩,刚好碰上了语文老师金某。金某对小莉说,他7月2日、3日在学校值班,想让小莉到时来办公室找他,帮他做点事儿。小莉答应了。
7月3日下午1时左右,小莉来到金某办公室。两人一个坐在沙发上、一个坐在椅子上开始聊天。
刚聊得好好的,小莉没想到,老师金某竟然向她冲过来,用身体压住她,强行脱掉她短裤后,采用搂抱、亲吻、抠摸手段,对她实施猥亵。
“大概十几分钟后,他就停了,让我回家,他还跟我说他喜欢我,叫我不要将这件事告诉别人”,小莉回忆时说。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小莉的内心很忐忑。但回到家中,小莉并没有跟父母提起发生了什么。
随后,她在QQ上约同学小萍见面,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她。小萍很气愤,但不知道该如何是好。过了两天,小莉约同学小楠到家中,又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小楠,小楠亦不知所措。
8月初,金某再次约小莉出去玩,并用车去接她。随后,金某开车至某咖啡店,在咖啡店的包厢内,又对小莉实施了猥亵行为。
几天后,小莉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金某随即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逮捕。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金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金某上诉称,其没有实施猥亵被害人的行为。辩护人则提出,金某与被害人存在师生恋关系,小莉对此存在过错,两人间有一些亲热的举动不应构成犯罪,原判量刑亦过重。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且有数名证人的证言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等予以佐证,上诉人到案后对其在学校办公室以及咖啡店包厢实施搂抱、亲吻等行为的事实供认在案。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小莉确实对担任其语文教师的金某存在好感甚至“爱慕”。但由于小莉是尚在就读六年级、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该年龄段的孩子身体、心智发育并不成熟,即使其对金某表达了“爱慕”,亦不能认为其有过错。
上诉人作为成年人,应具有理性和阅历,作为教师,其有责任对处于懵懂情感中的孩子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或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帮助学生平稳渡过情感懵懂期,而不是接受年幼女学生对其的感情,频繁地与受害人QQ聊天,向受害人示爱,用轻佻、不适当的语言进行引诱,并且利用在学校办公室单独与被害人相处的机会主动实施搂抱、亲吻等猥亵行为,甚至擅自使被害人脱离家长监护,将被害人单独带至外地实施前述行为。
因此,辩护人提出因双方存在师生恋,被害人存在过错,对上诉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筑起防性侵的安全“护栏”
上海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陈星法官认为,猥亵儿童以及类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存在,往往会给孩子带来生理、心理上的双重创伤,也冲击着社会的道德底线和良知,社会危害性很大。
上海一中院数据显示,2013年至今,该院共审结猥亵儿童案件17起。经分析,涉案被告人均为男性,案发时年龄从17岁至68岁不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八成以上;案发后,半数以上的被告人均否认自己曾实施过猥亵行为。
涉案受害人绝大部分为幼女,占到近九成,案发时年龄最大的14岁,最小的仅为2岁;半数以上的被害人系被邻居、亲戚、老师等“熟人”侵害。在案发地点方面,从大的区域分布而言,农村和郊区占到70%。从具体的场所而言,包括了幼儿园、游泳池等公共区域,蔬菜大棚、楼道、巷子、汽车、办公室等较为隐蔽的地方,还有就是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家庭居室内。家庭居室因其最具私密性,成为了猥亵行为实施者选择“下手”最多的场合,占到40%。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筑起“防性侵”的安全“护栏”,法官从审判实践出发,从几个角度提出建议。
监护人与看护者的日常职责尤为重要。孩子遭受性侵害,往往是没有大人保护的时候,监护人的缺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孩子身边的大人,必须提高警惕,即便自身因各方面原因无法照看孩子,也要找寻安全、尽责的看护者。上述案例中,对小菲实施侵害的,恰恰就是看护者徐阿姨的老伴,令人痛心,也令人警醒。
幼儿园、学校等机构,亦应强化意识,细化管理,确保孩子在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严防内部工作人员向孩子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发生。
孩子的自我安全保护教育、性知识的启蒙需要提上养育日程。一方面,加强孩子的性教育,让孩子对性有起码的知识和意识,使其懂得身上的一些地方是不容他人随便触碰的禁忌部位,等等;另一方面,加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如果发生了危险、危害,也需懂得在第一时间告诉大人,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同样是上述案例中,小莉受到男性老师的性侵,不知所措,找到自己的两位女同学,均不知如何是好,因未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受害人被该老师再次性侵害。
对受害儿童而言,事后关怀是另一个重要环节。就像上述案例的受害人小菲一样,遭受性侵犯的孩子,極易在心理上受到创伤,往往会表现出恐惧、抑郁、强烈的不安全感等。这就需要我们的家长、学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受害儿童的事后心理干预,做好心理疏导,尽可能使孩子早日走出阴影,重返正常生活轨道。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