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迈好依法治安的第一步。”
——易安网友发表博客,表达对依法治安的认识。他认为法制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们实现依法治安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法治依据。如何将依法治安的思想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需要我们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构建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明责、知责、履责和问责,为推动依法治安迈好第一步。
“呼吁安监人员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正确区分和认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问题。”
——据《鲁中晨报》报道,2012年5月28日,王某和刘某按规定到山东周村一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发现企业存在用电隐患。在安全检查2个月后,周村这家企业的一名工人在车间内触电身亡。2015年5月,淄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某、刘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两人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报道指出,刘某和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原因,是作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对企业执法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电路安全等隐患,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虽然是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有罪判定让绝大多数安监人有点心寒。易安网友认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该由企业负责人负责;安全监管人员是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能代替企业去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事情。一些部门、社会公众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定位认识不清,形成了事故都是监管人员责任的意识。
“1个灭火器>67万!”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5年4月15日,一辆载有现金的广西贵港籍运钞车,在途经六钦高速收费站1 km处时突然起火,因车上灭火器过期失效,火势没能及时控制,运钞车里67万元钞票被烧毁。看到此新闻,易安网友不禁问:1个灭火器值67万元吗?灭火器本不值钱,但没有安全意识,不做安全小投入,带来的经济损失将远远超出其价值。而有的企业往往就爱干“拣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傻事,得不偿失。
“专项整治不能操之过急,应做到‘准、稳、狠。”
——易安网友在交流中谈到,每当一地发生重大事故后,各地立即组织开展同类企业的专项整治。“一刀切”的行为不可取。网友认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检查是必要的,但应讲科学,注意方式方法,要做到“准、稳、狠”。一是靶向要准。先把事故原因查明,找出深层次的问题,然后再作部署,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二是进度要稳。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分清主次,按照轻重缓急,制定整改方案,扎实推进,不能急功近利。三是处理要狠。对检查出的非法违法企业和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绝不姑息。
编辑 张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