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科(1976.06-),男,汉族,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咸阳供电分公司,政工师。
摘要:“人民”和“群众”并非同一概念,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作为政治概念的人民,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和历史内容,是国家的主人和统治者,是相对敌人而言的,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政治关系。群众,主要就是指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基本等同于公民、国民。当代的“群众”概念除了音同字同之外,更多继承的是传统语境下“民”的概念中的消极、被动、受治者的涵义,在权力结构中处于在下者地位的涵义。区分人民与群众、公民、国民等概念的不同,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许多政治教材、著作未作区分,甚至将人民与群众连用或作为同一概念使用,是非常错误的,应予纠正。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人民群众;概念;区别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注:2013年修订版)在讨论《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时,有这样一段话:“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群众的观点之一。人民群众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的时代之下人民群众有不同的范畴。人民群众从质上说是指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期推动作用的人们,从数量上说是指不同社会中人口的绝大多数,尤其是指劳动群众。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有着不同的内容,它是不同的阶级、阶层和集团的同盟,最稳定的是劳动人民。
初读这一段话似乎觉得没有问题,但仔细思考,却又觉得这个定义实际很不严密,有必要深入探讨一下。
一、“人民”的含义在我国的历史上,人民一直是政治性概念,具有阶级性。春秋及其以前时期,人与民是两个对立的概念,人指上层统治者,“民”同“氓”,指下层被统治者,这在孔子的《论语》表现最为突出,如“仁者爱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后来虽然有“民为邦本”,“民为贵”等说法,但都是从如何稳固统治者地位的角度出发的,而不是把民视为国家社会的主人。纵观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民始终指的是下层被统治者,故而与草相连,称之为“草民”,有“民如草芥”之说。直到近代西方民主主义思想传入我国之后,人与民才开始连用,出现了“人民”一词。
根据毛泽东思想,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现代社会的“人民”概念,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就内涵而言,作为政治概念的人民,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和历史性,是相对少数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而言的,它反映的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權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那么这些权力机关就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从宪法的规定不难看出,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就是上面所说的是一个政治概念,相对于敌人而言,是我国的统治阶级。”其成员既有普普通通、处于社会下层的劳动者,也包括党的领导、国家干部和专家等处于社会上层的杰出人物。
由此可见,“人民”这一概念的关键有两点:第一,它由不同阶级组成,并不同质;第二,其主体是劳动大众,重点突出。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以人为本有一段完整的阐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以人为本是这样阐述的:“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这里的“人民”,就是那些包括杰出人物、普通群众的“推动社会历史车轮前进的人们”和“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而且有可能根据政治斗争的需要随时变动它的范围。
二、“群众”的含义群众,主要就是指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群”指聚在一起,如“成群结队”;“众”跟寡相对,意为多数人或人很多,如“寡不敌众”。“群”、“众”连用,本意指占人类大多数的普通人。唯物辩证法强调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它所说的“群众”就是相对与少数(寡)人而言的多数(众)人。从群众的分布来看,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里,由于贫富悬殊,社会基本只分为上、下两层,群众拥塞于社会的下层或底层;而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国家里,社会可分为上、中、下层,并且“两头小、中间大”,群众则充盈于社会的中、下层。
与“民”的概念不同,在我国古代,“群众”概念则指许多人的聚合体。如荀子说:“功名未成,则群众未县(悬)也;群众未县(悬),则君臣未立也(功名无法成就,那么群众就不能分出高下。群众不能分出高下,那么君臣的地位就立不起来。)。”又说“群众不可移也”。这里的群众概念是单纯的描述性概念,是不分高低贵贱的所有的人。与“民”的概念相比较,它并不含有价值判断,没有褒贬,甚至也没有政治意义。纵观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民”的概念总是相对于统治者而言的下层被统治者,而“群众”概念始终都没有成为政治家和思想家常用的政治学概念。
当代的“群众”概念,也是更多继承的是传统语境下“民”的概念,中的消极、被动、受治者的涵义,在权力结构中处于在下者地位的涵义。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它是传统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民”的内涵的延续和蜕变。我们看到,群众概念的内涵常常是在几对关系中被定义的,如政党─群众、政府─群众、领导(领袖)─群众、干部─群众等。这几对关系都属于上下关系,群众总处于在下者的地位。不过与古代社会的“民”相比,其在上者已经不是传统的统治者(君主和朝廷官员),而是党(先锋队)、政府、领导(领袖)、干部等。当然,从理论上说,党、政府、领导、干部等属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组织、机构或职位,他们不是过去统治百姓的主人,而是代表群众的利益,与群众一起构成人民的两个方面。当然群众中还包含了专政对象的部分。
三、“人民”与“群众”不能连用由以上对人民和群众的深入分析可知,并从严密的哲学概念考虑,和人民相对应的名词是敌人,也即一切与人民为敌,逆历史潮流而动,阻碍社会进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与群众相对应的名词是英雄(领导、领袖、干部、杰出人物)。当前的许多政治教材和政治著作、论述,将人民与群众混在一起构成“人民群众”一词,并将“人民群众”定义为“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进而据此讨论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过程中的决定作用,讨论党的群众路线,其错误之处就显而易见了。
若将“人民”和“群众”连用,并混同为“人民”,“人民群众”以外的人自然就是“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阻碍作用的人们”,也即人民的敌人。按照这个定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根本无需证明,因为阻碍社会历史发展的人民群众的敌人绝对不会创造历史。按照这个定义,讨论英雄史观和群众史观的孰错孰对也变得毫无价值,因为强调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其中就包括了英雄人物和普通群众在内。
更为荒谬的问题还有“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以及由此产生的“与人民群众的实践相结合”等命题。因为按照“人民群众从质上说是指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这个定义,人民群众以外的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就是“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阻碍作用的人们”,也即人民群众的敌人,那么,“同人民群众实践相结合”的主体自然只能是人民的“敌人”?让人民群众的敌人
同人民群众的实践相结合,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四、“人民”是“群众”中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毛泽东同志这样较为系统地阐述党的群众路线: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甚至于是由人民群众直接产生的,最终也将正确地指导群众的工作。这就是说,将群众的这些不系统的零散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党和政府的研究和总结,最终升華为比较系统的有执行力的政策,又回归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让群众理解政策路线的意义和执行方式,并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有执行的方向并坚持下去,在以群众为主体的实践行动中考察这些政策是否正确。很显然,在毛泽东的论述中,领导和群众是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出现的。而且,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和分析党的群众路线,可以明显看到:党和国家始终将群众作为尊重、信任和依靠的对象,始终将群众作为组织动员的对象,始终将群众作为关心、服务的对象。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和直接参与者,成为政策咨询的对象,当然群众的意见应该受到重视并被采纳,但是这个意见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群众的意见能不能被采纳,以何种形式被采纳,按照民主集中制度来定夺。也就是说,群众只是国家决策的参与者之一,他们本身不是决策者。群众的这一属性与宪法中对人民的表述大不相同。依据宪法,人民是权威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其表达的意志就具有最高权威。
第二,由于群众的基本素质比较低,他们需要管理和教育;由于群众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差距大,他们的意见需要集中和升华;由于群众的行为具有盲目性没有明确的目标,他们需要纲领性的引导;由于群众没有组织处于无序性和散漫性的状态,他们需要组织;由于群众比较消极被动,又容易盲目从众,他们需要动员等。这一点,也与宪法中的人民大不相同。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在群众中,由于他们人数最多,分散在不同行业和领域中,个人的思想素质层次较大,甚至还有思想觉悟落后的群众和不明真相的群众,他们缺乏辨别力,这部分群众最容易受敌对势力利用等等。与资产阶级和其他敌对力量比,群众处于高位的数量和团结优势;与先锋队领袖比,则在素质和对社会的方向掌握上处于低位劣势状态。所以先锋队既要“密切联系”群众,又不能“混同”于群众。
五、结论
综上所述,从严格意义上讲,“人民”和“群众”并非同一概念,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外延看,人民中有一部分并不属于群众范畴,群众中也有一部分不属于人民范畴。人民来自群众(公民、国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是参与政治活动的主体人群,是居于统治者地位的群众。若将人民与群众视为同一内容,将人民与群众连用作为同一个概念“人民群众”,并定义为“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期推动作用的人们”是很不恰当的。(作者单位:陕西省地电公司咸阳供电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