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

2015-05-30 04:38叶琦
2015年1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法律风险

叶琦

摘要: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无疑为民间借贷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不但使社会闲散资金得到了充分利用,也扩宽了融资渠道,解决了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但在为网络借贷平台拍手叫好之时却也为随之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风险忧愁。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分析,从法律渠道寻求法律的规制办法。

关键词:网络借贷;P2P;法律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2007年才开始实现网络借贷的操作。短短的7年,借助着网络平台的力量,网络借贷也发展迅速。但新型事物与社会的接轨总是需要磨合,这样磨合正是网络借贷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与社会监管之间的契合过程。目前这种新型借贷方式尚处于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资金断裂、平台倒闭问题,金融犯罪问题,冒名借贷问题等不断涌现。因此,网络借贷对法律规制有迫切的需求。

一、网络借贷概述

1、网络借贷含义及特点

网络借贷也称P2P(peer to peer),属于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这种民间借贷是倚借互联网而建立起来的借款方、出借方和网络辅助平台三者之间的借贷关系。

它的特点表现在四方面:第一,这种借贷方式是建立在虚拟平台上的,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借贷对象,商议借贷事项,签订借贷合同,最终实现借贷。第二,网络借贷具有涉众性的特点。对于网络借贷来讲,出借方不一定只有一个,有可能是几个主体共同构成出借方身份。第三,网络借贷较其他借贷方式更为便捷,借贷双方可通过自行评估合作伙伴的各类条件从而寻找适合的借贷伙伴,且办理手续也相对简便,耗费的成本也较少。第四,网络借贷门槛低,回报高。网络借贷方式较多,有担保贷款的亦有无担保借贷的,为不同的借贷人群实现借贷提供了可能性。对借款方来讲融资效率高,对出借方来讲,回报率较其他金融机构更高。

2、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

2007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网络借贷平台,即拍拍贷。随后,网络借贷机构开始增加,网络借贷模式也开始更多样化。发展至今,网络借贷在我国已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提到一串可喜的数据“截至2013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

网络借贷平台提交的成绩单是可喜的,但可悲的是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利用网络借贷的监管空白掩盖犯罪,或者说实施犯罪的行为越来越多。集资诈骗、洗钱、侵权等等案件频发在网络借贷平台中。

二、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的体现

在前述中提到,网络借贷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这正是反映了法律在监管空白所营造的操作环境下的不足。法律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出借方视角下的法律风险

(1)借款方信息真伪难辨。网络借贷平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借款方的信息登记。出借方通过对借款方登记的个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亲友评价等供借款方进行风险判断。且不提这些数据能否让出借方有效地判断出风险的高低,光是用于判断的这些信息真实性有多高就已经是难以查证了。在这种情况下,出借方很可能面临借款方难以偿还借款的风险,而借款方甚至可能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实施集资诈骗。

(2)借款方的借款用途追踪困难。《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中提到,借款合同必须载明借款的用途。然而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的借贷活动,由于出借方是通过网络平台出借资金,无法实现现实生活中对借款方的借款用途的追踪,往往容易造成借款方以某理由获取的贷款挪于他用,甚至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借款方视角下的法律风险

(1)个人信息无法得到良好的保护。由于网络借贷需要登记个人基本信息,而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又是公开性平台,因而借款方的信息是被公开在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很容易被他人知悉并加以利用。

(2)出借方资金来源不明。网络借贷平台对出借方的资金来源未做任何审核或者调查。出借方的资金来源于何处,是否合法等问题难以考证,助长了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借贷途径实施洗钱等等违法行为。

(3)冒名借贷风险。由于网络平台操作易于现实,仅需要通过上传个人相关信息就可向公众进行借贷,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用他人信息后,以他人名义在网络借贷平台实行诈骗获得融资,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

3、法律环境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1)法律定位不准确。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建立首先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其次到相关工信登记部门进行备案。即它是以一般的公司身份进入到市场中运营的。然而,网络借贷平带从实际操作中并不能排除其金融机构的主体身份。法律定位不准确,使网络借贷平台疏于法律监管,由此带来的高风险是不容忽视的。

(2)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滞留。传统的借贷方式仅由出借方和借款方,有担保的情况下加入担保方构成。但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实现的借贷还增加了第三方支付这一中间环节。即完成借贷后的资金并非从出借人手上直接转入借款方手上,而是由出借人先转入网络借贷平台,再由网络借贷平台转入借款方手上。这就造成了资金在短期限内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当这笔巨大的资金滞留在第三方平台时,一旦此平台被黑客侵入,或者工作人员挪为他用,抑或企业携款脱逃的话,都将造成参与方的重大损失。

三、对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

从上述分析网络借贷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中可以看出,法律的漏洞是造成网络借贷平台各类风险频发的关键性因素。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

1、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规制的第一步必须对其有精准的定位。网络借贷平台从事的是一项与金融机构有相关之处的业务,但又不完全是金融机构,而是一个提供资金流转的平台。因而不能单纯的定位为普通企业,也不该将其完全纳入金融机构领域。由法律将其定义为“金融中介平台”加以管理笔者认为更佳。

2、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一旦发生崩塌将会导致众多参与者权益受损。因此笔者建议将网络借贷平台的门槛抬高。一方面需要经营者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也需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以防使用者个人信息的泄露等等。

3、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1)采用实名制参与机制:但凡要加入网络借贷平台的参与者,都需要进行实名登记。网络借贷平台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登陆平台参与借贷活动的进行。

(2)加强参与者信息保护:采用必要的技术化手段对参与者信息进行隐私保护,明确参与者可公布的信息范围。

(3)完善贷前审核制度和贷后跟踪制度: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核应该包括对参与者身份和参与者信息的审核,对出借方资金来源的审核,对借贷合同的合规性审查等。以保障借贷双方不会因信息的虚假性而提高借贷风险。对借贷后资金的适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等进行追踪。

(4)建立网络征信体系:仅凭借参与方自行提交的相关信息是不足以给出借方提供风险判断依据的。笔者认为,建立网络征信制度,实行统一的网络征信评定标准,既方便了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也为出借方提供了可靠的风险评定依据。

4、明确监督管理部門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位不准确使得它处于监管空白的尴尬处境。在前述提到的应定位为“金融中介平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有工商管理部门,工信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来进行监管较为合适。

参考文献:

[1]郭姗姗.论我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4月

[2]黄震 何璇.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电子化,2013 年第2 期

[3]骆朝伟. 建立网络借贷平台市场准入制度的设想[J].法制博览,2014.10(中)

[4]彭江莱. P2P网络信贷平台资金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1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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