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余 玮
许崇德:宪法泰斗见证中国宪政发展进程
文 余 玮
许崇德,著名宪法学家。1929年1月出生于上海青浦,1951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澳门发展策略研究中心名誉学术顾问、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特约研究员、民建中央特邀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许崇德一生参与制定了四部法律——54宪法、82宪法、香港特区基本法、澳门特区基本法,独著、主编、参著的学术著作和教材60种之多。他不仅是一位潜心耕耘的学者、一名桃李芬芳的师长,更是一个中国宪政建立与发展的参与者、见证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第一堂法制讲座,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这位白发苍苍的老者先后走上人民大会堂与中南海的讲台上。就是从这个时候起,法制讲座就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雷打不动的制度,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制度化。
1998年6月16日,著名宪法学专家许崇德走进庄严的人民大会堂,走进神圣的立法殿堂,主讲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第一堂法制讲座——《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从那时起,法制讲座就成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雷打不动的制度。
采访中,许崇德曾对记者回忆起1998年6月16日讲座的事。“在那天的讲座中,李鹏委员长一直没有插话,在认真地记笔记。”他说:“在常委会会议厅里,隔着大圆桌,李鹏委员长和我面对面。我讲完后,李鹏委员长问,大家有什么问题没有,可以提出来讨论讨论。会场沉寂了一会儿。李鹏委员长又说,‘没人提问,我先问问许教授’。”
对于“李鹏委员长问了什么问题”,这位宪法学专家笑而不答:“我答应他们了,要保密。不过他问的两个问题挺重要的,跟宪法理论有关。接着,一位副委员长也问了问题。当时气氛很活跃,我印象里一共回答了15个问题。”许崇德告诉记者,在那之后的五年里,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举办了30次法制讲座,每次都是李鹏委员长亲自主持,他一次也没有缺席。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一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顺利闭幕。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厅这个朴素而又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大厅,一改往日的庄重与严肃,主席台上下流动着惜别之情。当李鹏委员长宣布会议闭幕后,一些常委委员、列席会议者以及常委会厅工作人员们,迟迟没有离去。他们有的走到主席台前向委员长问好,有的互相合影留念。“在那天的会议上,每一位委员都得到了一份李鹏同志赠送的‘礼物’——《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许崇德表示,这本书记录着五年的回忆,他将永远珍藏。“坚持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后举办法制讲座,是九届全国人大的创举,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全国人大本身是一个立法机构,为什么还要请法学专家作法制讲座?”对此,许崇德说:“人大确实是个立法机构,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各个方面,就目前而言,有不少是学自然科学出身的。所以,人大常委会搞法制讲座是必要的。再说,就是我们搞了一辈子法学研究的人,也要不断补充法学新知识。”
2002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一次学习会,许崇德又应邀在会上讲解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现代世界的任何—个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法、商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与其他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都具有强制力,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许崇德说:“宪法同其他一般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不是一般的法。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根本法是其他一般法的立法依据,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应被修改或撤销。”同时,许崇德强调,根本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由于宪法的崇高地位,及其内容的根本性,不宜轻易改动,因此,修改宪法必须经过较之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甚至繁复的程序。
我国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l/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全国人大在制定、修改其他一般法律的时候,则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均可以提出议案,并只需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据介绍:在建国初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都称我国为人民民主或人民民主专政。20世纪60年代初起,在一些文件中逐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特别是“文革”时期,什么“无产阶级专政万岁”啦,“念念不忘无产阶级专政”啦,成了流行的口号。1975年,第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并采用了“全面专政”这样的极“左”词句。后来,1978年颁布的宪法也仍沿用“无产阶级专政”。直到1982年起草现行宪法时才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用语。彭真在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作《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讲到了人民民主专政:“现在的规定,确切地反映了我们的国情和阶级状况,也可以防止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许崇德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是科学的、正确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表现为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视。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第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它表明我国不采用西方那样的“三权分立”制度。宪法以大量的条文(约80个条文)规定了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的国家机构。发展民主,就是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因此,该决议强调:“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许崇德生前回忆说:“为了落实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1980年秋冬在着手草拟宪法时,曾考虑了许多有关如何使人大增强权威的方案,但都缺乏可行性。最后找到的办法是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扩大常委会的职权,使之行使国家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与全国人大相比,常委会人数较少,可以经常工作,便于开展研究,深入讨论问题,更好地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于是,现行宪法规定了一系列发展民主的新措施,主要有:(l)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的职务;(2)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国务院,各部、委等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4)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5)在组织体制方面,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在农村恢复了乡、民族乡的建制,还把中央军委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列入宪法,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载入宪法,等等,从而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更加完善。
1929年1月15日,许崇德出生于江苏青浦(现属上海市)。他1946年毕业于浙江嘉兴中学,1951年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后,来到中国人民大学读研究生,在苏联专家指导下学习政治理论和宪法学。
1953年,一个不平凡的夏天。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颁布后,刚刚研究生毕业、留在人民大学担任教员的许崇德被派往山东泰安,参加中央内务部在农村进行的第一次基层普选试点工作队。这是一次选举全过程的试点: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选举……工作队写下了一张又一张的情况汇报,记录着新中国首次普选的点点滴滴。
许崇德说:“农民千百年来受压迫,当时第一次参加选举,他们的积极性非常高。在当时老百姓的心目中,有选举权的才是人民,没有选举权的那就是专政对象了。”37年后,许崇德老先生故地重游。尽管已物是人非,他却有了一个意外的收获:从当年参加过这次普选的一个老乡手中,竟然找到了一张被珍藏着的早已发黄了的“选民证”。
1954年初,中央从人民大学及其他单位抽调一部分懂法律专业的同志临时到宪法起草委员会工作。意气风发的许崇德有幸入选。“当时我还是个小青年,才20多岁,我是作为人民大学的教员参加这项工作的,那时是田家英同志在高校点兵找去帮忙的。”从小身经战乱,吃尽国穷民弱苦头的许崇德,许崇德深知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大法的重要性。虽然只是从事辅助性工作,主要任务就是给宪法起草委员会整理材料,并提供相关资料,还整理了征求意见、全民讨论送来的讨论材料和意见,但他经历了宪法起草的全过程,目睹了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庄严地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他自谦地说“自己只是做下手”。
“第一部宪法产生于1954年9月,它的背景讲起来比较长,因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制定了一个《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几年以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共同纲领》已不适应历史任务的需要,形势发展迫切要求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制定一部更为完备的国家根本大法。许崇德说:“1954年1月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这个起草委员会有党的一些领导人,也有各个民主党派各方面的人士,代表全国人民来起草宪法。”
据悉:起草第一部宪法的时候参考了前苏联等国家的一些宪法,也参考了我国解放前的一些法规条文。1954年6月14日,宪法草案在全国公布,中央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号召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许崇德说:“这个全民讨论,讨论了三个月。全国人民对自己的宪法渴望已久,今天有了一个人民的宪法,所以人民的热情高涨得很。1954年是特大洪灾。所以交通中断了,大水都冲掉了公路、铁路、当时的讨论意见用飞机运送到北京来,那真是感动人。”
青年许崇德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在北京召开,会前,由普选产生的人大代表,带着神圣的使命从祖国的四面八方云集北京。大会开幕之前,又一次征求了代表们的意见,并对草案做了最后两处修改。“1954年9月20日下午5点多钟,在中南海怀仁堂,1226名全国人大代表在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1954年宪法。你想想,几亿中国人民饱受数千年封建压迫,民主、立宪的梦想从清朝末年开始,一直到这一刻才成为现实!这是我一生中最激动的一刻。54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法的基本框架,是中国开天辟地的第一部宪法。”当宪法草案在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后,中南海怀仁堂会议厅里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和“共产党万岁”、“毛主席万岁”的欢呼声,那激动人心的一幕令在场的许老先生到晚年也难以忘怀。
1957年以后,在极“左”思潮统治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干扰下,埋头学术被批判为“走白专道路”。频繁的上山下乡运动,夺去了许崇德从事学术研究的大好时光与宝贵精力。后来“文化大革命”爆发,人民大学被撤销。许崇德等被扫地出门,下放江西余江劳动。“信水何如汗水长,书生翻作耕田郎。肩挑大粪穿街过,大粪臭污人发香。”这首劳作之余信手挥洒的小诗,表达出一个学者被迫离开书桌后,那种无奈、激愤而又自嘲的心情。
1978年,历史的“闹剧”终于落下帷幕,一切都开始步入正轨。人民大学恢复,许崇德返回学校,重登讲台。当时他曾写过“笔墨挥飞新格纸,图书掸指归封尘。时光痛失思追补,百倍辛勤白发人”的诗句,抒发了他既喜悦又急迫的复杂心情。为了夺回失去的时光,许崇德潜心探索,和时间展开了赛跑。
人大复校后,许崇德担任宪法教研室主任。他物色、引进教师,主持编写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招收并指导研究生,当时的物质生活很差。他的记事本上有一段写于1980年的自述:“数年以来,我全家五口住一间平房,子女三人走读上学。我唯一的桌子让与孩子做作业,自己则找一条小木板架在座椅的扶手之上充当写字台。问世文章皆出于此,木板之功不可没焉。”条件如此艰苦,却丝毫没有影响许崇德乐观向上的精神。《论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问题》《领导干部要有法制观念》《选举制度问答》等具有代表性的名篇著述都是在这块小木板上诞生的。也就在这一年,他于教学之余,还在《人民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学术文章9篇,并出版了有关选举制度的小册子。
对于75宪法与78宪法,许崇德如是评价:“1975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部宪法文本是在‘文化大革命’还未结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左’的思想的产物。它大量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起不到国家生活准则的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1978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它对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追溯现行宪法的诞生过程,从建议到酝酿再到修改,自始至终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和最终完成的。1980年9月6日,中共中央认识到当时的宪法(1978年颁布)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及时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同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全国人大接受建议。
1980年前后,许崇德连续在多家媒体发表了《修改宪法十议》等一批有影响的学术文章,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这年9月,他被指名要到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在秘书长胡乔木主持下参与调查研究、草拟宪法条文的重要工作。在此后长达两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他夜以继日地紧张工作,反复草拟条文,并为宪法草案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建议,很多都被采纳了。在采访时,许崇德谦逊地说:“我的正式立法生涯严格说是从1982年宪法的全面修改开始的。”
“假日庭园寂,平楼卧室幽。逐行斟字句,对坐话喃啾。灯下词初定,纸间策已筹。宪章临十稿,尚欲益精求。”这是许崇德曾经写过一首小诗,叙述了他在某个星期天晚上,被彭真召到他的住处去加班工作的情景。
许崇德生前回忆,1981年,胡乔木秘书长因病住院后,彭真直接抓秘书处的工作。那时秘书处又增加了龚育之、郑惠、卢之超等秀才。秘书处经常召开专业性座谈会,向各类专家征询意见。比如邀请孙冶方、薛暮桥、于光远、苏星、徐禾、王戆愚等经济学家,听取他们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所有制、分配制度、发展经济的手段等方面的意见。邀请了吴家麟、何华辉、杜若君、潘大逵、潘念之等法学、政治学专家,听取他们对于宪政制度、人权、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健全我国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的意见。国内著名的理论家,原中宣部的朱穆之,《人民日报》的胡绩伟、穆青、秦川,解放军报社的华楠等也被经常邀请来侃侃而谈。“事实证明,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和特长,有利于宪法质量的提高。”
草拟宪法草案初稿,首先遇到的是宪法的框架即整体结构问题。秘书处当时考虑了三个方案:一是保持1954年宪法的体系结构;二是不要《序言》《总纲》等设置,代之以“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等分章;三是基本保持54宪法确定了的体系,但把原来的第二章国家机构同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交换次序。
彭真在开始的时候给中央写过一个报告,提出他的想法。他认为,宪法是根本法,主要在纲不在目,不搞不必要的创新,注意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1978年宪法过于简单,不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好。“这个意见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宪法修改委员会经过多次研究,最后决定基本保持54宪法的体系。”
1982年11月,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合影(前排左起:项淳一、王汉斌、胡绳、彭真、张友渔、龚育之;二排左三为许崇德)
关于序言,54宪法本来就有,但82宪法要不要序言、写些什么,大家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序言不宜太长。“大家经过讨论达成共识,认为应当把党的主张、重要的方针政策、牵涉全局的根本问题写入序言中。”
在82宪法起草过程中,胡乔木曾提出取消检察院,借鉴美国方式,采用由司法部来执行检察职能,司法部长即检察长的制度。但宪法修改委员会、政法部门、彭真都不赞成取消检察院,他们认为检察院是秉承列宁思想设置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机构,长期以来它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一直承担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不能取消。最后中央拍板,保留了检察机关。
许崇德对彭真无比景仰,他说,82宪法的全面修改历时两年零三个月,大家在北京玉泉山集中工作了一年多时间。“彭真同志最辛苦,星期天我们都下山回家,他仍坚持工作。当时秘书组加上彭办十二三人稿子一写出来,彭真就找人进行研究、修改,亲自在稿子上加批,然后再打回来、再讨论、再起草,秘书处那时几乎每两天就要印刷一次草稿,我们都数不清写了多少稿了。”
两年多的修宪历程中,彭真的一次生气给许崇德留下了深刻印象。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时,一天早上,彭办有位同志拿着两份报纸去了彭真的房间,一会儿,只听见彭真在房里大发雷霆。原来,那位同志拿来的是《人民日报》和香港的《大公报》。当时香港虽在英国统治之下,但香港《大公报》对北京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消息以头版头条套红通栏大标题发了大半版的报道,气势十足,而我们自己的党报《人民日报》却只在第四版右下角2寸见方的角落登了个小消息。“当时仍在会期之中,开始开会了,彭真坐在座位上,气得走了半天神。这是我头一次见彭真同志动了感情。会后,当时《人民日报》的社长、总编都被叫了来,谈了什么我不知道,但他们出来时一脸的不自在,垂头丧气的。第二天,《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位置报道了大会及有关修宪的情况。”
1982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4月底到8月底展开的这次全民讨论,有几亿人参加,持续的时间比1954年那次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还长了1个月,规模之大、群众热情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1982年4月26日至6月24日,宪法修改委员会收到各界群众来信1538件。全民讨论结束后,11月26日,宪法修改草案已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时仍有许多来自全国各地的电函和信件,提出对宪法修改草案的补充意见。让许崇德晚年记忆犹深的是呼和浩特制锁厂有位叫王银祥的工人,他在会议召开的那一天给全国人大写信,提出了有关土地利用问题的四点建议。信寄出之后,他又怕邮递行程太慢,错过时间,第二天便赶到邮局,用月工资的1/4发了一封近200字的电报申述自己的建议。11月29日,全国人大宪法工作小组收到了王银祥的建议,并决定采纳他意见中的1点,把宪法草案第9条第2款的“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修改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和土地的合理利用。”许崇德说,当时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很多。“整个修宪过程,真的是咬文嚼字,每个字、每句话都要翻来覆去地推敲、修改。我跑了上海、天津等16个大城市对宪法草稿进行宣讲,让群众更多地参与宪法制定。”
1982年12月4日,经过全民大讨论的宪法草案高票通过。许崇德以最快的速度发表了一批宣传新宪法的文章,并编写了《中国宪法》等多种教材及教学大纲,使更多的群众了解宪法。
许崇德先后接受了四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任命书,见证了新中国宪法和宪政发展的历程。他说,新中国成立后的几次修宪,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中国民主法制历程的缩影,也是社会进步、时代发展的见证。
谈及制宪、修宪工作的经验,许崇德说:“指导思想正确与否,决定着宪法的完善性。另外,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是宪法具有生命力的源泉。在修宪时,既要坚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又要保证宪法内容的与时俱进。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此后,宪法经历了三次大规模修改。1975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部宪法文本是在“文化大革命”还未结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左”的思想的产物。它大量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起不到国家生活准则的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1978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它对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1982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制定的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新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颁布之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依据宪法的规定,相应地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些新情况,为宪法学的学科建设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许崇德及时地抓住机遇,大力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力量编写教材,把现行宪法的新内容、新思想贯彻到教学中去。许崇德勤奋耕耘,收获颇丰。仅1982年至1984年这3年中,他发表文章共54篇,出版作品9部。
时光荏苒,82宪法颁布实施不觉已好些年了。许崇德对1982年颁布的这部宪法(即现行宪法)推崇有加,颂之为“我国有史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他认为现行宪法正确总结了历史,并在一定意义上规划了未来。不过,这位严谨的学者有着清醒的认识:“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毕竟是稳定的,甚至带有凝固性的特点,而客观实际却永远处在变化之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宪法和客观现实之间难免有某种不相适应之处。为解决这个矛盾,中国共产党认为对现行宪法及时作出修改是必要的。
从20世纪80年代起,修宪的方式与过去有所不同。以前主要采取对原有宪法进行系统的全面修正,重新颁布新的宪法来取代;而对于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则采取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来达到既使宪法保持稳定性,又使宪法不断适应客观形势需要的目的。
1988年4月12日通过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主要是作了两项修改。第一,在现行宪法第11条中增加第3款:“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修改了第10条第4款,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第二个宪法修正案,除了改进了概念表述之外,其主要内容是:承认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政治方面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把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从3年延长为5年;在经济方面则放弃了计划经济体制,正式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承认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第三个宪法修正案由中共中央于1999年1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于同年3月1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其主要内容是,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写进宪法序言;在根本规范中确认法治主义,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写进宪法等五条;废除反革命罪的概念,为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更明确的合法性根据。
许崇德说,综观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多次建议,从来不停留在原则性的一般提示上,而总是有严密的内容表述,是具体的、缜密的。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修宪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党的主张通过法律肯定下来,有利于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有利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改革开放以来每一次修宪,都是对党领导亿万人民群众伟大实践的深刻总结和概括,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宪法的修改折射着社会的进步,彰显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的历程。
实现祖国统一,必须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神圣职责。”采用“一国两制”,成立特别行政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港、澳、台问题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的地方行政区域,所以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作为中国老一辈宪法学的代表人物,许崇德曾参与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他指出:“由于宪法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台港澳则可以成立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为此,它必须有宪法授权,把特别行政区作为例外来处理。宪法第31、第62条的有关规定就是为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及其制度提供宪法依据,使它具有合宪性。”
1985年6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许崇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起草工作经历了5年时间,至1990年完成。在此期间,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任命许崇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1988年9月,许崇德在人民大会堂接受万里委员长授予的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书
“一国两制”史无前例,基本法也同样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内容非常广泛,牵涉到经济、政治、文化和人权等各个领域如何落实“一国两制”的根本问题,既特殊又复杂。对于许崇德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挑战。边工作、边学习、边适应,他准确理解并解读了“一国两制”的内涵。
在近5年的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最使许崇德难忘的是前后三次和邓小平同志亲切会见的情景。第一次在1985年6月19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邓小平偕同胡耀邦、杨尚昆、李先念、彭真等领导人与起草委员们会见。第二次是在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进入会见厅后,同每个人亲切握手,然后和大家一块儿围成一圈坐下。小平同时针对当时起草委员会内部以及香港社会上争论最激烈的关于香港应该建立什么模式的政治制度的问题,明确地指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他说:“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是不适宜的……”小平同志这番精辟论述,使许崇德受到了非常深刻的启发。第三次会见是在1990年2月17日。当时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举行最后一次会议,通过了基本法草案并决定在4月初将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议临结束时,邓小平会见了起草委员。他用洪亮的四川口音说:“你们经过将近五年的辛勤劳动,写出了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小平同志的评语,使许崇德备受鼓舞,兴奋不已。他有诗为证:“五载辛劳起草完,回看白发照衣冠,邓公勉慰情真切,一夜心欢泪不干。”
1990年4月4日,历史性的一刻到来了!这一天,列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许崇德,亲眼目睹了香港基本法的正式通过。回到家中,心绪难平。许崇德欣然挥毫赋诗两首:“满堂正气壮山河,法案威高得票多。代表三千齐拍手,国歌回响动心波。”“银灯闪闪比繁星,喜乐洋洋溢四厅。百五十年蒙国耻,扫开瘴雾见山青。”
1996年1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许崇德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任命许崇德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作为筹委会委员,许崇德参与完成了多项重要文件的制作。其中工作量特别大的就是对原有法律的审查。香港约有640多个“条例”,还有1160多个“附属立法”。这么大量的原有法律,都必须经筹委会严格审查。至于澳门的原有法律,为数还要大些。假如没有为祖国统一大业作贡献的崇高精神的支持,像如此艰巨和辛苦的工作,是很难在短期内完成的。
2002年,许崇德与夫人陈雍在上海豫园
为港澳回归祖国,许崇德辛苦工作了14个年头。1997年和1999年,他分别参加了中英、中葡对港澳的政权交接仪式,并出席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大会。“百年读史千般恨,浩气今朝达海瀛!”他的诗句直抒为中华民族百年梦圆而喜悦的情怀。记者没有想到的是,采访中许崇德说:“搞港澳工作可以说是副业、业余的,我的主业还是人大教师。”
许崇德培养了40余名博士生和一批硕士研究生。他先后被聘任为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清华大学等学校的兼职教授。抱病东渡扶桑,在日本京都立命馆大学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讲座;远涉重洋,到美国耶鲁大学发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讲演。从兢兢业业的宪法教学,到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工作向全社会、全世界介绍中国宪法,作为宪法宣传家的许崇德,更加深刻地感受到宪法在中国日益得到了尊重与遵从。
在记忆中熠熠闪光的还有这样一件事:在担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期间,许崇德集纳数十位内地和香港委员为回归而作的诗词作品,主编出版了《香草诗词》,为香港回归献上了一份独具意义的厚礼。在许崇德教授的家里,记者看到了这套精致典雅,散发着中国古文化馨香的诗集。扉页上是江泽民同志的题词:爱国热忱,溢于诗赋,回归盛事,共谱新篇。一页一页地翻过去,看到的就不仅仅是一首首意趣高远、打磨得十分精美的诗词佳作了,那上面分明跳动着一位中国宪法学家在学海中飘航半世而依旧热烈的一颗赤子心!
“宪法实施就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适用,真实地发挥作用。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那么宪法写得再好,也是一纸空文。我们有过这方面的历史教训,当年刘少奇同志身为国家主席,竟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受迫害致死。他在被迫害时手里还举着宪法,可是宪法没有作用了。”许崇德说,在“文革”中受迫害的人又岂止少奇同志一个?这是历史的悲剧。“如今,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倡导深得人心。我认为,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道理很简单。因为宪法是根本法,忽视宪法就无异是丢掉了立国的根本。”
目前,“文革”时期那种公然践踏宪法的现象已经不多见了。由于党和国家重视法制宣传教育,所以广大干部与群众的宪法观念已大大增强。我国的国体、政体、社会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都严格遵照宪法而建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的组织和活动都同宪法的规定相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都依据宪法而制定;我国的对内对外政策也都以宪法为依归。“从总体上看,宪法是得到遵守的,是受到极大尊重的。但另一方面也还必须看到,宪法的实施还不能说没有问题了。”许崇德说,在刑法学里有关于“犯罪构成”的完整的解析说明,即犯罪由若干要素构成;那么,违宪是否也有“违宪构成”?是否能对违宪分析、确定若干个构成要件呢?至于违宪监督的对象是谁呢?是否像有些人主张的那样只限于国家机关呢?宪法监督的范围是指一切行为,还是仅限于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相抵触呢?方式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呢?是主动出击进行普遍审查,还是“不告不理”呢?宪法监督的程序又是什么?谁可以提出控告?按什么程序提出?有没有时效的问题?根据什么标准接受控告和立案调查呢?又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呢?最后以什么形式进行裁决或者宣布处理结果呢?其效力又是什么?“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诸如上述的一些问题,看来很值得予以研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保证宪法的实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全国人民、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都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是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公民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当然,让法治的种子深入亿万人的心田,还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
2014年3月3日,许崇德走完了85年的一生。“学而言宪六十载,身以传道三千徒”,八宝山梅厅大门两侧挂着的挽联宣示了许崇德一生为学育人的巨大成就,也寄托了他的亲友、同事、学生的无限哀思。
温和谦逊,与人为善,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潜心钻研,醉心学术,静心求道。这就是有口皆碑的宪法学家许崇德。老人已经走了,他的宪法精神却长存!
责任编辑/胡仰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