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A于B,C。”是否是“B之于A,C。”之倒装

2015-05-30 12:20李瑞
艺术科技 2015年10期
关键词:庄子

摘 要:文章针对“父母于子,东西南北,惟命是从”之“父母于子”进行了相关的统计分析。在《庄子·内篇》时代,表示“A对于B,C”语意时通常采用“A之于B,C。”句式,其中A是施事,而较少使用“A于B,C。”句式。而从情理上讲,“父母于子……惟命是从”当是“儿子对于父母惟命是从”,因此把“父母于子”解释为“子之于父母”较为合理,即“父母于子”是倒装结构。而在大的语法环境下,能否说“A于B”是“B之于A”的倒装则需要更多的证据证明。而诸如王叔岷把“于”释为“与”是缺乏证据的。

关键词:施事主语;倒装;A于B,C;B之于A,C

《庄子·应帝王》:“父母于子,东西南北,唯命之从。”这里关于“唯命之从”的主语历来有争议:一说是从宣颖《庄子解》:“倒装句法,言‘子于父母也。”此种观点认为“子女对父母唯命是从”,持有此种观点的还有陈鼓应等;而王叔岷在《庄子校诠》中说:“此非倒装句法,‘于犹‘与也,下文‘阴阳于人,‘于亦犹‘与也。”,此种观点似乎认为“唯命之从”的主语是父母,即“父母对于子女唯命是从”。如果按照前者,那么此句应为倒装句,其依据是什么呢?如按王叔岷的说法不是倒装,是否要释为“与”呢?这就需要对《庄子·内篇》①“于”的具体考察才能揭晓。

此句中,谓语是“唯命从之”,其主语是“父母于子”,其争论在于“父母”与“子”哪个是施事主语,即“名词A于名词B”结构用作主语时,施事和受事分别是什么?而问题的实际可以转换为:“A于B,C。”(A于B是主语,C是谓语。)这个句式中的施事和受事问题。

“于”在《庄子·内篇》时代有变体“於”,本论文中暂忽略不计,②从意义角度出发,“于”在此处表“对于”,那么句式“A于B,C。”中,A是不是施事呢?根据统计分析发现,在《庄子·内篇》时代,“A于B,C。”句式出现的频率非常低,如下:

伯夷、伊尹于孔子,若是班乎?(《孟子·公孙丑上》) (1)

吾于子思则师之矣,吾于颜般则友之矣。(《孟子·万章章句下》) (2)

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孟子·尽心下》) (3)

故曰,鬼神之明智于圣人也,犹聪耳明目之与聋瞽也。(《墨子·荆柱》) (4)

君于大夫,三问其疾,三临其丧;于士,一问一临。(《墨子·大略第二十七》) (5)

是于圣人也,胥易技系,劳形怵心者也。(《庄子·大宗师》) (6)

其于父兄大臣也,听其言也必使以罚任于后,不令妄举。(《韩非子·八奸第九》) (7)

凡人于其亲爱也,始病而忧,临死而惧,已死而哀。(《韩非子·难三第三十八》) (8)

以上8例中,之于例(1),杨伯峻先生在《孟子译注》中译文为:“伯夷、伊尹与孔子他们不是一样的吗?”是把“于”释为“与”,此句中实则并非“A于B,C。”句式,因为此句中,“若是班”是一个独立的句子,“伯夷、伊尹于孔子”是话题。并不完全符合此句式要求。之于例(2),杨伯峻先生《孟子译注》译文为:“我对于子思,则以为老师;对于严办,则以为朋友。”,这里A分别为“吾”,B分别为“子思”“颜般”,C分别为“师之”“友之”,在这里“之”分别指代“子思”“颜般”,其施事主语为“吾”。例(3),与此相似,只是B是书,不是人。例(4),“故曰”后两句互为对待关系,不存在施事与受事之说。例(4),是完全符合“A于B,C。”句式的,这里“其疾”“其丧”是宾语,“其”指代前“大夫”。之于例(6),谓语“劳形怵心”的施事主语显然是人,而前为“是于圣人”,因此,这里“B”是施事。而例(5)、(7)、(8)是符合句式要求的,其施事主语也均是“A”。

由此而视,在以上完全符合句式“A于B,C。”(这里指A、B均为人)的只有例(2)、(5)、(7)、(8)四个例子,且其中“A”为施事主语。但根據统计分析发现,“A之于B,C。”在《庄子·内篇》时代更为普遍(这里仅取A、B均为人的例子),如下:

故汤之于伊尹,学焉而后臣之,故不劳而王;桓公之于管仲,学焉而后臣之,故不劳而霸。《孟子·公孙丑下》) (9)

汤之于伊尹,桓公之于管仲,则不敢召。(同上) (10)

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同上) (11)晋平公之于亥唐也,入云则入,坐云则坐,食云则食。(《孟子·万章下》) (12)

君之于氓也,固周之。(同上) (13)

缪公之于子思也,亟问,亟馈鼎肉。(同上) (14)

尧之于舜也,使其子九男事之,二女女焉,百官牛羊仓廪备,以养舜于畎亩之中,后举而加诸上位,故曰王公之尊贤者也。(同上) (15)若周公之于成王也,可谓大忠矣;若管仲之于桓公,可谓次忠矣;若子胥之于夫差,可谓下忠矣;若曹触龙之于纣者,可谓国贼矣。(《荀子·臣道第十三》) (16)

故成王之于周公也,无所往而不听,知所贵也。(《荀子·君子第二十四》) (17)

桓公之于管仲也,国事无所往而不用,知所利也。(同上) (18)君子之于子,爱之而勿面,使之而勿视,道之以道而勿强。(《荀子·大略第二十七》) (19)

凡当途者之于人主也,希不信爱也,又且习故。(《韩非子·孤愤第十一》) (20)慈母之于弱子也,务致其福;务致其福,则事除其祸。(《韩非子·解老第二十》) (21)

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韩非子·六反第四十六》) (22)

慈母之于弱子也,爱不可为前。(《韩非子·八说第四十七》) (23)

以上所有例子中,谓语C的施事主语均为A。这表明,在《庄子·内篇》时代,若要表达“A对于B,C”这种意思,“A之于B,C”结构较之“A于B,C”有明显的优势。因此,此句中若要表达“父母对于儿子,无论要到东西南北,都是听从吩咐。”的意思,则此句句式更趋于“父母之于子,东西南北,唯命之从。”

而文本中“父母于子”虽然可以成立,但若分析“子”为施事亦未尝不可,因为在“A于B,C。”例(14)中“是于圣人也,胥易技系,劳形怵心者也。”其施事正是由“B”来承担的。而从文意上讲,也应为“子之于父母”。我们说,从情理上论证不是唯一且最重要的证据,但在必要时候也可以作为释文解意的证据之一。既然此处从语法上讲,“父母于子”有一定争议,而从文意上讲则当为“儿子对于父母”,那么不妨以“子之于父母”来理解,即此处“父母于子”应释为“子之于父母”,可以理解为倒装句法。而诸如王叔岷所谓“‘于犹‘与也”,实在缺乏证据,故不当从之。

注释:①之所以仅仅考察《内篇》,是因为《内篇》时代相对确定,而《外篇》《杂篇》成书较晚,未做参考。

②在本研究出现的所有“于”“於”都未进行仔细考证;因对文章内容分析无碍,都未深究。

参考文献:

[1] 安小兰.荀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7.

[2] 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 王叔岷.庄子校诠(景印三版)[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八十八,1999.

[4] 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0.

[5] 张觉.韩非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李瑞(1988—),女,山东人,上海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方向:汉语语法学,古代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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