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琳
【摘要】作为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传媒监督具有监督的广泛性、监督的及时性、监督的公开性、监督的权威性、监督的间接性和监督的道义性等特点,这也使得其在民主监督中具有其他监督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传媒监督司法既符合宪法的基本要求,又是司法权公正运行的必要保障。
【关键词】传媒监督 司法法律 依据 必要性
传媒监督是一种重要的新闻自由权利,是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作为一种权利,传媒监督的广泛性、及时性以及权威性等特点决定了它能够担当起监督权力的重任。而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司法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司法权的专属性、终局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必须受到监督。
一、传媒监督司法的法律依据
传媒监督的顺利开展也离不开国家权力的积极推动。国家立法机关的积极立法无疑为传媒监督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以及第41条规定的公民的批评建议的权利,而公民的这一权利主要是借助传媒监督加以实现的。因此,一般认为宪法的这些相关规定是传媒监督权的宪法依据。除了宪法的相关规定外,一些地方立法机关也在有关的法律中对传媒监督进行了规定。如《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该《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使得传媒监督在深圳市有法可依。
二、传媒监督司法的政策保护
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传媒监督。邓小平同志说,监督来自三个方面,一个是党的领导,二是群众的监督,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传媒监督是实现这三个监督的有效途径,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新闻宣传工作要弘扬时代的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要重视对社会舆论情况和群众思想情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舆论监督工作。朱镕基在视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时指出,舆论监督对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他赠给编辑、记者们四句话:“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和支持,无疑是传媒监督顺利开展的强大后盾。
在司法界,越来越多的法院在贯彻和落实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逐步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对传媒的监督采取越来越宽容的接纳态度。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宣布:新闻记者可以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200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重视和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此后直至2004年,每年的全省法院宣传工作的会议都会重申这一文件精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2004年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法院积极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并不得随意或变相限制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重视舆论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从维护司法独立的角度正面评价新闻监督的功能,已经成为司法界在处理与传媒关系时的一种理性选择。法院在传媒的声音面前也保持了相对的冷静,法院的独立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三、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其一,作为权力的司法权必须接受监督。古语云:“尧为匹夫,不治三人;纣为帝王,足以乱天下。”古人这句话,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权力的两重性。没有权力,好人也很难干出好事,有了权力,坏人就可以干出很多坏事。所谓权力的两重性,可以这样理解:一方面,权力具有规范性、指导性。从古至今,任何社会都离不开权力。权力运用的好,可以使社会指挥得法,令行禁止,高效有序。另一方面,权力具有扩张性、腐蚀性。权力一旦失去约束,超越了法律的界线,就像脱缰的野马,会产生难以预料的恶果,人民赋予的权力就有可能转化为鱼肉人民的工具。尤其在社会生产力不能满足所有人需要的情况下,少数人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私利,产生贪污腐败现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司法权同其他权力一样,一旦失去制约,就有被滥用甚至走向专制的可能。因此,作为一种权力,司法权必须受到监督。
其二,传媒监督司法的重要性。在众多对司法的监督方式中,传媒监督是一种软监督,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是,传媒监督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及时性、广泛性、公开性等特点,使得传媒监督具有法律监督、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所没有的威慑力,是制约和监督司法的一种必要方式。
传媒监督是防止司法权滥用的外在力量。“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和诉讼正当程序要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合法、独立和公正。虽然法律对司法权的行使有具体明确的程序规范,但是并不能保证司法权的行使就一定不会偏离正义的轨道。司法人员一方面是争端解决的中立裁判者,另一方面又是活生生的具有主观偏好和个体要求的自然人,司法人员的双重角色时刻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与否。当司法人员的私利膨胀或能力低下时,势必危及法律正义的实现。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人员的觉悟和业务能力,然而办案质量又极易受不良诱惑和个人私欲的影响而降低。现实中司法人员自律机制对提高办案质量的收效甚微,也表明司法权行使的外在制约机制必不可少。来自新闻媒体的传媒监督对司法权的约束效果远比司法人员的自我约束更加显著。传媒监督能够督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正确地行使司法权。
“司法的公开透明也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最有力同时也最经济的保障。”[2]司法机关经常以司法独立为由排斥传媒监督。殊不知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虽然不当的传媒监督会对司法权的行使产生不利的影响,但是正确的传媒监督则会使案件的处理处于一种公开透明的环境之下,影响司法独立的各种因素因为传媒监督的存在而不敢任意肆虐。能够左右司法独立的因素主要来自于其他权力而不是公民的舆论监督权。传媒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其他国家权力由于惧怕强大的舆论压力而不敢轻举妄动,从而间接地帮助法院排除外界的不当干扰,独立审理案件。同时,司法机关本身也会洁身自好,不会也不敢徇私枉法,从而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獻】
[1][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54.
[2]贺卫方.法院如何独立于媒体影响[N].中国妇女报,2005-