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江华夏干富
提留遗属补助费透支后应继续支付
■文/孙江华夏干富
案例王 某出生于1926年,无独立生活来源。其丈夫为原国营面粉厂的退休人员。其丈夫去世后,按照政策王某享有遗属补助。1995年11月,该国营面粉厂改制为白鸥公司。2002年12月白鸥公司再次改制时,提取了63630元用于发放包括王某在内的5人的遗属补助费。其中,王某计算至80岁,每月96.4元。此后,白鸥公司按月向王某发放补助费至2011年11月。自2011年12月开始,白鸥公司以企业改制时提留的遗属补助费已经透支为由,停止向王某等人发放遗属补助费。经协商无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鸥公司继续支付该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丈夫系白鸥公司改制前企业的退休人员,其丈夫去世后,王某依法享有遗属津贴。原企业改制,其权利义务依法应由白鸥公司承继。遂判决白鸥公司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当年度适用的计发基数及标准,向王某发放遗属补助费,直至王某去世。
评析遗 属补助费,即遗属津贴,俗称非因工死亡待遇,是指在劳动者非因工伤死亡以后,为保障其生前供养的特定近亲属的基本生活,而向该近亲属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中,地方主要做了两大发展,一是部分地区规定遗属可享受长期待遇;二是部分地区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等支付,未作此规定的地区,仍由死者原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王某所享受的遗属补助费应由其丈夫原用人单位支付。面粉厂改制后,白鸥公司继承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资源和权利,原企业所负担的义务也应当由新的法人承担。因此,原国营面粉厂对王某负担的支付遗属补助费的义务,应当由改制后的白鸥公司承担。
随着物价上涨等因素,遗属补助费还应相应调整。按照相关规定,自2013年起,江苏省遗属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月410元。法院根据新的遗属补助费标准,判决提高王某的应得遗属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
白鸥公司在改制时,一次性提取了一笔费用,用于支付遗属补助费。在提取该费用时,因未能考虑政策调整、支付对象寿命延长等因素导致该费用透支,是新公司与旧公司在处置该事务时的不当,也是新公司所应当承担的法律与社会风险,新公司不得因该风险而损害权利人依据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权益。因此,白鸥公司以提留遗属补助费透支为由拒绝继续支付该待遇,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