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以政府令形式公布《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

2015-06-22 13:23
中国民政 2015年5期
关键词:抚恤金遗属所在地

费 曼

吉林省以政府令形式公布《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

费 曼

近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国家和本省涉及烈士褒扬工作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汇总,并结合实际对《烈士褒扬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办法》明确界定了烈士遗属的范围,规范细化了烈士评定的程序和条件,完善了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相关政策,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和烈士安葬与祭扫的办法等。是全国第一个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烈士褒扬方面的综合性法规。

对于公民评定为烈士的条件,《办法》明确:一是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是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是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是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是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办法》规定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一是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是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是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办法》明确了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部分特殊情况:对于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增发定期抚恤金、发放优待金、临时补助金、特困救济金、节日慰问金或者其他货币与实物形式等予以补助;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缴纳取暖费和有线电视费给予帮助;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办法》还明确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烈士遗属享受的医疗优惠待遇、烈士子女接受享受教育优惠待遇和烈士遗属享受的住房优惠待遇等。

关于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列为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对于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办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安放骨灰、埋葬遗体(骸);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关于烈士的安葬,《办法》规定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安葬证明书,载明烈士姓名、安葬时间和安葬地点等;没有烈士遗属的,应当将记载烈士安葬情况的有关材料向烈士生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烈士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将安葬情况通知烈士生前所在单位。《办法》对烈士祭扫提出要求,明确在清明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的活动;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所在地民政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殡仪专业服务机构为烈士安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办法》还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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