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视域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反思

2015-06-07 10:05:14
关键词:保障制度公平伦理

杨 延 冰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公共管理教学部,西安 710068)

经济伦理视域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反思

杨 延 冰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公共管理教学部,西安 710068)

经济制度的公正性是保证经济活动运行的重要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产物和体现,也是维护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根本保障。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现实来看,政策制定主体的伦理目标定位、伦理职能的发挥、政策执行主体的伦理责任及执行结果等方面均存在伦理缺陷;借助于数学模型分析发现,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关系直接受到目标制定向度和目标执行向度的相互影响和作用。通过以上两个向度的分析,研究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所呈现出的价值分布状态,进一步构建“政策理念导向、政策制定与执行主体负责、价值分配与权力分配关系合理、政策立法完善、资金投入保障、农民需求参与”的多元政策模式,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伦理回归。

经济伦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主体;政策执行主体;公平公正

引 言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在对农村特困人口定期定量社会救助基础上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其目的就是政策制定与执行主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提供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以及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目标价值定位、政策执行过程及执行结果等环节中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经济伦理学认为,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一经形成,由讲求伦理道德的人进行是非判别,按照彼此共同接受的道德标准,相互约束行为。如果缺少为大多数人所共同接受或遵循的道德,社会将难以保持稳定。而一切的经济制度也因缺少一个相对公平与安全的标准而难以运行[1]。因此,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它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研究和探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与经济伦理的关系,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解决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价值追求,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追求

在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与社会所倡导的经济伦理价值密不可分。经济伦理价值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是社会经济制度(政策)的基础和灵魂,不公平的社会经济制度是造成社会分裂、解体和重构的重要因素。个人在改善自己生活的过程中,日益感受到自身生活的改善同周围人的生活改善是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提高不仅关系到农村居民个人的生活质量,为社会编织一张“安全网”,更重要的是涉及经济伦理所追求的社会公平价值实现的问题。从一般意义的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对最低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已经不能够说明问题。随着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深入,制度的伦理价值问题日益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社会公平性并轨已经进入国家政策领域,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维护社会公平的产物和体现

从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看,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平的产物和体现。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初期,主要以慈善、救济为主要形式,成为政府及社会机构救济贫困的主要措施。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恩赐行为等伦理道德层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规模化、社会化的提高,仅仅从政治、经济两方面已经不能够说明问题,正如西方伦理学家所指出的,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自己的道德基础或至少有自己道德含义[2]。人们的思想和观念总会影响到人们的行为及行为所形成的制度。由此,社会保障政策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和完善,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和调节机制。在这一过程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政策的内容、途径和方法各异,但公平始终是各国在社会保障政策发展过程中所秉持的理念。

(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维护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根本保障

“公平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3]。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公平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稳定经济的作用,二是对社会安全的影响。这两个方面都是对社会成员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人们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关注仅限于社会保障稳定、调节及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具性价值,很少关注城乡“二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异带来的社会等领域不公平的问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差异本身就已经突显了社会不公平。以经济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作为发展的目标,以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基础,提高覆盖城乡的公共服务发展水平,以实现公共服务覆盖城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均等化作为发展路径,对农村生活有困难的居民提供维持其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目前我国农村地区,贫困尤其是绝对贫困人口仍然存在,这些农民的生活难以为继,更谈不上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调节和保障经济秩序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是维护全体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一条保障特困居民生存的生命线。

(三)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目标定位看,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平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最终目标。所谓社会公平,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对全社会的物质财富、精神享受以及社会地位等按照所得到与所付出之间的关系进行一定尺度的衡量所产生的肯定认可与评价。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巨大变化,经济上实现了快速增长。但和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各方面的发展并不平衡,农民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发展改革成果中分享到的利益和其做出的贡献相比远远不足,呈现出一种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况。对此,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显得更加迫切。由此可见,最低生活保障并非政策底线,它关系着劳动者在满足生存的基础上,追求公平、尊重等伦理价值观的需要。因此,实现制度主体本体与价值、内在与外在、客观与主观的统一,理顺社会保障群体的利益关系,让农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地改善农民的生活待遇,也更加有利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二、现实伦理省思

尽管当今价值多元化的世界使得人们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理解不尽相同,然而追求公平、正义是最可能达成共识的一种价值追求。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凝聚整个社会精神和道德的力量甚至比单纯鼓励经济发展重要得多,它是现代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的护卫者。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会有一定的社会道德作为基础,或至少有一定的道德含义。人们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观念,总会影响制度的建构及人们的行为。由此,我们从政策制定主体的伦理目标定位及伦理职能的发挥、政策执行主体的伦理责任及执行结果等方面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伦理缺陷进行分析。

(一)政策制定主体的价值目标定位不科学

所谓政策制定主体,是指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机构或者部门,在公共行政领域通常指中央政府及其职能机构或者有政策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制定看:首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目标不明确。2007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5]。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除了要为贫困人口提供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之外,还应该能够满足较高的生活水平需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仍然偏低,是典型的吃饭、穿衣等生活基本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目标模糊,没有规定出非常明确的最低保障标准,没有涵盖医疗和教育等更高的社会需求。其次,最低生活保障资源分配不公平。虽然近几年来,政府从财政上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快速增加,但是迄今为止,政府对城乡社会保障的投入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城镇的低保资金总投入超过农村,如截至2013年底陕西南部的汉中市低保人数6.3万人,投入保障资金2.19亿元;农村低保人数21.68万人,投入保障资金4.02亿元。城乡人均低保差距为1.9倍[6]。第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一地区城乡之间存在差异。通过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标准、城乡低保人数统计对比可以发现,城市低保水平明显高于农村。如陕西省民政局的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底全省城市低保31.9万户,共66.6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355元;农村低保85.4万户,共198.5万人,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最低2 020元,相当于月人均保障标准约168元[7]。城乡低保水平的不同步增长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无法实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现实中,任何一项公共政策设计理念都应包含社会正义理论,没有公平、正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政策制定主体的伦理职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政策伦理职能,是指政策在制定或执行中应当发挥的伦理功能。就目前来看,国家从宏观层面还未出台专门针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农村低保对如何界定低保对象、如何确定低保标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的保障水平、保障标准均存在差异,增长幅度也有所不同。根据在陕西省不同地区民政局进行的统计调研,2014年咸阳市农村低保平均为每人每年2 040元,相比2013年增长16%。而汉中市农村低保采取“分类施保”,相比2013年最低增长超过20%。除此之外,从低保标准可以看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仅是保障水平偏低,而且标准不统一,政策法规难以衡量。在 “低保”资金筹措方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筹措机制主要为县市筹资,省级和中央补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从“低保”监督层面来看,各级政府及“低保”相关部门权责交错,缺乏严格的分工,难以保证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在实际操作中,中央政府没有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则是筹资的主要责任主体,而且各级政府的职能划分不够明确。从“低保”制度保障方面来看,现有的与农村“低保”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效力较低,立法滞后。“低保”制度涉及层面广,如果财政投入、公民利益等方面没有落实清楚,制度监管不到位,就容易引发政策执行中的扭曲和变形,从而背离其最基本的公平价值,则“公平、正义”就会无从谈起。

(三)政策执行主体自身伦理责任的缺失

所谓政策执行主体,是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挥主导性功能的机构或部门,在公共行政领域,通常指地方政府或者基层政府及其具体行使执行权的公职人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任何人都有自利的倾向,政策执行主体也不例外。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不同的利益群体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都有各自的伦理价值,尤其作为政策执行主体的基层政府具有自己的价值偏好。首先,政策执行主体的“经济人”本性。这些执行者在执行一项政策时,不仅本着整体利益考量,也更趋向于选择与追逐那种能够为自己带来更多收益的方法。实践中,村干部往往把“低保”政策作为一项自上而下的资源变通式的转化为一种治理手段,以此将个人意志或村委会的决定贯彻下去,不可避免的造成政策执行者在政策执行中背离农村低保制度蕴含的伦理价值。其次,政策执行主体专业力量匮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及调查等需要标准方法、专业人员进行。然而,现阶段,低保执行人员有限,县级以上低保工作一般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分担,在农村一般都是由乡村干部兼任。而且没有形成足够稳定的低保工作队伍。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第三,政策执行主体监督机制不完善。农村低保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目前,低保工作中法律监督尚不健全。审计、财政、监督方式落后,社会监督渠道不够畅通。这些制度的不完善容易导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过程中偏差扩大,偏离公共伦理目标价值。

(四)政策执行主体执行结果存在伦理偏差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但实际的效果却存在偏差。按照目前的低保政策标准,农村贫困居民所获得的低保资金极为有限,如目前汉中城市低保每人每年为4 260元,农村低保为每人每年2 020元,不到城市平均水平的1/2。这种状况与实现“提高生活质量”相比有很大差距。政策执行结果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没有达到保障和提高基本生活水平的效果。同时,这种过低的低保标准,造成事实上分配的不公平,难以实现稳定社会的政策效果。另外,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涉及面广,各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政策资源及利益诉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这些因素会影响到制度的顺利执行。在具体的制度执行过程中,没有人力、物力与财力投入做保障,缺乏必要的资源,信息资源不畅通,加之政策性“歧视”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差漏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结果受到质疑。

三、 经济伦理视域下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关系格局

前面我们从现实层面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存在问题进行了探讨,为了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借助数学模型做一具体分析。

(一)理论前提

经济制度的公正性是保证一切经济活动延续性的重要条件,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关系的分析,是以实现公平正义伦理价值为前提,围绕政府政策权限的变化进行的深入分析。从经济伦理的视角,厘清造成贫困地区城乡二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差异的根源,为满足农村民困人口在生存的基础上,追求有尊严的生活等伦理价值观的需要,促进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统筹发展提供借鉴。

(二)经济伦理视域下政策制定主体与政策执行主体的关系格局

如图1所示,在经济伦理视域下以政策制定主体与政策执行主体所构成的关系格局中,纵轴表示目标制定向度,即政策制定主体的权限自由度,横轴表示目标执行向度,即政策执行主体的权限自由度,其中直线L为价值公平线。

图1 政策目标价值曲线示意图

在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共同作用下,政策目标价值曲线呈现如下状态:

1.若|x1| < |y1|,则政策目标价值曲线位于直线L左侧。即政策制定主体的自由度相对于执行主体的权限自由度更趋于强势,也就意味政策制定主体结合政策目标情况下其政策价值效果更利于自身目标,这种状态下,政策制定主体更多地从自身价值趋向出发,其对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政策自身价值目标有更为严格的控制力。因此,在政策制定主体的责任意识和素质能力的共同作用下,会出现两种状态:一是政策制定主体自身的责任意识强和素质能力高,使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能够使自身价值理念与政策本身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保持统一,这可以说是一种内化的政策理念行为;二是,政策制定主体受到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理念影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因素与灵活度,强化政策制定而弱化政策执行,甚至通过运用政策制定权力为自身谋取利益,这就背离公平正义的政策价值理念。因此,在两种可能条件下无论是政策制定主体价值与政策目标价值是否统一,不可否认的是政策制定主体在此状态中居于主导地位,相比较政策执行主体,政策价值曲线始终趋向政策制定主体,因而可以将这种政策价值分配过程称为政策制定性趋向价值。

2.若|x2|> |y2|,则政策目标价值曲线位于直线L右侧。即政策执行主体的权限自由度强于政策制定主体的权限自由度,此种状态下政策目标价值曲线倾向于政策执行主体,其对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价值目标的偏离度具有更多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控力,即政策执行主体受到自身的价值理念、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念影响所呈现的对自身双重身份(政府工作人员和公民)正确定位的能力;另一类是监控力,即政策执行主体受制于政策执行条件、政策制定目标和政策价值目标的三个因素,进而呈现出来的对政策执行条件的把握能力、政策目标的理解能力和政策实践的微观调控能力。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主体根据政策目标多种因素作用下的控制力对于政策最终执行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也使政策价值曲线呈现如下情况:一是政策执行主体自控力弱化则会导致在涉及政策相关利益时,出于“经济人”本性,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权限自由度就会无限扩大,从而损害政策目标价值的实现;二是政策执行主体监控力弱化则会影响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逐步偏离预期的价值目标,而政策执行主体对此缺乏足够的纠偏能力。总之,政策执行主体在自控力和监控力作用下,相对于政策制定主体主导的政策价值分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拥有更广泛的权限自由度和调整空间,政策价值目标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政策执行主体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将这种政策价值分配过程称为政策执行性趋向价值。

3.假设|x1|=| y1|,则政策目标价值曲线与直线L相交,即政策目标制定向度与政策目标执行向度相等,使以政策制定主体与政策执行主体所构成的关系格局呈现平衡状态。这只是理论上的分析,实际政策目标制定向度与政策目标执行向度是趋向无限平衡,即无限接近政策目标价值——公平正义。因此,这仅是一种假设的理想状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策价值分配过程是一种不断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期间受到政策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的多重作用,政策目标价值是在目标制定向度和目标执行向度共同影响下呈现出政策制定性趋向价值和政策执行性趋向价值的分布状态。经济伦理视域下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关系格局正是基于政策目标价值的分布状态而寻求建立以“政策理念导向、政策制定与执行主体负责、价值分配与权力分配关系合理、政策立法完善、资金投入保障、农民需求参与”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治理模式。

四、经济伦理视域下的伦理回归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财富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有力手段,理应体现公平价值的追求。各级政府应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把农村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确定为低保对象,给予基本生活保障。但现实中,由于各级政府执行中的偏差,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价值、政策目标受到挑战。十八大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进入到国家政策领域,并且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在今后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中,要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的伦理原则,从宏观、微观不同方面采取措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体社会成员共享。

(一)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伦理目标

维护社会公平是维护制度合法性的重要前提。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质上就是对农村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期望的实现。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理应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然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具体的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权力配置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纠正。一方面,农村最低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容易使权力发生错位和膨胀。因此,必须在制度上确立政策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的权力边界,对经济制度加以规范和限制。另一方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针对的对象是农村的个体居民,制度体系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的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因此,应该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民主参与,同时利益分配应考虑到合理、公平。当这些农村个体居民的利益关系得到满足并包含有实现的可能时,人们就会感到公正,并成为推动社会和谐进步发展的动力,实现了社会公平。因此,应发挥各级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价值定位和引导,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责任意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伦理职能

所谓制度伦理,是指在制度中蕴含的民主与法制、自由与权利、正义与公平、责任与服务等伦理理念在制度安排中充分体现,并使这些制度伦理规范、道德要求服务于政策体系[8]。由于制度的形成是受制于特定的社会价值体系和外部条件。进而,个体伦理的形成必然受到制度伦理的影响,制度伦理为个体伦理的建构和养成提供有效保障。提高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责任,是加强制度伦理建设的关键。针对目前农村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匮乏,素质偏低等现实,可以对基层低保工作干部进行岗前培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技能水平,促使低保工作顺利实施,为实现低保政策目标价值提供保障。

(三)理顺政策制定主体与政策执行主体之间的价值分配与权力分配关系,确保政策过程不偏离伦理目标轨道

在最低保障政策主体关系格局中,无论是政策制定性趋向价值还是政策执行性趋向价值,均会导致政策价值目标的偏离。在国外尤其是美国等国家公共政策实践中,人们不是探讨如何改善行政方法的研究,而是重视如何有效地抑制公共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权力,使各级政府公正、负责。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可以通过加强政策立法,理顺政策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之间的价值分配和权力分配关系,确保政策价值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仅有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及各地区结合通知制定的相应文件。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相比较,权威性较低,规章性较浓。有研究者提出可以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另有研究者提出,为提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水平,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结合起来,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法》[9]。总之,只有通过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立法,方能确保政策权力价值不偏离伦理目标轨道。

(四)加大对农村低保的财政资金投入,采取多种措施强化低保政策伦理目标实现的经济基础

资源投入对公共政策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资源而言,主要是资金投入。可以说,当前制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的最大障碍就是资金问题。从资金来源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地方筹集为主,县、乡两级分担。但由于贫困地区财政困难,县级财政无力为“低保”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同时,乡、村经济实力较弱,也没有足够资金投入到位,致使贫困地区农村低保资金筹措难度增加。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可以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全国统筹,社会和个人捐赠,发行专项福利彩票”[10]等形式来解决。从而减轻乡镇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比例。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和社会组织合作,建立标准化的低保政策评价体系,遴选低保对象,保证农村低保政策的有效运行。

(五)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公平正义价值实现的政策环境

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需求表达机制,必然会为农村居民追求和实现自身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指导。实践中,有效提升农村居民的民主参与,使其逐步纳入制度执行过程,有效保障农村居民的利益,使农村居民的个体伦理更具社会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践的要求。因此,各级政府应积极培育农村居民的参与意识,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农村居民在实践中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政策制定主体对农村低保政策设计时,注重制定和监管,对关键性的制度细节如对象、资金、标准、收益水平等作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另通过备案、审查等方式监督乡、村对于关键性环节的执行。同时,可以通过村民自治与政策执行主体的有效衔接,营造民主、平等政策环境,发挥政策目标群体功能。此外,加强政策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可操作性,为政策公平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外部组织环境。

[1] 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M].李布,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6.

[2] 诺兰.伦理学与现实生活[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32.

[3]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46.

[4]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1).

[5]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Z].国发〔2007〕19号.

[6]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Z].汉政办发〔2010〕97号.

[7] 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Z].2014-02-24.

[8] 张康芝.行政伦理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97.

[9] 何值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公共性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4(12):93.

[10] 何值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效执行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1):46-53.

Ethical Reflection of Rural Subsistence Allowance System From Economic Ethics Perspective

YANG Yan-bing

(DepartmentofPublicAdministration,ShaanxiRadio&TelevisionUniversity,Xi’an710068,China)

The justice of economic system is essential to sustainable economic activities. The subsistence allowance system is the product as well as the demonstra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of the realization of basic surviving right of rural people. The improvement of such system will facilitate social justice.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ethic flaws in policy-makers’location of ethical targets, exertion of ethical function, ethical responsibility of policy-executants and executive results, etc. The analysis of the mathematic model suggests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cy-makers and policy-executants are directly affected by dimensions of target setting and implementation. This thesis analyzes dimensions of target setting and implementation so as to have a study of value distribution of policy-makers and policy-executants. Under such a guidance, a diversified policy model is established, which is characterized by the guidance of policy, responsibility of policy makers and executants,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the value and power, complete policy legislation, investment guarantee and the involvement of farmers'demands. The ethical regression of subsistence allowance system therefore appears.

economic ethic; subsistence allowance system; body of policy making; body of policy implementation; justice and fair

2014-11-25

陕西省2014年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2014Z048);陕西省教育厅2014年科学研究课题(14JK1058)

杨延冰(1973-),女,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与公共管理。

F323.89

A

1009-9107(2015)05-0127-07

猜你喜欢
保障制度公平伦理
不公平
公平对抗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怎样才公平
农村住房保障制度设计
上海房地(2021年12期)2021-05-23 12:36:26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活力(2019年19期)2020-01-06 07:37:00
公平比较
对我国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思考
社会建设(2016年4期)2016-12-01 04:34:20
中日生活保护制度比较及对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启示
医改莫忘构建伦理新机制
中国卫生(2014年6期)2014-11-10 02: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