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伉 伉
高铭暄:“法”门子弟成为刑法泰斗的“法门”
文 伉 伉
高铭暄,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1928年5月出生于浙江玉环,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3年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及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教授、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他,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亲历、见证了中国刑法立法发展的轨迹。
他,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一个个重要刑事法规的问世、修改与咨询与他有关,新中国的首位刑法学博士与首位国际刑法学博士的培养倾注有他的心血。
面对两鬓染霜的高铭暄,不仅感受到他饱经风霜的厚重人生,更感受到他思想的深邃与高尚的人格,他献身法学事业、潜心耕耘探索的精神让人心动。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5个组织法通过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组建起草班子。经与中国人民大学联系,法律系领导就把高铭暄派到刑法起草班子工作,包括草拟条文、收集资料等。
据高铭暄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惩治犯罪主要依靠政策,但也有少数几个单行刑事法规,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
高铭暄说,我国刑法的起草准备工作,早在1950年就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开始,并写出了两个稿子,一个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一个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由于当时正在进行抗美援朝、改革土地制度、镇压反革命以及‘三反’、‘五反’等运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注意力并没有集中在立法工作上,所以这两部稿子也就只停留在法制委员会范围内作为两份书面材料保存下来,它们始终没有提上立法程序,更没有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因此,这段刑法典起草工作我们只能叫它‘练笔’。”高铭暄说,这两部草案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立法专家的学术作品,从今天看来也不乏耀眼的闪光点,但令人遗憾的是它们毕竟未被列入立法议程,没有成为立法文件,至多只能算做是立法资料。
在接下来的立法岁月里,高铭暄为刑法典的出台倾注了自己全部的学识、热情、心血和汗水。作为自始至终参与刑法典创制的唯一学者,他提出了数不清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搜集整理了不知多少资料,对每一个条文不知作过多少次的草拟、修订和完善。
从1954年10月到1956年11月,经过两年的努力,刑法第1稿已经被写了出来。
不久,党的“八大”召开,这次会议的决议明确指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在“八大”精神的鼓舞下,刑法起草工作加紧进行,到1957 年6月28日,起草班子已经拿出了第22稿,这个稿子经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又经过一届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曾作出决议,授权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第22稿进行修改后,公布试行。
“决议作了,征求意见的工作也作了,但刑法典草案并没有公布。”高铭暄认为,实质原因是反右派运动以后,“左”的思想倾向急剧抬头,反映到法律工作方面否定法律,轻视法律,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法律有了反而束缚手脚,政策就是法律,有了政策可以不要法律等等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一时间甚嚣尘上。“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次倒退,给立法工作带来不小的冲击。足足有三四年时间,刑法典起草工作停止下来了。”
到196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又开始对刑法典草案进行一些座谈研究。1962年3月,毛泽东就法律工作明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这时,刑法典起草班子感到有奔头了。
从1962年5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对刑法典草案第22稿进行了全面修改工作。经过多次的重大修改和征求意见,其中也包括中央政法小组的几次开会审查修改,到1963年10月9日,共拟出第33稿。
很快,“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就来了,接着又开始了为期10年的“文革”。这时的中国风波屡起,挫折迭出。执政党的工作在指导方针上出现严重失误,国际国内又有种种因素的波及影响,致使本来应当也完全可能很好发展下去的新中国立法,同其他许多事业一样,遭受令人痛心的损失。这时,高铭暄个人也经历了无数风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斗罢“牛鬼蛇神”,再斗走资派和“臭老九”。高铭暄也受到了冲击。1969年10月,高铭暄被指派到京郊的一家炼油厂劳动锻炼。一个月后,中国人民大学更是被撤销,高铭暄和学校的大多数教师一样被下放到江西余江的“五七”干校参加劳动。但无论处于怎样的逆境,他都没有改变研究刑法的信念。高铭暄说:“毛泽东主席一度批评过的‘无法无天’这时竟成了全国性的现实。在这种氛围下,刑法典草案第33稿被束之高阁。非常遗憾的是,我收藏的全套有关刑法典草案起草、修改的文件资料,装订成一册册的,不少是意见汇编,很珍贵的。可是在‘文革’期间全丢失了。由于当时批判‘知识私有’,受这政治气候的影响,我觉得自己不能将这些珍贵资料据有己有,加之要下放劳动,就交给了学校资料室。后来,军宣队进校之后,人民大学面临撤销,无人管理,于是这么些宝贝就全部丢了,听说是被化为火烬。痛心呀,这是我的心血,毕竟我每一次、每一稿都参加了刑法典的起草、修改,加之自己一直有心积累。”
20世纪70年代初,因北京一些高校招收工农兵学员导致师资力量缺乏,1971年,高铭暄等90余名原中国人民大学中青年教师被调回北京,分配到北京医学院工作。
当时,高铭暄担任教务干事和宣传干事,就是跑跑腿、写写简报、放放电影。做了几年行政工作之后,高铭暄觉得这样的工作实在乏味,就向北京医学院革委会一位领导请示:“我原来是搞法学研究的,现在,法学用不上了,能不能让我搞点医学研究?”
经领导同意后,高铭暄开始研读中国医学史教材和法医学著作,并撰写了《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王安石对我国医药事业的贡献》等文章,分别在有关报刊上发表。直到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高铭暄才回到了阔别多年的学校。
这年春,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谈民主、谈法制的空气才渐渐浓厚起来。10月,主持工作的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指出:“过去‘文化大革命’前,曾经搞过刑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准备公布。‘四清’一来,事情就放下了。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不久,中央政法小组就召开法制建设问题座谈会,研究有关法律的制定。
这年10月下旬,刑法起草班子成立,具体领导工作由国务院原副秘书长陶希晋等担任,成员都是全国各地调来的法学界精兵强将,而且高铭暄是两名自1954年起到1979年间起草刑法过程的亲历者之一。“到了粉粹‘四人帮’之后1978年的宪法出来后,刑法起草工作才开始组织班子,1年内重新搞了5稿,共38稿。刑法这口‘宝剑’磨了近25年。”
1979年5月29日,刑法草案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修改以后提交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中又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7月1日下午4时5分,高铭暄非常激动地迎来了期待25年的庄严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获得一致通过。
9月9日,当高铭暄接到中共中央发布16号《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文件时,不禁热泪盈眶,感觉所有立志法学的学人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刑法典的通过,使我国法制建设往前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结束了新中国没有刑法典的历史。当然,刑法典只有192条,并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这部刑法典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缺陷。”
1980年1月1日,第一部刑法典正式施行。但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刑法的修改和补充工作,又被提上议事日程。从1981年至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和颁行了25个单行刑法,对刑法典的内容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在此期间,高铭暄参与了大部分刑事法律的草创活动,提供咨询意见,发表立法建议,要求纠正不当条文,受到我国立法工作机关的高度评价。
1982年,刑法典的修订工作已进入酝酿阶段,高铭暄以促进刑法改革与完善为己任,极力倡导开展刑法修改研究工作。在他的主持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历年学术研讨会均涉及刑法修改与完善问题,为刑法的修改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资料和论据,为刑法修订工作的顺利完成进行了理论论证与铺垫。
1988年7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将修改刑法典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直至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新刑法典,在历时9年的修改研拟过程中,作为刑法修改研拟工作的主要专家学者之一,高铭暄除著文深入探讨刑法修改完善问题以外,还多次应邀参加刑法修改研讨会、座谈会及立法起草、咨询等项事宜,提出了一系列涉及刑法修改完善的宏观与微观的问题及建议,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修改刑法总则,在高铭暄和王作富主持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总则修改小组从1993年12月到1994年9月间进行了较为集中的研讨和修改工作,先后提交了1份《刑法总则大纲》和4份《刑法总则修改稿》,为国家立法机关修订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的建议和参考,1995年8 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刑法总则修改稿》就是以此作为蓝本起草的。
1996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后,国家立法机关迅速将主要精力转入刑法典的全面修改工作。1996年8月12日至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邀高铭暄、王作富、马克昌、曹子丹、单长宗、储槐植6位资深刑法教授就刑法修改问题进行座谈。1996 年11月11日至22日法工委在京召开大型刑法修改座谈会征求对《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高铭暄以求真、坦诚之精神,就修订草案中的死刑立法规定进行了慷慨激昂的评析发言,他从历史经验、死刑价值、党的“少杀”政策以及国际斗争利益等多维角度出发,旗帜鲜明地提出削减死刑的建议,给广大与会者以启迪。
在刑法典修订通过之前,虽然广大刑法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要求全面修改刑法、制定一部新刑法典的呼声很高,但也有些学者主张,继续采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补充修改,不宜“大改”。对此,高铭暄高瞻远瞩地认为,全面修改刑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全面修改刑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更存在许多有利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刑法的修改列入了工作计划,准备工作已为全面修改刑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刑法及其修改补充的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已经过不同时期、不同程度的司法实践的反复检验,属于立法缺陷与不足及症结问题,已有较为充分的表露,加之“两高”为全面修改刑法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作了许多司法解释,这些都为刑法的修改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政法院系、法学研究单位的刑法专家、学者,对刑法的修改进行了多年认真的研究,发表和出版了不少研究成果。高铭暄认为,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而必须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的国情、民情和罪情,注意总结和反映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成功经验,防止可能出现的漏洞和失误;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并用这一政策去指导和协调立法内容;刑事立法要讲究科学,以政治理论、经济理论、法学理论作指导。一部无视理论指导的立法,是注定要失败的。
刑事立法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光有政策的指导和理论的贯通是不够的。在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中,立法技术相当重要。根据多年的立法经验,高铭暄认为,在立法技术方面,要注意下列4个问题:一是表述要明确。即立法内容的文字表述,必须明白无误,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使人捉摸不定,产生歧义。二是术语要统一。即刑事立法的用语要具有法律性和刑法性,做到概念清晰,含义确切,统一规范,简明易懂。要避免在刑事立法条文中出现政治口号、俗语等非法律语言。三是界限要分清。即要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协调好刑法内部条文之间的关系,注意刑事法律与行政、经济、民事法律的配套与衔接。四是内容要可行。即立法规定要便于公民学法和司法机关执法,不能使人对法律规定无所适从。如果有法不便运用,也就丧失了立法的意义。
在全面修改刑法典的研究过程中,高铭暄进一步指出,1979年刑法典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细”、“宁疏勿密”的做法。在全面修改刑法典时,应当从中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在立法技术上要有一个较大的改进。具体而言,刑法典无论在条文结构还是条文用语表述上都应讲究科学性,繁简适宜,尽可能做到明确、具体、严谨,便于实际运用:其一,每条条文前应设立标题,概括地明示该条内容;分则条文标题也就是罪名。其二,分则条文原则上应采取一条一罪的规定方法,便于分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其三,在罪状表述上,应尽量少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多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对犯罪特征的描述切忌笼统、含糊,力求明确、具体。其四,要注意各种法定刑之间的协调平衡。重罪、轻罪在法定刑上各有显著差别;危害性相近的犯罪在法定刑上也应大体接近。对于具有法条竞合关系的犯罪条文,特殊法条的刑罚应重于普通法条,至少也不能轻于普通法条。
修改刑法典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要注意体系结构的合理安排。关于其中的刑法典分则体系结构如何完善,高先生曾建议:原刑法分则中“反革命罪”应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可以将同类客体划小些,分成数章,如危害现代企业管理罪,危害公平竞争罪,扰乱金融罪,妨害税收罪,等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本来就是两个同类客体,顺理成章地应当分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两章;在完善侵犯财产罪一章的同时,可增设侵犯知识产权罪专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也可划分为数章,如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等等;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有必要把贪污贿赂犯罪列为一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应纳入刑法典,以保持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
在全面修改的刑法典中,高铭暄认为应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他曾建议凡是挂拘役的法定刑中,一般都可以考虑增设单处罚金作为供选择的刑种。关于完善刑法的具体设想,高铭暄还提出在罪名的存废上,建议将破坏集体生产罪改为破坏生产罪;在罪名的增设上,建议增加劫持交通工具罪、侵占罪、抢劫枪支弹药罪、破坏矿产资源罪等等;关于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建议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方面之限制,并增设非法复制发行罪、假冒他人作品罪和剽窃作品罪等等。
“新刑法典在立法内容和精神上体现了‘三严’,即严密法网、严格制度、严惩有方。”高铭暄说,所谓严密法网,是指新刑法典规定了相当完备的罪种,总数已达400种以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婚姻家庭各个生活领域内所发生的形形色色犯罪的实际情况;所谓严格制度,是指新刑法典在总结1979年刑法实施这些年经验的基础上,对一系列制度特别是属人管辖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量刑制度(如酌情减轻、累犯、缓刑)和行刑制度(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时效),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所谓严惩有方,是指新刑法典坚决将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列为严惩的对象。
1928年,高铭暄出生在浙江省玉环县一个叫“鲜迭”的小渔村里。当时,毕业于浙江法政专门学校的父亲,远赴上海在特区法院担任书记官,年幼的高铭暄留在家乡跟着祖母生活。鲜迭那片金色的沙滩,曾留下他蹒跚学步的脚印;乐清湾门户那片昼夜声声入耳的涛声,曾催生他无数个美好的梦想。9岁那年,在上海担任书记官的父亲,不愿为日本侵略者卖命,愤然弃官回乡,赋闲在家。抗战胜利后,迫于生活,他父亲到浙江省高等法院任审判官,后到杭州国民政府的地方法院任推事(即法官)。
高铭暄说,父亲当年的职业给自己思想上多多少少打下了一点烙印,觉得自己是“法”门子弟,与“法”天然有点联系。当时,父亲希望他将来子承父业,献身神圣的法律事业,谆谆教诲,激励他在少年时代阅读了许多法律书籍。
在父亲的督促下,小学毕业的高铭暄以优异的成绩进入温州瓯海中学(温州四中的前身),在中学读书期间,高铭暄勤奋学习,各科成绩都很优秀。战火纷飞中的1944年春季,高铭暄考入温州中学高中部。温州中学人才辈出,如数学家苏步青、历史学家夏鼐、法学家陈光中等。在这里,高铭暄如饥似渴地博览群书,打下了深厚的社会科学功底。这时的高铭暄还读了很多法律书籍,因为“家里有很多法律书,父亲让我多读书,我就拿来读了”。其间,战火依然不断,眼看温州要落入日寇之手,温州中学不得不搬迁办学,直到抗战胜利后才搬回原址办学,高铭暄终于能够安心读书了。
在温州读高中时,高铭暄经常从法院门口和律师事务所门口经过,耳濡目染,再加上经常翻报纸,在报纸上看到一些案件报道和不公平事情的报道,正义感油然而生,就想用法律维护正义,因此觉得法律职业是一个正义的职业,暗暗立下了从事法律的志愿。
1947年夏天,高铭暄从温州中学毕业后,来到杭州与父亲团聚。此时,是继续读书,还是参加工作?他觉得父亲只是一名普通公职人员,那份薪水用来养家糊口并不容易。高铭暄面临着选择。当时父亲对他说:“不管怎么困难,你都要好好念书,我把你培养到大学毕业是没有问题的。”父亲的话激励着他开始为考大学作准备。
当时,各大学都是分别招生,分别发榜。于是,高铭暄就在杭州报考了浙江大学法学院,然后去上海报考了复旦大学法学院。因为国立武汉大学在杭州有招生点,高铭暄回到杭州后又报考了武汉大学法学院。
结果,由于他的成绩优秀,3所大学发榜时,都录取了高铭暄。
经过认真考虑,高铭暄决定选择到浙江大学法学院读书。在他看来,父亲在杭州市地方法院当推事,自己在杭州读书,能和父亲住在一起,经常聆听父亲的教诲,“也可借父亲的一点‘光’,将来求职容易一些,同时也想图个生活方便”。而且,浙江大学也是非常不错的学校,由进步人士、著名气象学家竺可桢担任校长。于是,他便选择了浙江大学。
为了发展法学教育,竺可桢从武汉大学请来了法律系主任李浩培教授,担任新组建的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不久,浙江大学法学院就聚集了一批很有声望的法学家,如宪法学家黄炳坤、法理学家赵之远、讲授政治学的周子亚等。
1947年秋季,高铭暄进入浙大法学院读书。在诸多名师的教诲下,高铭暄受到了严格的法律训练,也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高铭暄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刑法总则课就是法学院院长李浩培讲授的。其实,李浩培一辈子也就讲过这一次刑法课。在高铭暄的印象里,李先生讲的刑法学对象明确,体系完整,条理清晰,分析细致,逻辑严密,内容生动,娓娓动听,并且与实际生活非常贴近,听起来毫无枯燥之感,引起他极大的兴趣,并感觉到刑法里面有学问很深,下了决心好好学习。
1949年5月3日,杭州解放。追求进步的高铭暄利用暑假参加了中共杭州市委组织的青年干部学校的学习,讲课的都是中共著名政治活动家,如谭启龙、张劲夫等。
暑假学习结束后,高铭暄又回到学校。转眼就要开学了,浙江省军管会文教部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通知的精神,决定撤销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院的学生既可以转系,也可以参加地方工作。李浩培认为撤销浙江大学法学院不合适,就带着高铭暄到浙江省军管会文教部协商,不要停办法学院,毕竟新中国也需要培养法律人才。但协商没有任何结果。
21岁的高铭暄又一次面临着人生十字路口的选择,是参加工作还是转系继续求学?想到父亲对自己的期望,此时的高铭暄既不想转系,也不想就此参加工作,他把继续学习法律的想法告诉了李浩培。为了支持高铭暄,李浩培就把他举荐给了自己在东吴大学上学时的同学——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费青,费青是著名的国际法专家,是社会学家费孝通的哥哥。费青同意接收高铭暄。
1949年9月16日,高铭暄告别父母北上,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继续读书。
这年10月1日中午,高铭暄与同学早早吃完午餐,自北京大学所在的沙滩红楼出发,步行到天安门参加即将举行的开国大典。下午2点55分,站在现在的人民大会堂位置的高铭暄注意到一行小汽车缓缓行进到天安门城楼下,他想:这可能就是首届政府的全体领导人到了。3点,当毛泽东登上天安门城楼的最后一个台阶时,军乐队开始演奏《东方红》。随后,毛泽东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看到五星红旗在高高的旗杆上迎风飘扬,高铭暄十分激动。
在北京大学,高铭暄抱着“法治”社会的崇高理想,自由遨游在法律的海洋里。为了提高自己的法学学识,他不但在课堂上认真听讲,向老师虚心请教问题,而且一有空闲,就去图书馆阅读法学资料。“在北大,我接受到了革命传统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法律专业教育,其中也听到了著名刑法学家蔡枢衡教授的刑法课和黄觉非教授的刑事政策课,进一步提高了我对刑法课的兴趣。”辛勤的努力换来丰硕的成果,高铭暄的成绩名列前茅,这为他日后成为中国刑法学界举足轻重的人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51年7月,高铭暄从北京大学毕业时,正值新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要招收10名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律系领导在征求高铭暄的分配志愿时,他毫不犹豫地要求做一个刑法学研究生,又一次选择向法学殿堂的更高层次攀登。
其间,高铭暄先后接受了贝斯特洛娃、达马亨、尼可拉耶夫、柯尔金4位前苏联专家的刑法学专业教育,对刑法学有了更全面、更系统、更深入的了解,研究的兴趣也越来越浓。“我父亲在1952年因病离世,于是一家人陷于困顿之中。我在家是老二,共有6个兄弟,母亲一直在街道幼儿园当养育员,收入很低的。在读研究生时,我常常将助学金绝大部分寄给家里接济生活。”
1953年8月,经过近20年的寒窗苦读,高铭暄的学生时代画上句号。这是人生的分水岭,又一次选择摆在面前,高铭暄毅然选择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师这一职业作为他人生的新起点。
高铭暄小时候爱听戏曲,打乒乓球。“我想学法律,与看戏也有关,戏曲里有好多包公戏,我看得比较多,肯定对自己有影响。”据悉,高铭暄直到晚年还特别喜爱看京剧,常年订阅《中国京剧》杂志。“晚上,我看了新闻,接着就看11频道的戏曲。自己有时也唱京剧,尽管唱得一般,但在一些老年的娱兴场合、有些在出国访问阶段也给外国朋友‘表演’一下。”
选择学术道路也就意味着选择了艰难、清贫和寂寞。从此,高铭暄走上了一条跋涉之路,他将无数心血、毅力和宝贵的年华交给了沿途的雨雪风霜,身后则留下了一串深深的脚印和一个个鲜明的标识。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月10日,郑筱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我国第4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公布后,公众普遍认为,法院依法作出这一判决显示了我国惩治腐败的决心,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高铭暄说,反腐倡廉是国家的政策,有腐败的地方务必要清除,此案显示了我国在反腐上的决心与信心。“郑筱萸案件的审理也说明,不论官有多大,但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严重的腐败行为,都要依法严惩。”
高铭暄(前排右三)、赵秉志、卢建平教授在法国参加第二届法中“法律国际化”国际研讨会
死刑是一个很古老的刑种,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直到1764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死刑存在的必要性才得到挑战和质疑。近几年来,死刑的存废争论同样成为我国刑法学上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高铭暄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乃至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大可能从整体上把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完全废除。
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存在还有其必要性。高铭暄认为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死刑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这些犯罪,从而强有力地对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给予保护。二是死刑制度的存在也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才可以让他不能或不敢再犯罪,从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死刑制度的存在也使那些试图铤而走险实施严重犯罪的人有所畏惧,有所收敛,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达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三是死刑制度的存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支持和接受,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可以说,公众对死刑的观念和国家对死刑作用的确信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死刑制度得以存在的支撑点。这两个支撑点的存在,决定了当前中国绝对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而中国的死刑制度将在今后多长的时间内逐步废止,取决于公众的观念和国家对死刑作用的确信这两个支撑点弱化的程度和弱化的速度。”
高铭暄在授课中
在刑罚体系中,死刑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刑种。它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人命关天,人死不能复生,这是死刑区别于任何其他刑罚的极端严厉性、非常性和特殊性之所在。高铭暄说:“死刑的发动必须具有迫不得已性。所谓死刑适用的迫不得已性,是指适用死刑只能以预防犯罪的必需为前提。对法律规定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如果不以死刑加以惩治,就不足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对他适用死刑就具有迫不得已性。相反,如果通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种,就能够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就说明不具有适用死刑的迫不得已性,因而也就不能适用死刑。总之死刑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适用,才具有正当性。”
根据我国的国情,在现阶段乃至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废除死刑。然而,不能废除死刑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限制地大量适用死刑。高铭暄说,相反,应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这是因为:其一,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党和政府“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其二,慎重适用死刑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判处死刑问题上仍然有宽严相济的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在适用刑法时必须考虑从宽处罚的可能性,就死刑政策而言,这个刑事政策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对严重的犯罪必须判处死刑,但如果具有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时候,也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依法宣告死缓或判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可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际上蕴涵着慎刑的要求,所以严格适用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是贯彻和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其三,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务实而稳妥地逐步废除死刑,符合国际社会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刑罚发展趋势。
在废除死刑理论的影响下,突斯展尼(今意大利西部)率先于1786年废除了死刑。从19世纪末开始,国际上掀起了废除死刑的高潮。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废除死刑已成为全世界范围内一股不可忽视的强劲浪潮。在这种国际背景下,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和西方国家,对保留死刑的第三世界国家,常常指手画脚,横加指责,把死刑的存废与人权保障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相提并论。高铭暄说,这些年来,世界性的废除死刑运动一刻都没有停止过,而且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坚持适用死刑的国家在逐年减少。截至1981年底,世界有27个国家和地区从法律上完全废除了死刑,而到2006年9月5日,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跃升到88个。在25年内,有61个国家加入了完全废除死刑的行列。“在这种国际背景下,如果我国不对死刑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不仅与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趋势背道而驰,而且也必将影响我们在国际上的利益,影响中国刑法在国际上的形象。”接受采访时,高铭暄强调,在死刑的适用上,应该树立一种谦抑的观念,反对迷信和滥用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针对国际上以死刑为借口,对中国所作的无端攻击,高铭暄严正指出,中国致力于保护绝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不受犯罪侵犯,而不急于为废除死刑而奋斗;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不能以是否废除死刑为标志。
利用或违背职权从事犯罪活动,是近年来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这种与职权相联系的犯罪行为,隐蔽性强,蔓延速度快,腐蚀性大,危害严重,已成为上至中央下至百姓不能容忍、必须铲除的一股污水浊泥。高铭暄认为,要预防和控制日益严重的职务犯罪,必须强化刑法的功能,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司法,健全监督机制。首先,在惩治职务犯罪的原则上,要坚持3条原则:一是从严惩处的原则。对公职人员犯罪的处罚要重于普通公民犯罪,轻刑薄惩不足以达到肃贪倡廉的目的。二是坚持预防的原则。对职务犯罪既要注重特殊预防,又要重视一般预防,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在立法上对职务犯罪作出完备的规定,在司法上要防止放纵倾向。三是互相协调的原则。要做到立法精神与立法规定相协调,立法规定与诉讼实践相协调,刑事立法与其他法规相协调,刑法措施与非刑法措施相协调。其次,在刑事立法上要进一步完善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充实有职务犯罪的内容;二是应增设若干新的罪名;三是理顺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罪刑关系;四是严格限制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五是增加适用于职务犯罪的附加刑。再次,在刑事司法方面,要坚持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强领导,排除干扰,完善监督机制,对职务犯罪分子决不能迁就姑息,心慈手软。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堵塞犯罪漏洞,做好预防工作。
打击经济犯罪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高铭暄认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打击经济犯罪。他对打击经济犯罪的必要性、经济犯罪的类型划分、经济犯罪的特点和成因,以及打击经济犯罪的策略和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作出了精辟的论述。高铭暄认为,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发生于商品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非法经济活动,其法律特征在于违反了经济法规和刑事法律,其心理特征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和谋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策略,高铭暄明确提出“打击经济犯罪必须加强力度、讲求适度、符合法度”。所谓力度,就是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行动坚决,不动摇、不含糊、不手软。所谓适度,就是要打得准、打得稳,要求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力度和适度辩证统一、互相依赖、互相制约。司法实践中要做到适度,就要很好地掌握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所谓法度,是指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和适度都要在法律范围内实施,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打击经济犯罪,必须贯彻法治原则,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等一切人为的干扰。为此,他认为在办案中应做到:要准确适用刑法有关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种、刑度的规定;要严格遵守并切实执行刑法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在运用刑法分则性规范时要以总则性规范为指导,做到总则和分则相统一,刑和罪相适应;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律有关收集证据、运用证据和办案程序的规定,做到不仅实体法上合法,程序法上也合法。
翻开相隔20多年的两个不同版本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会名单,我们可以看到张友渔、潘念之、王铁崖、李浩培、韩德培、江平等一个个无法让人忽视的名字。高铭暄作为《法学》卷(第一版)编委与《法学》卷(修订版)副主编兼刑法分支主编名列其中。当年,他们这些蜚声海内外的法学精英影响着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历史进程,这些法学界泰斗级的人物在世者已廖若晨星,即便在世的前辈也因为年事已高、身体不便等原因已不能进行相关的研究,而像高铭暄这样既健在又还在从事法学研究或教育的前辈已少之又少。
“学问乃我之生命,教育乃我之事业”。以此为人生要旨的高铭暄在学术研究的同时,还孜孜以求,悉心授业,为我国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高铭暄成为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生导师,结束了新中国自己不能培养刑法学博士的历史。高铭暄把培养人才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呕心沥血,经过多年探索,他创造总结出了“三严”、“四能”、“五结合”的培养人才模式。所谓“三严”,是指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所谓“四能”,是指培养学生的读书能力、翻译能力、研究能力、写作能力;所谓“五结合”,是指要求学生做到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掌握与重点深入相结合、研究中国与借鉴外国相结合、个人钻研与集体讨论相结合。运用这种独创的教学方法,高铭暄培养了新中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士、第一位刑法学博士后和第一位国际刑法学博士,受到全国法律教育界的注目和赞赏。
作为一名在法学园地上辛勤耕耘逾半个世纪的老教育工作者,高铭暄把自己的青春和心血,全部倾注给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他先后开设过《苏联刑法》《中国刑法》《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外国刑法》《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诸课程。无论社会活动如何繁忙,他都常年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几十年来,他除了教过本科生,培养过硕士生、博士生,指导过博士后研究人员,还亲自为进修生、电大生、业大生、高级法官班学员、高级检察官班学员授课。除此之外,他还曾多次接受邀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某些省、市人大常委会和政法机关作法制讲座。无论授课对象如何,也不管有无报酬,他都尽心尽力,一丝不苟,其教学效果显著,受到学生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高铭暄十分重视刑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认为这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工程之一,是用刑法理论知识武装人们的头脑、加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为此他怀着对教育事业的一颗赤诚之心,默默地做出自己无私的奉献。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了“十年动乱”的我国破败 凋零的法学园地上,几乎是一片荒芜。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号角。面对方兴未艾的法制建设,全国各地相继恢复的政法院系和政法机关,亟需一套法学教材,来满足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需要。1981年,一批在全国刑法学界享有盛誉的学者,云集北京,他们受司法部委托,编写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高铭暄被推荐为该书主编。经过他和全体作者的共同努力,10年动乱后第一部最权威的刑法教科书——《刑法学》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这本教材体系完整,内容丰富;阐述全面,重点突出;纵横比较,线索清楚;评说客观,说理透彻;联系实际,解决问题。它集学术著作和教科书于一身,不仅集中反映和代表了当时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成果和水平,而且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而在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据悉,《刑法学》出版后供不应求,出版社不得不重印10余次,总发行量超过150万册,创同类教材发行量的最高纪录。为此,该书于1988年获得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的双重殊荣。
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刑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原国家教委的组织下,高铭暄又于1987年受命主持编写了一部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适用的新教材。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国刑法学》一书于1989年春问世。“它如同百花丛中的一枝独秀,看后使人耳目一新,意味无穷。与其他刑法学教材相比,《中国刑法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新,在于富有开拓精神。”这部教科书反映了刑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体系更加合理,结构更加紧凑,表达详略得当,内容丰富多彩,为我国刑法学教材的编写树立了一个更加成功的典范。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典的出台,迫切要求对此前各种类型的刑法学教材加以重大修订或重新编写。此时高铭暄已年届古稀,他仍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热情主持了新教材的编写工作。在短短的3年时间里,他主编出版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指定教材《刑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新编中国刑法学》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上、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联合出版)4部重型教材,再次引起学界的注目和读者的赞赏。
弟子(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恭贺恩师80华诞
在谈到多年来编写刑法学教材的体会时,他深切地说,要编好一部教材,除了贯彻“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资料)和“三性”(科学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的写作要求外,还必须处理好下列四对关系:一、要处理好刑法学体系与刑法典体系的关系。刑法学不能脱离刑法而存在,但又不是单纯地对刑法条文进行注释。刑法学应当具有自身的科学体系。二、要处理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关系,要充分阐述刑事立法精神,注意反映司法实践经验,坚持学理探讨,用正确的刑法理论指导司法实践。三、要处理好全面论述与重点突出的关系。在内容上务求全面,把刑法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尽可能概括和反映进去,使读者能从中扩大理论视野。同时,要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论述,突出其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位置,提高教材的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四、要处理好编写教材与便利教师使用教材的关系。没有教材或完全脱离教材另搞一套,会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此不足取;有了教材照本宣科或大量重复教材内容,学生感到乏味。因此,教材既要内容丰富,又要详略得当,给教师讲解时的必要发挥留有余地。
为此,由他主编的长达70万字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成为我国法学领域第一部全面系统的学科文献综述性著作,为法学各专业研究综述的写作和出版树立了典范;他的36万字的个人专著《刑法问题研究》,对于我国刑法学建设、刑事立法完善及刑事司法实务起到了巨大的指引和推动作用;1994年10月,高铭暄主编的法学专著《刑法学原理》3卷本全部出版。这套倾注10年心血的著作,集纳了我国刑法总则理论领域的重要成果,以其高品位的学术水平和突出的实用价值荣获国家图书最高奖项。
国际刑法诞生的历史不长,自20世纪中叶以后才初具规模。因此,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律科学,其地位一度曾有争议。1998年7月17日,国际社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这是国际刑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形成,并且随着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国际刑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开始进一步发展和深入。
高铭暄认为,法治的发展完善离不开法学的引导和推进,国家有必要进一步重视法学,尤其是法学的外向型研究亟待加强。早在20世纪80年代,在世界各国对国际刑法的认识和研究均相当匮乏之时,高铭暄力倡刑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并成为中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开创者。他非常有预见性地为当时在校的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开设国际刑法专题,由于资料、信息等因素的影响,高铭暄讲授的内容与目前其掌握国际刑法广博的知识相比虽显单薄,但却激发了部分研究生从事国际刑法研究的热望,从而填补了中国没有国际刑法学科的空白,并与赵秉志教授共同培养了中国第一批国际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为了推动国际刑法学在中国的发展,高铭暄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1987年5月,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之一,高铭暄在意大利举行的国际死刑问题学术讨论会上,作了关于死刑问题的演讲,引起大会的轰动,世界开始认识中国的法律和中国刑法。在中国法学会等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1988年5月,国际刑法学协会接纳中国学者成为该会会员,高铭暄以显著的学术影响成为国际刑法学协会的会员,不久,成立了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1989年,高铭暄代表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参加了在奥地利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4届代表大会,这是中国学者首次出席该协会的代表大会。1993年10月,高铭暄创办了中国第一家国际刑法研究所,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由此,国际刑法和外向型刑法的研究在全国广泛开展。鉴于高铭暄在刑法学和国际刑法学领域的学术地位和影响,1999年9月,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6届代表大会上,高铭暄当选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兼任中国分会主席。
高铭暄认为,中国法学的繁荣进步,既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又要面向世界。为此,他主张必须不断地扩大中外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近年来,他的足迹遍布美、英、意、日、法、匈、西、奥诸国和中国港澳地区,与许多国家和地区有着广泛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宣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经验,为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并最终为中国刑法学和国际刑法学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胡仰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