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婕 郄羽佳
作者简介:龚婕,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
郄羽佳,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
摘要: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在税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财税合一、价税分离”的模式,虽然有助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但不可否认,在会计确认与计量,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实行“财税适度分离”模式,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处理;财税适度分离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在“代理说”理论下的“财税合一”模式。“财税合一”模式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当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税法要优于会计准则,根据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和披露。因此,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现状。随着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其二者差异也进一步加大,解决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也就显得极为迫切。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问题
(一)增值税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存在的问题
1、违背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规定,企业获得的财产物资应按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增值税核算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时实际支出为买价、采购费用等与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但只将买价和相关费用记入货物成本,支付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这就造成低估了存货的实际成本,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2、违背配比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的配比性原则规定,企业的收入应当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配比。现行的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核算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即根据销售收入确定销项税额;而当期的进项税额遵循收付实现制,根据购入成本计算进项税额,而非按照销售成本。但由于本期购进的货物并非一定本期销售,因而使得同一会计期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违背配比性原则。
(二)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与披露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存货成本;但若取得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时,应将其计入成本,造成同一企业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同类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体现在,对一般规模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对于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时,进项税额不计入货物成本,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计入货物的成本,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成本。
2.财务报表增值税信息披露不足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可理解性要求,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易懂,能够被财务报表使用者所理解。在现行税法制度规定下,并未单独设置增值税费用账户,而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增值税与所得税、营业税等统一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在利润表中也未对增值税单独披露。财务报表增值税信息披露不足,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不能完全了解企业交易情况,企业业绩或利润的实际会计信息或相关获利过程难以完整体现。
(三)税负有失公平
由于我国采取以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共同作用下的会计核算,企业赊销时,会产生税负不公平现象。企业进行赊销时,应收账款总额为销售收入与发生的销项税之和。但若发生坏账,企业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同时还要承担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加重企业的负担,从而造成税负不公平。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改进建议
(一)调整增值税会计确认与计量
1.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采购成本
为使存货成本符合实际成本原则,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存货成本中,即存货成本为购进资产的买价、相关费用等与相应的进项税额之和。同时增设“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在科目借方登记本期商品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以及当期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当企业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且达到法定扣税范围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递延进项税额”。
2.增设过渡科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
為解决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相配比的情况,应增设过渡科目。以权责发生制的为基础,企业购进货物时未支付货款对应的进项税部分及销售货物时未收到货款对应的销项税部分,先将税费计入增设的过渡科目,待实际支付或收到款项时再将相应的税费转入相应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从而让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符合配比原则。
(二)完善增值税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1.构建“价税统一”的会计核算完善体系
针对增值税会计信息存在的可比性问题,可以建立统一的“价税统一”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建议在“财税适度分流”的模式下,借鉴英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提高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效性。
2.增设“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
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使得企业的增值税负不能准确测算,从而造成增值税相关信息披露不够详细。如果实行“财税适度分流”模式,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的基础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能各自满足其目标,通过借鉴所得税会计的改革,通过,让增值税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更为明晰,方便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信息的理解。
(三)应收账款中已缴纳增值税的抵扣和退还
现行核算规定,发生坏账时,应收账款中包含的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允许退还。但因为销货方只是代缴由销货产生的销项税额,并不应该承担这部分税负,如由销货方负担,无疑对销货企业不公,造成更为严重的债务负担。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外国处理方法,允许销货方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对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予以退还,从而减少企业损失,避免税负不公现象。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仍不够完善,现行的”财税合一”模式下,在会计确认、计量、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着眼于“财税适度分离”的会计模式,完善“价税合一”的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费用化”,规范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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