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承智
(邵阳学院 会计系,湖南 邵阳 422000)
企业排污权资产的分类确认与计量方法研究
刘承智
(邵阳学院 会计系,湖南 邵阳 422000)
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已在我国全面铺开,排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资产类型逐渐嵌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在借鉴国外排污权资产会计的经验基础上,通过对排污权资产交易动机和制度约束的分析,探讨了排污权资产分类确认和计量的会计方法,为现阶段我国企业排污权资产的会计处理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指导,也为我国制订企业排污权资产的相关会计规范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建议。
排污权资产;分类确认;计量方法
排污权交易(Em issions trading)作为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日益复杂环境问题的有效工具,不仅在国外得到普遍运用,近年来也受到我国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并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也指出“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目前,基于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Cap&Trade Scheme)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已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取得许多成功经验,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和法规逐步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日臻完善,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数量也在迅速攀升。从财务会计的视角审视,目前各地推行的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设计,巧妙地将企业外部环境容量资源内部化,成为企业拥有和控制的一类特殊的经济资源——排污权资产。随着排污权交易的全国推广和常态化,排污权资产逐渐嵌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制定排污权资产的相关会计规范,将成为我国会计界亟需研究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在借鉴国外排污权资产会计的经验基础上,通过对排污权资产交易动机和制度约束的分析,探讨了排污权资产分类确认和计量的会计方法,为现阶段我国企业排污权资产的会计处理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指导,也为我国制订企业排污权资产的相关会计规范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建议。
排污权(Pollution-Discharge Right)和排放权(Em ission right)在会计领域目前并没有做明确的区分。虽然排污权近似于排放权,但就交易标的而言,排放权比排污权的内涵更为广泛,不仅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还包括碳排放权(Carbon em issions)。由于排污权与碳排放权交易具有外部性和产权理论等共同的理论基础,在会计上排污权与碳排放权也具有类似的资产性质,因而国内外会计组织和学术界大都倾向于笼统的排放权交易研究。
(一)关于排放权资产性质的研究
排放权是否应归属于一项资产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并没有太多争议,但对于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性质的资产,却出了众多不同的意见。目前主要有存货观(Mort Dittenhofer,1995)、[1]无形资产观(ISAB,2004)、[2]金融资产观(Adams,1992;Sandor and W alsh,1993;Fiona,2002)、[3]新型资产观(ANC,2012;EFRAG,2013)等意见。[4-5]
排放权的存货观点最早是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1993)提出的。美国于上世纪90年代初依据《空气清洁法修正案》,实行了旨在改善空气和环境质量的“酸雨计划”,正式实施排污权许可证交易,为规范其会计处理方法,制订了《统一会计系统》(RM 92-1-000)并明确“企业排污必须履行排污权的法定交付义务,由此而持有排污权在会计上应确认为存货处理”。美国财务准则委员会(FASB)设置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2003)针对《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的研商结果表明了其态度“企业因初始分配而获得的排污权许可证在会计上应确认为存货”。M ort Dittenhofer(1995)指出“排污权与存货有较多的共同特征”。法国企业运动联盟(MEDEF,2005)则明确的提出“不能因排污权没有实物形态而认为应归属于无形资产的类别,相比较而言,排污权最符合存货的定义”。
排放权的无形资产观的典型代表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B,2004)发布的解释公告《排放权》(IFRIC3)。IFRIC3明确碳排放权应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的范畴,代表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意见“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且没有实物形态,因此属于资产中的无形资产”;Ewer等(1992)和W ambsganss等(1996)也指出“排放权可以是由政府无偿进行分配,也可以企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购买,但无论何种性质的排放权,都可以在未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因而符合资产的定义,并且同时具有无形资产的大部分特征,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日本企业会计标准委员会(ASBJ,2006)修正后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实务公告中指出“以预期未来自用为目的的排污权额度取得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排放权的金融资产观也较为流行,通常用于以第三者交易为目的的排放权交易取得的排放权被视做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如ASB(1998)规定“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嵌入型的衍生金融工具或产品,排放交易合同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Adams(1992)、Sandor和W alsh(1993)等认为“排放权应以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存储,还可以衍生出排放期权和排放期货产品进行处理,因而可以被视为衍生金融工具”。Fiona等(2002)指出“排放权具有与金融工具类似的特征”。日本企业会计标准委员会(ASBJ,2006)修正后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实务公告中指出“以第三者交易为目的的排污权按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标准进行处理”。
排放权的新型资产观来自法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NC,2012)和欧盟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2013)的最新研究。2012年ANC发布了《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会计——反映企业的商业模式的建议书》。ANC认为排放权资产具有特殊的性质,从会计角度来看,由于排放权的特殊性质,仅根据不同资产分类的字面上的会计定义,它并不能被轻易划分。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一项创新制度,制度目标应区别于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制度目标是促使欧洲工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实现目标,针对企业超排情况并没有制定一套税收或罚款制度,经研究决定不对每个排放设备的排放量进行行政限制,而是提供一个排放权数量有限的市场,并允许市场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由于排放权市场可以自由进入,企业会在以下两种情况购买排放权:为履行相关义务而不得不购买;为获取利益而自愿购买然后转卖。这些创新特征在会计科目分类和会计计量等方面引起争议。
与传统观点不同,EFRAG认为排放交易计划下的排放权不属于任何现存的资产类别,其创新特征不同被其他资产类别字面上的会计定义所简单涵盖。首先,排放权不属于金融资产。因为排放权并不代表从第三方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而且排放权并不是基于合同而是基于法律强制企业参与排放交易计划而产生的。其次,排放权不属于存货。因为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权并不是有形消耗,而且企业可以在没有获得排放权的情况下完成生产过程。最后,排放权也不属于无形资产。因为无形资产(如许可证)与排放权之间有所不同,拥有排放权并不是企业进行活动的先决条件,而企业开始运营之前必须持有许可证。此外,EFRAG还指出,由于参与排放权交易计划的企业最终将履行交付与其排放量相当的排放权的义务,因此排放权与在排放交易计划下产生的义务相关联是排放权区别于其他资产类别的另一重要特征。综上所述,EFRAG认为现存的会计指导中找不出一项对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完美的类比,排放权的创新特征不同于现存的任何资产类别,而应单独归类于一种新型的资产,因此需要针对排放交易计划发展完善出一套特别的会计指导。
(二)关于排放权确认和计量方法的研究
排放权做为一项资产如何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和计量,在学术和实务领域都是颇具争议的问题。尽管排放权交易这一经济现象已经出现21年,但一直没有相关的国际准则对该问题进行规范,在实务中的做法也是各不统一。目前常见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有:政府补助法、负债净额法和IFRIC3提供的方法。近年来,对这三种方法的评价和争论的意见很多,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方面:
Giner Inchausti(2007)、Bebbington(2008)、M acKenzie(2009)和Cook(2009)等分别对碳排放交易体系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框架下的会计处理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表明:碳排放权资产及负债在现有会计政策的指导下,很难实现公允表达和披露,也极易造成企业利润的不合理波动和正常经营业绩的扭曲。[6-9]
IETA(2002)、PWC(2008)、Lovell et al. (2010)对各国企业排放权交易会计实务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发现,大部分的企业都采用负债净额法核算排放权,只有少部分的企业采用了政府补助法或IFRIC3提供的会计核算方法。尤其是那些分配到高额免费配额的大型企业(如电力企业),乐于采用负债净额法,在收到免费配额时确认为零成本,又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售卖配额来释放利润。[10-12]
Anttonen et al.(2007)、EEA(2008)、Patek(2006)、Haup t and Ismer(2011)和Marius Deac(2013)等分别对各国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表明,排放权会计权威指导的缺失(IFRIC3在2005年被撤销)造成排放权计量模式的多样化,参与排放交易计划的各国企业的财务报表难以比较。无论是政府补助法、负债净额法还是IFRIC3提供的方法,都存在优势和不足,也引发和真实与公允概念的冲突。[13-17]
通过对国内外研究文献的梳理并结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我们发现排污权资产很难理想地归属到现有的任何一种资产类别。从存货的特征来看,排污权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从无形资产的特征来看,排污权资产不符合无形资产不可分割的特点;从金融资产来看,排污权是非货币性资产。若要强行将排污权纳入存货、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等的核算范畴,不仅是一种牵强的选择,而且会对现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造成较大的影响和冲击。我们认为,既然排污权具有独特的、鲜明的、明显区别于现有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属性,那么将排污权作为独立的资产类别处理可能是一种理想和务实的选择。除了考虑排污权具有作为独立资产类别的特征和属性以外,还基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重要性原则的考虑。排污权的重要性应根据其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从世界范围来看,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已被证明是最为有效的低成本污染减排机制,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已覆盖到大部分省份,没有参与试点的省份大都也在积极的探索和推进,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排污权分配和交易的工业企业在不断增加,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的市场交易价格在不断攀升,排污权有偿分配和市场交易的总成交金额也在逐年提高,其项目性质和金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理应按照重要性原则的要求根据符合其交易特征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排污权作为独立的资产类别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列报和披露。
资产流动性是财务会计领域对资产进行分类最基本的标准。此外,持有动机和制度约束也在资产分类确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持有动机作为资产分类标准的作用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方式是具备某种共同属性特征的经济资源可按照持有动机划分为不同的资产类别。如材料物质,若为生产消耗或销售而持有则应确认为存货,若为工程建设而持有则应确认为在建工程;再如房产和建筑物,若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则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若为出租或增值而持有则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第二种方式是同一资产类别的经济资源可按照持有动机不同划分为不同的资产项目。如金融资产,若为近期出售而持有则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若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则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国外已有的规范性文件或学术文献在对排污权资产分类确认时也基本采用持有动机的分类标准,具体体现为第一种作用方式。如ASBJ将预期未来自用为目的的排污权作为无形固定资产入账,而以第三方交易为目的的排污权则确认作为金融商品处理,国内学者也大都赞成这种分类方式。我们认为,首先,既然排污权作为单独的资产类别,那么根据持有动机的分类确认只能以第二种作用方式进行,即在排污权资产类别的基础上根据持有动机不同分类确认不同的资产项目;其次,单纯地以持有动机作为排污权资产的分类确认标准还不足以体现排污权分配和交易制度的复杂性,需要在持有动机作为分类确认标准的基础上认真考虑排污权分配和交易制度对排污权使用的约束。
从国外和国内已有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来看,对排污权的交易和使用加以限制和制度约束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其中影响排污权资产分类确认的制度约束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1)一是使用期间的约束。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大都采取以年度为周期分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权,各排污单位当年减排节约或剩余的排放配额可申请相互交易或储备到以后年度使用,下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的分配则应在当年污染排放控制总量目标的基础上扣除以前年度的剩余配额,从而保证各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我国目前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没有固定周期,各地区的情况都有不同,一般视排污单位和主要污染物的具体情况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或非临时排污许可证两种,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非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或5年不等,无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长短,都规定指定为以后时期使用排污许可配额不得调剂到当前使用,从而保证实现各类污染排放在各个时期内总量上的严格控制。(2)收回或回购制度的约束。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上,国外的做法主要有免费分配、定价出售和排卖等方式,我国目前基本采取免费和分配和定价出售相结合的方式,一般规定参与排污权初始分配的主体必须是有直接生产排污需要的企业,分配机构根据其实际产能大小免费或以较优惠的价格出售进行分配,带有一定政府对排污单位进行生产补助的色彩。但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对通过无偿或以优惠价格方式参与初始分配获得的排污权,都规定了较严格的收回和回购制度。这既是出自避免环境容量资源浪费的考虑,更主要的是考虑到初始分配的免费或优惠价格具有对排污单位生产补助的性质,但前提是排污单位要通过自身生产经营创造与污染物排放量相适应的工业产值和经济效益,若设定的前提条件丧失就应取消这一补助,即无偿收回或原价回购已分配的排污权。如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湖南省在有关制度中规定,“排污单位因关停、破产或迁出而腾出的排污权,应由分配机构按原价回购,无偿获得的排污权只能由分配机构无偿收回,完成指令性减排任务而腾出的排污权应由分配机构回购注销。”(3)交易主体和区域的约束。国外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交易体系和交易机制都相对比较成熟,已经形成政府、企业、环保机构和个人多方参与的交易机制。在我国出台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交易主体的规定都比较严格,如湖北省规定“排污权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只限于排污单位,不包括基于环保目的参与交易的组织和个人”。湖南省则规定“排污权交易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可逐步向全省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民间组织等推广”。说明我国排污权交易的主体范围有望在将来不断扩大,形成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多方参与的排污权交易机制。
通过对排污权持有动机和制度约束的分析,我们认为在排污权资产分类确认的标准和条件必须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影响,既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经验,又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创新,具体的思路如表1。即排污权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三类:(1)消耗性排污权,指排污单位持有的用于当期生产目的或被指定为当期生产使用的排污权。(2)储备性排污权,指排污单位持有的用于以后各期生产目的或被指定为以后各期生产使用的排污权。(3)交易性排污权,指排污单位或非排污单位持有的用于非生产目的且被指定为可进行市场交易的排污权。其中,消耗性排污权和交易性排污权应划归为流动资产,储备性排污权应划归为非流动资产。
表1 排污权资产分类确认的标准和条件
消耗性排污权主要通过一级市场的免费或有偿分配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获得。排污单位的消耗性排污权的确认只需符合下列两个确认条件之一即可:一是用于当期生产目的;二是被指定为当期生产使用。前者提示了消耗性排污权的持有动机为生产目的而持有;后者提示了排污权使用上的制度约束,即非生产目的而持有的排污权只要被指定为当期生产使用,仍需确认为消耗性排污权。
储备性排污权的来源渠道与消耗性排污权类似,主要也是通过一级市场的免费或有偿分配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获得。但与消耗性排污权不同的是,随着我国环境污染总量控制措施的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技术的改进,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周期会逐步缩短,企业通过初始分配获得较多的若干年储备性排污权的可能性会逐步降低,因此,储备性排污权的来源在将来会主要依赖于二级市场的交易或消耗性排污权的节约。排污单位的储备性排污权的确认只需符合下列两个确认条件之一即可:一是用于以后各期生产目的;二是被指定为以后各期生产使用。前者提示了储备性排污权的持有动机为以后各期生产目的而持有;后者提示了排污权使用上的制度约束,即非以后各期生产目的而持有的排污权只要被指定为以后各期生产使用,仍需确认为储备性排污权。
交易性排污权的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通过改善环境生产效率使实际排污量较计划排污量而节约的排污权;二是通过调减生产预算使实际排污量较计划排污量而腾出的排污权;三是出自非生产目的而购买持有的排有权。无论何种渠道形成的交易性排污权,都必须同时符合两个确认条件:一是非生产排污目的而持有;二是被指定为可进行市场交易。前者提示了交易性排污权的持有动机为非生产目的而持有,后者提示了排污权的制度约束,即没有被指定为可进行市场交易的排污权不能确认为交易性排污权,强调了交易性排污权的可交易性。
(一)消耗性排污权的计量
消耗性排污权是排污单位持有的用于当期生产目的或被指定为当期生产使用的排污权。与其他资产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消耗性排污权属于流动资产。它将在一年内伴随生产排污的进程而逐渐被耗用,这一特征区别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2)消耗性排污权是无形流动资产。这一特征有别于流动资产中的存货。(3)消耗性排污权属于不可交易流动资产。这一特征区别于流动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4)消耗性排污权使用中的可测性。这一特征使其可以摊入制造费用、计入产品成本并通过产品销售获得其价值的回收和补偿。其中,消耗性排污权的的不可交易性决定了其计量属性应采用历史成本为主,而使用中的可测性特征决定了其可以通过实物和货币双重计量的方式,并采取类似存货的办法进行计量和记录。
消耗性排污权的取得主要有参与排污权初始分配、市场交易购买、交易性排污权或储备性排污权转入等途径。排污单位无论以何种途径取得的消耗性排污权,凡与之取得相关的费用和支出,都应计入消耗性排污权的成本中。消耗性排污权在实际产生污染排放后其实物量和价值量都会逐步耗减,应根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实时监测数据及时记录消耗性排污权的使用情况。消耗性排污权使用的计价可参照存货的处理方法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尽管初始分配取得排污权和市场交易购买取得排污权的成本支出相差可能很大,但实践中消耗性排污权多为一次分配或购买取得,应用加权平均或计划成本等计价方法的意义不大且增加了核算的难度,因此建议实践中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为宜。由于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一般安装在排污单位的主排污口,难以对单位内部各生产单元的实际排污量进行分类核算,因此可根据各生产单元的工艺水平和产量测算分别测算各月份的排污权分配标准,根据各月份排污单位的总排放量和各生产单元汇总的分配标准计算排污权分配率,再将各月份使用的排污权分配至各生产单元和计入产品制造成本。在会计期末,由于环境生产效率改善或生产预算调整而剩余的消耗性排污权应按规定由分配机构收回、回购或转为交易性排污权和储备性排污权,因此,消耗性排污权在会计期末一般不留余额。
(二)储备性排污权的计量
储备性排污权是排污单位持有的用于以后各期生产目的或被指定为以后各期生产使用的排污权。与其他资产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储备性排污权属于非流动资产。它是排污单位为以后年度组织生产而储备的污染排放权利,这一特征有别于存货、消耗性排污权等流动资产。(2)储备性排污权是无形的非流动资产。这一特征有别于非流动资产中的固定资产。(3)储备性排污权属于不可交易的非流动资产。这一特征区别于非流动资产中的投资性资产。(4)储备性排污权的可分割性。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非流动资产中的无形资产。其中,储备性排污权的的非交易性特征决定了其计量属性应采用历史成本为主,并可采取类似无形资产计价的办法进行计量和记录。
储备性排污权的取得主要有参与排污权初始分配、市场交易购买、消耗性排污权或交易性排污权转入等途径。排污单位取得储备性排污权的途径和方式不同,其成本的构成也有所差别。总的来看,参与初始分配和市场交易购买取得储备性排污权时的成本确认,与取得消耗性排污权时的成本确认方法类似。消耗性排污权或交易性排污权转为储备性排污权,按账面价值确认实际成本。储备性排污权是供排污单位未来年度生产使用并受益的资产,因此无需像大多数无形资产一样在本期进行价值的摊销,但储备性排污权在会计期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其市场交易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排污单位应当将该储备性排污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市场交易价格。
(三)交易性排污权的计量
交易性排污权是排污单位或非排污单位持有的用于非生产目的且被指定为可进行市场交易的排污权。与其他资产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交易性排污权属于流动资产。它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较快的出售和变现,这一特征区别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2)交易性排污权是无形流动资产。这一特征有别于流动资产中的存货。(3)交易性排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这一特征区别于流动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4)交易性排污权的可交易性。排污单位或非排污单位持有交易性排污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并获利,尽管交易性排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但可交易性的特点使其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其他一般特征。因此我们认为其计量属性应采用公允价值,并采取类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办法进行计量和记录。
我国目前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省份和城市,大部分都规定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只能是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等不能参与排污权初始分配,暂时也不能参与排污权的市场交易。因此,初始排污权都是基于实际生产排污需要而分配的,非排污单位不能通过初始分配获得可交易的排污权,排污单位分配的初始排污权也指定为生产排污使用,不得进行市场交易。因此,交易性排污权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易购买和节约的消耗性排污权转入两条途径。鉴于交易性排污权具有可交易性的重要特征,对其计量应着重考虑该排污权资产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紧密结合性,反映该类排污权相关市场变量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进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总的计量原则应该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会计期末,应将交易性排污权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交易性排污权出售或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环境收益(排污单位)或投资收益(非排污单位),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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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lassification Confirmation and M easurement M ethods of Enterprise Em ission Right Assets
LIU Cheng-zhi
(Shaoyang University,Hunan Shaoyang 422000,China)
The pilot projectof emission trading under the cap-and-trademechanism is fully under way in our country.Em ission right as a new asset typew ill gradually be embedded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which has an important impact on enterprise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operation.Based on the experience learned from em ission right assets accounting abroad,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transaction motives and institutional restriction of em ission right assets,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accountingmethods of the classification Confirmation for em ission rightassetsand itsmeasurement,provides feasible methods for the present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our country's enterprise emission right assets and it also provides useful reference suggestions to establish relevant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our country's enterprise em ission right assets.
em ission right assets;classification confirmation;measurementmethods
F230
A
1672—1012(2015)02—0041—08
2014-11-10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制造企业产品碳配额成本核算问题研究”(14YBA272);湖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重点项目“排放权资产分类确认与计量研究”(14A130);湖南教育教育科研基金项目“基于CSR理论的企业碳审计与碳披露机制研究”(14C1018)
刘承智(1976—),男,湖南新化人,邵阳学院会计系教授,管理学博士,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