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身”:华北土改中的资源再分配*

2015-06-09 14:23李里峰
南京社会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贫农富农斗争

李里峰

“翻身”:华北土改中的资源再分配*

李里峰

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土地改革,首先是一场资源再分配运动。再分配的第一步,是以献田、仲裁、讲理、清算、没收、扫地出门等方式,从地主、富农等传统乡村精英手中获取土地和其他财产。在分配“斗争果实”时,出现过按问题分、“谁斗谁分”、平均分配、按需要分、按等级分、抓阄分配等不同做法。资源再分配是土改运动中的焦点性事件,时常引发矛盾和冲突,土改领导者既要有效化解这些冲突,也会利用它们来扩大革命动员的成效。

土地改革;再分配;利益冲突;革命动员

作为中共乡村动员和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中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土地改革运动很早就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相关研究论著完全可以用“汗牛充栋”来形容。①但是考虑到这场运动的范围之广、影响之巨、情形之复杂,既有成果尚远未揭示其全貌,仍然留下许多待发之覆。举例言之,中共土改文件和后世研究者都会用“翻身”一词作为土地改革的代名词。对于数以亿计的普通农民来说,“翻身”首先意味着“打碎地主的枷锁,获得土地、牲畜、农具和房屋”。②换言之,土地改革在本质上首先是一场乡村社会资源的再分配。然而着眼于村庄层面,这场再分配运动究竟是如何展开的呢?具体说来,用什么方式去剥夺地主、富农等传统精英的资源(尤其是土地),又如何对这些资源进行重新分配,期间出现了哪些矛盾和冲突?对于这些最基本的问题,党史、革命史领域的通论性著作通常无暇也无意顾及,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往往又只能提供案例村庄的个别性描述,这时候,对来自一定数量村庄的微观材料加以汇总和归纳,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替代性方法。这正是本文要做的工作。

一、对传统乡村精英的剥夺

土改中用于再分配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毫无疑问来自地主、富农等传统乡村精英。在群众运动中,这些人的土地财产被没收,政治权力被褫夺,社会地位被削弱,过去藉以行使权威的各种资源全都失去了依托,甚至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都受到限制或威胁。

“在农会控制之下,地主分子是没有自由的。”③南池阳“封锁地主活动”,进行严密监视,不许变卖东西,“黑夜民兵分头到各家门口看守,白天有贫农团在村口集上监视”。④北海地委报告,“一般的管制是分组监视或分公民区监视,经常不准他赶集和走亲戚,在家里带着去生产或带着去支前,不准随便串门谈话,民兵随时领导检查户口,有给以两条路的教育,敌人来时则带着转移。”⑤在失去财富和权力的同时,传统精英的社会地位也迅速降低。仓上村土改后,地主家男男女女一律参加群众插伙干活,“地主家的小姐太太”见了农会会员“即叫婶子奶奶”,地主家的学生“见了穷人的学生也低头”,“群众都说这回才是翻身”。⑥十里店的斗争对象,都在衣服背后缝上一块白布作为标记。“他们走到哪里,群众见到他们就议论:‘看,斗争对象!’挂布条使他们和群众隔绝开来。”⑦

从地主手中获取土地,大致有无偿剥夺(没收)和有偿收购(征收)两种方式。⑧抗战结束后的一段时期内,共产党曾经有过征购地主土地的打算,⑨但并未付诸实施,各地土改都以无偿没收为获得土地的基本手段。按照土改文件中的归纳,夺取地主、富农土地可以采取如下形式(按照激烈程度从轻到重的顺序):献田、仲裁、讲理、清算、没收、“扫地出门”(又称“一锅端”、“封门”等)等。献田是通过施加压力,让土地较多者主动献出土地;仲裁和讲理是针对具体问题,以解决纠纷的形式取得土地;清算是以算账的方式,迫使对象拿出土地来偿还所欠债务;没收是直接将土地财物无偿拿走;扫地出门则是将对象赶出家门,所有土地财富均予以无偿没收。其中献田、仲裁、讲理等方式,都是通过施加压力,以较为和平的方式夺取土地;⑩清算、没收、扫地出门等方式,则往往伴随着公开的群众斗争,许多情况下“斗争对象”会遭到扣押、吊打等肉体折磨。扫地出门的方式尤为严厉。对于广大乡村社会成员来说,村庄既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地方,也是其安身立命之所,扫地出门非但剥夺了他们的生产生活资料,且使其失去村民资格,成为无根之人。

在群众运动中,对不同的对象会采取不同的剥夺方式,一般说来,阶级成分越高,夺田方式越激烈。例如,1947年蒲台县三分区土改时,献田334户,其中富农311户,余为军工属和开明地主;仲裁106户,其中小地主、经营地主24户,富农82户;清算69户,其中地主34户、封建富农31户,中农(恶霸贪污分子)4户;没收24户,均为地主和封建富农。根据表1荣成县得地方式的统计,大地主土地多为没收而来,中地主以仲裁、清算为主,小地主以下则大多以献田方式获得其土地。总计而言,献田得地近占得地总数的60%,与调解、仲裁合并计算则达80%,而清算、没收这些较强硬方式所得土地仅占20%。

表1 荣成县土改得地方式调查(亩)(1947)

献田一般被视为典型的“和平土改”方式,与通过发动群众开展斗争的做法相对立。土改领导者对于献田的态度,因时间、地区和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从尽可能多地获取土地的角度出发,中农和一般地富的献田不但受到欢迎,很多情况下还会借助强制手段。例如,李各庄对献田者进行广播表扬,“献的不够即广播不够,还得再献”。富农献田也要首先确定献田户,主要是从富农中找出“无毛病的好富农”,由村干部和积极分子分头进行教育,讲明“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让他们“献出土地给贫农改善生活”,动员成熟后即展开村民大会,让其献田有的则直接规定应献之范围和数量,强迫献田。一般在运动初期,献田方式最为普遍。山东蒲台县交出土地的877户中,献田者即达647户,清算、仲裁分别为89户、110户。垦利县出地户的74%采用了献田的方式,其中一乡献田者90户,被清算者仅8户

但是献田与其他得地方式有本质区别,即土地是“献”出来而不是农民应得的,献田者虽然交出了土地,在道义上却没有受到损害,反而取得了优势。献田方式最大的缺陷和危险在于,容易模糊土地所有权,“形成地主恩赐农民的空气”,从而削弱土地改革的合法性,对发动农民的诉苦斗争形成障碍。通过讲理、清算、仲裁,则可以理直气壮地夺取土地,因为这是用来偿还地主、富农对农民欠下的“剥削债”的。

因此,较高层领导机构一般都会对献田的对象加以限制。在决定是否接受献田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献田者的身份和态度。根据冀中区指示,党员干部可以采用献地方式;开明地主“诚心献地”者可以接受并予以表扬;“企图以献地投机取巧”者,则应“揭破其阴谋,算账还地”;较大的富农献地者应该接受,并多给留地及给予奖励。一份土改文件承认,“群众也是很多不喜欢清算斗争,乐意动员献田”,同时却又认为这是阶级觉悟不够的表现,因为“实际并不是无题目可出”。文件指出,土地改革“即是农民思想上的改革问题”,过多的献田非但达不到这一目的,反而“会重走一活跃、二皮条、三消沉、四垮台的阶段”。即便接受地主、富农献田而免予斗争,也必须“让农民知道这是偿还欠债而不是恩赐施舍,并教育农民这是由于我们有力量有理由逼使他这样干的”同时也要让献田者“了解他拿出地来是还农民的欠债,全拿出来还不够哩,揭穿地主被迫取巧的开明缓兵之计”。

总体看来,以献田为代表的和平方式主要出现在老区土改的初期阶段和新区土改中,且很少得到高层领导机构的直接鼓励,相反常常会受到批评和限制。

二、土地财产的再分配

土改期间,中共高层领导人对土地占有状况和乡村阶级分化的经典判断是:占总人口8%(以户为单位)的地主富农占有全部土地的70~80%,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其他阶层总共只拥有20~30%的土地。㉑虽然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表明,这一判断严重高估了乡村贫富分化和阶级分化的程度,但若由此否定土地改革的经济意义,恐怕也有矫枉过正之嫌。如黄宗智所言,尽管1949年后的国家税收比抗战前提高了几倍,但总的来说佃农仍然得大于失,土改中的土地再分配,无疑给处于中游以下的雇农、贫农和下中农带来了好处。

太行地区土改前后的土地变动情形(表2),清楚地表明了这种辩证关系。一方面,土地应变率说明,无论是经过减租减息、反奸清算的老区,还是更接近革命前自然状态的新区,也无论是地主富农相对集中的地区还是土地相对分散的地区,土地占有的不平等程度都远远低于中共中央的前述估计。另一方面,实变率一般都超出应变率,则反映出土地改革后地主、富农的人均土地占有量已经全面低于全村平均水平,显示了土改再分配的幅度之大。

表2 太行地区土改前后土地变动率统计(%)(1947)

据太行新区16县29村土改前后的“阶级升降”统计,地主、经营地主、富农合计,土改前共有763人,土改后保持原有地位者只有59人,占原人数的7.7%;地位下降者达646人,占原人数的84.7%,如将“逃亡”和“死绝”者计算在内,地位下降的比例则高达91.6%。而贫农、赤贫、雇农合计,土改前共有3012人,土改后地位上升者达2624人,占原人数81.7%;保持原有地位者仅329人,为原人数10.9%。由于地主、富农的下降和贫农、雇农的上升,土改后中农人数从3045人激增至5876人,几为原人数的两倍。另据怀来一区33村统计,经1946年土改之后,66户地主、220户赤贫全部消灭,富农由277户减为176户,贫农由1891户减为1291户,中农则由1702户增加为2689户。这种地位的升降,最能显示土改期间资源分配的急剧变动。

在许多村庄,经过一两轮的再分配之后,各阶层的土地和财富占有状况已经发生逆转,地主、富农的土地占有量已在雇、贫农和中农之下。如莒南县到1949年底着手结束土改工作时,五个区的地主、富农平均只有1亩多土地,其中一部分还因群众、村干部仇视而未分到土地,很难维持生活。在结束土改期间富农普遍分得部分土地之后,仍与雇贫农土地平均数相差很远。

从地主、富农手中获取的土地财产通常被称为“斗争果实”,土改的下一个步骤,就是在村内重新分配这些果实。从各地、各级土改文件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各不相同,但大致包括如下模式。

按问题分。主要用于战后初期的减租减息、反奸清算,即谁与地主、汉奸、恶霸存在租息或其他剥削关系,谁就得到斗争果实。这种分配方式最接近乡村社会就事论事的习惯,因而遇到的阻力也最小。在分配中对穷苦程度较深的农户也会采取一些照顾措施,但主要从公共性果实(通过反贪污、反汉奸等途径得到的财产)中加以照顾,或在拍卖地主土地时给以优先权。

“谁斗谁分”。主要发生在《五四指示》发布后的土改初期阶段,即以农民在运动中的表现作为分配斗争果实的基本依据,谁参加斗争谁得果实,斗争积极者多分,不积极者少分或不分。例如,冀中区许多村庄以多分果实来鼓励人们参加农会,“参加组织的多分点,不参加组织的少分点”,并直接把这种做法称为“论功行赏”。如果对果实分配心存不满,大家的斗争热情则会很快消退,抱怨说“误了工,得不上东西,斗争还不如打短工”。这种做法将农民的政治表现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对运动初期的民众动员最为有效。

平均分配。主要发生在《土地法大纲》颁布后的平分土地阶段,即把所有斗争果实集中起来,统一平均分配,越穷者所得越多,如张庄工作队员解释的那样,“有问题的分一份,没有问题的也分一份,有功劳的分一份,没功劳的也分一份”。例如东芦头村“按每户人口平均地级数来分配”,得地最多和最少的户在分配后的人均级数分别为32.7级和28.2级,差距甚小。这种方式最符合“耕者有其田”的社会主义理想,而当农民的平均主义心态在群众运动中被激发起来时,其均分的动力比党员干部更为强大,成为导致种种过激行为的重要原因。

按需要分。根据各户劳动力人数、家庭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劳力多或经济状况差者多分,劳力少或经济状况好者少分。按说这是比较合理的一种分配方式,但是由于缺乏严格、具体的标准,很难防止村干部、积极分子假公济私的现象发生,所以在实际分配中这种做法采用得并不普遍。

按等级分。按照阶级身份确定分配的先后次序,一般是军工烈属优先,雇贫农其次,中农最后。例如崔格庄分配浮财时,虽然可供分配的财物并不多(主要是些衣物、布料等),却将贫农97户、中农71户各分为三等,分配时贫农一、二等先分,然后是贫农三等和中农一、二等,最后是中农三等。据1947年山东北海地委20个村的调查,有18村都是分等级讨论的,具体做法有分三等、分五等、分三等九级不同形式。

抓阄分配。土地分配尚可按地亩平均分配,牲畜、房屋、农具等重要而又稀缺的生活生产资料则很难如此办理,一些村庄为避免麻烦和纠纷,便在有资格参与分配的农户中,用抓阄的办法来决定。但这种做法其实只是推卸了干部的责任,并不能真正解决纠纷。例如张烟霞村将可供分配的农具搭配成81份,用抓阄的办法分给81家,一户贫农抱怨说“我连个锨镢都没有,这次想分没分到”,而另有几户不用小车的却分到了小车,打算将其卖掉

三、再分配中的矛盾和冲突

用党的阶级话语来说,获取土地财富对应的是敌我关系,分配斗争果实则属于人民内部关系。土改期间,果实分配不公往往是引发村内和村际纠纷的重要原因,“基本群众之间将会发生内争,而给反动势力以挑拨利用的间隙”。

在运动初期,工作队经常提出“谁斗谁分”、“谁诉苦谁分果实”的口号,借助物质利益的许诺来打消农民顾虑。但是当农民群众的斗争热情被激发、地主富农的土地财产被没收之后,斗争果实的分配就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人们开始对“谁斗谁分”的原则表示不满,因为那些在斗争中表现积极的人常常分到过多的果实,而许多更贫穷、更需要土地和财物的农户却所得甚少。如何协调政治表现与实际需要这两种分配标准,成了让干部头痛的问题。

最常见的情形,纠纷往往发生在群众、村干部与军属三者之间。一是村干部多分果实,引起群众和军属对村干部的不满,有时甚至会引发对村干部的斗争;二是村干部对军属等照顾过多,引起群众对军属和村干部的不满;三是村干部未能照顾军属或满足军属的要求,引起他们对村干部的不满。

东刘家村的果实分配,引发了各种类型的利益冲突:“谁发表意见多即可多分,引起老实贫农不满”;未照顾到中农利益,引起中农与贫农不和;干部和少数积极分子多得好地、多分果实,导致干群关系恶劣。阳信县结束土改期间,有的地方“按件折粮”,分得大件果实的还须折回粮食,以致有些贫农困难户“分不起”果实。有的则完全平均分配,将坟地林子也进行分配,引起许多村民不满。许多村干部不愿按需要分配,因为这样太麻烦。

在利益驱动下,只要未被划入地富行列的人都渴望分享斗争果实,许多贫、雇农则希望限制得利者的范围,以便自己得到更多的好处。祈家村土改期间,村支部因“分果实时分的面太广”而受到“基本群众”的指责。冀南区党委提到雇佃农与贫农、中农之间的矛盾:“分果实又多是按问题分,大部分被雇佃得了,特别运动开始,追租、息、资年限长,很多地主完全垮了,后领导上限只追三年,时间已晚,贫农眼红不满,要求参加斗争。”对退伍军人和军属照顾过多,也是引起农民不满的重要因素之一。华北乡村普遍贫穷,任何照顾都意味着可分配资源的减少,时常可以见到“杀人白闹两手血”、“地主斗穷了,咱也没闹好”之类的抱怨。

强力再分配遇上农民的自私狭隘和绝对平均主义,极易转化为对生产力的破坏性力量。冀南区党委提到,“房子宅基因难以分配,开始拆掉不少。宁南一区张庄斗出252间,拆掉135间”。对果实分配的不满,也会转化为对中共资源汲取的抵制。一位贫农抱怨道:“我连一双筷子也没有得到,但是到了支前和帮助军属时,啥都有我。”

资源再分配也可能引发不同村庄间的矛盾和冲突。“村与村发生对立是由于运动发展不平衡,群众的地方观念,或为封建势力所利用,或因双方群众利益争执,或因斗争对象不公平,使村与村对立起来,甚或酿成意外。”村庄之间的经济和社会联系,是造成土改中村际矛盾的重要因素。有的是土地属于外村地主、富农,在没收土地进行再分配时自然会引发矛盾;有的是村庄之间存在姻亲、朋友关系,所以时常出现“本村挖出外村的防空洞”的情形。对于这样的情况,多数地区采用所谓“属地主义”的原则,即以村为单位,土地在哪村就由哪村分配。但这种做法时常会遇到“村本位意识”的阻碍。例如,平西地区有很多“插花地”,许多地主的土地分散在外村,农民不愿把本村地主的土地分给外村,对“地在哪里属哪村分配”表示不满,说“这回可吃了亏了,我们村又得出去好几顷”。田家会村土改期间,主要矛盾并不是地主富农与贫雇农之间的阶级对立,而是集中在不同的村庄之间,其中既有村民与外来户和商民的利益冲突,也有自然村之间的利益冲突

土改期间村际冲突的产生,往往和领导者的决策密切相关。相邻村庄的土地占有状况往往很不相同,有时甚至贫富悬殊。对此,土改领导者会在较大的区域范围内进行统筹考虑,而农民则固守村本位意识,二者之间极易产生矛盾。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一是在穷村和富村之间进行土地调剂(或者直接将富村土地调剂到穷村分配,或者将穷村的少数贫农安置到富村分配土地),二是打破群众运动的村庄界限,开展“联村斗争”。后一种做法,尤其容易引发村际冲突,对于土改领导者来说则是“提高农民觉悟,克服村本位”的有效手段联村斗争直接影响到村际利益关系,自然引起被斗村的不满和抗争。在王家夼村开展的联村斗争,引起该村民兵群起反抗,用木棒攻打外村民兵并下了他们的枪沙河涯与高桥村联合斗争引起两村开火,高桥村农会主任和武委会主任都在纷争中身亡。冀晋区党委曾警告说,联村斗争务须谨慎,应先取得被斗争村庄的“同情和赞助,否则将招致恶果”。

土改工作队员为了动员农民参加斗争,也时常利用甚至挑起村际矛盾和冲突。桓台县索镇区在复查期间普遍采用“这庄抢那庄”的方式,鼓动群众起来斗争。宫家庄宗族意识较强,分区干部声称“你庄不动,外庄要来抢”,结果村干部将这消息告知地主、富农,提前将值钱的东西藏起来,并共同商议对付办法。到“大抢”之时,村干部布置民兵站岗,外庄来时以枪声为号,宣布外庄抢3户,本庄抢12户。同时在村中引起恐慌,传言“八路军兴抢”、“不分穷富都要抢”,中农也开始藏东西,外庄群众则称“凡藏的都是地主富农,不然藏做什么”,连中农一起抢,引起一片混乱。垣曲县三分区也以村际利益冲突来推动各村群众运动,许多村庄宣布“对外不对内”,纷纷到外村寻找斗争对象、“挖底财”,有的为了抵制外村分东西而抢先将本村斗争对象“封门”。村庄之间的斗争和分配,使土改的活动舞台超出了村庄界限,种种矛盾和冲突随之扩大。

结论

本文以山东、河北两省为中心,以未刊和已刊基层土改档案为主体资料,对华北土地改革运动中的资源再分配作了较细致的描述和分析。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首先,尽管革命前乡村社会的贫富分化和阶级分化不像中共高层领导人估计的那么严重,土地改革仍然是一场翻天覆地的社会经济变革运动。经过一轮轮“割韭菜”式的再分配,地主、富农等传统乡村精英所掌握的资源被全面剥夺,贫、雇农和自耕农等边缘群体得到了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从而在根本上重塑了乡村社会结构。其次,土地改革不仅是土地占有制度和乡村经济结构的变革,更是中共动员广大农民参加和支持革命的重要途径。因此,一方面要以各种方式从地主手中获得足够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一方面又须反对“和平土改”,强调农民的广泛参与和“面对面的斗争”。各级组织对“献田”的矛盾心态,即是明证。再次,革命的底层动员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是革命政党与乡村社会不断互动、相互适应的结果。资源再分配中的村际冲突,反映了中共阶级政策与农民小共同体意识之间的张力,后者既会给革命动员造成障碍,又可能成为进一步动员的契机,但与此同时,革命政党也不得不面对乡村社会的现实,对革命目标和手段作出更具实用主义色彩的调适。

注:

①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史研究,参见张一平《三十年来中国土地改革研究的回顾与思考》,《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1期;叶明勇《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研究述评》,《北京党史》2008年第5期。土地改革史研究的方法论检讨,参见张佩国《中国乡村革命研究中的叙事困境——以“土改”研究文本为中心》,《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张一平《中国土地改革研究的理论与方法反思》,《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西方学界的代表性成果有:John Wong,Land 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Ⅰ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in Agriculture,New York:Praeger Pub.,1973;Victor D.Lippit,Land reform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a stud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development,New York:Ⅰnternational Arts and Science Press,1974;Suzanne Pepper,Civil war in China:The Political Struggle,1945-1949,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chap 7.日本学界则以田中恭子《土地と權力:中国の農村革命》(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6年)一书影响最著。

②【美】韩丁:《关于“翻身”一词的说明》,载氏著《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韩倞等译,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

③《中共太行区党委土地改革报告》(1947年6月15日),《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02页。

④无极县委:《平分通报》第三期(1947年12月27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号520-1-549-2。

⑤胶东区北海地委:《从一个区看农会问题》(1947年),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号G024-01-0544-002。

⑥吴桥县委:《吴桥城关区仓上村典型统计调查材料》(1948年3月28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号G026-01-0054-005。

⑦【加】柯鲁克:《十里店——中国一个村庄的群众运动》,高强等译,北京出版社1982年版,第211、217-218页。

⑧【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55页。

⑨参见杨奎松《关于战后中共和平土改的尝试与可能问题》,《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叶明勇《土地改革政策与“和平土改”问题评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

⑩但这并不意味着被选中的剥夺对象有选择、拒绝的余地。例如某村是这样进行仲裁的:“进行中贫农教育……组织了积极分子带队前往门首,高呼口号,贫农骨头中农肉,劳动富农是朋友,今天要回我们的土地等口号,在口号不住的喊下,仲裁户觉悟了,心甘情愿将地交了出来给无地和少地及军工烈属耕种。”见《蒲台高家村土改总结》(1947年),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号G026-01-0262-006。所谓“觉悟”、“心甘情愿”,显然是群众运动巨大压力的结果。

〔责任编辑:丁 远〕

Fanshen:Redistribution of Resources During the Land Reform in North China

Li Lifeng

The land reform of China in late 1940s and early 1950s was essentially a campaign of redistribution of resources.The first step of the redistribution was to deprive lands and other properties from the old rural elites such as landlords and rich peasants bymeans of land donation,arbitration,reasoning,liquidation,confiscation,and expelling.There were also various kinds ofmethods to distribute so-called“struggle fruits”.As themost focus event during the land reform,redistribution of resources often initiated all Kinds of contradictions or conflicts.Ⅰn order to complete the land reform successfully,the leaders had to relieve these conflicts as well asmake use of them to mobilize the ruralmasses.

land reform;redistribution;conflict of interest;revolutionarymobilization

K27

A

1001-8263(2015)06-0150-07

李里峰,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南京210023

*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集体化时代的乡村社会研究”(10CZS021)和江苏省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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