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强化判决书说理
判决书之所以需要说理,这是判断裁判是否正确和公正的重要标准和依据。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系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前几年的云南“李昌奎案件”中,被告李昌奎因杀害两人,经一审判决,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改判为死缓,再审改判死刑。在二审后,针对社会公众对被告二审被改判死缓存在的疑问,云南省高级法院进行了相关的说明,针对二审改判理由过于简单的问题,该院某副院长表示,“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决书的书写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发挥”。因而判决书不应详细阐述判决理由。
诚然,该副院长所讲述的情况是我国目前存在的客观事实,不仅在刑事判决中,在民事判决中,判决不陈述理由的现象也司空见惯。过去民事判决书不仅说理简单,而且对事实的陈述也十分简单,随着审判改革的推进,民事判决书对证据的认定和是否采信的分析和判断,相对更为详细,有的判决中对此甚至占用了数十页进行分析,这不能不说是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成就和进步,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在民事判决还是刑事判决中,有关判决说理仍十分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在陈述案情之后,直接援引法条作出裁判,但为什么依据该条而不是依据其他法律条文、为什么依据该条就能够得出裁判结论,则常常语焉不详。二是有的判决根本不援引具体法律规则,而只是援引法律原则,如公平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等法律原则,从而得出判决结果。此种情况俗称“戴高帽”的裁判。意思就是说,判决的依据直接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来,看起来层次很高,但实际上,这种基本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可以说适用于任何案件。也就是说,这种裁判其实根本没有说理。许多判决书,不要说当事人看不懂理由,就是一般的法学专业人士,在浏览完判决书后也是一头雾水。三是不针对当事人的主张和依据来说理。可以说,民事判决书缺乏充分的说理论证,已经成为社会广为诟病的对象。
判决书之所以需要说理,是保障裁判公正的重要措施。因为要求判决书具有说理论证过程,可以保证法官在进行裁判时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具体法律规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判决需要强化说理,首先就是为了说服裁判者自己。其次是为了说服当事人。最后,是为了说服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现在越来越强化对司法的社会监督,但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如果裁判是依法充分说理的,社会一般人都信服判决的理由,对这样的判决有什么理由进行批评和指责呢?裁判结果不仅仅是要回应当事人的诉求,更应该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检验。
判决书说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应尽的责任。一份判决书实际上就是法官向社会呈现的考试答卷。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判决理由,不仅是其应当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而且是其负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只有履行了这种义务,才能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判决书说理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规则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规范,应当公开、明晰,内容包括行为规则内容和该规则背后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使公民对法律规范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和掌握,以便有序安排自己的行为。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如果法官能够在司法判决中通过逻辑推理,详细说明判决的理由,则有利于公民及时便捷地了解法官裁判的理由,如果法官充分展示了裁判理由,当事人知道究竟赢在哪里、输在何处,我相信大多数当事人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这样的判决也经得起社会的评价。
判决书说理是验证裁判结果是否妥当的重要措施。法官要在判决书中强化说理论证,就必须指出适用于待决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为什么要根据待决案件的事实来援引该法条而不是其他法条?我国当前司法裁判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一些法官乐于在判决书中直接援引法律原则来判案。看起来是依法裁判,但实际上是法官在自由裁量,把法律规则抛开,以法官自己的认识来进行判案。如果法律确实存在漏洞,需要通过原则来进行填补,此时必须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
司法裁判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具有引导人们正确行为的功能。社会生活关系纷繁复杂,而法律规范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大量的行为并不能完全通过制定法来规范,这就需要借助法官的裁判活动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正确的引导。但是,司法要发挥此种功能,使社会公众信服司法裁判,并将其转化为人们的行为规则,法官在裁判中就必须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而不能简单地给出裁判的结论。总之,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我相信这种义务的履行不仅有效保证了判决书的质量,而且真正保证了依法公正裁判。(责任编辑/吴文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