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玉吉
年年高考都有大新闻,今年也不例外。2015年高考期间全国最大的新闻就是“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在南昌参加高考”。此消息一出,全国舆论沸腾。就记者卧底这一事件而言,似乎喝彩者居多,而喝倒彩的却很少,支持者居多,反思者很少。偶有对此事件进行反思的,也大都集中在法律层面,对记者卧底行为的“法律风险”进行反思。在这些反省者中,大多数声音还是对卧底行为持肯定态度的,认为记者作为特殊的主体,在通过卧底采访曝光替考产业链方面是符合“违法阻却性事由”的要求的,因为记者的新闻报道和医疗行为、体育竞技、律师辩护一样,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笔者无意在法律层面上对记者的卧底行为进行判断,因为正如媒体报道所称,南都记者在进行卧底之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备过,并且也得到了所在媒体的支持和肯定,而且国家也并无任何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过明确规范和约束,因此要找出其明显的违法瑕疵并非易事。但如果这样,我们就真的能支持并鼓励这样的行为吗?
记者采访也应当遵守程序正义
关于新闻业的定义中有两点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是宣称“新闻是传播真相的职业”,另一个是宣称“新闻是关于正义的职业”。就前一个定义而言,似乎记者通过乔装卧底而揭露真相是名正言顺的事。考试中的舞弊问题几乎是考试制度的孪生兄弟,在科举考试的时代,作弊就一直与考试如影随形。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几乎每年高考期间作弊问题都是最抢眼的新闻。但随着作弊技术的高端化和作弊行为的组织化,高考舞弊变得越来越隐蔽,越来越猖狂,不仅破坏了国家的高考管理秩序,而且还破坏了高考的公平性,侵害了他人的受教育权。为此,记者能揭露替考组织的真相,将替考行为公之于众,其他一切似乎就变得无足轻重了。
但是,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下,在一个视真相为生命的行业,为了得到一个素材而撒谎合乎道德吗?在任何一种文化里,撒谎都是被禁止的行为。记者通过欺骗的方式(隐性采访,俗称“卧底”)而获得新闻素材,无论其目的多么高尚,都不能抹杀其手段的不道德性。按照功利主义的伦理观,如果是为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隐性采访手段就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在于新闻业是事关正义的职业,如果用一种不正当的手段去对付另一种不正当的手段,正义就会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欺骗的手段去获得正义,实质只能与正义背道而驰。如果我们允许这种非正义的手段在正义目的掩护下大行其道,没有谁能保证这种非正义的手段不会伤及无辜。
手段的非正义性与目的的正义性之间的关系,非常类似于法学理论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我们一直有重视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传统,所以,为了取得口供会不惜动用酷刑。文学史上的窦娥冤、司法史上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以及去年刚刚得到迟到的正义的呼格吉勒图,哪一个冤案不是在实体正义的大旗下祭着的灵魂?而在美国司法史上,辛普森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是程序正义的伟大胜利。同样的道理,在获取新闻素材时,记者也应当重视并尊重程序正义,要用正当的手段去获取事件的真相,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宁可牺牲真相,也不能伤及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新闻真相也应如此,不仅真相应当公开,而且要以合乎道德的方式加以公开。
不少专家们在论及“高考卧底”记者的行为时都指出,记者是否涉嫌违法,关键在于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备。如果记者或媒体曾经就卧底事先向公安机关报备,那就相当于是公安机关的“线人”,其行为是代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因此就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了。这样的报备处理是否就能洗干净卧底行为的伦理瑕疵呢?显然事实并非如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这里的有关人员主要应该指公安人员,一般不应该由其他人员承担。因为警察作为负有特殊职责的公职人员,其有国家所赋予的对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力,而媒体记者则完全不同,其和采访对象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所以在获得新闻素材时,其只有采访的权利。作为权力主体的公安人员可以依法通过化装这种技术侦查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但是这种侦查手段也并非常规手段,不能随时随地使用。目前,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原则——重罪原则,也就是说这种技术侦查手段只能适用于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而高考替考作弊显然不属于“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都不适用的技术侦查措施,记者怎么能随便使用呢?
记者作为权利主体,当其进行采访时,其与采访对象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要求。记者在卧底采访时,首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因为记者的不诚实信用行为,使被访者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成了记者的采访对象。可见,卧底采访在司法伦理上都站不住脚,更不用说在新闻职业伦理层面上了。
滥用卧底式的隐性采访会破坏社会的诚信意识
滥用卧底式的隐性采访会破坏社会的诚信意识,同时也会给传媒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的影响。如果媒体动辄以欺骗的方式去曝光社会的阴暗面,那么受众会如何看待我们的媒体,又如何看待我们的媒体从业者?20世纪70年代末,为了揭露政府巡检员对小旅店的勒索行为,《芝加哥太阳时报》的两位记者假扮成一对夫妇买下了一个旅馆,取名为“幻景”,并在这个小旅馆安装了偷拍设备,成功地拍摄到了电气和建筑物巡检员索贿的照片。揭露文章在《芝加哥太阳时报》上连载四周,并配以清晰的照片,这些报道使芝加哥为之震惊,也使腐败分子最终绳之以法。但是,这组报道并没有获得1979年度普利策新闻奖。普利策奖顾问委员会多数人认为,如果把荣誉授予隐性报道,就表明他们支持这种报道方式。如果媒体要求政府坦白、公开,而自己却隐瞒真相或掩饰动机,那么新闻界作为一个整体就会在可信性方面付出代价。《华盛顿邮报》的前执行编辑本杰明·布拉德利说得好:“当我们花去数千个工时揭露他人的欺骗行为时,我们自己不能骗人。如果报纸自身在获取新闻时不够诚实,又怎能为诚实和信誉作战呢?如果警察假扮成报社记者,我们会极其厌恶。同样,如果我们假扮成其他人,情况会如何?”
当前中国社会出现了诚信危机,社会的信任度下降很明显。2011年的最后几天,《人民日报》刊登了一段编者的话,这段编者按的标题非常引人注目——《我们的道德真的滑坡了吗?》。接着,2012年新年伊始,《东方早报》又高调提出2012年是一个“道德新年”。接下来的几年里,关于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讨论可谓汗牛充栋。可见诚信问题已经成了一个大问题。
2014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在这个纲要中明确指出我国当前的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还比较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各种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因此,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媒体的责任十分重大。媒体是社会公器,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如果负责弘扬诚信文化、传播诚信正能量的媒体却总是用不诚信的手段去进行报道,社会和公众如何能信任媒体?作为重要的舆论场,媒体又在引导什么样的文化方向,塑造什么样的文化?
尽快修订《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禁止隐性采访,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1996年9月修订版)明确提出“除非信息对公众利益意义重大,而以传统的开放方式又无法获得,否则不要暗中探听,不要用鬼鬼祟祟的方法收集信息”。在这个规范中,对使用隐性采访的前提做了“信息对公众利益重大”和“以传统的开放方式无法获得”两个限定,不能随随便便就使用卧底等手段进行暗访和偷拍。鉴于目前国内媒体界对隐性采访使用频率过高这一形势,笔者强烈呼吁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其他专业媒体工作者协会尽快修订《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增加限制使用隐性采访手段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打造一个诚信的媒体形象,媒体也才能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也营造一个充满正能量的舆论场。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论点
记者也应当重视并尊重程序正义,要用正当的手段去获取事件的真相,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宁可牺牲真相,也不能伤及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新闻真相也应如此,不仅真相应当公开,而且要以合乎道德的方式加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