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
摘 要:在社会生活的组织化过程中,规范的选择不仅是作为一种正义手段,而且是以一种历史现象被选作为调控者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实践理念,而思想政治教育是建构实践理念的活动,尤其是建构主导性实践理念的社会实践活动。任何实践理念都是要经过实践建构,才能被提供和被渗透到规范中去的。在人们的实践活动和行为选择面前,思想政治教育是通过建构实践理念,并推动主导性实践理念渗透于规范的活动,进而推动这种活动以适应统治阶级利益要求的原则实践地展开。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理念;关系
如果我们说实践理念与思想政治教育的联系,是在实践理念被表达和被表现的规范遵循危机中呈现出来的,那么这并不是对规范本身境遇的幸灾乐祸,而是对规范本身实践理念培育的一般考量,抑或说是在考量规范对实践理念的遵循“为何必要、何以可能”的问题中提出来的,如果我们把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也理解为一种用以建构实践理念的实践活动,我们或可窥探出其“规范”本色。并从这里来界定它同规范本身和实践理念本身的关系,应是十分自然的。
《正义论》的作者罗尔斯把一种全面正当理论所包含的原则规范分为四种:一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原则;二是一个社会体系和制度本身所应遵循的原则;三是对个人的原则;四是优先规则。显然,这里我们应当可以讨论的规范是第二、三、四这三种语义下的规范。毫无疑问,罗尔斯在讨论规范时,其所关注的规范是灌注了他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何怀宏认为,罗尔斯是在详尽探讨了有关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之后才对“有关个人职责和义务”加以探讨的。这一点在此处是不用去说明的,只要指出罗尔斯强调的规范本身所应有的“正义”精神内核就够了。显然,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其所应遵循的规范不应当只是包含了个人原则的规范,还主要是体现了社会体系和制度本身所应遵循原则的规范,而当其所遵循的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发生冲突时,应当有一个更具正义性及合理化的规范来进行再次“规范”。
根据这一见识,当我们放在实践领域来审视规范及其所承载的精神定在时,这种理解的规范则是被赋予了完全的实践内涵的规范。我们通过规范这个中介来把握思想政治教育与实践理念的关系,极为可欲,甚为可行。
首先,作为在规范制定、适用中所内化的精神要素,实践理念不是以先验的形式先验地存在着的,而是需要进行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正是进行这种建构所必需的活动。如果任何规范的设立都不能超出其所存在的社会体系和制度本身的限制,那么任何规范都必定只能在一定的政治系统中产生,而思想教育实践活动也只能在一定的政治系统中运行。因此,在政治系统支镎下运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在政治系统限制下制定或适用规范的实践活动之间,存在基于实践的必然联系。而在规范内在精神素质的生产、传递、分配和供给上,即在规范所应遵循和承载的实践理念的生产、传递、分配和供给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精神生产活动,给予了它最为有力的支撑。这样一来,在规范那里,思想政治教育与实践理念之间形成了生产、传递、分配和供给与被生产、被传递、被分配和被供给的关系。
其次,在规范的制定和适用中,思想政治教育扮演了实践理念培育者的角色。规范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也是按照一定的原则被适用的。比如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截至2003年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的43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发布和批准的发布90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逾9000件,就这些规范的订立原则而言,应始终贯穿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或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但这些原则是否在那些法学家头脑中天然地存在呢,在适用法律的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关系行为主体那里是否也天然地存在呢?显然不是,他们的法律意识还都是通过学习来获得的。思想政治教育不足规范本身,但却是能给规范渗透和供给实践理念的实践活动,这一点,不管那些法学家们或规范参与者们是否意识到或是否承认,他们头脑中的法律意识或他们对法律精神的感知、体验与思考,是在受教育中获得的,也就是说,这里面有一个关于实践理念的建构过程。从建构的实践来看,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可视为是培育规范意识,帮助受教育者建构有关“规范”的实践理念的实践活动,比如帮助受教育者建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实践理念。
最后,当规范所遵循的实践理念发生冲突时,思想政治教育扮演了供给主导性实践理念的调控者的角色。因为实践理念本身具有选择性,坚持什么样的实践理念,在规范制定和遵循中并不是完全自足的。就作为一种精神的自由与作为一种行为调控者的规范二者关系看,是选择自由主义精神来灌注到规范中,选择社会主义的自由精神来灌注到规范中,这是由一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显然,这是不能随心所欲的。当规范(包括规范的制定或适用)所遵循的实践理念发生冲突时,客观上要求有一个主导性的实践理念来发挥调控者的角色。这个主导性的实践理念也不是先验的。作为“实践理念之一”,它也是可以被选择的;但作为“主导性”实践理念,它又是必须被遵循的。这就是它成为主导性实践理念的比较优势。而从一个政治系统或社会系统的运作看,思想政治教育运作系统成为生产、传递、分配、供给主导性实践理念的最理想场所。因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在反映、体现或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各种形式中,具有十分优越的品质,这也是它为历史选择的重要因素。如果说任何规范不过是对一定利益行为的规范,那么,利益变动及其对利益的调整就必定是推动规范产生的真正动因。
因此,当规范或规范所遵循的实践理念发生冲突时,只能由反映、体现或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的那个更具普遍意义的实践理念,即主导性实践理念来调控,而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必须担当起对主导性实践理念生产、传递、分配、供给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