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绍平
在今年“五四”青年节之际,省人大机关团支部和温州鹿城区人大机关的青年干部联合举办了以“依宪治国和人大制度”为主题的交流活动。
作主题发言的同志,围绕人大制度自信的宪法源泉、宪法的功能与立法实践、县区级人大参与地方立法权、强化司法监督、建立重大事项决定权清单等话题展开论述。本期《人大论坛》栏目摘登部分文章和发言的观点。
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清单),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的重要举措。
那么何谓重大事项清单?笔者认为,就是对人大及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边界、运行程序和规矩作出规定,规范和明确职权运行的环节、过程责任,做到可执行、可考核、可问责,并向社会公开。搞清楚重大事项清单,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规定与本地区实际相结合方面予以把握。一是法定性。就是从法律明确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角度,明确清单应当涵盖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横向到边,纵向到顶到底,规定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都应在公开之列。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运行程序和规矩,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精神进行设计,体现依法履职的要求。二是人民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决定了清单所列的重大事项必须汇聚民意、反映人民利益诉求,将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边界、环节和程序等公之于众,扩大人民群众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参与。三是实践性。由于重大事项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具有阶段性和区域性,要根据本地人大工作实践和实际情况,把党委认可、政府关心、群众关切、人大有为的重大事项列入清单,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予以总结,体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清单。
为做好这项工作,当前需要明确以下路径:
(一)清单的制定路径。建立重大事项清单的责任主体是党委,因此比较可行的路径是,在同级党委的牵头下,成立清单制定的工作组,成员包括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工作人员。清单形成后以党委文件印发试行,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对清单进行修改完善,然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清单的法治化路径。清单构成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具体范围。对省级人大常委会来讲,要在清单正式实施一段时间后,以立法的形式将清单中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范围固定下来,使清单更具有法定效力。对市县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来讲,要在清单正式实施一段时间以后,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修改本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将清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范围以规范性文件固定下来,提高清单工作制度化水平。
(三)清单的年度实施路径。可借鉴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监督工作计划的做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编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清单得到有效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有效行使。
(四)清单的检查落实路径。党委要把重大事项清单建立和落实情况作为有关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清单拖延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要加大党纪问责力度,人大常委会要运用法律赋予的刚性手段进行监督,督促“一府两院”落实重大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