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凤 车永强 龙世发
(茂名广播电视大学,广东茂名,525000)
“腐败”与“反腐”,是当今中国两个高频出现的词汇。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更大的勇气和更高的智慧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取得了世人公认的新成效。但从总体上来看,当前的腐败问题仍然非常突出,总的态势正如党中央所判断的那样——“腐败蔓延”、“越演越烈”。究竟原因何在,引起了我们党和政府以及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和深入研究。
马克思曾经深刻地指出:“追求利益是人类活动的最根本的目的。”“社会的每次行动,都是从直接的物质动因产生的。”①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2页。在经济学上有一个著名的理论:“经济人”假设。按照这个假设,“经济人”是指一切以追求经济利益目的并促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存在的价值与目标是获得最大化的利益。为此,“经济人”必然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基本的效益核算,即运用成本—收益的方法进行具体核算。
成本—收益分析,一般是指以货币单位为基础对投入(成本)与产出(收益)进行估算和衡量的一种系统经济分析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经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都要考虑他的具体经济行为在经济价值上的得失,以便对其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有一个尽可能科学的估计。它是一种预先作出的计划方案,要求对未来行动有预期目标,并对预期目标的概率有所把握。一般来说,每个方案的指标体系分为两大类:耗费成本与收益价值。成本包括基本费用、辅助费用、无形费用三个部分,收益也包括基本收益、派生收益、无形收益三个部分。无形费用和无形收益都是难以用货币计量的。在进行多个方案比较时,一般采用三种方法:第一,在成本相同的情况下,比较收益的大小;第二,在收益相同的情况下,比较成本的大小;第三,当成本与收益都不相同的情况下,以成本与收益的比率和变化关系来确定。成本-收益分析作为研究公共项目的工具,有很大的适用性,但同时又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提供最佳的方案,往往只能做到在“次好中选优”。自从1940年美国经济学家尼古拉斯·卡尔德和约翰·希克斯提出“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基础即“卡尔德—希克斯准则”以来,成本—效益分析在实践方面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
由于人类的一切行为都蕴含着效用最大化的经济动机,都可以运用经济学所常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加以研究。著名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尔认为,从一般的经济意义上说,违法行为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是人们对其行为选择的结果。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它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积极从事这种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腐败作为人类的一种经济行为,在本质上就是通过非法“交易”来实现的一种资源配置形式。公职人员作为“经济人”,在实施“钱权交易”行为之前,都会衡量自己的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收益与可能带来的损失,以确定该行为的取舍以及探求如何增加预期收益和降低所付成本的对策。这就是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腐败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因此,我们开展反腐败工作,不仅完全可以循着这种分析思路对腐败问题进行研究,而且这样的分析更能剖析腐败的经济根源,从而以寻求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对策,确立长效的反腐机制。
所谓腐败成本,是指腐败行为所带来的必要代价。从广义上看,它包括政府用于反腐败的社会成本(即反腐成本)和腐败主体自身的实际成本两个部分。这里所分析的“腐败成本”是指后者,即公职人员实施钱权交易行为所付出的可以直接计算的实际代价和不可预知的可能受到的惩罚的总和(如表1所示)。腐败成本对腐败者有巨大的威慑作用,是他们在实施腐败行为过程中必须充分权衡考量的因素,也是我们党和政府控制腐败的重要着力点。
1.心理成本
腐败的心理成本通常是指公职人员对实施腐败行为而受到社会道德谴责和可能受到法律惩罚的恐惧所导致的心理压力。在实施腐败行为过程中,他们因受传统道德、正统思想、主流价值、宣传教育等的影响和害怕行为败露而受到责任追究,必然会产生这种心理负担。这是一种精神成本,一般难以用货币来衡量。在我国的现实中,由于腐败文化的存在、腐败次数的增加、集体责任的扩散、腐败黑数的巨大和其它成本的过低,使得腐败的心理成本总的来说是很小的,而且还会随这些因素影响的扩大而大为降低。
2.机会成本
腐败的机会成本通常是指公职人员实施腐败行为而必须舍弃其从事正常合法活动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即放弃实施腐败行为而从事合法活动能得到的正常收益。它与教育程度、工资福利、政治前途、职位地位、年龄优势等成正相关关系。总的来说,我国目前腐败的机会成本相对于从事腐败活动所能得到的收益是很低的。这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公职人员的工资福利收入,既不算高又相对固定,即使其因腐败被查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也不是很大。其二,即使将其从事某种腐败活动所花费的资源全部用在本职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不会因此而有所增加。其三,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几乎没有从事其他合法“第二职业”的机会,因而根本无法增加其收入,即使有这方面的收入也是微乎其微的。
3.交易成本
腐败的交易成本通常是指公职人员把权力转换成个人私利所要支付的直接成本,如谋划时间、花费精力、投入财力和人际关系等。这一成本的高低,与三个因素直接相关:权力供给的状况、所涉及制度体制的漏洞和权力交易市场的发育。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权力高度集中、体制机制不完善、权力行使透明度不高、权力监督制约不强、暗箱操作空间大,使得交易成本较低。一方面公职人员特别是“一把手”、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人,在实施腐败活动中往往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只需付出很少的一点劳力和精力,如打个电话招呼一声、签个条子作下批示、当面交办一下或吩咐下属造假账等,就可以轻易地达到目的。有时即使需要支付一些疏通关系的费用,也极有可能是用公款支付的,因而腐败的交易成本是很低的。另一方面,权力交易市场发育较为成熟,规则的制定、信息的传递、价格的形成、交易的渠道等形成了“一条龙”规范化流程,也使腐败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现在媒体上披露贪腐官员被查处的消息时,无一例外地都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这一条,就是最好的佐证。
表1 腐败主体的主要成本收益分类表
4.惩罚成本
腐败的惩罚成本通常是指公职人员因实施腐败行为被破获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财产罚没、资格刑罚和生命剥夺等方面。它是一种预期惩罚成本,是腐败所要付出的最主要成本,取决于两个因素:受到惩罚的概率和惩罚实际遭到的损失。惩罚成本同惩罚概率和实际损失成正比,即预期惩罚成本=实际损失×惩罚概率(0≤惩罚概率≤1)。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从事腐败活动的风险是比较小的,所付出的惩罚成本是非常有限的,导致了“一人坐牢,全家享福”、“丢了公职,抱了金娃”、“亏了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等现象的大量存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仅力度轻而且公开范围窄。造成这种状况,原因主要在于:其一,受到惩罚的机率很低。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该诉不诉现象突出。其二,预定的法定惩罚力度太轻。大量查获的财物被冠以“财产来历不明”的名目而逃责;财产刑太少,现行刑法对罚金和没收财产只作为附加刑而不是主刑加以规定,对腐败性犯罪处以没收财产只限于实际追缴的赃款赃物;自由刑生命刑偏轻,以罚代刑、重罪轻判,考虑给出路比较多;资格刑过窄,资格准入“负面清单”不明,政治权利剥夺的时限短和范围窄;精神名誉处罚过轻,对腐败的曝光一般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绝大多数腐败者的名誉损失仅限于很小的范围。其三,实际执行惩罚力度不足。法外开恩,过多适用缓刑,或违法保外就医、减刑和假释等变相降低了惩罚。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和依法治国举措的落实,这种状况将会得到彻底的改变,从而极大地提高腐败的惩罚成本。
腐败收益通常是指公职人员通过权钱交易所得到的个人收益,包括精神收益和物质收益两大部分(如表1所示)。腐败的精神收益是因人而异的、不可计量的。这里主要分析腐败的物质收益,它主要表现为现金财物、字画古董、珠宝房产、有价证券等经济收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这些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是腐败人员追求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目标,是具有经济性价值的利益,是可以用货币直接或间接来进行计量的,也是作为惩罚腐败的量刑依据。
腐败成本与腐败收益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作为“经济人”的腐败人员,都希望成本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腐败的成本公式:C=(G+P)×J,腐败的收益公式:S=(G+W)×(l-J),其中,G表示工资福利,P表示可能受到的惩罚损失,W表示腐败所得到的物质收益,J表示腐败的惩罚概率(0≤J≤1),(l-J)表示腐败黑数率。它们之间的关系随J的变化而变化。第一,极限状态:当J=0时,腐败行为完全没有被发现,腐败黑数率达100%,成本为0,得到的是净收益;当J=1时,一发生腐败就被查处,腐败成本达到最大值,而收益为0,甚至是负收益。这两种情况(如图1的A、B点所示),只可能发生在个别主体身上,就社会现实来说是不存在的。第二,现实状态:当0<J<1时,腐败成本与J成正相关关系,而收益则与J成负相关关系。这是最真实的一种存在状态(如图1的AB曲线所示)。J越小,预期成本就越小,而预期收益则越大;J越大,预期成本就越大,而预期收益则越小。而J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制度建设、反腐投入和反腐效率等诸多因素,是公职人员腐败与政府反腐败之间博弈的结果。这些涉及的是反腐败的成本与收益问题。
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强调指出,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继续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预防和惩治腐败(反腐败),不仅存在成本与收益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又是影响党和政府反腐的态度、力度、广度、跨度及成效的重要考量因素。
图1 腐败的成本与收益
反腐败成本(FC),通常是指政府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的总和(如表2所示),可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种。反腐直接成本,主要是用于查处腐败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反腐司法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即惩治腐败成本)。反腐间接成本主要包括国家针对腐败行为而进行的各种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所付出的代价、对公职人员实行“高薪养廉”政策而付出的财政支出,以及政府将所有这些涉及反腐的成本用于其他领域而可能带来的最大收益(即政府机会成本)。反腐成本是由腐败引起的,是社会为此而付出的代价,是腐败造成的社会成本,与腐败成本具有“同一性”:反腐成本越大,腐败成本也越大。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相对于发达国家和香港等发达地区,一方面,反腐成本的总量是很低的,单位人员的投入少、人手缺、经费紧和设备差;另一方面,实际运行成本又是偏高的,国家公共权力过大,反腐机构设置缺陷,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办案工作效率偏低,法规制度不够健全,社会法治氛围不浓,导致了反腐成本的偏高。反腐败收益(FS)通常是指政府实施反腐败行为(个案或整体)所取得到的利益,可分为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两大类(如表2所示)。
大量研究与现实表明,无论个案反腐还是整体反腐,反腐败收益(FS)与反腐败成本(FC)之间具有同一性,呈现正相关关系。政府投入的反腐败成本(FC)越大,一方面腐败成本就越大,腐败发生率就越小;另一方面腐败的侦破率就越大,换回的损失就越多,因而反腐败收益(FS)也就越大。这样,政府就越愿意对惩治腐败保持坚定态度、加大投入力度、拓展领域广度和延长时间跨度,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反之,就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表2 政府反腐败的主要成本收益分类表
如前所述,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经济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其所投入的成本及产生的收益之间,存在着一种十分紧密的内在关系:如果成本低、收益高,其活动就必然会积极主动;反之,就必然会消极甚至放弃。这就揭示了当前腐败行为蔓延态势的经济根源。根据前文的分析,腐败行为的发生率与腐败的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2来表示,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图2 腐败发生率与成本收益的关系
第一,从整个社会来说,无论是腐败成本还是腐败收益,都不可能为0。这说明,当今社会不可能彻底根除腐败,只能设法争取将其控制或遏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限度以内。这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也是反腐败的宏观政策考量。因此,我们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第二,当腐败成本线与收益线相交于P点,即腐败成本与收益等值时,P点是经济学上反腐败的“最佳值”,也是腐败的社会总损值的最低点。在P点状态下对应的A点,腐败发生率是社会能够承受的最大限度。反腐败工作要努力使A点向左移动,移动的幅度越大,工作效果就越好。这是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并逐步形成良性循环的状态。
第三,如果腐败的收益高而成本低,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发生率的上升。即当腐败收益线向上突破P点而达到任何的E点时,所对应的就是成本线向下的F点,收益就高出成本|E—F|绝对值。这样“经济人”就有利可图,就愿意积极主动地从事这样的活动,因而导致了腐败发生率从A点上升到C点,提高了|A—C|绝对值。这是腐败失控和蔓延的状态,也是政府需要超常规反腐败的情况。这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反腐力度的原因所在。
第四,如果腐败的收益低而成本高,其发生率就必然会下降。即当腐败收益线在没有达到P点之前向下的任何G点时,而所对应的成本线则到向上的D点,收益就低于成本|D—G|绝对值。这样谁都不愿意从事这种无利可图甚至亏本的活动,因而导致了腐败发生率从A点下降到B点,降低了|A—B|绝对值。这是我们反腐败的立足点。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从而使腐败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从经济学角度看,腐败行为人与普通人一样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有其无法满足的自身需求和稳定的个人偏好,其行为永远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能够在各种可供决策的机会面前作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腐败行为人从事腐败活动是一种“经济活动”,是有一个从个人的“需要”出发的意志选择的过程,是权衡得失利弊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在实施腐败行为前,在现有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限制下,他必须充分理性地进行腐败的可行性分析,考虑其腐败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当其预计所获得的腐败收益大于其实际付出的腐败成本时,就会积极地去实施腐败行为,反之就会放弃腐败行为。因此,腐败与反腐败都是围绕着其成本与收益而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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