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董事竞业禁止规则

2015-06-18 10:51周玲玲
商场现代化 2015年11期
关键词:立法

周玲玲

摘 要:董事如果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董事对竞争双方的交易信息了如指掌,毫无悬念,董事就会取得绝对的先机地位,因而可能会将本属于公司的经济利益占为己有。从公平角度来看,这是不利于公司的,公司明显处于不公平的劣势地位,董事竞业禁止破坏了经济市场竞争主体的公平地位。于是,为了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公司利益免受损害,多数国家的公司法明文规定了竞业禁止作为董事的一项基本义务。

关键词:竞业禁止;立法;司法实证

一、竞业禁止的内涵

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发展前景、资信状况等情况了然于胸,如果董事同时与公司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往往会导致不平等竞争,进而有损于公司的合法利益。所以,为了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公司利益免受损害,多数国家的公司法明文规定了竞业禁止作为董事的一项基本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禁止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处的公司同类的业务。法律之所以规定是因为这类竞争会构成对公司之不正当竞争,可能损害了公司之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为公司之实际控制人,其对公司经营状况、商业秘密与发展前景等均有较为详细地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行为会让其在交易中获得优势地位,势必会与所任职公司产生利益冲突、挤占所任职公司之市场份额,所任职公司其在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其合法商业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

通俗的讲就是对象是谁。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仅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是因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等内部信息非常了解,其从事竞业行为对公司危害很大。与之相比,其他职员即使能够获知公司内部信息,鉴于其级别较低,其所能够获得的信息级别也较低,即使从事竞业与公司危害也不大。当然,在公司中存在着这样一部分职员,虽然其级别不高,但由于其所处的职位较为重要,因而亦能获得部分非常重要的公司内部信息。对此,公司可通过合同方式为其设定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股东一般不在禁止范围之内。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将公司的经营权让与董事,仅持有所有权,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事务之影响力大为削弱,其参与竞业行为一般也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也不认为这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甚至认为股东原本即可以享有不同公司同时开展相同、相关业务之权利。当然如果股东兼任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则其应受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但其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之原因在于其董事或经理等高级人员之身份,而非其股东身份。

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与董事等高管有关联關系之人员是否也应受竞业禁止义务之限制。竞业禁止义务与董事自我交易义务同属董事忠实义务,其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可以进行对比思考。董事自我交易义务将于董事义务将与董事等高管相关之人纳入义务主体范围的原因是,在董事等高管相关之人与公司交易时,董事等高管与公司间同样容易产生冲突性利益。同样的情形也可能发生在竞业禁止义务中,当与董事等高管相关之人从事与公司之同类业务时,董事等高管与公司间亦同样容易产生冲突性利益。因此,与董事等高管存在关联关系之人员亦应属于竞业禁止义务禁止的主体范围。如董事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父母(以及上述人的配偶),诸如此类与董事关系密切的人。

三、我国立法上的竞业禁止

对于董事的竞争行为,我国公司立法经历了一个从绝对禁止到严格限制的转变。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董事竞争行为是绝对禁止的,2005年《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行为并非绝对禁止,而是设定了一个免除竞业禁止义务的条件,即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这一规定符合世界立法趋势,有利于完善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制,实现公司与董事利益两者平衡。但是该规定也有不足之处,其将允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竞业行为的权力授予了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这也导致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同时,随着公司之迅速发展尤其是上市公司之茁壮成长,公司股权愈加分散,多数小股东持股目的是为了投资,尤其并不参与公司具体事务管理运营,由股东会与股东大会来决议是否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竞业行为这一模式是否可以取得预期效果值得反思。因此未来公司立法也许可以规定先由董事会对于是否允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竞业行为进行决议,当董事会无法进行决议时再交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值得深思的是,竞业禁止义务虽然保护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公司之利益,但是另一方面,该义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免过于苛刻,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有失公平。这是因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实际并非一定会与其所任职公司产生利益之冲突。由此,立法必须对竞业禁止义务禁止之范围主体、禁止之竞业范围具体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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