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兴利 王静
中图分类号:F23;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5)08-0004-05
摘要:我国引进法务会计,应充分借鉴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实施人才发展战略,明确法务会计人才目标,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顶层设计,打破“拼盘式”,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进行课程再造,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和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如实施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及“大类招生+分流培养”、“2+2”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满足市场需求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如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报考公务员,招聘职位对接问题,专业申报审批等问题。
关键词:法务会计 人才培养 实践探索
学科专业发展水平是大学地位的主要标志。只有高水平的学科,才可能聚集一批高水平的教师,建设高水平的研究基地,形成浓厚的学术氛围,培养高素质人才。随着我国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企业间的并购重组经常发生,但在大量的并购重组活动中蕴藏着许多舞弊风险,财务造假、会计舞弊、管理层犯罪屡见不鲜,由此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
一、从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经历中得到的启示
注册会计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之西方要迟得多,它始于旧中国的辛亥革命后,由当时的一批留学海外的爱国会计学者为维护民族的利益和尊严,积极倡导创建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1918年9月,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注册会计师法规,即《会计师暂行章程》,并于同年批准著名会计学家谢霖先生为中国的第一位注册会计师,他一手创办的正则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中国的第一家。此后,注册会计师队伍逐步扩大,建立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从上世纪三十年代起,在东南沿海一带,如上海、天津、广州等地相继成立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但是,相比较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我国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未能得到很大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注册会计师审计得以在国家经济恢复时期发挥专长,重点检查偷漏税、投机倒把等不法活动。可是后来,由于我国推行高度计划经济模式,注册会计师便悄然退出历史舞台。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客观上需要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日益增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求越来越多,为此,财政部于1980年发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开始复苏。根据198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查账业务”, 1986年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为了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增多,业务范围日益拓宽,加强行业管理的客观需要,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成立,地方相应也成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效地开展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监管、职业培训和专业技能教育等。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不断加强人才培养。1991年设立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在我国堪称会计审计领域的尖端考试,社会影响力极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通知,补充了后续教育制度,明确指出了加强行业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大力推进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分期分批走出去,请进来,培养行业领军人物,注重行业人才梯队建设。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特别是大力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以来,行业人才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行业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行业人才培养机制逐步完善,人才队伍规模稳步扩大。与之相比,法务会计起步晚,发展缓慢且时断时续,与发达国家相比可谓冰火两重天,国内对法务会计有需求,但有效供给不足,矛盾突出。
借鉴我国注册会计师所走过的艰辛历程,如果想要法务会计如注册会计师那般火热,现在还缺少相应的外部条件:一是国家法律依据不足;二是未建立一定的门槛,即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三是未打通高等教育系列,法务会计专业申报一直没有突破,如能尽快申报成功,发展将会大大提速。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培养方案设计
法务会计是什么?它能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关于法务会计的诠释,国内外学界颇有纷争。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
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
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较,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2)涉及的学科交叉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事项确认和判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识外,在其他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性交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体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3)法务会计的依据。法务会计的依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4)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
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
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
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