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讨债行为的犯罪分析

2015-06-01 06:56刘玉峰
学理论·下 2015年4期
关键词:故意伤害犯罪

刘玉峰

摘 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变得极其复杂,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也变得纷繁复杂。这样的变化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却也产生了不少麻烦,主要表现在有些债务人不守信,不按时偿还债务甚至债务抵赖的存在。而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会寻求各种各样的方法和手段。自主索债在现实背景下成为一种既有效又省钱的方式。但是由于债务人在自主讨债过程中运用的一些手段的不合法性,导致原本的讨债、索债行为引起了犯罪。在些详细论述了因索债引起的各种犯罪行为及这些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索债;犯罪;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2-0063-02

作为社会生活共同体中的一员,人与人之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互动,这被称为社会关系。在众多的社会关系中,财产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当前这样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商业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更是错综复杂。而在这么重要的财产关系中,债权债务关系却更是重中之重。凡事有利必有弊,虽然借贷可以给人们带来众多方便,但同时却也带来了不少麻烦,其中最典型的便是言而无信,借债不还。从行为性质来看,普通的借贷不还的行为我们将其定性为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一般会通过民法进行规制。但是由于我国人民息讼思想比较重,并且诉讼本身的特性导致成本高、耗时长,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往往在经历了漫长的诉讼之后却遇到了难以执行的问题,这样的结果是其不愿意看到也很难接受的。因此,在遇到债务人不还钱的情形时,有些债权人还是选择了自主索债,不过需要提出的是这种索债往往没有想象中的那样顺利,这也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一、债权的实现与民间索债行为

(一)债权的实现形式

我国债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有:自行协商,和解,仲裁,诉讼等。然而这些实现方式有时并不是最为有效的讨债方式,以诉讼为例,在我们国家,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这是最具有权威性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是我们也知道,诉讼的程序复杂,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求,要通过起诉、受理、判决、一审、二审程序,耗时长,成本高。经过长久的等待虽然最后可能会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可是对于亟须资金进行运转的企业来讲,可能会由于无法及时得到资金的补充而早已破产,这是债权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退一步讲,即便是能够支撑到最后,但是债权仍然不一定会实现,可能会在执行时遇到障碍。因此,在遇到坏账、死账、赖账的情况下,经过综合考虑后,债权人可能会选择一种比较直接的讨债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就是我们所要说的民间讨债。

(二)民间讨债行为的性质分析

民间讨债,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等正式法律制度或公权机关,而通过私人之间和其他非制度化民间力量实现债权的方式,自行讨要债务或是委托他人进行债务的追讨[1]。

1.自行讨债。自行讨债,是指债权人亲自去讨回债务。自行讨债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通过电话或信件等方式催要债务,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成本低,和平解决纠纷,不会因此而触犯法律。缺点是对方如果不愿偿还债务,这种方式无法达到根本目的。第二,曝光讨债。债权人看重的是对方对名誉的及新闻媒体的影响,通过媒体的曝光,有些债务人担心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负面影响,往往会尽快偿还债务。不过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如果对方不重视这种影响的话,那么即便遭到曝光,仍很难实现债权。第三,死缠烂打法。债权人采用不还钱便不走人的策略,对债务人死缠烂打,经常用的方法如尾随在后,经常出现在债务人的办公室、家里等。久而久之,债务人不堪其扰偿还债务。第四,威胁法。抓住对方的把柄进行威胁,迫使对方偿还债务,或者讨债人采用自杀、自伤或者对债务人本人或家人进行威胁、恐吓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追讨债务。这种方法虽然有时能够实现债权,但是绝对不提倡这样的方式,如果操作不当,便会违法甚至构成犯罪,这在后文中我们会继续探讨。

2.讨债公司的讨债行为。除了自行讨债以外,债权人还可以委托他人替自己讨要债务。这种市场需求,促使职业讨债人和讨债公司的诞生。然而,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详细论述的,这种讨债公司的讨债行为的性质是值得我们探讨的。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是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文:“讨债公司的活动不仅干扰了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危害社会治安,扰乱法律秩序,而且助长了有法不依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这就明确了讨债公司的违法性。如果行为人违法法律规定继续从事替人要债等违法业务,轻则受到行政处罚,更有可能因此触犯刑法。在实践中就有类似的案例,当事人最终被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而提起公诉[2]。在实践中,讨债公司往往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是具有调查、委托等业务的公司,而公司成立之后却以接受讨债委托为主要业务,完全超出了公司登记的业务范围,同时还会向当事人索要相关的讨债费用。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仅如此,事实上这种讨债公司往往还会与黑社会组织相关联,利用黑暗势力协助讨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还会触犯涉黑罪名。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

多数债权人会选择正常的合法途径来实现债权,然而,有些人却在自己债权无法实现时,采取非常极端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在实践中,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案例,由于情况复杂,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这与当前社会提倡的司法公正相违背。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

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对债务人采取拘留、禁闭、扣押等强制手段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有合法理由,是不能私自限制人身自由的。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可见,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在我国是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的一种特殊情形。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并对债务人采取拘留、禁闭、扣押等强制手段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律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只有达到相当的严重程度时才构成犯罪。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在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时需要注意应满足这样的条件。

1.以索取自己债务为目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对他人实施的拘禁行为,这就要求前提是双方之间是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如果没有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是指为了非法获得他人的财物而实施的拘禁行为,那么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有可能构成其他罪名了。

2.索取的数额应当是与真实存在的债务相当的。首先,债务应当是真实存在的,但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误以为与之有债权债务关系,并出于索债的目的将他人非法拘禁的,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其次,如果行为人索取的数额明显超过实际债务的数额,那么就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意图,是借讨债之机向对方勒索财物,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有可能触犯其他罪名。这里的超出需要分情况讨论:第一,如果行为人索取的债务数额仅仅是略高于实际债务时,这时仍然认为行为人是索债,同样以非法拘禁罪认定。因为为了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产生的利息、收益在法律上都是认可的,都是合理的债务。第二,如果行为人索取的债务数额明显高于实际债务时,就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意图,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这样的高数额是有合理理由的,那么仍然可以以非法拘禁罪认定。第三,理解“明显”的含义,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是“明显”,笔者认为应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具体案情再做判断。

3.债务的性质不限于合法债务。根据2000年7月13日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无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是实际存在的,那么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实施剥夺他人自由的话,仍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原因在于:赌债、嫖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在订立这些非法债务时,多数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达成,如果债务人事后不愿偿还这样的非法债务,但是行为人为实现自身“债权”而采取拘禁行为,仍然没有超出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

4.必须采取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即通过捆绑、禁闭、软禁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以此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等产生心理压力,从而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若行为人通过其他非法方式来索取债务的,就不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对拘禁对象的理解应当适度。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不仅包括债务人及与债务有密切关系的人,还应该包括债务人的亲友、合伙人及其他足以引起债务人恐慌从而使债务得到履行的密切关系人。

三、讨债引起的其他犯罪行为

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除了采取上文中我们提到的手段之外,有的行为人还实施一些更为极端的行为。常见的有故意伤害或杀害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密切关系的人,这里的有密切关系的人同上文我们解释的一样是指能够对债务人产生影响的人。在对行为人的伤害或杀害行为进行定性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如果行为人在讨债时遇到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了实现债权而故意对债务人实施伤害或者杀害行为的话,那么主观上就具有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讨债时由于存在过失而导致债务人的受伤或死亡的,那么主观方面过失,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在讨债时为了实现债权先对行为人实施上文所说的拘禁行为,但是在拘禁的过程中过失导致债务人重伤或死亡的,这种情况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只是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不过如果行为人在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对债务人实施伤害或者杀害行为的,那么就转化成我们这里所说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了。

参考文献:

[1]李莉.我国民间讨债的法律分析与思考[J].安徽大学,2011(4).

[2]黑丁,王丽英.我现在也非常迷茫啊,我咋就犯罪了呢?——北京市私家侦探非法讨债第一案[J].人民公安,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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