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王育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理性和现实分析
张敏,王育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杨凌712100)
我国农业环境污染与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亟需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应对措施与救济手段,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作为社会化的侵权救济方式,可以较为有效地应对农业环境污染问题。通过理论分析以及现实论证,说明了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合理性;并从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等几方面分析了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建立与发展的可行性。
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合理性;可行性
近年来,有毒大米、红心鸭蛋等农产品安全事件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因此越来越关注农业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农产品安全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却没有较为有效的救济手段来应对众多的农业环境侵权问题。对此,在2012年王育才教授就已经提出要在我国建立农业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来专门解决农业环境污染问题,救济农业环境侵权行为。
目前国内外关于农业环境责任保险问题的研究并不多,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也没有确切的定义。有人提出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针对农业环境侵权行为而言的。农业环境侵权是指因农业生产活动致使自然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1]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即是指以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而应当承担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1]通过以上定义可以得出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发生在农业生产活动之中。(2)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专门针对农业生产者的侵权行为而言的。(3)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限定于农业生产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作用于环境而导致的损害。
(一)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合理性的理论分析
1.法理学视角
公民享受与生俱来的以及法律赋予自已的权利是公民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也存在界限,即是不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如果两种合法权利必然存在冲突或者冲突不可避免,按照法律的比例原则,我们也应该选择牺牲较小的法益而保护较大的法益。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农业生产者对自已所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处置或者在其所拥有的以及有使用权的生产资料上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正是法律所赋予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利。但是按照法律的基本内涵,农业生产者在享受这种权利时应尽可能的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即便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损害,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这也正是农业生产者所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然而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以及对粮食的巨大需求使得我国的农业生产不可避免的需要通过大量的使用化肥、农药来达到粮食的高产以及农业生产者基本盈利目标的实现。但也正是因此使得我国粮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农业以及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
尽管根据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在环境污染致侵权损害发生后,直接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得到救济,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因为环境侵权的隐蔽性、潜伏性、因果关系不确定性等特点,受害者往往不能得到及时的全部损失的救济。对于农业环境污染而言,因为缺乏专门的救济措施,受害者的利益更难以得到维护。并且,目前我国针对环境侵权救济方面往往只注重私权的维护,即对受到侵犯的个人权利的救济,而忽略维护有着环境公益的公权。[2]对于农业生产活动导致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受害者的利益维护更是如此,尽管农业保险、侵权责任承担等方法理论都能起到维护私益、救济个别直接受害者的作用,但是农业生产作用于环境,对农业环境乃至整个自然环境造成的环境公益的损害,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另外,目前的救济措施往往只是针对损害发生后的事后救济,而忽略损害没有出现前的事前防护等。对于农业生产活动中如过量施用化肥农药等行为,尽管我们采取不鼓励甚至通过征收化肥农药税费的方法来加以控制,[3]但是依旧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
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专门针对农业环境污染的救济措施。因为被保险人将侵权责任转嫁给了拥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保险人,使得受害人可以通过直接联系保险人,较为及时地获得大部分或者全部赔偿。另外,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人为了控制成本以及平衡利益,势必会对投保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投保人因为受到约束,会主动采取行动尽可能地避免可能会产生侵权后果的行为,如通过大量使用化肥农药来达到高产目的的行为。这样就起到了保护环境公益以及事前预防农业环境污染的目的。当受害者的利益可以主要通过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来维护时,国家就可以更多地把以前用于直接救济受害者的财政用于农业环境的整体维护,这样就形成了农业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2.经济学视角
作为生活必需品的粮食的需求弹性是较小的,其需求量并不会因为供需关系的差异而产生较大不同,因为人们对其需求是必需的。在农业生产中,不论过分使用农药化肥等问题是否会造成农业环境的破坏,让我国目前完全通过减少使用化肥农药等来达到保护农业环境的目的是不现实的。然而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经济人的农业生产者出于利益满足的需要经过理性思考后不仅不会通过约束自己的行为来保护整体的农业生态环境,相反因为农业生产后农业环境质量下降的负外部性由社会全员共同承担,而其仅会享有在基本生产资料不变的情况下自己行为(如尽可能的利用化肥农药等提高农业产量)所带来的在农业生产中的正外部性。这样从表面看来,他们的此类农业生产活动是会有较强的经济效益的。然而,考虑到农业环境的生态效益以及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长久的经济效益,这种农业生产活动是没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
科斯认为制度对于资源配置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为这种制度安排降低了由于独立双方的不可协调性带来的负外部性,而制度安排则可以减轻或消除这种外部性甚至还有可能带来一定的正外部性。[4]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就是一种针对农业生产活动的较好的制度安排。它的应用可以较为有效地达到农业生产中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结果。作为农业生产者的投保人仅仅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费,他们自身活动产生的侵权责任就可以转嫁到保险人身上,保险人再将“大数法则”[5]下众多投保人的保费聚集起来,以应对较小比例的农业环境侵权责任。这样不仅可以较为及时有效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使得农业生产的外部成本最终内部化,达到了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3.生态学视角
人与自然能够和谐相处越来越成为人们对自然的态度以及美好希望,但是因为人们需求的无限性以及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人与自然间的关系越发剑拔弩张。在农业生产领域,人们对粮食的关注视角逐渐从对数量要求转向质量要求,但是在有限土地上进行的农业生产成果往往难以达到人们的要求,不仅许多农产品质量不合人意,而且在过度开发以及不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尤其是农业生产资源后,自然与人类的不和谐关系日益突出,人们也开始反思自身的行为,并且开始积极寻找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能够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它除了救济受害人,关注私人利益的维护,也能起到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公益的作用。在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求会通过合同条款以及环境监督等行为来督促被保险人规范自身行为,尽可能采取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损害最小的方法进行农业生产,这种人与土地等生产资料和谐相处的模式会促进人与整个自然和谐相处的模式形成。
在以往的农业生产活动中,农业生产者为了一时的经济追求往往忽视了自然资源的长久永续运用,最终导致许多自然资源难以恢复原有状态,不论对农业生产者还是对整个自然资源都产生了十分严峻的结果。在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下,被保险人会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来规范自身行为,采取较为科学先进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会根据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类型、生产方式、生产活动的环境效益等差别来收取保费,在这种差别保费下,农业生产者若尊重自然规律,进行对环境有益或者损害较小的农业生产活动势必会比违背自然规律、从事对环境有害的农业生产活动承担较少的保费,这种带有引导性质的保险活动会促进农业生产者尊重自然规律观念与习惯的养成,最终促进自然生态环境的整体发展。
(二)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合理性的现实分析
1.采用责任保险实现社会化救济的合理性
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能够对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良好的经济效应。[6]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符合责任社会化(责任社会化就是一种将因特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转移到社会之上,在全社会范围内或特定的社会群体范围内分散损失金额的侵权赔偿责任机制[7])的救济理念。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后,一般的责任承担都是由侵权人独自完成,但是因为侵权人个人力量有限等各种原因,使得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弥补,最终往往错过了最佳的侵害弥补时间,甚至会产生更大的环境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然而,具有责任社会化倾向的保险使得拥有较强实力的保险公司成为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后的直接承担者,保险公司再通过众多投保人来分散压力,这样不仅可以分散相关风险,减轻侵权人(农业生产者)的压力,也使得受害者能够在较快的时间内得到较多的赔偿。
2.开展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现实必要性
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以及农业保险都是专门性质的保险,都具有保险的基本特征,三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达到填补损害、促进和谐的目的。但是农业保险是以存在或将来的可得利益为保护对象的,是一种权利保险,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的正常发展,而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责任保险虽然都是责任保险,目的都有保护环境,但是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弱质性的农业生产者,而非环境责任保险中范围较大的环境侵害人,并且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专门针对农业环境而言的,它的承保对象和范围等均具有特殊性。让我们来根据图形分析:
如果没有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环境责任保险与农业环境问题(农业生产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作用于环境而导致的损害就是农业环境问题中的很大一部分)的关系是(见图1)图中第4、5、6部分,即农业保险与环境责任保险的重叠部分,虽然它们都能解决一小部分农业环境问题以及相关损害,但是这两种保险的重叠造成了保险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造成不同保险互相推诿,赔付效率低下等问题,并不符合资源合理分配的规律;另外,更为严重的是,有绝大部分的农业环境问题,如图中第1部分,即农业生产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作用于环境而导致的损害是没有被覆盖的,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农业环境问题在没有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是不能依靠农业保险、环境责任保险解决的,所以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应用具有合理性:农业保险与环境责任保险都不足以保护农民利益以及农业环境,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图中虚线部分、即D部分)确立以后,没有相关保险保证的农业环境问题(即1部分)中的绝大部分就可以得到解决,同时原来农业保险、环境责任保险重叠交叉的部分(即4、5、6部分)也可以由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来专门负责,这样既减少了资源浪费,又解决了农业环境问题难以确定投保种类、相关保险缺乏专业性的困境。
图1 三种保险承保范围比较
注:A=1+4+5+6农业环境问题;B=2+4+6+7农业保险;C=3+5+6+7环境责任保险;D农业环境责任保险(虚线区域)
(一)新环保法的出台为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提供了法律基础
尽管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早已提出了环境责任污染保险并将强制责任保险应用于海上油污污染等问题,[8]但是从总体上看,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仅限于海上石油污染防治、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等个别领域,《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性文件虽然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但是该类规定仅是建议与鼓励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规划与设计,并没有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实质性的相关规定。另外,因为在《保险法》等基本法律中没有规定环境责任保险,所以其在我国的发展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并且发展速度较为缓慢。
但是,随着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在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可以说新环保法的出台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机制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专门针对农业环境污染问题的救济方式,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式得到法律的认可、支持、鼓励之后,已经具备了在我国应用的法律环境。
(二)国内外的相关理论研究为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提供了理论基础
尽管目前国内外缺乏专门的农业环境责任保险问题研究,但是国内外的学者对农业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度却越来越高,对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也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例如,华小梅指出要想控制农药环境危害就应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和加强农药环境管理;[9]李旭提出将非金属矿物用于农业环境保护;[10]金京淑提出借鉴日本的农业环境政策用于农业环境保护;[11]张燕提出注重农村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12]
另外,我国学者近年来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已经相当成熟,张梓太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路径选择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7]周珂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投保方式、主要险种、保险费率、索赔时效等都提出了具有可实践性的建议,[13]这些都对我国农业环境责任保险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经验为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提供了实践基础
环境责任保险自1997年在大连设立试点以来,尽管在发展中并非一帆风顺,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并且总体上呈现出了良好发展的态势。2005年美亚公司成为国内率先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2008年9月湖南株洲昊华公司氯化氢泄露事件成为我国首例环境污染获赔事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保险赔偿事件中保险公司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就对120多户农民进行了赔偿。赔偿速度之快、解决问题之彻底,都让我们看到了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时可以借鉴的经验。
在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发挥保险人的重要作用,保险人作为保险关系的重要一方,对于保险高效运行意义重大。要想使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顺利建立,国家应该对开展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在财政、税收等方面采取鼓励与支持性措施;保险人一方也应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学习昊华公司氯化氢泄露事件中保险公司的处理理赔时间快速负责的态度。
(四)市场需求与供给为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提供了市场基础
农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对社会公众而言,他们希望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能够维护他们的环境权益以及保护整个社会的环境公益,对农业生产者而言,他们为了应对不可预见的农业环境侵权也希望能够通过责任保险等方式来分散生产经营风险。这些都形成了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巨大需求。
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的供给一方,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下会因为逐利倾向主动地开发相关业务。另外,因为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的险种,可开发性以及市场潜力也较大,国外资本还尚未介入,国内的开发空间以及开发机会也相对较大,为了在保险市场的竞争中抢占有利之地,各保险公司也会加快开展相关业务的步伐,这都有利于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供给市场的发展,为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市场基础。
另外随着生态文明价值观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深入,人们视野的扩展以及教育水平的提高,更多的人看到了责任保险方式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人们的保险理念也逐渐增强。这些都使得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应用有着较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理性分析和现实需求均表明,应积极着手研究和试点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以便有效地应对农业环境污染和农业环境侵权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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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周珂,刘红林.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21(5):13-17.
(编辑:程俐萍)
Analysis of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ZHANG Min,WANG Yu-cai
(College of Humanities Society Development,Northwest A &F University,Yangling Shaanxi 712100,China)
Pollution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China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So it is urgent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effective measures and means of relief.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as a remedy for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can effectively deal with the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This paper explains the rationality of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in our country through theory analysis and factual analysis;and has analyzed the feasibility of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aspects of legal basis,theoretical basis,practical basis and social basis.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Liability insurance;Rationality;Feasibility
S-0
:A
:1671-816X(2015)02-0153-05
2014-11-21
张敏(1990-),女(满),天津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政策方面的研究。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重点项目(2013RWZD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